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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论文可以减刑

发布时间:2024-07-05 00:19:22

发论文可以减刑

父母的爱我有一个爱我的爸爸和妈妈。 我的爸爸是一部门经理,常出差在外地,自打爸爸每一次出差,第二天,就会发现我的手机上有爸爸给我关爱和鼓励的短信,每次我读着爸爸发给我的短信,总想哭,在这字里行间,流露出了爸爸对我的爱。爸爸虽然常身在他乡,但对我却是无比的关心和想念。要是那天晚上我想爸爸了,定会失声痛哭,直到妈妈来安慰我,心里才好受些,爸爸每天在外工作,也是想我有一个好的学习环境,让我得到别人也有的,我的爸爸,在我心中是最伟大的。 “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每当我读到类似《游子吟》的诗,总会想起我的妈妈,我的妈妈是一个商人,常常为了店里的事东奔西走,但这也是为了我。忙碌的妈妈,白天为了养家耍顶着烈日或风吹雨打,晚上本该是妈妈一天中休息的时间,但妈妈却用了这些时间中的大部分来帮助我辅导功课,为了让我把成绩提高,将来上个好的大学,长大了能成为一个有用的人。记得有一天晚上,我已睡了到床上了,发现妈妈的房间里还有亮着灯,我好奇地走过去,从门缝里,我看见了妈妈正拿着针,给我缝补破了的裤子,妈妈的背弯曲着,一针一线的认真缝着。我看到这里,忍不住流下了点点泪珠。我回到被窝里,心里还想到刚才哪一幕,真是一个爱我痛我的好妈妈。

一般学校有相关政策的话,需要参加国家级的比赛获得的证书可以抵挂科,同时如果发布优秀论文,也可以抵挂科。 但是只有小部分学校会有政策,大部分学校对于挂科,可能会需要重修,也可以先进行补考,补考及格就可以过,补考没过就需要重修。

我一向讨厌和妈妈去超市,要不是不让你买零食、文具,就是卡着钱买东西。所以,每次从超市回来,我都闷闷不乐,不快极了。 终于,我再也忍不住这种待遇了,一场战争便爆发了。我大声抗议:“我凭什么不能买零食和文具!为什么?”妈妈站在一边,默默不语,心里像是在想什么。 从那以后,我的待遇还是没有变化。我发誓以后再也不去超市,也再不理会妈妈这样的“小气鬼”了。我心里想,妈妈为什么这么“小气”,难道以后我连超市也去不了了吗?以后会怎么样?那天晚上,我做了一个梦,梦见妈妈让我买零食了,买了很多很多,都是很好吃的饼干、糖果、薯片、巧克力……但醒来却什么都没有。 第二天,我和妈妈一起去超市。我想去买文具,但妈妈却说:“你铅笔盒里不是有的吗?铅笔、橡皮,都快满出来了!你的钱没处花啊!”我嘟着嘴,生气地说:“我买的是自动铅笔。班上所有的人差不多都用了那种笔,我为什么不能用?”“你就是只能用铅笔!”不知怎么,我觉得妈妈今天的火气特别大。我们路过食品区,我口水又忍不住流了下来。我趁妈妈在和一位阿姨说话的时候,悄悄地拐进薯片区,拿来一袋薯片,又悄悄地走到妈妈身边,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把薯片扔进了筐内。妈妈竞然没有发觉到!我得意洋洋。但是,当付款的时候,我就蔫了,那包薯片完好地躺在筐里。我脸都红了,羞愧极了!妈妈把薯片往我这边一扔,说:“放回去!你还要不要买那个……”我看妈妈的眼神,就让我不得不同意。 有一次,学校里要举行剪纸比赛。我的剪刀不灵活,要重买,但妈妈死活不让我买。我一下呆了,说:“妈妈,比赛!”“你拿家里的那把吧!” …… 一天下午放学,我看见课桌上有一套书《世界名著》,我把书翻过来一看,一千多元。我忽然明白了什么,我太对不起妈妈了!

