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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期刊的论文有版权么

发布时间:2024-07-06 14:02:40

发表在期刊的论文有版权么

法律分析:著作权人一享有作品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人一享有作品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你是高校的教师还是基础教育的老师啊……这个不同的话,相应的期刊肯定不同。正规杂志都有CN号的,这个号是公开发行的标志。发表论文前,首先确认你发表的论文在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可以查到。只有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才是正规期刊。现在很多单位或学校评职称对期刊的要求除了是正刊外,还要求能在一些学术网站上可以查到。中国知网,龙源期刊网,万方数据库,维普资讯。一般只要被中国知网收录就是没有问题的。评职称肯定可以用的。如需要的发表,具体的可以向我咨询。空间里有相关的资料你可以了解一下。另外,虚机团上产品团购,超级便宜

期刊发表的论文版权

法律分析:著作权人一享有作品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人一享有作品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版权页显示的有哪个印刷厂印刷,哪个出版社,书号相关信息等的,找类似于下图的页面

论文发表在期刊后版权是谁的

作者有版权,但是你说的是版权当中的发行权,这个在你投稿时候就授权给了那家期刊了,即使是你自己也要征求期刊的同意再行转载。

著作权当属王教授,杂志社只是收录了王教授的著作,这个不影响著作权人本身。不影响著作权人本身的含义是说并不影响著作权人是王教授的意思。

是作者委托给出版社和数据库公司了,所以版权就属于他们的。如果作者没有进行委托的话这种情况就不正常,主要还是取决于双方的合同。

作者仍然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在期刊发表后的论文版权归谁

著作权是属于你的。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因此,作者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一、在报刊上发表作品的有关法律关系《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一享有作品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第23条又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从以上规定不难得出:在报刊上发表作品是建立在作者和报刊出版者之间的有关许可行使该作品著作权的一种法律关系。对作者而言,发表作品是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和许可报刊出版者行使作品的使用权,即许可以出版的方式(包括复制和发行)使用作品;对报刊出版者而言,是依据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使用作品。(一)在报刊上发表作品是作者与报刊出版者之间的一种合同法律关系作品在报刊上发表主要包括两个环节,一是投稿,即作省将作品寄(送)给选定的报社或杂志社,并作出希望在贵报(刊)发表该作品的意思表示,二是发表,即报刊出版对收到的作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内容、形式等方面的审核,根据作品的专业、文字水平决定是否给予发表。在报刊上发表作品,一般无需双方当事人签订正式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这种合同关系的依据往往是一种双方信件交换或口头形式,也可以是由双方按没有明确规定的习惯作法而采取的态度来确定,用合同法原理分析,可以得出:投稿是作者向报刊出版者发出的一种合同要约,即作者向报刊出版者提出许可其以出版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意思表示。该要约自作品送达报刊出版者之时起生效。报刊出版者作为受要约人在收到投稿后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他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者作出同意发表作品的意思表示,当作者收到决定发表的通知后,建立在作者与报刊出版者之间的作品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作品使用方式、稿酬的支付等,一般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无需双方另作约定。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作者应保证作品著作权的有效和不侵犯他人著作权,并不能将同一作品再投其他报刊社,报刊出版者则应在一定期限内刊用作品,并按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报刊出版者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来稿不作回音,这表明报刊出版者不接受作者的要约,此项要约不再继续有效。根据要约和承诺的法律原理,结合我国目前有关报刊发表作品的现状,作者和报刊出版者应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要约的不可撤回性,在报刊出版者收到作者的作品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者不得随意撤回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该法定期限为:向报社投稿的,为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向杂志社投稿的,为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报刊出版者可能因收到该作品而拒绝了他人相似的作品,或不向他人发出相同内容的约稿,也可能已进行审稿,或付出了其他劳动,因此,作者撤稿必将损害报刊出版者的利益。至于报刊出版者收到作品后,作者能否对作品进行修改,笔者认为应予允许,一方面能使作者充分行使修改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作品更趋完善和成熟。此类作者主动的修改,可视为作者的一种新的要约,报刊社有权决定是否采用修改后的作品。(2)根据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报刊出版一者在收到作者的作品后决定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该通知即为对投稿要约的承诺。只有当作者收到采用通知后,合同关系才真正建立。目前国内许多报刊社在收到稿件后往往不通知作者而直接刊用,这在程序上是欠缺的。(3)根据要约效力的时间性,报刊出版者对决定刊用的投稿,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报社、杂志社的通知期限分别为作者发稿之日起15天和30天。过了期限投稿要约即为失效,在有效期满后,报刊社决定采用来稿的,则应商请作者是否同意刊用。该通知实为一个新的要约,只有当作者作出同意的承诺后,报刊社才能刊用。未经同意贸然刊用,一方面是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另一方面还会出现多家报刊同时刊用作品的情况,因为在有效期满后,作者享有向其他报刊的再投权。(4)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报刊社应尊重作者的政治观点和学术观点,当对来稿的主要内容或观点不完全采纳,而需修改、补充、删节时,应商请作者修改。该修改通知并不是对投稿要约的承诺,而是一种新的要约,作者有权决定是否修改、是否按报刊社的要求修改。当然报刊社也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未经修改或未按要求修改的作品。(5)受要约人没有必须承诺的义务。报刊社对决定不采用的来稿,没有通知的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作者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作品刊用通知的,即为报刊社对投稿要约的拒绝。(6)作者投稿要约的拘束力涉及作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向其他报刊社发出同样的投稿要约。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和一般惯例,作者不能同时一稿多投,或在前一次投稿后,法定的稿件处理期限内,再投其他报刊。(二)在报刊上发表作品是一种著作权使用许可法律关系。作者行使著作权,往往是通过许可他人的方式来实现的。报刊社依据作者的投稿,取得该作品在本报刊上刊载的权利。这种刊载权实为作者许可报刊社行使的出版权(包括复制权和发行权),和所有使用受保护的作品一样,作者有权因许可报刊社使用作品而获得著作权使用费(稿酬),报刊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

