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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心理学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7-02 23:18:28

婚姻心理学论文范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发展和高等 教育 的深化改革,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大学生就业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心理指导论文,供大家参考。

大学生心理指导论文 范文 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论文

摘要:

爱情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它牵动着无数人的心。对爱情的认识、观点至今仍引发人们去争论和思索。冲过硝烟弥散的高三,跨进了大学这一环绕着神圣和浪漫光环的象牙塔,成为被人们给予厚望的天之骄子。然而,荣誉感和新鲜感退去之后,随之而来的大学生活却让我们无所适从:宽松的管理给了我们广阔的发挥空间,大量的空余时间去让我们倍感迷茫;远离父母家人的生活给了我们独立与自由, 经验 和知识的局限性却让我们不断受挫,欲行又止;大群聚居在一起的同龄人给了我们 人际交往 的无限机会,客气拘礼但缺少真诚热情的交往方式却让我们有了弦断无人听的感慨;校园里的恋人身影给了我们恋爱的启发,但真正适合的人生伴侣却不可轻易求得„„

关键字:爱情、恋爱观、心理健康、恋爱挫折承受能力

大学生恋爱观 爱情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它牵动着无数人的心。对爱情的认识、观点至今仍引发人们去争论和思索。冲过硝烟弥散的高三,跨进了大学这一环绕着神圣和浪漫光环的象牙塔,成为被人们给予厚望的天之骄子。然而,荣誉感和新鲜感退去之后,随之而来的大学生活却让我们无所适从:宽松的管理给了我们广阔的发挥空间,大量的空余时间去让我们倍感迷茫;远离父母家人的生活给了我们独立与自由,经验和知识的局限性却让我们不断受挫,欲行又止;大群聚居在一起的同龄人给了我们人际交往的无限机会,客气拘礼但缺少真诚热情的交往方式却让我们有了弦断无人听的感慨;校园里的恋人身影给了我们恋爱的启发,但真正适合的人生伴侣却不可轻易求得„„

一、何为恋爱观

拉罗福什科尔曾经说过:如果一个人从来不曾读过爱情字眼的话,就不会堕入情网之中。由此,我们可以先行树立一个观点,那就是,爱情归根结底,也是社会的产物。我们不必将爱情描述得如何神秘,如何圣洁。仔细道来,爱情是男女双方在一定的客观物质条件以及共同的生活理想的基础上,在内心形成的,对对方由衷的倾慕,同时,双方都渴望与对方结为终身伴侣的强烈、稳定、专一的感情。归根结底,爱情的本质是人的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相结合的异性间的崇高感情。

如何找到适合自己的终身伴侣,如何找到真正的爱情,最重要的是我们自己要有一个正确的恋爱观。人类对于恋爱这一问题所持有的基本看法、观点,就是恋爱观。爱情是人类繁衍生息所必需的条件,因此不论对个人,还是整体人类而言,它都是弥足珍贵,举足轻重的。我认为恋爱观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恋爱感情问题上的具体体现,一个正确的爱情观会引导人走向健康、幸福和美好的生活。但是我们同时又应清醒的认识到:虽然爱情是一个人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它不是人生的全部。因此,正确地树立这一认识前提,我们才能建立正确恋爱观。

我们公认爱情是一种感觉、是一种情绪。感觉和情绪本身就一种很玄妙的东西,作为这里面最复杂的一种,爱情就更是说不清道不明是个什么滋味了。爱情大约有四大作用:其一让男女双方愉悦,可以快乐的生活;其二进一步升华到婚姻,繁衍后代;其三激发灵感,生出新的艺术;其四解除人生的孤独寂寞。由此看来,爱情的每一个作用很伟大,每一个作用都是对人生的最大慰藉!然而,并不是每一场爱情都可以把四种作用全发挥出来,或者说不是每一份爱情都含有这四种作用。所以,我们亟需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以把握爱情的内在规律,从而使我们有一个健康的爱情史!

二、不同的恋爱观

爱情是一个古老而魅力恒久的人生课题。在人类发展史上,许多伟大的文艺作品都是与爱情有关的:我国的《诗经》、《楚辞》,希腊的史诗,莎士比亚的作品,甚至__的《圣经》中对爱情都有相当精彩而感人的描述。《诗经》首篇《关睢》即描述一名男子追求女子的恋爱过程。而莎翁笔下著名的爱情悲剧《罗密欧与茱丽叶》更是打动了无数人的心,成为经典中的经典。

除了文艺作品对爱情的描写,许多心理学家、哲学家也对爱情有着不一般的看法。黑格尔认为:爱情爱情里确实有一种高尚的品质,因为她不止停留在性欲上,而是显出一种本身丰富的高尚优美的心灵,要求以生动活泼、勇敢和牺牲的精神和另一个人达到统一。弗洛伊德认为:性本能是一切本能中最基本的内容,爱情不过是性本能的一种表达或升华。而哲学家休谟认为:爱情是由“美貌”、“性欲”和“好感”这三种印象或情感结合而发生的。这些笔者所罗列的对于爱情的阐述,距离爱情的本质依然还有一些差距。

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认为,建立在男女性爱基础上的感情之所以是爱情,是由人类的社会属性决定的。所以,所谓爱情,不单单是由人类的生理需要的冲动而互相需要,更重要的是,爱情是基于双方志趣的投契以及心灵的相通。这些,前提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它受特定的社会关系、经济地位和知识结构等等所制约。总而言之,爱情是男女双方在一定的客观的物质基础以及双方所共有的生活理想上,在双方心里所形成的对对方最真诚的倾慕,并且,双方都因为这倾慕而强烈希望对方成为自己的终身伴侣。爱情的本质是人的社会属性与人的自然属性相结合的,在两性之间的崇高的感情。与友情相比较,爱情还有两性之间那生物性方面的吸引,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异性相吸。而爱情与好感的不同,就在于爱情是根植于男女双方的社会属性的基础上的。而好感却通常都只是单纯的感觉。

综上所述,关于爱情观,我们可以从它丰富的内涵中归结出四个要素:一、性欲。这是爱情的生理基础和自然前提;二、情感。这是爱情的中心部分,它往往表现为灵与肉相融而为一体的强烈感情;三、理想。这是爱情的社会苊,也是爱情的理智向导;四、义务。这是爱情的社会要求,表现为自觉的道德责任感。以上四个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

三、怎样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在众多的大学生恋爱中,不同的理想、信念、思想、人生观和心理素质,形成了不同的恋爱类型。有学者认为,大学生的恋爱类型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慰藉型、友情型、理想型、志趣型、功利型、情欲型。可见,学生需要端正恋爱动机,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发展适当的恋爱关系。所谓恋爱观是指对待择偶和爱情的基本看法和态度。恋爱观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的经济关系和道德关系的产物,是具有阶级性的。对于大学生而言,我们提倡树立科学的无产阶级的恋爱观。

大学生在进入恋爱状态前,就应该懂得,爱不仅是得到,更重要的是一种责任和奉献。在社会生活中,人具有两方面的责任:一是个人对社会应尽的责任;二是个人对家庭、父母、孩子、朋友和爱侣的责任。第二方面的责任属于私人生活的性质,是社会干预最为微弱的生活领域,是主要依靠道德的修养和自觉的责任感来维持的。正因为如此,它反映了一个人的人格形象。大学生一旦进入爱的王国,就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才能获得崇高的爱情。

此外,大学生还要注意提高恋爱挫折的承受能力。大学生恋爱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因而在追求爱情的过程中,遇到如单恋、失恋、爱情波折等种种挫折是在所难免的事情,其中失恋是最严重的一种挫折。如果个体的承受能力较强,就能比较好地给予应付,如果所受到的挫折超过承受能力而得不到合理的情绪疏导,就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提高恋爱挫折承受能力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提高爱情挫折承受力的方式之一是学习对挫折的“问题定向性应付”,即通过增强理智感、分析原因、寻找解决问题的 方法 和途径来应付挫折。大学生应该认识到爱情虽然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生活的全部。提高爱情挫折承受能力的方式之二是学习对挫折的“情绪定向性应付”,即通过适当的情绪调节和转移,来减轻痛苦。如,应用合理化效应、让情感升华等防卫机制。所谓合理化效应即“酸葡萄效应”,指对某些不能改变的挫折在认知上给予调整,将挫折归为对方的不是。升华是将挫折所产生的愤怒情绪、仇恨和敌意、自责或愧恨等消极情绪,都作一种积极的处理,将它们作一种高尚的表达。当爱情受挫后,要用理智来驾驭感情,摆脱或消除烦恼和痛苦的思绪,在新的追求中确认而和实现自己的价值。即在爱情受挫后,应该冷静地客观地分析一下原因,进而 总结 经验教训,提高自己的心理承受力和思想水平。莫里哀曾说过:“爱情是一位伟大的导师,教我们重新做人。”能战胜挫折的人,才能获得成功。

由于大学生还未走出社会,因此,这阶段的爱情会明显地表现为如柏拉图之恋般的不需顾虑物质基础。但是,身为大学生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爱情并非不食人间烟火。只有正确树立这一意识,才能更好掌控爱情之舟。与些同时,大学生的爱情的特殊性又表现在,大学时候正是青年学生学习知识,锻炼生存技能的特殊时期。因此,在追求爱情的过程中,青年学生不能将大学的重要任务——求知,抛开,而应当正确地处理爱情与学业的关系。树立正确的爱情观,相信你会得到一份美好的爱情!

参考文献:

[1]白山 《恋爱心理学》 电子工业出版社

[2]原田玲仁(日本) 《每天读一点恋爱心理学》

[3]弗罗曼(美国) 《爱的艺术》

[4]百度 百科 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大学生心理指导论文范文二:调整自己,勇敢向前,做最强的自己

摘要:进入21世纪,八零后逐渐退出我们的视野,而作为九零后的我们已经走进大学的校门,在社会家庭等的影响下作为大学生的我们越来越暴漏出越来越严重的问题。现今的大学生具有开阔的视野,活跃的思维,追求个性化的生活方式,充满着色彩浪漫的情感,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心理问题和冲突。大学生心理健康这一门课对我们显得越来越重要,我们学会了解决生活中的各种矛盾,更加坚信自己可以创造一个美好的未来。这些知识能够帮助我们建立正确的健康观、人生观,能掌握正确理解社会、 文化 与自我的方法,学会有效筹划自已的大学生活,尽快适应环境,接受新的挑战,以清醒的认识、积极的心态、顽强的意志走上成才之路。

关键字:新环境 心理健康 做自己

当代的大学生们思维敏捷,充满活力,作为未来社会的领导者和建设者,理所当然成为处于这一时代风口浪尖上的弄潮儿。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大学生探索真理,追求人生价值,实现理想,发出时代的最强音;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学生从充满幻想的象牙塔走向社会的时候,显得步履蹒跚,究其主要原因就是心理问题,而大学生心理问题的产生是由于目前大学生人数增加,独生子女人数增多,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等等。而这些问题使高等学校的教育较以前具有艰难性,因此,重视大学生心理问题及心理健康教育的探讨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一部分是通过对心理、心理问题、心理健康教育的含义逐步解析,明确本文所涉及的主要研究内容,以及上述三者在大学生心理问题分析与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为大学生心理问题与健康教育的探究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是分析当代大学生存在的主要心理问题:1、与大学校园环境适应有关的心理问题,主要是通过与中学阶段的生活习惯、环境差异的比较等;2、与学习有关的心理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学习动机缺乏,学习动机过强,学习疲劳,习得性无助等;3、与人际交往有关的心理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认知,情感,人格,能力等;4、与家庭贫困有关的心理问题,主要是通过目前国家收费标准的提高和物价上涨,以及贫困大学生与富裕大学生的对比讨论等;5、与恋爱和性有关的心理问题;主要是通过目前大学生恋爱的现状和特点进行相关研究等;6、与就业有关的心理问题;主要通过大学生择业过程中的焦虑、自卑、自负、嫉妒、从众、依赖心理等方面进行研究。第三部分是探讨当代大学生心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主要涉及社会原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自身原因。放眼整个社会,大学生必然是一个既突出又相对特殊的群体,在这个群体中不乏社会未来的精英人士,他们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和民族的未来。正因为这样,大学生能否健康的成长成为了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在高校中进行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可以采用课内外相结合的教育方式的心理健康教育,这不仅能够促进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而且也能够妥善地解决大学生的心理问题,为大学校园以及整个社会创造出健康、和谐的环境氛围。

大学生一方面要客观、全面地认识自我,既要看到自己的优点长处,也要看到自己的缺点短处;既要看到别人的优点长处,也要看到别人的缺点短处。另一方面要悦纳自己,优点长处、缺点短处都要接受,一个人的长相、出生是无法选择的,只有悦纳自己,才是最实际明智的态度。大学生一方面要客观、全面地认识自我,既要看到自己的优点长处,也要看到自己的缺点短处;既要看到别人的优点长处,也要看到别人的缺点短处。另一方面要悦纳自己,优点长处、缺点短处都要接受,一个人的长相、出生是无法选择的,只有悦纳自己,才是最实际明智的态度。大学生的心理也需要释放,他们在学业、情感、经济等方面受着困扰,压力也可能失衡,我们应正确释放自己的压力。控制自己的情绪也是解决压力的正确途径,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免要发生不愉快的事情,我们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遇到不愉快的事情要想开些,不要钻牛角尖,为了一些不值得的事情,生闷气,抽闷烟,甚至喝闷酒,这都是不应该的。现在的大学已经不是某些人想象的那样了,太平凡了,但是同时,由于在现在的大学里,已经形成了一个不好的环境,我们要适应他们,就自己要用一种积极的心态去面对他,这是一个过程。总之,有一个好的心态去面对,要学会,自己快乐,同时要做一粒快乐的分子,去调动你周围的积极因素,使你总可以在一种积极地环境中,去最大限度发挥你自己的潜力。