我终于理解了妈妈 我一向讨厌和妈妈去超市,要不是不让你买零食、文具,就是卡着钱买东西。所以,每次从超市回来,我都闷闷不乐,不快极了。 终于,我再也忍不住这种待遇了,一场战争便爆发了。我大声抗议:“我凭什么不能买零食和文具!为什么?”妈妈站在一边,默默不语,心里像是在想什么。 从那以后,我的待遇还是没有变化。我发誓以后再也不去超市,也再不理会妈妈这样的“小气鬼”了。我心里想,妈妈为什么这么“小气”,难道以后我连超市也去不了了吗?以后会怎么样?那天晚上,我做了一个梦,梦见妈妈让我买零食了,买了很多很多,都是很好吃的饼干、糖果、薯片、巧克力……但醒来却什么都没有。 第二天,我和妈妈一起去超市。我想去买文具,但妈妈却说:“你铅笔盒里不是有的吗?铅笔、橡皮,都快满出来了!你的钱没处花啊!”我嘟着嘴,生气地说:“我买的是自动铅笔。班上所有的人差不多都用了那种笔,我为什么不能用?”“你就是只能用铅笔!”不知怎么,我觉得妈妈今天的火气特别大。我们路过食品区,我口水又忍不住流了下来。我趁妈妈在和一位阿姨说话的时候,悄悄地拐进薯片区,拿来一袋薯片,又悄悄地走到妈妈身边,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把薯片扔进了筐内。妈妈竞然没有发觉到!我得意洋洋。但是,当付款的时候,我就蔫了,那包薯片完好地躺在筐里。我脸都红了,羞愧极了!妈妈把薯片往我这边一扔,说:“放回去!你还要不要买那个……”我看妈妈的眼神,就让我不得不同意。 有一次,学校里要举行剪纸比赛。我的剪刀不灵活,要重买,但妈妈死活不让我买。我一下呆了,说:“妈妈,比赛!”“你拿家里的那把吧!” …… 一天下午放学,我看见课桌上有一套书《世界名著》,我把书翻过来一看,一千多元。我忽然明白了什么,我太对不起妈妈了! 我终于理解了妈妈(二)我的妈妈是一个平凡的女性,她有个特点那就是爱唠叨。每天早上,我的妈妈一醒来就会喊我三、四遍,让我起床。早饭吃的慢她会喊,晚上睡得晚她也喊。我都听烦了,可她却没感到一丁点疲倦。 一天早上,好朋友赵思敏来找我,我有些着急,把没吃完的早饭往桌子旁一推,背起书包就往外跑。妈妈一把拉住我说:“哎!哎! 哎!跑这么快干什么去?”“哎呀妈妈!别拉我,我要上学去!”再急也要把早饭吃完,没吃饱学习也学不好。”我知道斗不过妈妈的唠叨,只好吃完剩下的饭,才飞快地跑出门去。到了楼下,赵思敏有些生气的说:“你怎么才下来呀!”我气呼呼地说:“还不都是......”刚说的这里,赵思敏小声说:“你妈在楼上看你呢!” 我抬头一看,妈妈果然在阳台上嘴里还在不停的唠叨着什么。 有一次,班里举行演讲,题目是:我的妈妈。我在演讲时,说到妈妈的唠叨。我前排的同学转过身来羡慕得对我说:“有妈妈真好,哪怕是有一个爱唠叨的妈妈。”我没好气地说:“好什么好?能烦死你!”过了两天不知这话怎么传到妈妈的耳朵里了,从此以后没有了妈妈的唠叨。耳根虽然清静,可我上学却经常迟到,要拿的东西也常忘了带。这时我想起前排同学说的话,细细品味了一下,原来妈妈的唠叨也是我的一个幸福。

发表论文能减刑

被判死刑的某犯人,因发表《浅谈废除死刑的必要性》论文,做出学术贡献,改为死缓。其后发表《浅谈减刑的必要条件》,再次做出学术贡献,改为有期徒刑。最后发表《浅谈提前出狱的必要条件》提前出狱。

罪犯个别教育,作为监狱民警与罪犯沟通的一种方式,可以通过言语和非言语的手段。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罪犯个别教育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罪犯个别教育的论文篇一

《罪犯教育刍议》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监狱普遍实行罪犯计分、以分减刑的改造手段,对一部分限制减刑的罪犯失去意义,对限制减刑部分罪犯的教育改造,就成为监狱管理一个急需解决新问题。为深刻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的方针,落实监狱工作科学化发展,必须要进一步强化罪犯教育改造工作。

【关键词】监狱;罪犯教育

教育是我们人类一种神圣的社会现象,因而教育也是罪犯教育改造的一部分。我国监狱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我们也清楚地知道,监狱的是为了更好地去改造罪犯,使其在出狱后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中。《监狱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监狱通过“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这样的方式来履行好刑罚的执行的功能,完成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本性的任务。

一、罪犯教育的概念

罪犯教育改造作为改造的三大手段之一,在持续推进监狱全面建设战略、维护监狱长治久安,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的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罪犯教育指的是在监狱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所实施的为转变罪犯其思想、行为恶习,通过教授其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生活技能的各项活动的总称。“当这种教育力充分显露的时候,一方面使罪犯受到感染和触动,进而在思想和灵魂深处产生斗争和选择,并对原有的价值体系和思想观念构成威胁和瓦解的态势,且这种态势将不断持续和蔓延,随着监狱人民警察教育改造的深入和强化,罪犯才能接受监狱人民警察积极的教育内容并内化为自己的价值体系。”