作者仍然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发表在期刊上的论文有产权

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一、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是属于你的。

一、在报刊上发表作品的有关法律关系《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一享有作品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第23条又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从以上规定不难得出:在报刊上发表作品是建立在作者和报刊出版者之间的有关许可行使该作品著作权的一种法律关系。对作者而言,发表作品是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和许可报刊出版者行使作品的使用权,即许可以出版的方式(包括复制和发行)使用作品;对报刊出版者而言,是依据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使用作品。(一)在报刊上发表作品是作者与报刊出版者之间的一种合同法律关系作品在报刊上发表主要包括两个环节,一是投稿,即作省将作品寄(送)给选定的报社或杂志社,并作出希望在贵报(刊)发表该作品的意思表示,二是发表,即报刊出版对收到的作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内容、形式等方面的审核,根据作品的专业、文字水平决定是否给予发表。在报刊上发表作品,一般无需双方当事人签订正式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这种合同关系的依据往往是一种双方信件交换或口头形式,也可以是由双方按没有明确规定的习惯作法而采取的态度来确定,用合同法原理分析,可以得出:投稿是作者向报刊出版者发出的一种合同要约,即作者向报刊出版者提出许可其以出版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意思表示。该要约自作品送达报刊出版者之时起生效。报刊出版者作为受要约人在收到投稿后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他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者作出同意发表作品的意思表示,当作者收到决定发表的通知后,建立在作者与报刊出版者之间的作品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作品使用方式、稿酬的支付等,一般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无需双方另作约定。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作者应保证作品著作权的有效和不侵犯他人著作权,并不能将同一作品再投其他报刊社,报刊出版者则应在一定期限内刊用作品,并按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报刊出版者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来稿不作回音,这表明报刊出版者不接受作者的要约,此项要约不再继续有效。根据要约和承诺的法律原理,结合我国目前有关报刊发表作品的现状,作者和报刊出版者应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要约的不可撤回性,在报刊出版者收到作者的作品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者不得随意撤回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该法定期限为:向报社投稿的,为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向杂志社投稿的,为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报刊出版者可能因收到该作品而拒绝了他人相似的作品,或不向他人发出相同内容的约稿,也可能已进行审稿,或付出了其他劳动,因此,作者撤稿必将损害报刊出版者的利益。至于报刊出版者收到作品后,作者能否对作品进行修改,笔者认为应予允许,一方面能使作者充分行使修改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作品更趋完善和成熟。此类作者主动的修改,可视为作者的一种新的要约,报刊社有权决定是否采用修改后的作品。(2)根据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报刊出版一者在收到作者的作品后决定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该通知即为对投稿要约的承诺。只有当作者收到采用通知后,合同关系才真正建立。目前国内许多报刊社在收到稿件后往往不通知作者而直接刊用,这在程序上是欠缺的。(3)根据要约效力的时间性,报刊出版者对决定刊用的投稿,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报社、杂志社的通知期限分别为作者发稿之日起15天和30天。过了期限投稿要约即为失效,在有效期满后,报刊社决定采用来稿的,则应商请作者是否同意刊用。该通知实为一个新的要约,只有当作者作出同意的承诺后,报刊社才能刊用。未经同意贸然刊用,一方面是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另一方面还会出现多家报刊同时刊用作品的情况,因为在有效期满后,作者享有向其他报刊的再投权。(4)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报刊社应尊重作者的政治观点和学术观点,当对来稿的主要内容或观点不完全采纳,而需修改、补充、删节时,应商请作者修改。该修改通知并不是对投稿要约的承诺,而是一种新的要约,作者有权决定是否修改、是否按报刊社的要求修改。当然报刊社也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未经修改或未按要求修改的作品。(5)受要约人没有必须承诺的义务。报刊社对决定不采用的来稿,没有通知的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作者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作品刊用通知的,即为报刊社对投稿要约的拒绝。(6)作者投稿要约的拘束力涉及作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向其他报刊社发出同样的投稿要约。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和一般惯例,作者不能同时一稿多投,或在前一次投稿后,法定的稿件处理期限内,再投其他报刊。(二)在报刊上发表作品是一种著作权使用许可法律关系。作者行使著作权,往往是通过许可他人的方式来实现的。报刊社依据作者的投稿,取得该作品在本报刊上刊载的权利。这种刊载权实为作者许可报刊社行使的出版权(包括复制权和发行权),和所有使用受保护的作品一样,作者有权因许可报刊社使用作品而获得著作权使用费(稿酬),报刊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

法律分析:著作权人一享有作品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人一享有作品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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