我们应该培养良好的人格品质。良好的人格品质首先应该正确认识自我,培养悦纳自我的态度,扬长避短,不断完善自己。其次应该提高对挫折的承受能力,对挫折有正确的认识,在挫折面前不惊慌失措,采取理智的应对方法,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挫折承受能力的高低与个人的思想境界、对挫折的主观判断、挫折体验等有关。提高挫折承受能力应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树立科学的人生观,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丰富人生经验。大学生在学生过程中应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做到心理健康: 1、保持浓厚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学习是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有了学习兴趣就能够自觉地跃入浩瀚的知识海洋里邀游,拼命地吸取新知识,发展多方面的能力,以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2、保持乐观的情绪和良好的心境,大学生应保持积极乐观的情绪、愉快开朗的心境,对未来充满信心和希望,当遇到悲伤和忧愁的事情要学会自我调节,适度地表达和控制情绪,做到胜不骄、败不馁、喜不狂、忧不绝。优良的心理素质在青年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必将对二十一世纪人才的质量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健康的心理是一个人全面发展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基础。加强对大学生心理素质的教育与培养,全面提高跨世纪人才质量已成为高等学校所面临的迫切任务。二十一世纪是一个思想文化激荡、价值观念多元、新闻舆论冲击、社会瞬息万变、的世纪,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世界,未来人才都可能在某一时刻出现心理危机。二十一世纪人才的心理承受能力将经受更为严峻的考验。

大学生心理素质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一方面是与他们自身所处的心理发展阶段有关,同时也与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分不开。大学生一般年龄在十七、八岁至二十二、三岁,正处在青年中期,青年期是人的一生中心理变化最激烈的时期。由于心理发展不成熟,情绪不稳定,面临一系列生理、心理、社会适应的课题时,心理冲突矛盾时有发生,如理想与现实的冲突、理智与情感的冲突、独立与依赖的冲突、自尊与自卑的冲突、求知与辨别能力差的冲突、竟争与求稳的冲突等等。这些冲突和矛盾若得不到有效疏导、合理解决,久而久之会形成心理障碍,特别是当代大学生,为了在激烈的高考竟争中取胜,几乎是全身心投人学习,家长的过度保护、学校的应试教育、生活经历的缺乏使这些学生心理脆弱、意志薄弱、缺乏挫折承受力,在学习、生活、交友、恋爱、择业等方面小小的挫折足以使他们中的一些人难以承受,以致出现心理疾病,甚至离校出走、自杀等。从环境因素看,竟争的加剧、生活节奏的加速,使人产生了时间的紧迫感和压力感;个人对生活目标的选择机会增多,难以兼顾的矛盾加剧了内心的冲突,产生了无所适从的焦虑感。凡此种种,对变化的环境适应不良而出现的各种困惑、迷惘、不安、紧张在明显增加,社会的变革给正在成长着的大学生带来的心理冲击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更强烈、更复杂。各种生理因素、心理因紊、社会因素交织在一起,极易造成大学生心理发展中的失衡状态。心理素质低劣的人自然不能适应高速度、高科技、高竞争的环境,心理负荷沉重便容易导致各种心理疾病。

作为世界未来的主宰者的我们,现在我们必须学会让自己变得强大,在面对外界的各种压力面前我们要学会及时调整自己,在学习我们要掌握的知识的同时我们也要处理好我们的私人生活,因为我再也不会回到从前,再也不能让父母来给我们打点一切,以后的路始终还是需要我们自己去探索,所以不要伤心不要难过,我们要勇敢起来,不能把我们这一代人看扁了,我们要充分的去证明我们每个人都是最优秀的。培养良好的人格品质。良好的人格品质首先应该正确认识自我,培养悦纳自我的态度,扬长避短,不断完善自己。其次应该提高对挫折的承受能力,对挫折有正确的认识,在挫折面前不惊慌失措,采取理智的应付方法,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挫折承受能力的高低与个人的思想境界、对挫折的主观判断、挫折体验等有关。提高挫折承受能力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境界,树立科学的人生观,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丰富人生经验。