二、监狱罪犯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罪犯教育思想观念落后,重监管轻教育

由于重视监管,在思想和实际工作中都轻视教育,监狱宗旨是“挽救人、改造人、造就人”罪犯改造要依据罪犯内在变化。罪犯教育必须强调内因,监管重视的是规范行为,是外在,这种表面化仅仅是使得服刑人员在行为上看上去守法了,而现实真正改造情况却并非如此,在现实的情况中,监狱包括监狱警察对罪犯在监狱中出现的新问题,如心理变态、心理障碍等问题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只是强调监狱监管稳定的重要性,而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去解决这些迫切存在的罪犯内在问题,面对这些实际性的问题,应该关注罪犯的教育,监管的稳定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罪犯存在的实际的内在问题。

(二)罪犯教育缺乏系统性

罪犯教育是一项庞杂而细致的工作,对于罪犯的教育我们需要将其改造成为合格的守法公民。对于整个罪犯教育,我们还没有形成一定的系统性的认识,只是从某些方面或者某几个方面来谈罪犯教育,这就缺乏系统性使得罪犯教育不能达到我们所预期的效果,只是单独地强调各环节重要性,反而适得其反。例如,现在普遍采用的监狱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这些改造罪犯的方式,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讲,这三种方式应当是相互联系而不是孤立存在的,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监狱往往是更加关注罪犯的劳动改造,为完成一定经济指标,把劳动指标看做是考核服刑人员最重要的指标,忽视教育这一重要环节。监狱应该是按照系统科学的理论,全面综合去安排监狱各项及各环节工作,使其不是脱节的,这是我们对于罪犯进行改造,最大限度去预防和减少罪犯重新犯罪的重要手段。

(三)罪犯教育缺乏全方位、个性化

监狱教育内容、方式缺乏全方位以及个性化,不同的罪犯具体情况都是不一样的,由于每个人都是不一样的,每个罪犯之间本身就存在差异性,无论是知识水平、家庭环境及自身学习能力等等各方面,所以采取不用的教育方式和内容,发挥罪犯自觉接受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目前实际情况,一般都是简单地将所有服刑人员集合在一起,宣讲统一而单调的内容,收效甚微。另一方面来说,对服刑人员的教育仅仅局限在监狱期间的教育改造,不注重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以后的效果到底如何。从思想上认为服刑人员步入了社会,在我们看来罪犯就已经完全脱离了监狱,而实际上罪犯教育的实际效果是需要对服刑人员进行出狱后的回访调查,在现实中缺乏这样的认识,认识罪犯出狱就与监狱不存在关系了,缺乏全面的跟踪调查的思想,所以整个罪犯教育的系统并不完善。

(四)罪犯教育缺乏信息化

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们不能否认我们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每天的生活离开网络信息都会影响到我们的生活。然而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却是我们忽略的群体,罪犯的教育本身就缺乏一定的网络信息化教育,罪犯出狱后就与现实社会脱节。尤其在边远不发达地区,监狱自身的信息化设备就缺乏,罪犯的信息化教育就更是难上加难。在现实情况中看,监狱想要建立监狱信息化的网站,现实的工作中缺乏计算机专业方面人员的管理,监狱网站内容陈旧未能及时地更新管理,所以收效甚微。另外一方面,监狱的服刑人员在文化程度上就有很大的差距,有些罪犯甚至都不知道什么是网络,具体情况也千差万别,罪犯的信息化监狱难度较大。

三、关于改善罪犯教育的相关建议

(一)确立正确罪犯教育改造的观念

对于罪犯的教育理念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经历了从报应主义到预防主义和折中思想的变化。报应主义只是片面强调对罪犯惩罚作用,忽略对罪犯的教育矫正。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与进步,现代刑罚学认为国家对罪犯不应只是惩罚,还应通过刑罚来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改造罪犯,使罪犯弃恶从善,真正地回归社会。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监狱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效果不明显。对于监狱和监狱警察来说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从监狱而言,必须要确立正确的罪犯教育改造观,为促进社会的长足稳定发展,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必须要树立正确的罪犯教育改造观,充分保障罪犯基本人权,树立人道主义的思想;从监狱警察来讲,作为引导者监狱警察必须要正确发挥其帮助和引导的作用,从罪犯教育改造出发,帮助罪犯真正回归社会,从而达到良好的教育改造的效果。 (二)建立全方位、开放的罪犯教育体系