总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是大学里重要的一课。解决了心理健康问题,大学生才能更好地成长成才。让我们去大胆的去面对一切,勇敢的做自己,做最强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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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大学生谈恋爱是很普遍的现象,认识爱情的本质,认识爱情在人生中的位置,是正确恋爱观建立的基础,也是当代大学生谨慎驾驶爱情之舟的前提。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大学生恋爱心理学论文 范文 ,希望大家喜欢!大学生恋爱心理学论文范文篇一 《浅析当代大学生的恋爱问题》 摘要:当代大学生谈恋爱是很普遍的现象,认识爱情的本质,认识爱情在人生中的位置,是正确恋爱观建立的基础,也是当代大学生谨慎驾驶爱情之舟的前提。笔者从当代大学生恋爱的驱动力、心理特征、类型以及培养健康的恋爱心理与行为四个方面当代大学生的恋爱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当代大学生 恋爱问题 一、当代大学生恋爱的驱动力 恋爱是异性之间在生理和环境因素交互作用下互相倾慕和培养爱情的过程。恋爱不是生来就有的,一个人对爱情的追求,只有当他的生理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能产生,并且受环境因素的影响。 (一)生理成熟 在校大学生的平均年龄在20岁左右,处于性生理发育的成熟期。绝大多数大学生在中学时代就完成了性成熟的关键一步。性生理的成熟为大学生恋爱提供了生理基础。 (二)环境因素 大学生入学前后环境的变化,对大学生恋爱有着特别的影响。入学前,男女之间由于学业的压力和学校、家庭等因素的干涉,青春的悸动被压抑着不能释放。入学后,学校没有禁令,家长无法直接干涉,处在自由状态下的异性,在共同的学习生活中相处以及享乐的需要和虚荣心等因素,为大学生的恋爱提供了客观环境。 二、当代大学生恋爱的心理特征 (一)相互美化 男女之间相互美化、互相吸引,双方都感到舒服。往往将对方的一切都赋予爱情的印记,把自己所希望出现的特征赋予对方。 (二)排他性 组成一个具有特殊共享物和亲密感的系统,本能地抗拒他人亲近自己的恋爱对象。表现出对介入他们系统的人非常敏感,充满敌意,并且很容易因此而出现矛盾。 (三)波动性 恋爱的时候,思想上容易出现“我的世界里只有你“的想法。经常因对方的情绪变动而出现波动。这种大起大落的情绪变化易影响到身心健康。 (四)冲动性 热恋时人的认识活动范围容易出现缩小现象,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习惯行为受到破坏,自控能力受到减弱,易出现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评价自己行动的意义与后果等现象。 三、大学生恋爱的类型 (一)比翼双飞型。他们基本上具备成熟的人格,正确的恋爱观,可以理性引导爱情,正确处理恋爱与学习、感情与爱情、情爱与性爱的关系。 (二)生活实惠型。基本上这种类型的恋人都有确定的生活目标。这种爱情是理智的,现实的,确定恋爱关系引起的争议也比较少。 (三)时尚攀比型。在一些高校,恋爱成为一种时尚,这种恋爱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多数同学为了证明自己的魅力而谈恋爱,由于目的性不强,缺乏认真的态度,把谈恋爱看成是精神上的一种补偿,常以“没想那么多”为借口分开。 (四)玩伴消费型。这种类型的同学经常会说:“我其实不是真的在谈恋爱,只是生活太乏味了,又没有知己,想找个伴畅快畅快。”他们在精神上常感到孤寂,为了弥补精神上的空虚,急欲与异性朋友交往,“恋爱”成为一种近景性的精神需求。 (五)追求浪漫型。这类学生情感丰富,对爱情浪漫色彩的追逐和窥探心理日趋强烈。罗曼蒂克的爱情对他们有很强的吸引力,他们普遍认为出没于花前月下的刺激比爱情的责任和义务更富有色彩和韵味。彼此沉浸在两人的世界里,忘却了集体,甚至忘却了学业。 (六)功利世俗型。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往往以对方的家产、地位、名誉、处所、职业、社交能力、驯服度等为恋爱的前提条件。 四、培养健康的恋爱心理与行为 (一)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莎士比亚曾经说过:“爱情不是树荫下的甜言,不是桃花源中的蜜语,不是轻绵的眼泪,更不是死硬的强迫,而是建立在共同基础上的心灵沟通”。因此,在恋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志同道合,思想品德、事业理想和生活情趣等方面上的大体一致;其次,大学生应该把事业放在首位,摆正爱情与事业的关系,不能把宝贵的时间都用于谈情说爱而放松了学习;同时,要懂得爱情是一种相互理解,是相互信任,是一份责任和奉献。 (二)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我看来,真正的爱情是表现在恋人对他的偶像采取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表现在随意流露热情和过早的亲昵”。在当今大学校园中,大学生一定要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恋爱言谈要文雅,语言要文明,行为大方得体;善于控制感情,理智行事;要避免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把恋爱行为限制在社会规范内,使爱情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 (三)培养爱的能力与责任 前苏联著名 教育 家马卡连柯说:“爱的力量只能在人类非性欲的爱情素养中存在。他的非性欲的爱情范围愈广,他的性爱也就愈为高尚”。发展爱的能力,培养爱的责任。要注重培养无私的品格和奉献精神以及于处理矛盾的能力,只有做到为恋人负责,为社会负责,才能创造出幸福美满的婚恋。 (四)提高恋爱承受挫折能力 提高恋爱挫折承受能力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是非常重要的。大学生的恋爱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在追求爱情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波折。当爱情受挫后,用理智来驾驭感情,通过理智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 方法 和途径;通过适当的情绪调节、宣泄和转移,来减轻痛苦。 参考文献: [1]朱永平,王亚南.当前大学生恋爱观念与恋爱心理探析[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01,18(4):40-43 [2]张颖.大学生恋爱观及其伦理审思[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6 [3]肖晓鸿.当代大学生恋爱特点及发展趋势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6 [4]李微.高等医学院大学生恋爱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D].太原:山西医科大学,2009 [5]丁喜龙.大学生婚恋观的现状分析与应对性教育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7 [6]周海涛.大学生恋爱态度及其与性心理健康的相关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07 大学生恋爱心理学论文范文篇二 《当代大学生正确恋爱观的教育与培养》 摘要:大学生恋爱已经由过去的饱受争议发展到现在校园里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帮助和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摆正爱情在人生道路上的位置,进而使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便成为高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大学生;正确;恋爱观;教育 在人一生的社会生活中,“爱情”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和高校教育方式的改变,“爱情”也自然成为大学生活的一部分,同过去不同的是:当代大学生思想独立,个性比较强。在此情况下,作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增强责任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具有正确的恋爱观也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一、目前大学生恋爱的现状 近年来,通过对在校大学生恋爱现状的调查分析,和与恋爱大学生的交流,目前恋爱大学生有其独特的特点: (一)大学生恋爱人数众多且恋爱开始时间较早。 当代大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就已经有了恋爱经历,人数较多,占有一定比例,甚至有些学生在初中时就有过恋爱史。在这些有恋爱关系的学生情侣中,有些学生的恋爱关系也得到了双方家长的认同。 (二)大学生恋爱关系公开化且恋爱关系自由化。 如今大学生恋爱已由过去的躲躲藏藏转为现状的光明正大,更多的是公开化、自由化。教室、食堂、操场、小路上等都可见男女学生表达爱意的情景,这也俨然成为众多高校里一道“风景线”。所谓自由化,目前大学生恋爱已经得到家长的认同,恋爱自由观念已经在大学生心中形成。 (三)大学生的恋爱观过于简单化且责任意识淡化。 当前大学生对于恋爱观缺乏正确的引导,有的受周围环境的影响,产生“从众”心理;有的受身边朋友的调侃、讥讽下产生恋爱关系;有的是与朋友打赌追友与异性产生恋爱关系。这些在大学生眼里是“轰轰烈烈的恋爱”,是大学里的“必修课”,还有的学生对于他们之间的恋爱关系持有“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想法。从这些大学生对恋爱观过于简单化的想法中可知大学生的责任意识也是比较淡化的。恋爱责任由恋爱关系产生,责任对象是多方的、直观的,这种责任意识的淡化无论是对大学生的身心还是其他方面都会照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四)大学生恋爱持续短且 毕业 后携手走进婚姻殿堂的较少。 大学生的恋爱时间往往较短,这些时间基本都是在校读书阶段,而毕业后能够继续保持恋爱关系的情侣并不多,造成这样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大学生欠缺社会阅历,思想单一,缺少人生奋斗目标,这促使很多大学生产生对待恋爱问题的简单、幼稚和不成熟态度,再加上大学生活经济上的限制、心理不成熟所产生的虚荣心理、就业的压力,这些都成为毕业后大学生携手走进婚姻殿堂较少的原因。 二、大学生恋爱观成因分析: (一)大学生的恋爱观念受环境的影响。 现代的大学生很容易被身边的事物影响,爱情剧、言情小说无处不在的伴随着学生成长。无可厚非,二十几岁的年龄充满着对爱情的幻想、对世界的认知,但是不得不注意的是:在众多的影视剧、爱情小说中,更多的出现“三角恋”、“多角恋”,有多少在不经意间扭曲了大学生的思想及恋爱的态度。 (二)传统道德淡化,性观念开放。 由于当今社会极度开放,人们的思想早就摆脱了传统观念的束缚。当代大学生对婚前同居、婚前性行为习以为常。大学时期学生正处在生理和心理的发育阶段,很多大学生迫切渴望他们眼中的“爱情”,但是不能正确理解恋爱的含义,错把“性”与“爱情”联系在一起。 (三)个人虚荣心攀比影响。 许多在校大学生都是独生子女,个性比较强,看到自己身边的同学成双成对,自己的虚荣心深受打击,再加上许多学生是背井离乡在外求学,心灵空虚,认为恋爱可以弥补精神上的空虚,也能满足自己的虚荣心。 三、正确引导大学生恋爱观,做好大学生恋爱观的教育与培养 (一)充分认识到恋爱的责任,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不得不说,恋爱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必然会产生对社会的道德责任,恋爱任何一方不仅要对自己负责,而且要为对方、对社会负责,达到道德情感与道德责任的统一。一旦双方有了爱,就应担当起恋爱的道德责任,要知道“爱情”不是建立在对彼此的占有之上,而是建立在为对方谋求幸福的基础之上,尊重恋人的人格和感情,平等履行道德义务。正确对待并妥善处理相互间的交往,可以对双方起到学习上互助、情感上互慰、个性上互补、活动中互激的作用,对自我的发展是十分有益的。 (二)处理好恋爱和学业的关系,制定积极向上的人生目标。 在很多学生眼里,爱情与学业是不相矛盾的,爱情能促进学习,作为学习的动力。过去的 经验 证明在大学生中,存在着爱情与事业“双赢”的例子,但是很少,原因是很多恋爱的大学生心智不够成熟,不能把握好正确的方向,往往是顾此即彼,最后的结果不是双赢,却是两者都失去。 我们应该引导大学生充分利用自己的“黄金时期”多积累知识,培养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不能因为好奇而过早涉入爱情,更不能以爱情为托词,来满足自己寻求刺激的心理。当爱情真的降临时,要进行理智的思考,摆正爱情与学业之间的关系。 (三)加强大学生心理疏导,增强大学生自我教育意识。 大学生正处于认知时期,个人的想法过于简单,对人生、对生活、对社会并没有很深的了解,只是把两人简单的爱情包裹在一个温室里,一旦毕业,彼此迈向社会大潮中时,会因为工作的压力,生活的烦恼而重新审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 爱情 故事 ,进而认识到什么是真正的爱情。我们应该引导学生培养积极向上、健康的心理,少一些虚荣心和孤僻感,多一些满足感和集体感。 (四)加强校园 文化 的建设,创建良好的学习环境。 1.加强学风、校风建设。学风、校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才质量的高低,教学水平的优劣。良好校风一旦形成,将对学生起到重大的影响作用,积极营造学校的学习氛围,为学生创建良好的学习环境。 2.积极开展各项文体活动,丰富、充实大学生的业余生活时间,消除大学生孤独感,通过活动锻炼学生的社交能力,培养良好的情操,为学生营造积极向上的环境,让学生之间成为彼此的知已、朋友,使学生从心理上明白恋爱不再是他们精神寄托的唯一方式。 3.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课,使学生思想觉悟有所提升。思想政治教育课是教育和培养学生道德情操的理论阵地,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的课堂教学来提高大学生的责任意识,通过课堂话题讨论来倾述自己对大学生恋爱观的看法,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4.改进高校思想政治辅导员工作方式,探索辅导员老师工作模式。辅导员老师与学生接触较多,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通过辅导员的教育,可以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增强社会责任感。这需要辅导员老师探索自己的工作思路,了解一定的思想教育理论,同时采用学生易接受的工作方法,来教育与培养大学生的恋爱观。 在充满美丽幻想的大学校园里,很多学生都开始了属于自己的爱情序曲。但由于社会的经历、生活阅历的缺少,人生观、价值观都尚未成熟,加之受到外界因素、周围环境影响等,很容易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和想法。所以我们必须从教育与培养学生自身道德出发,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引导学生寻求自我真正的爱情,取得“双赢”的教育目的! 参考文献: [1]张芝荣.大学生恋爱观的调查与分析[J].现代 企业文化 ,2009(32). [2]程静.浅析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3(1). [3]邓桂兰.大学生恋爱问题及教育引导探析[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9). 大学生恋爱心理学论文范文篇三 《试谈大学生恋爱心理教育》 【摘 要】针对恋爱现状、恋爱认知与态度、恋爱相关问题、恋爱教育等问题自编问卷针进行了调查,以调查数据为依据分析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择偶标准、恋爱观形成、恋爱与学习、同居与亲昵行为产生原因,对如何进行有效的恋爱心理教育提出了应对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恋爱心理;教育 大学生恋爱是校园中一个现实而又敏感的话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由恋爱引发的各种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恋爱观教育是高校思想品德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许多高校还将其纳入心理健康课教学体系中。为了更好地了解我校大学生恋爱的现状,了解群体文化对大学生恋爱教育有何影响,以期有针对性地开展恋爱心理教育、辅导、咨询工作。 1 调查内容与方法 调查于2012年3月-5月进行。采取分层抽样方式在湖南某理工学院13322名二本在校学生(其中女生6521)中抽取了365名学生作为被试,样本涵盖该校文、理、工等十五个院,其中男生201名,女生164名;大一92名,大二90名,大三83名,大四90名,大五10名。采用自编的《大学生恋爱心理教育问卷调查 S版》作为问卷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365份,回收问卷341份,有效回收率为。在参考了百度文库公布的相关问卷,结合心理健康课程教学内容,并与若干在校学生座谈的基础上,研究者经过反复修改编制成该问卷。 2 调查分析与结论 (1)恋爱的基本情况:所有被试中从没谈过恋爱的占,所有被试中正在谈恋爱的占;这与《当前大学生成人依恋与恋爱现状调查研究》(欧阳宇2011年《毕节学院学报》)调查得出的比例高度一致。曾经谈恋爱,现在没谈的占;二者相加有过恋爱经历的比例为,这与《大学生成人依恋与恋爱行为关系研究》(林玲2008年第3期《思想理论教育》)所调查出有过恋爱经历的为也相差不大 。调查显示在所有正在谈恋爱及曾经谈恋爱的学生中,恋爱平均持续时间在2年以上的占,1-3个月的占,4-6个月的占,7-12个月的占,1年以上,2年以下的占.。从恋爱次数来看,在校学生恋爱过1次的,2次的,恋爱3次及3次以上的占。在谈恋爱的学生中大二的最多,占,其次为大一、大三,均为,大四与大五合计。总体来看,大学生谈恋爱的现象比较普遍,并基本处于尝试恋爱阶段。 (2)对恋爱的认知与态度:对 “是什么原因促使大学生恋爱”问题,选择“生活枯燥,排遣寂寞”的占,选择“积累经验,体验人生”的占,选择“受他人影响,看着许多人恋爱,所以也恋爱”的占。选择恋爱对象的标准排前五位的分别是,道德品质占,才华能力占,个性与性格占,与自己志同道合占,外表漂亮占。可见大学生的选择恋爱对象更侧重于精神性因素。这表明大学生重视双方关系融洽,双方心理的相容。有 文章 提出“90后大学生择偶观更现实,趋向于恋爱对象的优越物质条件”。那到底是调查有误,抑或在校大学主观择偶标准与实际选择有出入,或者还有什么其他原因,则需在以后进一步研究了。 所有被试中认为谈恋爱有利于学业成绩提高的占,认为谈恋爱对学业成绩基本无影响的占,认为谈恋爱对学业成绩有轻微影响的占,认为谈恋爱对学业成绩有严重影响的仅占。而在“恋爱与学业发生冲突怎么办”中,所有被试中选择以学业为重的占;而的被试回答没想过这个问题。这表明在校大学生对学业是比较看重的。因此教育工作者在此方面对学生引导时可以更多的着重于学生的成长成才,从学生终生发展上着手,而不能习惯性地认为其对学业有负面影响,否则思想教育工作只能流于说教。 在关于恋爱与婚姻关系中,的被试选择了“婚姻必须以爱情为基础”。在对恋爱的理解中,的被试选择了“为了选择终生伴侣,是婚姻的前奏”,选择“不必考虑太多,跟着感觉走”的占,另有的被试选择了“为了排解空虚和寂寞,没有过多考虑将来”。此处与“什么原因促使大学生恋爱”中的选择看似矛盾。表明一方面大多数学生主观上认同恋爱是“为了选择终生伴侣,是婚姻的前奏”,而不会赞同“为了排解空虚和寂寞”。但另一方面,在实际的学校生活中引发恋爱的机缘更多地是“生活枯燥,排遣寂寞”、“受他人影响,看着许多人恋爱,所以也恋爱”。这表明大学生的恋爱观较不稳定,易受环境因素、社会因素和朋辈群体的影响。 (3)对于大学生恋爱相关问题的看法:对于“看到热恋中的大学生在公共场合里拥抱、接吻、亲热时”的态度,有的选择了“很正常,那才是恋爱”,的被试选择了“无可厚非,如果是我,也会欣然接受的”,说明共有的属主动接受。另有的被试选择了“不太能理解,要有所收敛”,的选择了“那样不好,但没办法,只当没看见”,的被试选择了“欣赏他们的勇气,但自己是不会去做的”,说明共有的被试是被动接受这一现象的,二者相加对此持接受态度的为。有的被试选择了“反对”,并认为这些行为是不文明行为。可见大多数人面对此现象时更多只是一种无可奈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在进行课程教育可适当引入投射心理、反投射心理、群体意识等理论,让学生认识到自己行为对公众的影响后再反观其是否得体。 对大学生恋爱同居的看法中,的被试选择了“坚决反对”,选择“是感情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很自然,”的占40%,选择“虽不支持,但包容”的占。这说明的被试对大学生恋爱同居现象持不否定的态度。而有部分研究者基于各种理论对大学生恋爱同居现象持赞同态度, 也有研究者认为恋爱同居带来的不良后果究竟有哪些方面,以及这些不良后果的程度如何,在现实中可能具有很大的个体差异和群体性差异。教育工作者的任务应从有利于学生发展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再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教育。 (4)对大学生恋爱心理教育的看法:被试中认为“非常有必要进行大学生恋爱教育,因为同学们心中有很多困惑”,被试中的认为“非常有必要,但要改进方式、方法”,只有的被试认为“不必要,那是学生自己的事”,另有认为“不必要,教育了没有什么效果”。在关于我校大学生中因恋爱问题而产生的不良问题,40%的被试认为问题较多,比较严重,另有的被试认为不清楚。仅有的被试选择了“学校老师教诲”。这说明一方面学生渴望得到帮助,另一方面学生在这方面的帮助因种种原因得不到学校教师的帮助。这不能不说是学校教育的严重缺失。研究者认为应从人的终生发展的角度,对大学生的恋爱心理与行为进行指导,让学生认识到恋爱、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加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法纪意识教育。不可简单直白地要求学生“树立正确恋爱观”,那样只会是教育工作者理想化的一厢情愿。 参考文献: [1]李艳文,贺伟. 大学生婚恋观现状研究,辽宁科技大学学报.2009(6). [2]贺晶,黄琳庆,刘列夫.90后女大学生择偶标准浅议.《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 [3]卿大咏.怎样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企业家天地,2007(4). [4]蔡宜旦.大学生婚恋观变化比较研究.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 2003(4). 猜你喜欢: 1. 关于大学生恋爱心理学论文 2. 大学生恋爱心理参考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恋爱心理学论文 4. 大学恋爱心理论文2000字 5. 浅谈大学生恋爱心理论文

法学论文范文新婚姻法

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我只能给你一些资料啦你可以把它们拼凑成一篇完整的论文啊说起婚姻基础,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结婚前的事情。我发现,所谓的婚姻基础是支持这个婚姻的一种力量,象建筑物的基础一样。在婚姻的过程中,这个基础是变化的,具体的生活对他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可以使之越来越坚实,牢固,象两个藤搅在一起时间长了,越来越难以分开;也可以使之损坏,脆弱。就人性来讲,两个人在一起时间长了,对对方的习惯,动作,长相,都了如指掌,这本身就构成人的一种习惯,一种安全感,只要不是特别反感,在婚姻生活的过程中,这种不断强化,加深的依赖性,是婚姻的基础随之更牢固。这也就是很多的包办婚姻很美满的原因所在。有学者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几大历史性变革,可以概括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治国;建立和谐社会、权利社会与民主、自由社会,以及从统治国家向治理国家转变。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以具体时代的社会背景为依托,而社会背景的良性变迁则为法律地发展提供了契机。根据发展观的理论,人们对事物的看法是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相应的人们对婚姻本质的认识,也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换个角度,这个问题就转变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婚姻正当性法哲学基础所经历的发展过程。那么,如何界定婚姻正当性更符合当代社会发展对婚姻的要求呢?本文将就此内容作简要地分析,学识有限,不免纰漏,但求抛砖引玉。一、为什么要缔结婚姻——婚姻正当性的诸种学说及评析人类社会繁衍生息,男女两性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以什么样的方式生活在一起是正当的呢?历史实证分析的答案肯定是婚姻,而婚姻的正当性又何在呢?总结国内外各种学说,大致形成了五种理论。一是家族利益论。《礼记。昏义》有言:“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该学说认为婚姻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父母双方的意志,即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该理论背景之下,个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个体,而是某个家族的一分子,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家族利益。这一理论在中国古代非常盛行。二是神学理论。在教会人士看来,婚姻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性欲旺盛的男女提供一种在一起的形式,以防止偷奸行为的发生。“日耳曼法均对于妻课以贞操之义务。尤其如日耳曼法,虽夫于发现妻之奸通时,当场杀之不为罪,然无所谓夫之贞操观念。教会则主张夫亦负有贞操之义务(性欲之忠实义务),其违反也,称之夫之通奸。”1可见神学理论认为婚姻的正当性就是为男女的性生活找到合法的形式和约束机制。三是契约理论。该理论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男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志缔结婚姻,约定婚前婚后的财产以及有关事务,也可以约定解除婚约。1791年,法国宪法承认婚姻是一种形式契约;法国民法典也规定婚姻是一种契约,不仅自愿而且平等。法律赋予人们两种自由:婚姻的自由以及由婚姻产生有关事务的自由。我国婚姻法的许多规定也与此理论相暗合。四是爱情理论。该理论认为婚姻要以爱情为基础,正如著名诗人裴多菲所言“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拥有爱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才具有正当性。黑格尔又将爱情作了限定,他认为作为婚姻基础的爱不是那种冲动的爱,而是具有伦理性的爱。恩格斯也认为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东西而成为婚姻的基础。五是经济分析理论。该理论认为婚姻会使男女双方的境况都有所改善,增加双方的收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里。贝克尔各根据一系列经济模型分析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婚姻是人们的基本需要,是人们在家庭之外难以获得的或者获得所需要成本过于巨大而做出的理性选择。夫妻一方或双方觉得现有婚姻是无效用的或是低效用的,就不如离婚更有效用。对于婚姻的正当性的追问,因为不同社会时期对婚姻要求和立论的角度不同而存在差异,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以今天的观点看来,诸种学说却有其需要修正的地方。第一,就家族利益理论而言,从文艺复兴时期开始,个人主义思潮已将个体的人从封建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家族利益中独立出来,婚姻自由逐渐成为一项公认的基本人权。当今社会,男女缔结婚姻仍以家族利益为出发点也许存在特例,就普遍性而言,家族利益已不可能成为婚姻正当性的基础,家族利益论不可能具有主流话语权。换句话说,在当今以人为本的权利社会,不可能接受家族利益作为婚姻存在的根由。第二,就神学理论而言,婚姻并不能有效保障男女双方之间的忠实义务,法治社会再也不能允许夫妻中任何一方采取极端的私力救济手段来解决通奸的问题。当今法律对“包二奶”、“养小蜜”、“通奸”、“姘居”以及“婚外恋”等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可以说是对婚姻忠实义务之违背的事后补救措施,反观之,婚姻为两性关系提供了合法形式却不能成为忠实义务的约束机制。第三,就契约理论而言,其存在诸多合理性因素。表现为:1、契约理论以自由为基础,强调婚姻的自由性和自主性。2、契约理论以平衡为核心,强调男女双方地位平等。3、契约理论以自愿为构成要件,男女双方都愿意和对方结为夫妻。4、契约理论使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具有了可操作,结婚登记和离婚手续相当于一种要式契约,如果一方违约(如家庭暴力)要承担违约责任。5、婚姻契约解决了婚姻财产公证的正当性,同时也保证了婚后财产约定制度的合理性,有利于解决婚姻财产问题。但婚姻契约理论有一个终极问题:民法理念能否允许人们用契约的形式对人身权利加以处分。这也是许多国家不接受婚姻契约理论的原因。第四,就爱情论而言,如果婚姻把爱情作为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就意味着婚姻仅仅建立在爱情基础之上,爱即是感觉,即是在一切方面都允许存在偶然性,这使得婚姻缔结或解除程序都变得异常复杂、难以把握,也使得草率离婚具有合理性。婚姻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生产单位,如果一个国家“肌体”允许她的每个“细胞”都处于极度不稳定状态,这个国家想要保持和谐稳定是不可能的。第五,就经济分析理论而言,婚姻涉及到伦理,涉及到感情,这些事物都无法用货币来确定价值。正如有学者指出:经济学最大的难题就是如何进行不同价值之间的转换,如谁能说出自己的妻子或丈夫值多少钱呢?婚姻需要有物质基础,但若一切都用金钱来衡量,这个社会将不可能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温情的社会。放弃对经济利益之外的价值追求,人类将会最终失去精神的家园。二、时代的变迁——以私法公法化为特定角度社会发展史表明,每一种社会观念都与时代的发展状况和人们对社会的构成及认识的方法论有关。时代不同,其占主流的方法论亦不同,受此影响的时代主流观念也就不同,婚姻的法哲学观念作为社会观念的一种,也必然受时代的主流方法论及社会观的影响,因此,探讨作为婚姻正当性基础的方法论,深化对婚姻正当性的探究,弄清与其他主流观念的关系,将有利于正确认识婚姻正当性。人们认识社会的方法论主要有两种,即个体主义的冲突论与整体主义的和谐论。现代社会社会化程度之高,社会分工之细,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之强,使得人们认识事物的方法,从文艺复兴以来的个体主义的冲突论向整体主义的和谐论转化。了解这一转化不仅有利于理解现代社会的观念,而且有利于把握以此观念为支撑所构建的制度规范。按整体主义的和谐论来理解社会,意味着现代社会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复杂的有机体,其由众多部分组成,其中每一部分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内在地相互联系的。它们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或冲突,但和谐居于主流地位,否则社会将处于动荡不安之中。以整体主义的和谐论观念来理解婚姻可以发现,婚姻是“将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的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兼容一体的特殊社会关系。”2由此,对婚姻的法律调整方法也将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私法领域,而是需要公法与私法相协调,体现私法公法化,即对原来属于私法调整的内容实施干预。用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有两种方法:一是从外部对司法权利进行干预;另一种是将社会公法义务内化于私法权利内部,使其成为私法的组成部分。进而言之,婚姻法私法化的过程也是私法公法化或者民法社会化的过程。民法社会化的核心内容是民法以社会为中心,体现为“在社会生活中仅仅依靠孤立的抽象的个人观念既无法维持个人的尊严更不能促进人格的自由发展。要使每个人都能维护其个人的尊严,发展其人格有两点是至关重要的:一是社会成员应认识到自由观念是达成共同目的的必要条件,并承认社会利益乃是个人利益的可能性,或个人利益之中包含着社会的连带性。二是国家必须保障或确保人权的自由行使所必须的各种条件。简言之,个人利益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与动力,而个人利益必须以社会的连带性为先决条件。” 3当然民法以社会为中心并不意味着社会利益可以任意侵入个体权利,而是体现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统一,即个人利益只有在社会赋予其作用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社会利益只有以个人利益为基础和前提,只有尊重权利才具有价值。由此可见,在民法社会化或私法公法化过程中,作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的婚姻法也会反映出以社会为中心,体现个体与社会的统一性以及对弱者的不平等保护等内容。具体而言,婚姻法应体现社会本位,协调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体现公法化的倾向,不能过分的强调其私法属性。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渊源于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并非目的性利益关系,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带有鲜明的‘公共’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保护‘弱者’和利他‘价值取向’”。4婚姻法是身份法,其派生的财产关系具有民法等价有偿的性质,主要反映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职能的要求,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婚姻法有突出的伦理性,是道德化的法律,它的触角伸入到了人心中的道德原则、自律要求甚至情感世界。婚姻法具有强烈的公法化倾向,它以大量的不可选择的强行性规范将人们的婚姻生活引入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轨道,这些规范因其具有保护弱者等公益属性而被法律加以定型。(一)思想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一直以来,统治者在巩固政权的同时重视对夫妻关系的维护,不同时期看法不同,封建社会以男尊女卑、夫为妻纲为指导思想,夫妻关系成立后妻子人格附属丈夫从而导致财产、生活、劳作的依附。资产阶级革命中提出“人生而平等”思想使婚姻契约理论出现,承认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妇女解放运动不再是口号而落实到社会生活各方面。随着妇女经济的独立,妇女家庭地位不断提高,但同时也面临许多新的机遇与挑战,如家庭暴力。因此,唤醒广大妇女的自觉、自知、自卫和自尊意识,不仅要从各方面消除实现男女平等过程中的消极因素,更要适时、适度、不间断地宣传平等的思想,真正使妇女从法律上的平等步入实际生活中平等。(二)法律基础。从法律层面上看,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这种结合是一种身份上的行为,它不应当是双方利益的交换,而应是主体之间利益的和谐统一,应是对本人、双方和家庭、社会的一种责任。双方一旦选择组合家庭,其间的权利义务就由法律设定。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多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另外〈民法通则〉中也体现了保护夫妻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双方合法权益,〈婚姻法〉更是以调整夫妻关系为基本出发点和立法的指导思想。婚姻缔结的法律特征首先是主体必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其相互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而平等的特征是民法的根本原则和精神,所以,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法律的一般规定,双方可充分享有意思自治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影响社会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任意更改、破坏法定权利义务,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借助法律武器,夫妻婚姻关系有了保障,如婚前存续期间合法财产的共有,夫妻互尽义务等。但如果背离法律原则,个人随意将权利义务扩大或限制,或违背法律任意创设方式或使用其他手段进行婚姻的约束加以保障个人婚姻则是不可取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善良公俗、法律原则下对个人婚姻进行双方私下的互负权利以为创设方式方法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如同前面所提的文章,应该值得大家思考。(三)物质基础。爱情和面包都是夫妻关存续期间的保障,物质条件决定精神生活,由此物质基础是婚姻关系的一大基石。市场经济的建立不仅使家庭财富增加,而且也使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出现了一些与以往时期不同的特征。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双方的差距由大变小,收入由少变多,各自的经济能力由弱变强,各自可以拥有“私房钱”,保持经济上的相对独立性,可以使双方在生活、工作上有了更强的自主性和自由性。其次,夫妻独立经济能力的提高使得夫妻个人财产得保护意识增强,婚前财产公证以及婚后对财产约定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夫妻财产也须置于法律监督下,一方面只有夫妻共同体解体后这种状态才能结束;另一方面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的法定个人财产制和约定制。受传统思维方式和习俗的影响,人们未完全在感情与金钱之间构建桥梁,相当一部分人未就夫妻财产进行规定,这样做的结果是默认实行法定共同制和个人财产制。在权衡保护个人利益与保护社会利益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经济发展的趋势,有意将夫妻这一特定的社会群体分为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两部分进行法律调整。对外注意市场经济条件下懂得交易安全和有序发展;对内双方不仅人格独立,可以完全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而且财产可个人占有、处分。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的财产制,可以使当事人对内对外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夫妻内部之间的侵权或损害有了可执行的物质基础。婚姻基础由思想、法律、物质组建而成,三者互相依存不可或缺,并在不同时期受到不同社会因素的冲击。单靠一纸契约或一种基础难以维系更不能持久。因此,婚姻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组建家庭过程中慎重而慎重,不能单纯从某一方面出发草率结婚、离婚,以至发生类似前文所述离奇婚事,从而巩固夫妻关系,实现家庭稳定、社会安定。虽然很多啦但你耐心看一下吧应该对你的论文有帮助

婚姻法语论文范文

学术堂整理了一篇5000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希望你从中有所收获:范文题目: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法院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法院学术论文篇一 基层法院功能探究 摘 要 自2010年以来,全国已有600余家基层法院开设了官方微博。基层法院官微的预设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释案普法、自我宣传、新闻发布、回应 热点 、转发微博、主题交流、业务探讨等内容。但在实践中,功能定位不当、内容创新不够、互动沟通不畅、专业素养不足成为法院应有功能实现的障碍。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功能 官方微博 基金项目:2013年度江苏省 教育 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法院的功能厘定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3SJB820015)。 作者简介:徐骏,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讲师;华震,法学硕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2-115-02 2010年是中国的微博元年,从这一年起微博开始影响并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位国人的日常生活。开通微博、与网民进行密切互动也成为国家机构改变工作作风,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有效方式。彼时急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法院,正着力于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微博的兴盛恰恰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互动式平台。 2010年10月,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认证的法院官微。迄今已有600余家法院开设了官微。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统:高院于2011年11月10日开通@豫法阳光微博,至2012年该省三级183家法院全部开通官微。上述600余家开通官微的法院,绝大多数为基层法院。以这些法院的官微为考察对象,可以从一个侧面探究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和实际功能。 一、基层法院官微主要的功能 (一)信息公开 官微成为法院与公众进行沟通的新型平台,发布案件的开庭公告以及对热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成为法院官微的一个基本功能。在实践中,基层法院会通过官微发布本辖区内典型、重大或影响力较大案件的开庭公告,北海中院、广州中院等两广地区的法院还经常借助微博直播个案的庭审。 (二)释案普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涌现出来,法院在裁判新型案件时,往往需要在立法原旨的指导下,能动地适用法律,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猜测和争议。此外,一些关系到婚姻、继承、住房、环境等具有普遍性和民生性案件的裁判,对公众也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法院往往通过官微,对于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结果,结合个案进行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及法律风险提示。 (三)自我宣传 法院官微的低成本弥补了基层法院建设官网人力物力不足的缺陷,一些基层法院把官微作为法院工作宣传的重要工具和对外窗口。在这些法院的微博上,经常晒出法院或法官所获得的各种荣誉、领导视察、对外交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工作创新等信息。 (四)新闻发布 官微也是法院重大活动新闻发布的重要 渠道 。2013年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顺德法院于4月23日召开顺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年)》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当天官微对该发布会进行了全程直播,并在微博上发布了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的概要。@京法网事在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宣判后,即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五)回应热点 2013年9月,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如王书金、__、李某某、夏俊峰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体现司法公开,主动占据舆论高地,受理法院采用了包括微博在内的各种媒介回应了外界的关注。这也促成了一些法院认识和运用到微博的力量, 取得了良好的回应效果。 (六)转发微博 当前基层法院发布的大多数微博仍为转发微博。转发的类型包括时事新闻、上级法院微博、同地区其他政法单位微博等内容。广州中院则别出心裁,每天第一条微博发布的内容是法律警句格言。还有一些法院则会发布一些生活常识、养生之道。北京晚报的记者在各区县的官方微博中各随机选取100条连续发布的博文,经统计分析后发现,涉及商业活动、旅游景点等宣传推介类微博占,养生、生活窍门、天气预报微博占。 (七)主题交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为民 措施 ,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思想的指导下,微博成为法院与社会公众进行实时互动、无缝对接的有效渠道。如广东省高院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10点,联合广州白云法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同在线,并邀请两位来自基层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问题与社会公众进行了一场微访谈。 (八)业务探讨 作为主要业务专业性强,且与社会公众并无直接的、日常性联系的法院,其微博的关注者主要集中在行业内部,基层法院的关注者数量就更少。也正因此,有些法院的官微拓展了小众的业务探讨的功能。广东高院在2013年4月3日首次对外界公开发布了奇虎诉腾讯的判决书,全文长达5万字。该条专业性极强的微博获得了远超过其他微博的评论和转发量,评论和转发者多为法律人士。 二、基层法院官微存在的问题 (一)功能定位不当 为数不少的基层法院官微把自己定位为官网或官网的补充,所发的微博中充斥着官方语言,发布的内容也是四平八稳的领导视察、 总结 汇报、工作纪要等流水账,虽难言面目可憎、令人生厌,至少难以使网友产生与之沟通交流的兴趣和欲望,甚至无法吸引网友阅读微博内容,更不要说自愿成为其粉丝。大量的基层法院官微因为缺少关注而逐渐成为死微博。 与高级法院不同,基层法院处理了全国绝大多数的法律纠纷,其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作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机构,基层法院的口碑直接折射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观感。在法院日常工作中,已有机关报刊、传统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对法院的工作、成绩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如果把官微作为另一个法院宣传的阵地,实属多余,且效果亦不及传统做法。 (二)内容创新不够 基层法院普遍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之中。在审判业务尚无法自如应对的情况下,要求基层法院开设官微必然会给其造成人力和物力方面的负担。目前基层法院的做法多是由法官来兼任微博管理员,或外聘人员进行管理。因为法院官微并非专职法官专门打理,也没有合适的考核和评价手段,管理人员发布微博时就缺乏内容创新的动力。转发时事新闻和上级法院的微博就成为最简单省事,也是最安全的办法。以2013年4月24日为例,在五分钟内,某县法院转发了58条微博;另一个县法院在十多分钟内转发了37条微博。转发的内容则大多来自@豫法阳光。 虽然缺少全国性普遍性的关注,但在所属区域内,基层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群众关注程度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一些法院能够积极地利用官微,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回应社会对热点、敏感案件的追问,提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普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常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互动沟通不畅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社交平台,最大的特征在于互动性。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革新了舆论表达的固有模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实现了弱势群体的媒体接近权,发挥了日益强大的舆论引导与社会监督作用。法院官微的勃兴,理应顺应时代的互动特质,助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把发布微博作为单向宣传的工具,以及上级交办的任务,因此忽视与网友的互动交流。笔者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向105家基层法院官微提出疑问和建议,约半数官微能够进行简单的回复,只有十余家能够与笔者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坦诚的沟通。最令人惊讶的是河南某县的一家法院,对于笔者提出其缺少原创性内容、随意转发微博的委婉批评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将笔者设置到禁止评论的黑名单。 (四)专业素养不足 相较于高级法院,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差距。加上基层法院对官方微博重视程度远不及高级法院,人力物力也难有保障,因此发布的微博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一类差错属于新闻传播理念和素养的不足,如重庆某县法院官微在转发周克华女友张贵英受审的相关新闻时,仍使用早已被证实为盗用他人的照片作为配图。经笔者提醒后,其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另一类差错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错误,这就足以对法院的公信力形成不利的影响。2013年7月12日,湘西34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曾成杰之女发微博质疑称,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属连最后一面也没见到。长沙市中级法院官微对此先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迅速引起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随即,长沙中院官微又发布微博称,曾成杰临刑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就该条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 三、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基层法院应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落脚点,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牢牢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基层法院是贯彻司法为民的主要载体,其应努力通过转变观念、准确定位、提升素养,以充分实现司法的应有功能,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如河北高院为审理王书金案,特在2013年6月20日开通新浪微博。6月25日庭审当天,粉丝达到了2万。济南中院2013年8月22日开审__案,于8月18日开通微博,粉丝高达38万。 参考文献: [1]公丕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7). [2]2012年度新浪政法微博 报告 .,2013-10-6. [3]政务微博缘何爱“养生”.北京晚报.2013-9-24. [4]周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法制资讯.2013(4). [5]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6). [6]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2011(12). [7]长沙中院回应未会见亲属质疑:曾成杰未要求.南方都市报.2013-7-14. 法院学术论文篇二 浅议法院执行工作 摘 要 本文旨在讨论民事执行问题,首先阐述当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就法院执行中形成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 方法 和措施。 关键词 执行 执行难 措施 作者简介:王丽、王启锐,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3-02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仲裁,被告没有履行,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依法应进行的工作。执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但它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保障,故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本文着重讨论民事执行问题。强制执行是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要求。强制执行有专门的法定机关进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判定结果且已生效,但是一方还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通知开始执行。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当事人通过选择打官司,是因为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维护不仅是打法律白条,而是要让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如果仅有法律白条,无法实现当事人通过法律实现权利的目的,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从而会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法律的权威、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只有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一、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做有关,又与当前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目前,执行难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某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被迫的逃、废、赖债。现在涉及民间借贷件较多。由于民间借贷是自发行为,不是任何部门的监督和约束,所以使其具有金融机构不能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竞争环境下,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经营违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被执行人在无力偿还借款后举家外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案件不能执行终结。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交往常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视已经生效的裁判,个别当事人素质低,法律观念非常薄弱,认为只要他坚持不履行法律并不能把它怎么样,藐视法律权威;二是故意折腾,有的当事人即使输了官司也会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给对方或者法院玩猫着老鼠的游戏或者制造各种障碍,给执行造成主客观的难度;三是侥幸心理,认为通过故意拖延,转移财产等办法能够逃脱履行责任,或者逼迫对方做出让步;四是暴力抗拒执行,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往恩怨等,个别当事人受情绪影响走极端,与执行人员对抗,不惜暴力抗拒执行。 3.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执行标的有关的单位协作、帮助执行的一项制度。协助执行人的作用是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应该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概念,所以,协助执行人的权利应该是普通的权利,如当受到违法执行和当事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协助执行人务是根据法院的协助通知及时高效的配合,并且尽诚实信用义务全面提供相关信息,为保证执行达到理想的效果,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代替法院行使;但是,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财产不在被执行人手中,由有些单位和个人占有、保管,有的与标的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证照须由有关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这就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才能完成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4.外界干扰。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会做出一些指示,干扰执行。比如,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可能就会干扰对一些地方企业的执行;出于安抚当事人情绪,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往往也会干预执行。由于信访维稳考核的不科学等因素,导致地方出于政绩或者维稳压力,造成有关部门不顾事实真相和法院判决,对执行进行干预。另外,社会各界出于自身的一些利益,往往也会为执行设置障碍,配合、协助的少。 二、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 文化 素质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些被执行人欠缺最基本的 法律知识 ,认为拒不执行也无法将他怎么样,藐视法院裁判的权威,甚至还会纠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阻扰执法、暴力抗拒执法,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二是许多倍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等方式,或者完躲猫猫的游戏就能够逃避执行,或者以此逼迫对方跟自己再次协商和妥协,从而获得更多利益。三是故意拖延,有些被执行人本身知道无法逃避执行,但是抱有折腾对方的心理,故意借口收账、时间太忙等忽悠当事人或者执行人员,不及时兑现履行,增大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成本和法院的执行成本。 (二)法院裁判自身问题 一是裁判质量问题。不可否认,当前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队伍中,有一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所欠缺,加之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办案人员比较紧缺,让审判人员应接不暇,故造成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服和抵触。其次是过分强调调解。当前基层法院的调解撤诉率往往达到80%以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对审判工作不科学的考核外,主要是因为调解本身的特点。调解程序相对简化、灵便,能够节省办案时间喝经历,另外调解结案的不能上述,减少办案风险,降低上诉率、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等。 (三)执行环境问题 一是有关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予协助执行。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部门就可以解决,它涉及很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多个不同部门的配合,这就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比如,经常涉及协助履行的金融部门,当法院要求协助履行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时,往往嫌麻烦或者怕影响业务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协助履行。同样,要求国土部门、房管等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相当难,往往延误执行时机,影响了案件执行。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当被执行对象为党政部门,或者一些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单位时,地方党政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或者地方经济发展、税收等目的,可能会要求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从而对执行行为进行干预。 (四)执行机构之间缺少合力 由于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管辖多以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对于人财分离,财产分散各地、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委托执行必不可少。而委托执行往往因无考核要求,且增大自身办案压力,或者因地方利益保护等原因,受委托法院不予积极配合。而上级法院也无有效协调和监督措施,从而不能形成合力。 (五)执行工作缺乏强硬手段 一是执行方面法律规定多为程序性规定,惩戒性规定少,可采取的拘留、罚款等措施的适用条件高、要求严,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院长审批,程序复杂。据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因为条件高、要求严等更是极少适用。二是出于维稳等压力,法院在执行时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性措施,久之纵容了当事人暴力抗拒执行,极大影响了执行威慑和法律权威。 三、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和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探讨法治中国建设,当前应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行政、司法等领域改革,以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促进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大法律宣传,提升当事人法律素质。要借助法律七进等,拓展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借助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等,审结一案、教育一片;构建和完善法院公开平台,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流程公开等程序,增强群众对法院审案的认知和支持;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 2.改变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坚持依法调解。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应以基本事实为依据,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故应改变对法院调解率的强制要求,和改变和完善对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考虑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避免对调解的过分依赖从而导致以判压调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减少和稀泥式判决引起的当事人的不满和抵触。 3.加强培训和监督,提升司法能力。增加对法院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丰富法律知识,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等,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审判,完善促进司法公信。 4.加快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避免司法行政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减少裁判文书的审签程序,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和法官联席会议等,坚持合议庭独立办案和法官学习交流制度。 5. 推进改革,减少司法地方化。除着眼于长远,实行法院人、财物由省直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6.完善执行组织,形成执行合力。一是加强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构建强有力的层级执行体系。执行组织不同于审判组织,各级法院审判组织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执行工作强调配合协作,不同于审判组织,因此要加起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指挥协调,从而形成合力,强化执行力量。二是要探索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体制,避免执审互相影响,实现执行工作的专门化。三是完善委托执行的程序,完善约束机制,将办理委托执行纳入考核,科学限定执行期限,增强各地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协作。 7.完善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故意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的,故意拖延执行、态度恶劣的,或者暴力抗拒执法的,应该完善司法解释,细化适用情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还应完善司法解释,扩大和明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西方的婚礼是属于浪漫型的,整个婚礼从开始到结束到充满了浪漫气息。新娘的礼服一般为白色,新郎是黑色的礼服,使整个婚礼显的庄重严肃.到教堂去举行结婚仪式是整个婚礼最重要的环节.首先,随着婚礼进行曲的节奏,新娘挽她的父亲的手走到新郎面前,由她的父亲将她亲手交到新郎手中.牧师会要求新郎新娘对对方作出一辈子的承诺,这也是整个婚礼的高潮.然后他们会在牧师和众人的祝福下,交换结婚戒指并亲吻对方。而新娘手中的花球也不是一般的装饰用品.在婚礼结束时,新娘就会抛给到场的女宾客,如果谁接到花球,谁就是下一个结婚的人,这就使整个婚礼在欢声笑语中结束了。二.西方人结婚时的很多习俗都是大家所熟悉的,婚庆场面既欢快热闹,又美丽浪漫。由于中国的不断开放和东西方文化交流,我国的婚俗不少方面也在受其影响,例如穿婚纱、戴钻戒等等已经成为都市婚礼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然而究其渊源和象征意义,并不是所有人都很清楚的。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一些西方婚礼用品和名词的来历和含义。 三.比如以浪漫著称的法国就被称为白色婚姻,白色是浪漫的法国婚礼的住色调;在菲律宾,观礼的嘉宾会轮流与新郎跳舞,并把金钱钉在他们的衣服上,有时后候双方亲戚朋友还会比赛哪方得到的金钱多。韩国的婚礼服装也挺有特色,值得一提――“两点”,新娘韩国新郎会穿上大礼服,新娘的嫁衣则是七彩的丝织服,配以长袖子和黑丝顶冠,这以阿拉伯的婚礼服装我认为是挺相似的,因为阿拉伯的新娘会穿着华丽的土耳其长袖袍子,不同的是视礼的女士会依习俗为新娘出嫁而恸哭,所以阿拉伯的婚礼又称为“恸哭”,当然这与我所谈论的服装无关。 四.而西方的婚礼风俗则是浪漫式的,婚礼重在礼而不在乎排场。婚前礼节也没那么复杂。一切都爱轻松自在的气氛下进行。而结婚在西方国家也是各国有各国的独特的方式。如:法国的白色为婚礼的主色调。无论是布置用的鲜花,还是新娘的服饰。可以看出法国人眼中的婚姻应该是纯洁无暇的,而新人用的杯子,也有特定的名称,名为“Coupdemarriage”,意思为“婚礼之杯”。而德国人的“疯狂”与德国人一直崇高的理智与冷静不同。他们的婚礼更多呈现出疯狂的一面。德国人在婚礼中会举行party(派队),派对中,新人会被戏弄。这类似于我们中国的“闹洞房”,其中重头节目就是兴高采烈地将碟子掷碎……西方给东方人带来的最亮点大概就是举行教 回答者:anonymous首先,是在传统结婚仪式上面。中国的传统婚俗有三书六礼”三拜九叩”这些繁俗礼节。所谓三书”,就是指聘书、礼书、迎亲书。(聘书订亲之书,男女双方正式缔结婚约。纳吉(过文定)时用。 礼书过礼之书,即礼物清单,详尽列明礼物种类及数量。纳征(过大礼)时用。 迎亲书迎娶新娘之书。结婚当日(亲迎)接新娘过门时用。)而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古时婚礼之首,属意女方时,延请媒人作谋,谓之纳采,今称「提亲」。 问名男方探问女方之姓名及生日时辰,以卜吉兆,谓之问名,今称「合八字」。 纳吉问名若属吉兆,遣媒人致赠薄礼,谓之纳吉,今称「过文定」或「小定」。 纳征奉送礼金、礼饼、礼物及祭品等, 回答者: 缚灵

首先,是在传统结婚仪式上面。中国的传统婚俗有“三书六礼”“三拜九叩”这些繁俗礼节。所谓“三书”,就是指聘书、礼书、迎亲书。(聘书:订亲之书,男女双方正式缔结婚约。纳吉(过文定)时用。 礼书:过礼之书,即礼物清单,详尽列明礼物种类及数量。纳征(过大礼)时用。 迎亲书:迎娶新娘之书。结婚当日(亲迎)接新娘过门时用。)而“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古时婚礼之首,属意女方时,延请媒人作谋,谓之纳采,今称「提亲」。 问名:男方探问女方之姓名及生日时辰,以卜吉兆,谓之问名,今称「合八字」。 纳吉:问名若属吉兆,遣媒人致赠薄礼,谓之纳吉,今称「过文定」或「小定」。 纳征:奉送礼金、礼饼、礼物及祭品等,即正式送聘礼,谓纳征,今称「过大礼」。 请期:由男家请算命先生择日,谓之请期,又称「乞日」、今称 「择日」。 亲迎:新郎乘礼车,赴女家迎接新娘,谓之亲迎。)而在这之间更有换庚谱、过文定、过大礼、安床等一系列的活动。而在这些活动中有着大量的禁忌和礼俗,比如新娘嫁妆中要有剪刀(蝴蝶双飞)、痰盂(子孙桶)、尺(良田万顷)、片糖(甜甜蜜蜜)、银包皮带(腰缠万贯)、花瓶(花开富贵)、铜盆及鞋(同偕到老)、龙凤被、床单及枕头一对、两双用红绳捆着的筷子及碗(有衣食)、七十二套衣服,用扁柏、莲子、龙眼及利是伴着(丰衣足食)等物,每样物品都有其不同的含义。同时,在婚礼进行时也有一定的顺序,按一般的情况,在整个婚礼过程中有:祭祖(男方在出门迎娶新娘之前,先祭拜祖先。)、出发(迎亲车队以双数为佳。)、燃炮(迎亲礼车行列在途中,应一路燃放鞭炮以示庆贺。)、等待新郎(礼车至女方家时,会有一男童侍持茶盘等候新郎,新郎下车后,应赏男孩红包答礼,再进入女方家。)、讨喜(新郎应持捧花给房中待嫁之新娘,此时,新娘之闺中密友要拦住新郎,不准其见到新娘,女方可提出条件要新郎答应,通过后才得进入。)、拜别(新人上香祭祖,新娘应叩拜父母道别,并由父亲盖上头纱,而新郎仅鞠躬行礼即可。)、出门(新娘应由福高德劭女性长辈持竹筛或黑伞护其走至礼车,因为新娘子在结婚当天的地位比谁都大,因此不得与天争大。)、礼车( 在新娘上礼车后,车开动不久,女方家长应将一碗清水、白米撒在车后,代表女儿已是泼出去的水,以后的一切再也不予过问,并祝女儿事事有成,有吃有穿。)、掷扇(礼车起动后,新娘应将扇子丢到窗外,意谓不将坏性子带到婆家去,扇子由新娘的兄弟拾回,掷扇后必须哭几声,且在礼车之后盖「竹筛」以象征繁荣。)、燃炮(由女方家至男方家的途中,同样要一路燃放礼炮。)、摸橘子(迎新车队到达新郎家时,由一位拿着橘子或苹果的小孩来迎接新人,新娘要轻摸一下橘子,并赠红包答礼。这两个橘子要放到晚上,让新娘亲自剥皮,意谓招来「长寿」。)、牵新娘(新娘由礼车走出时,应由男方一位有福气之长辈持竹筛顶在新娘头上,并扶新娘进入大厅。进门时,新人绝不可踩门槛,而应横跨过去。)、喜宴(时下颇流行中西合壁式的婚礼,大都在晚上宴请客人同时举行观礼仪式,在喜宴上,新娘可褪去新娘礼服,换上晚礼服向各桌一一敬酒。)、送客(喜宴完毕后,新人立于家门口送客,须端着盛香烟、喜糖之茶盘。)、闹洞房(新人被整之灾情大小,端视新人是否曾在其他的婚礼上戏弄别人,或平素待人够不够忠厚等。)、三朝回门(在婚后第三天,新妇由夫婿陪同下,带备烧猪及礼品回娘家 祭祖,甚至小住一段日子,然后再随夫婿回家。)。有此可以见到我国文化的繁琐,但不要以为繁琐是我国婚礼的特有特征,其实,不同国家虽然有不同的婚俗,但从繁复的细节与用品的喻意,都可见对婚姻的尊重和期许无分国界。在西方国家中,婚礼时有旧(Something Old)、新(Something New)、借(Something Borrowed)、蓝(Something Blue)等习俗。旧是指母亲传下来之婚纱,头饰或首饰,代表承受美好的一切;新是指朋友送的礼物如裙子,饰物,象征新的生活;借是指可向任何人借东西回来,据说从富裕亲友借来金或银放在鞋内,象征带来财运;蓝是指新娘的一些小饰物或花束用蓝色,意味着新娘的纯洁及贞洁。而在进行婚礼时,西方亦有大量的习俗。比如,在结婚时新娘总要带着一方手帕,西方人认为白手帕象征好运。根据民俗说法,农夫认为新娘在磨擦婚当天所流下的泪能使天降甘露,滋润家作物。后来,新娘在新婚汉天流泪,就变成她将有幸福婚姻的好兆头。而在婚礼典礼时,新娘总是站在新郎的左边,据说,古时候,盎格鲁撒克逊的新郎必须保护新娘子免得被别人抢走。在结婚典礼时,新郎让新娘站在自己左边,一旦情敌出现,就可以立即挥出配带于右边的剑,吓退敌人。在进行结婚晚宴时,要特别定制结婚蛋糕,根据历史记载,自罗马时代开始,婚礼结束时,人们会在新娘头上折断一条面包的材料----小麦象征生育能力,面包屑则代表着幸运。新人必须以糖霜,就形成今天的结婚蛋糕了。由此可见,西方的婚俗并不比中方简洁。 其次是在服装方面。在进行婚礼不只是有仪式习俗需要遵守,在穿着方面也有讲究。中国传统婚礼进行时新郎和新娘具着红色的礼服,象征的吉祥如意,预示在结婚后日子红红火火。而西方的新娘则穿白色的礼服。自罗马时代开始,白色象征欢庆。1850年到1900年之间,白色亦是富贵的象征。到了本世纪初,白色所代表的纯洁意义更远超其他。西方认为白色与童贞有关。古罗马的新娘穿着白色的婚纱,蒙着鲜橙黄色的面纱,象征着激情的火焰。在西方的天主教传统里,白色代表着快乐;其他一些地区,白色在他们的婚礼和葬礼里指示各种各样的通路典礼和意义。例如,在安达曼群岛(Andaman Islanders),白色代表一种地位的变化。“传统”的白色结婚礼服,在早期是贵族的特权。在多利亚女王时代,大多数的新娘只能穿传统的国家服装,只有上层阶级才能穿代表权力和身份的白色婚纱。一直到近代,贵族阶级的特权消失以后,白色的婚纱才成为普通新娘的礼服。而相对于西方白色婚纱的历史,中国婚礼中的大红色的凤袍的历史则较简单。龙凤在中国的神话中有着重要的地位。龙主阳凤主阴,而阳则代表男子,阴就表示女子。因此新娘就用凤表示。所以在红色的礼服上绣着凤也就很容易理解了。 还有就是在一些小的习惯上面,中西方的婚俗有相似的地方。例如,中国古代有抛绣球迎亲的习俗;而西方的新郎新娘在教堂举行婚礼后,会把手中的鲜花抛向空中,如果有人接到的话就预示着他将很快结婚。 中西方在婚俗上面有以上种种的差异,这和中西方人在思想思维的差异有直接的联系。中国人比较保守,喜欢热闹,思维较古板,所以在中国历史几千年的时间里整个婚礼的习俗并没有多大的变化。直到近代西方的文化传入以后,中国的传统文化才开始向西方转化,但在很大的程度上任有中国传统婚俗的礼仪。而中国人爱热闹的性格在中国传统婚礼中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除了中西方都有的结婚晚宴以外,在中国的传统婚俗中,还有一个为新娘饯行的结婚午宴。其次在婚宴结束以后,新人的亲朋好友会去新房中闹洞房。认为在新房中越热闹,新人在婚后的生活越幸福。因此闹新房的成员们无不用所其极,用种种方法刁难新郎新娘。西方人的思想则比较开放,对于婚礼的要求也比较低,他们婚礼的高潮则是在教堂中:随着神圣的《婚礼进行曲》步入鲜红的地毯,娇美的新娘手挽着父亲捧玫瑰慢慢向新郎走去,新娘的父亲将女儿的手放在新郎的手上,将女儿的一生托付给你,所有人的目光注视着这对新人,幸福洋溢在他们的脸上。她是今天最美的新娘。 在神圣的教堂上空,他们的誓言在回荡,带上永结同心的婚戒,只到神父说:“你可以亲吻你的新娘了…… 结婚是一生的盟约,你是要为之坚守一辈子的誓言。 主耶稣说:上帝所配合的人便不可分开。 这一生一世的爱情,因为今天而完美。”然后新郎新娘或是去晚宴地点或是去渡蜜月,并没有中国传统婚俗的种种礼节。另一个造成中西方差异的原因是中西方不同的宗教。中国是以佛教为主,而西方则是基督教为主的。所以西方的婚礼是在教堂中举行而主婚人则是神甫。中方的传统婚俗中的最重要环节就是拜天地,拜了天地以后就算是礼成了。西方的婚礼是属于浪漫型的,整个婚礼从开始到结束到充满了浪漫气息。新娘的礼服一般为白色,新郎是黑色的礼服,使整个婚礼显的庄重严肃.到教堂去举行结婚仪式是整个婚礼最重要的环节.首先,随着婚礼进行曲的节奏,新娘挽她的父亲的手走到新郎面前,由她的父亲将她亲手交到新郎手中.牧师会要求新郎新娘对对方作出一辈子的承诺,这也是整个婚礼的高潮.然后他们会在牧师和众人的祝福下,交换结婚戒指并亲吻对方。而新娘手中的花球也不是一般的装饰用品.在婚礼结束时,新娘就会抛给到场的女宾客,如果谁接到花球,谁就是下一个结婚的人,这就使整个婚礼在欢声笑语中结束了。 中国的婚礼就不同于西方,整个婚礼的主色调是红色,这也是中国的传统的代表喜气的颜色。这也就使婚礼变的喜气洋洋.在传统婚礼中,新娘一般穿着红色罗衣,头戴凤冠,上面还有一块红色丝巾.而新郎就穿着红色的长衫马褂,头戴红色大沿帽。新娘乘着大红花轿在后,新郎骑着马在前,随着红娘和迎亲队伍到新郎家中拜堂.双方家长坐在上堂,而新郎新娘在下堂成婚.整个婚礼由司仪主持,在他的指挥下,新郎新娘一拜天地,下拜高堂,然后夫妻对拜,送入洞房.闹洞房是婚礼的高潮,新娘先回洞房等待新郎,而新郎就在外招待客人,酒足饭饱后,新郎在一大堆人的簇拥下来到洞房.众人就开始闹洞房了,新郎新娘在大家的起哄下做各种游戏……这样整个婚礼就在一片笑声中结束了。

理想的婚姻论文题目

1.论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2.论变性问题对我国婚姻法的冲击及其对策 3.家庭劳务价值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相关法律问题 5.论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6.婚姻法解释三背景下妇女财产权保护的对策 7.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8.新形势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批判 9.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10.中外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11.论婚约的法律效力 12.论婚姻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13论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机制 14.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5.第三者民事责任之立法预期与制度构想 16.离婚率与离婚标准的互动之实证考察 17.性权利视角下的婚姻关系法律调整 18.夫妻债务关系中第三人利益保障研究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44、论夫妻财产制度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51、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52、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53、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分析5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55、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56、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5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58、夫妻关系中“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9、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60、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及其物权变动效力61、法律文本翻译中的词性转换62、1950年代侨区的“妇女解放”63、伊斯兰教法中的待婚期制度研究6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65、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66、我国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在婚姻法中的保护研究67、中共党人婚姻自由思想实践研究68、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69、我国夫妻房屋归属问题探析70、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评析71、我国《婚姻法》立法及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7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究73、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谈女性权益保护74、对《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解读75、《红楼梦》婚姻法文化解读7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立法问题探析7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房产归属研究7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79、《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视角下夫妻财产制探究80、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研究81、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82、论我国女子权利保护的完善83、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4、从中蒙婚姻法看两国传统文化差异85、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研究86、婚姻观的影响因素研究87、建国初甘肃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8、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89、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90、中国婚姻法学三十年知识图谱91、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92、法律移植中的本土化建构9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相关规定之评析94、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95、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96、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7、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98、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99、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100、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01、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问题102、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件135、论夫妻财产制及我国婚姻法相关制度之完善136、我国90年代婚姻家庭观念若干热点问题的研究

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2、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3、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5、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8、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论文范文婚姻自由罪

大学生心理健康 教育 是一项重要的工程,需要纳入到整个高校教育体系中与其他的各项教育相结合,它在培养和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大学生心理健康课1500字论文,希望大家喜欢!大学生心理健康课结业论文1500字篇一 《浅谈大学生心理教育》 【摘要】当代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要重视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 人际交往 能力、环境适应能力及自我调节能力等,本文针对影响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因素及其应对 措施 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心理;措施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竞争的加剧,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冲突的不断加深,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及其教育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来自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普遍重视,中央已经陆续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大学生心理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为高校心理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大学生心理教育工作是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切实做好心理咨询工作,是高校全体教职员工、特别是一线辅导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应该高度重视。 一、大学生心理健康现状及影响因素 (一)生活环境的改变 大学新生要面对的主要问题是适应新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建立新的人际关系、进行和谐的人际交往。大学时代开始了寝室生活,同学之间的距离近了,各种隐私也暴露无余。同学之间的矛盾也自然而起。很多新生不能在短时间内适应新的环境,不免在心里造成失落与孤独感。笔者曾经有位学生,饭卡坏了自己不会补办,且不敢和老师沟通,让父母在千里之外的江苏打电话给辅导员老师。可见很多学生出生在温室的环境中,到异地求学还不能完全独立。 还有,有的同学天生身体有残疾,可能从小就会有些自卑感,到了大学,父母不在身边,孤独加上自卑感,会使得他心理承受更大的压力。这种因为环境改变所产生的压力与失落,如果不能及时疏导,久而久之,必然会对其学习和生活产生不好的影响。 (二)大学生恋爱 大学生已进入成年阶段,父母多不在身边,渴望与异性恋爱。但是,现在的孩子大多是独生子女,多不懂得关心他人,不懂得包容、忍让。且多数同学尚没有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往往是出于寂寞,好奇,随大流而去谈恋爱,这样的初衷往往会导致恋爱的不如意或是失败,最终导致心理压抑苦闷,甚至出现轻生、心理变态导致性取向出现问题等。 (三)学习考试等自身原因 大学的课程,老师讲课的速度很快,篇幅较长。很多同学开始并不适应,不会合理安排时间,致使心理上产生对自己学习能力的怀疑,所以很多新生刚到大学有一种自卑感,觉得自己落后了,堕落了,没有以前努力或是即使努力也很难有好的成绩等等。破罐子破摔,逃课睡觉,迷恋网络游戏聊天等,深陷虚拟的环境中不能自拔,产生恶性循环。 二、大学生心理应对措施 (一)大学生入学后存在高中生向大学生的角色转变问题 辅导员可通过开班会和个别谈话辅导等形式,使得学生能够认识到这种变化的原因,以及当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由于我国中学阶段性教育的不到位,不少大学生在两性关系上存在不少困扰。辅导员可通过讲座、演讲和讨论等形式,及时澄清同学们对两性关系的困扰。大学生由于某种挫折,无法解脱的时候,会自卑,甚至有可能通过自杀等过激行为来消极面对问题,辅导员可以通过正面鼓励,引导班级同学对其关心,帮助其注意力转移等 方法 对其进行辅导。这种辅导的目的,主要是使学生能够具备新需要的知识和技巧,掌握全面的信息,理清事情的原委。 (二)辅导员参与学校心理咨询和问题学生的心理治疗工作 开展大一新生心理健康调查工作.进行早期发现与预防。掌握学生心理素质的状态,是开展一切心理素质教育的前提。辅导员要对每一位新生通过填写“心理健康问卷”方式进行心理健康普查,从中筛选出有问题,有症状的同学进行备案。与心理咨询中心的咨询师取得联系,可约请心理有问题的学生到心理咨询中心,做到提前预防,防患于未然。在必要情况下,辅导员手中的学生心理调查资料,也可以成为心理咨询中心老师在对学生进行咨询时的补充材料。因为,辅导员与学生长期生活在一起,可以通过直接或者班级干部、寝室同学等间接观察,了解学生的思想、行为动态。因此,辅导员可以为心理咨询中心老师提供更多鲜活的一手材料,协助其做好咨询工作。 (三)注意关注特殊大学生 特殊大学生包括学习成绩不好临近 毕业 可能不能获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遭受突发性重大变故、身体有慢性疾病或重大病史、遭遇重大感情危机且情绪反应较激烈、情绪极端不稳定有严重神经衰弱、强迫症、抑郁症的大学生等。他们是大学生中不可忽视的群体。这些大学生身心不够健全,极易出现问题,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对此类大学生的管理已经构成大学生心理问题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强调的是对重点大学生进行重点关注不代表只做这一部分人的工作,还要加强日常调研,全面把握大学生信息。 总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一个漫长和艰巨的过程,任重而道远,辅导员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各项措施和方法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把这项工作做好。 【参考文献】 [1]吴洋,孟小茜.浅议辅导员对于大学生心理教育[J].知识经济,2011(19). [2]高校辅导员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 [3]邱伟光.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大学生心理健康课结业论文1500字篇二 《浅谈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摘要:在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原则,探讨了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途径和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竞争,综合国力的竞争,实际上是科学技术和人才素质的竞争。面对严峻挑战,人们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要求他们不仅要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强健的体魄,更要有健全的心理状态和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然而,近年来国内的许多研究表明,大学生心理障碍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已经明显地影响到他们的智能素质、人格成长和身体健康。因此,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态进行有效地分析和研究,依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讲授 心理 健康知识 ,开展辅导或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素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从而使他们能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因而,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一、对当前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分析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处在青春期这个特定的年龄阶段,心理承受力脆弱,容易出现心理障碍,主要是因为:第一,大学生都怀有远大的理想和抱负,有极强的进取心,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和现实生活中的阴暗面看不惯,想不通,从而产生困惑和烦恼,加重了精神负担,出现失落、无聊、发泄心理。第二,大学生是同龄人中的姣姣者,具有强烈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是父母心中的“小太阳”,而且绝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从小到大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没有经受过逆境与困难的磨炼,只要生活中遇到不顺心的事,就会陷入苦恼、失望、愤怒,从而产生消极情绪,出现心理障碍。第三,大学生经过努力的拼搏和激烈的竞争,告别了中学时代、跨入了大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生活天地。上大学前,在他们想象中的大学犹如“天堂”一般,浪漫奇特,美妙无比。上大学后,激烈的竞争,繁重、紧张的学习,离开父母后的不同生活环境以及不习惯的生活方式使他们难以适应,从在家凡事靠父母必须转向靠自己。不同的价值观念,又从各个侧面冲击着他们的心灵和思想,给他们造成压力。越是敏感、进取心强的学生,压力感、紧迫感就越明显,越容易产生心理障碍,这已严重影响到他们的行为和人格。第四,大学生虽具有一定的辩证思维能力,但他们的自我调节、自我控制能力较差,近几年大学生来自于学业和前途、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心理压力越来越突出,大学生自杀、犯罪等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其心理素质,健全其人格,增强其承受、适应环境的能力势在必行。健康的心理是大学生取得事业成功的坚实心理基础。目前我国大学毕业生的分配工作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大学生都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等方式,择业的竞争必然会使大学生心理上产生困惑和不安定感,惊叹“皇帝女儿亦愁嫁”。因而,面对新形势大学生要注意保持心理健康,培养自立、自强、自律的良好心理素质,锻炼自己的社会交往能力、使自己在变幻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作出选择适宜自己角色的正确抉择,敢于面对困难、挫折与挑战,追求更加完美的人格,为事业成功奠定坚实的心理基础。 二、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一项科学性、实践性很强的教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根据大学生心理发展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对他们实施教育。 2、面向全体大学生,通过普遍开展教育活动,使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有足够的、积极的认识,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逐步提高心理素质。 3、重视个体差异,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辅导,提高心理健康教育的针对性。 4、心理健康教育要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启发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主动参与进来,提高心理健康教育的有效性。 三、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途径 对大学生进行有效的心理健康教育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它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和协作。笔者以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心理健康教育要全面渗透在高校教育的全过程中。在学科专业教学和各项教育活动中都应注重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的教育,这是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途径。 第二,要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对大学生进行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理想,确立远大的目标、正确的价值取向,使其学会在生活中不断积累 经验 ,充实和完善自己;学会驾驭自己的生活,控制自己的行为。 第三,开展大学生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工作。在高校成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抽调心理学专业人员以及经过培训的专门人才从学习、生活、品德修养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心理咨询和帮助;也可以专门设置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供学生选修;还可以定期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有关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的讲座和活动,吸引大学生们主动参与进来,使他们在有限的时间里获得更多的心理健康知识。在学习上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潜力,改进 学习方法 ,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分析学习成败的原因,减轻学习的压力;在生活上帮助学生尽快适应新的环境,以积极的态度面对现实,正确处理恋爱、婚姻以及同学关系,合理安排丰富多彩的业余生活;在品德修养方面,帮助学生正确、理智地对待挫折,提高其承受力,增强自信心和意志力,学会关心集体和他人,帮助学生改掉不良的习惯。 第四,积极开展对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使教师提高对心理健康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掌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所必备的知识和能力。同时对全体教师提出重视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要求,使广大教师树立关心学生心理健康的意识,掌握一些基本的心理健康知识,以便能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及时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帮助,从而构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良好环境。 第五,重视广大教师自身的心理健康状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教师的心理压力和心理障碍。这是因为,教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为人师表,不仅要用自己的智慧去启迪学生,还要用自己的人格去塑造学生的人格,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会直接影响学生的心理状态。教师只有具备了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有效地优化教学的心理环境,才能使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产生积极的态度。这不仅能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更有助于促进学生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从而提高教育教学的整体效益。 第六,营造浓郁的校园人文氛围,开展多姿多彩的学术和 文化 活动。高尚的风气,良好的秩序,优美的校园环境,不仅能美化大学生的心灵,陶冶其情操,启迪其心灵,激发其上进心,培养其愉快情绪,而且有助于大学生缓解在学习、生活中的压力,保持其身心健康。 四、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目前就全国而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虽已有一定规模,但许多高校从思想认识、师资水平到必要的条件都还难以适应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需求。因此,各高校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又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开展此项工作,不能一哄而上。 2、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教育虽有密切联系,但却不能简单地用德育教育来代替心理健康教育,不能把学生的心理问题归结为品德问题。同时还要防止心理健康教育医学化和学科化,不能把心理健康教育搞成心理学理论和知识的简单传授。 3、在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不能强迫学生接受心理健康教育,要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科学地引导其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才能提高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效性。 高等学校担负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全面发展人才的重任,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新形式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高等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大力加强和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已成为高校必须面对的一项急待解决且要常抓不懈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唐惠君.提高教师心理素质优化教育心理环境.大众心理学,2000,(3). [2]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2010. 大学生心理健康课结业论文1500字篇三 《试谈大学生心理健康影响因素》 【摘要】许多大学生在进入校园之后出现了一系列的心理健康问题,引起了高校的重视。影响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因素包括社会、学校、家庭和自身的因素等。高校应加强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将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各个学科中,加强心理咨询工作的开展和校园文化建设,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调查,不断探索改善新时期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 大学生;心理健康;现状;影响因素;改善措施 当代大学生正处于青年阶段,由于自身生活阅历的不足和知识的缺乏,加之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人类进入了情绪负重年代”,许多大学生在进入校园之后都会感到尴尬、困扰和烦闷,日积月累形成了心理障碍,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不仅关系到他们自身的发展,更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素质的发展。因此,如何避免和消除大学生的心理障碍,促进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养成,成为高校迫切关注的事情。 一、当代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情况 当代的大学生正处于人生的不稳定阶段,虽然大部分学生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但是由于面对着新的学习环境和交流环境,容易产生一些心理矛盾和冲突,因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心理健康问题。 面对新环境需要重新适应,大学生刚刚脱离高中紧张的学习生活,同时也离开了父母面面俱到的呵护,来到了一个完全的陌生的环境,无论是学习环境还是生活和人际交往环境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面对这种突变,一些大学生无法很好的适应,遇到问题更是无法处理,造成心理的压抑和郁闷,久而久之得不到发泄,就会形成严重的心理问题,甚至形成抑郁症和迫害症等心理疾病。 新的人际关系需要重新维护,大学生的生活圈子造就了一批新形式的人际关系,他们不单单是学习的伙伴更是生活的伙伴,新的人际关系需要新的方式来维护。有些大学生缺乏社会的交往能力,合作意识差,在社会交往中无法做到沟通合作,因此倍感精神压力,逃避群体自我封闭,陷入孤独的进退维谷的状况。 无法认清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大学生都是怀着美好的憧憬准备开展校园生活的,但是现实中往往有许多不如意,这时,一些学生采取消极的避世心态,甚至是妄自菲薄,不思进取;另一些学生却妄自尊大,自命清高,愤世嫉俗。这样无法达到心理的平衡,形成万念俱灰或玩世不恭的心态。 在象牙塔下的大学生抗压能力差,现在的大学生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他们都是在父母的呵护下茁壮成长,承载着父母无限的爱意,寄托着无限的期待。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面临着挫折和压力,容易束手无策,抗压和抗挫折能力差,无法自我调节心理压力,形成焦虑、抑郁、叛逆和自卑等不良心理。 网络诱惑下无法形成学习动力,当代大学生在学习上受到一定的督促,但是不同于高中的学习,大学生有了更多的自由时间,一部分学生将时间用于自我提升,但也有一部分学生自控力差,将时间用在了网络上,沉迷游戏和网聊,影响了学习,甚至产生厌学的心理,无法解决学习的困难。 二、影响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入了WTO,在这种剧烈的社会变革下,很容易对人们的价值观念和 思维方式 产生影响,而大学生更是处在心理发展不稳定的阶段,面对大量涌入的新鲜事物和新鲜信息,社会阅历浅的大学生受到的心理冲击更加强烈,对于心理的影响也更大。同时,现如今大学生毕业之后的就业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原来的国家统一分配到现在的自主择业,大学生投入了社会的竞争中,使得原本的优越感荡然无存,造成心理失衡,倍感竞争的压力,对前途的未知感到恐惧,导致心理问题的产生。 学校在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形成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应试教育方式,造成了学校一切的标准都以成绩来说话,过分的注重学生的智力的培养,而往往忽视了对于学生的心理素质的培养问题,这种重分数轻能力,重集体轻个人,重理性轻感性的教育观,不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心理素质,影响着学生心理健康的发展,高校应该加强自身对于大学生思想健康教育的关注,提升认知,加强教育。 大学生一般都处在十七、八岁期间,正是青年中期时代,这是一个心理变化最为激烈的时期,心理发展的不成熟很容易造成情绪的不稳定。同中学相比较,大学的生活无论是学习、生活还是工作、人际关系都发生了剧烈的变化:生活环境发生了变化,远离了父母的陪伴,一切生活都要自立,这对于那些依靠父母形成习惯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一个新的挑战,而处理不当就会形成各种心理压力;大学生活将会面对更加复杂的人际关系,身边都是来自不同地区、风俗习惯各不相同的同学,这给同学之间的相处造成了困扰,而一些大学生选择了沉默,瞻前顾后,畏首畏尾,不参加社会活动,久而久之产生强烈的孤独感;情感问题开始困扰着大学生,大学时期是情感萌动的时期,而自身的经验不足,加之没有正确的引导,使大学生形成了不正确的恋爱观,出现一些三角恋、单相思甚至是被动恋爱的问题,导致严重的情感压力,最终将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 三、新时期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改善措施 高校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 1、将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各个学科中,系统化地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心理健康教育的课程建设是高校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核心,课堂教学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主 渠道 ,必须把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学校整体的教学体系,列为高校公共课的正规课程。应该把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各个学科当中,在正常的授课当中穿插着思想健康的教育,全面考虑学生自身的心理需求,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内化而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同时要系统地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系统地学习心理、卫生和健康方面的知识,有助于大学生了解心理发展的规律,可以增强自我教育的能力,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加强高校心理咨询工作的开展 学校的心理咨询工作是增进学生心理健康、优化心理素质的重要途径,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想结合可以有效的减轻学生的心理矛盾和冲突,可以帮助学生正确自我认识,适应新的环境。所以一方面要学校重视心理咨询工作的开展,加大投入;另一方面要培养高素质的心理咨询工作人员。 3、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心理社会环境 大学生心理素质的成长离不开健康的心理社会环境,因此应该注重校园文化的建设,形成良好的校风,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同时,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还有利于形成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和积极健康的心理素质。 4、定期开展校园学生心理健康调查 定期的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调查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可以有效的掌握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变化状态,加强引导,使学生在心理问题的早期,早发现早治疗。 重视自我教育,促进大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大学生自身要学会正确的自我认识,学会科学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适度的释放自身的压力,提高抗挫折的能力;要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劳逸结合,科学作息,健康规律的生活有助于形成健康的心理状态;同时还要学会自我调节,调节自身的情绪和适压能力,正确的面对现实,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去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参考文献】 [1]__国,宋刚.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本体―载体双赢”模式探讨[J].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2005(05). [2]唐柏林. 科学构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内容体系[J].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05). 猜你喜欢: 1. 大学生心理健康3000字论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参考论文8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关于大学生心理健康的论文范文 5. 大学生心理健康参考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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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概述】女权主义(Feminism),源自西方,译文理解成一个主要以女性经验为来源与动机的社会理论与政治运动。 女性主义-Feminism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意味着妇女解放,后传到英美,逐渐流行起来。五四时,传到中国,定为女权主义。在西方,最初是指追求男女平等,首先是争取选举权。20世纪20-30年代,西方国家的妇女,基本上都争取到平等的政治权利,但在社会生活与人们的观念中,仍与男子不平等。女权主义者开始认识到,这其中有一个性别关系,性别权力的问题,所以女权运动就变为分析男女为何不平等,男女的权力架构,强调性别分析。在我国也认识到,先讲女权是不行的,也要讲性别分析。从女权主义--女性主义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而是认识的加深。在国内目前多用女性主义,用性别研究两性权力有深层次的意义,而且用女性主义也容易让人们接受。女性主义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一种男女平等的信念和意识形态,旨在反对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一切不平等。 中国的女权主义,是指女性争取与男性平等,体现女性自我精神与能量的一种女性思想、社会言论及政治协助行为。 男女平等是女权主义最基本的目标,在争取与男性平等的同时,女性还要注重自我的价值表现,展示女性的独特魅力,挖掘并发挥女性的社会力量,为社会各阶层女性的思想与行为解放而努力,要将全世界妇女的利益放在同一个起点,协助官方处理女性主义面临的问题。【女权主义理论】女权主义哲学概括起来,对各类共同关注的理论问题和对各种成功理论的应用,主要表现为如下十大方面: 1.女性境遇的考察, 女权主义发现,女性在社会地下的地位和悲惨境遇,不是男性统治者所说的那样,不是天经地义的。无论是女性的性别,或是女性的社会地位\身份和角色等,都是社会不平的的现实给与的.女性是被构造的,没有选择的权力和能力; 2.女性存在的缺失, 在研究中,人们发现,女性遍布存在于这个社会里,他们只是非存在的,是男性的附属者和屈从者; 女性非存在的状态是社会男性强权统治和不合理的历史造成的,表现力人类整体的存在的缺失。 3.女性权力的实践: 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法律权力等等.男女平等首先是权力的平等,男女平权意识和真正的权力平等都是很重要的.可是,到了今天,女性的权利被排斥和被践踏,仍是不期而至和十分严重的; 4.女性安全的毫无保障,需要警示和社会做出保护措施; 在家庭或社会公共场所里,女性经常受到男性的攻击和骚扰; 男性中心单一性别统治,用强制性的和暴虐的方式对待女性和弱者,导致了女性的性恐怖主义灾难。 5.女性创造力遭受压制和被无视, 女性是人类文化创造的伟大力量,可是他们的创造性被忽视了;更有甚者,女性的创造力和创造物被男性所抢占豪夺成为他们自己所有的;女性创造力收到压制和掠夺,是社会不合理的状态所致。这是社会的损失,是全人类的不幸; 6.女性自觉的自我意识和主体性确立 女性的解放与自由发展,不仅是社会的问题,更是女性自身的问题,需要自我觉醒和自觉发展。女性作为创造性的实践活动主体,往往是不被承认的,只有依靠女性自己自强不息地自我奋斗和社会运动相结合,才可能有成功的可能。 7.女性的人道主义公正 对女性遭受歧视的事实揭露, 同时女性承担起实现人类的真正的公正、公平、自由和博爱的职责。包括对女性和对自然,对人类文化和民族文化,对个体和对整体,都要以人道主义的公正来对待。 8.女性的组织建设重整是亟待实现的 以保护女性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可是,在女性的权益受到伤害的时候,没有一个可以讨的公道的渠道,没有一个社会力量的支持;这可以说,是社会组织与男性伤害者成了共谋者,甚至是姑息养奸,是对男性伤害女性的罪责变样的支持;女性组织不仅是妇联一家,法院公安和一切社会组织都应该是女性保护的组织形式。 9.女性话语权力,话语主体和话语实践; 由于男性话语和男性统治里面,不包括女性的权利,女性并不存在于其中,而且,男性话语和话语方式,充满着战争和暴力的破坏性和强制性,女性必须为了自己的崛起和人类的发展前景,创建女性的话语权力,成为女性话语实践活动的话语主体,以包容与和谐的方式建造崭新的人道主义的世界。 10,女性发展的身份认同和社会地位确立 女权主义者发现,女性并不住在这一个世界里,占领这世界王国的人是男性,如此大量的一个男性群体,不管其是否白色人种和拥有财富。这个世界的潜在的可信度,权威,安全和公正的报酬,对一个人的人之身份和能力的承认,是这样一个世界,某些人的行为习惯正如其与生俱来的条件,由在他们之中的不同而定。而不是由这一个社会的人性基本情况来确定,但是身份地位的特权,意向特权,存在于其他事物之中,也存在于性属之中。所以女性的发展,是在自我认同和社会身份认同,从而在社会上获得应有的地位和在社会中立足。女性的解放、自由和发展,是女权主义发展的三部曲,归结在女性的发展,创造女性的文化,从而对整个人类走出危机境遇获得广阔的发展前景而做出贡献。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这篇精彩文章由范文搜收集于网络或会员供稿,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范文搜将坚持免费到底,每日为您更新更多与《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一样优秀的免费精品文章,请随时关注范文搜!论文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温馨的家庭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然而当前,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及待解决的世界性课题。本文试就从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以及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增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给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的保护,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关健词:家庭暴力 虐待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现阶段全国各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家庭暴力日益凸显。作为严重侵扰家庭、社会安宁的刽子手——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还没有一致公认的界定。但在国外的有关法律特别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中,大多对家庭暴力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形式上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受害者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同居伴侣及前同居伴侣;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总之任何对家庭成员造成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可以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家庭暴力的概念是上世纪90年代初才引入我国的。现行《婚姻法》所作出的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我国法律的层面上。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尚无界定。实践中所谓的家庭暴力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伤害,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及性虐待等,受害者为配偶、子女与父母,其中以妇女、儿童与老人居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层面上明确限定为狭义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二)家庭暴力的特点1、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其施暴者与受害者相互关系密切,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最常见的类型。而发生的在一定范围亲属以外的暴力行为,如被家人是家政服务员、家庭经营活动的雇员等,不能视为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地点隐蔽;(2)有些受害者基于自身的脸面和家庭的荣誉而往往对加之于己的家庭暴力粉饰隐瞒;(3)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往往视而不见。3.家庭暴力的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手段多样,包括殴打、捆绑、禁闭、侮辱、威胁、精神折磨、甚至还有更为残酷的手段。手段的多样性,加之施暴者对后果的放任态度,使得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可能较轻,更多时候却达到惨不忍睹的地步。4.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主要表现在:(1)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不同的种族、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3)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未间断过。5.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一般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暴力不会只终止于一次、两次,往往是存在一定时间连续性6.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的复杂性。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心理的、生活的、婚姻的等等各方面的原因。(三)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1.虐待的概念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作为的行为如打骂、恐吓等;也有不作为的行为如不予衣食,令其冻饿、有病不予治疗等。2.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异同家庭暴力与虐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家庭成员间的施暴行为,表现形式也有重合的地方,如残害、捆绑、殴打强行等。其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就是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暴力既可能是偶发的,也可能是经常性的,只要实施了打骂、残害等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而虐待往往是较长时间的,需要一定的连续性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即构成虐待。此外,对于同样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伤害罪的刑罚远比虐待罪为重。(四)家庭暴力的类型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家庭暴力作不同划分;1.以施暴者与受害者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家庭暴力可分为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亲戚间的家庭暴力。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家庭暴力分为(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溺、弃、残害。所谓溺、弃,是指采用溺死、闷死、掐死、饿死等手段杀害家庭成员的行为;所谓残害是指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的行为,如冻饿、毒打、故意伤害肢体、器官等行为。另外,对施暴对象公然以施暴行为相威胁,表现为用语言对施暴对象威胁、恐吓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对方产生恐惧的心理,造成受害者严重的精神损害。(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弱者采取捆绑、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3)侵害人格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家庭成员采取罚跪、侮辱人格、强制超体力劳动等,更多地体现为精神上的损害或虐待。(4)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家庭暴力。对具有婚姻行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对待家庭成员的结婚或离婚问题。诸如,父母或其他长辈以暴力强行包办、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涉父母的婚事。(5)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利的家庭暴力。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性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违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意志,强行对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发生性行为或有性虐待行为,都是对女性性权利的暴力。(6)侵害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的家庭暴力。暴力对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公婆、伯叔等。表现为有些人对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妇女百般难,施以暴力等。 3.依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及限制行为,如:殴打、推搡、禁闭、使用工具攻击等,后果通常会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伤,易于发现。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折磨为精神暴力的常见形式。性暴力是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目前,多数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类型采用此种分法。二.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套不同于其他侵权或犯罪的解决办法,这就要求有有效的救助措施和完善的法律责任。(一)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包括:1.各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另外,妇联组织作为群众组织,也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妇女。2.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所在单位。对于所在单位应理解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单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的实施条件相同,必须在受害者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否则有关组织不宜自行介入。3.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狭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为公安机关的救助。《婚姻法》第43条第2、3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暴力无法继续,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护。公安机关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对施暴者采取批评教育、严厉训斥、间隔距离、将受害者或施暴者带离现场等救助措施。“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教训。广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包括各种法律责任。4.家庭成员的自我救助。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行为伤害时,依法可以实施自我救助,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家庭其他成员也应该及时提供帮助,共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继续,避免发生严重后果。应该及时帮助受害者寻求外界帮助,如向有关基层社会组织提出帮助请求、报告当地派出所等警察机关、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二)法律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施暴者规定了三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1.行政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2.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过错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是一种对权利的救济,它通过对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夫妻关系的平等、家庭关系的健康和稳定,并且对过错方进行一定的惩戒。另外,施暴者承担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3.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本身是一类非法行为,并不是一种罪名,但这种非法行为可以导致《刑法》规定的如下犯罪:第一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剥夺家庭成员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按《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残疾或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三种,实施家庭暴力,干涉家庭成员婚姻自由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依照《刑法》第257条的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还包括过失杀人罪、过失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上述三种法律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又可以同时适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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