监狱需要构建针对罪犯的全方位、开放的罪犯教育体系,这需要整合狱内及社会资源,将罪犯的教育改造置于社会大发展的格局中,对于罪犯的改造挽救工作定位于真正回归社会的背景下。完善的罪犯教育包括相关的理论、方法和效果评价的体系,这才是监狱罪犯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首先,监狱及监狱警察需要了解和研究罪犯的犯罪具体情况,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对罪犯进行合理、科学的教育改造。根据不同类型的罪犯需要应用不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同时犯罪在监狱内的不同时间段及出狱后也需转换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通过不同罪犯及不同时间段罪犯教育个性及共性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罪犯教育存在的基本规律。当然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需要开放的罪犯教育体系,在吸取西方有益经验基础之上,光光依靠监狱是不够的,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种积极力量,依据服刑人员的主观及客观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一定的帮教活动,建立一种监狱和社会有效结合的教育转化机制。

(三)实现罪犯教育社会化、个性化

罪犯教育的社会化是指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当中,监狱与社会中的力量结合,依据新的形式及任务需求,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与采用多种方式,对罪犯的社会化教育采用社会化的教育方法和内容,使得罪犯能够最大限度去适应社会。监狱罪犯教育的社会化是监狱行刑的必然发展趋势,监狱的目标是通过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从而在真正意义上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所以监狱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关注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目前监狱的罪犯教育社会化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得到各国的关注,罪犯教育社会化需要整合各种有用资源,思想教育、文化技术教育及法律教育都纳入到社会教育的大体系,使监狱教育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打破监狱教育工作封闭性,克服监狱教育资源不足,将监内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促进罪犯教育社会化,从另外一方面来讲,社会力量的参与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监狱的神秘感,让全社会关注和接纳监狱罪犯,使得罪犯教育社会化成为一项全社会、长期性的事业。“所说的罪犯教育个性化,就是在坚持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监狱法规定的工作目标和共性要求的基础上,通过罪犯教育的改革与调整,创设使罪犯有更多的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空间的改造条件,再塑出既适应社会、监狱机关统一要求又具有独特个体素质的新人。”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大多数罪犯文化程度较低、文盲半文盲占比例较大,这部分人本身缺乏学习的自觉性,有一定程度抗拒教育的主观倾向,所以监狱的责任在于使这部分罪犯在一定程度强制中接受教育。同时我们应该强调尊重个性,也要尊重罪犯个人权利,我国监狱罪犯教育不足在于自愿性规定较少,在实践中做法也不多,主要还是依靠强制性的灌输教育。罪犯教育的个性化需要监狱及监狱警察在全面透彻分析罪犯个别性的基础上对症下药。对于每个罪犯都应该制定一个适合其的教育改造方案,包括入监到出监的全过程,做到所谓的因人、因时、因地制宜,从而提高罪犯教育改造的效果。

(四)利用监狱信息化建设促进罪犯教育创新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罪犯教育必须落实监狱信息化建设,将信息化融入罪犯教育的工作中,采用一系列的信息化手段来促进监狱罪犯的改造工作。利用监狱管理改造的信息化系统,实现罪犯在监狱执行过程中,从日常考核、生活卫生及狱政管理等方面进行信息化的全程管理和应用。通过网络进行心理咨询、测试及视频会见等,不断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同时培养一批监狱警察,让其成为监狱信息化方面的人才,能够将具体工作落实到实处而不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将网络信息化运用到罪犯教育改造的实践中将罪犯的犯罪情况还有监狱内的改造情况通过监狱信息化建设及时准确地反馈给警察,利用在狱内建立的每个罪犯的心理档案,使得监狱警察开展心理疏导及个别教育可以顺利进行。同时开展教育专题和贴近罪犯生活的活动,监狱信息化建设为切实因地、因时、因人施教原则创造必要的条件,实施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同时利用监狱信息平台可以促进罪犯心理咨询矫治,然而监狱信息化建设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需要监狱及监狱民警以及我们全社会共同努力。

总而言之,伴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狱改造罪犯的职能也在进一步得到深化,监狱机关要始终围绕 “改造”的治本功能,以一种求实的态度,对于罪犯教育这一项具体的工作在理论和实践领域都要有所突破,同时着眼于维护监狱安全和社会稳定,借助社会资源和力量,逐渐实现罪犯教育改造方式、过程及力量的社会化。只有这样才能推进监狱工作的长足发展,继而实现社会秩序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 周雨臣.新时期罪犯教育的本质与地位探析[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

[2] 贾洛川.论罪犯教育个性化[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关于罪犯个别教育的论文篇二

《浅析监狱罪犯教育的理想与现实》

摘要:培养身心健康、重新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是监狱罪犯教育追求的目标:当前我国传统的行刑制度和行刑理念,使罪犯教育缺乏针对性、适应性、科学性。确立现代、科学的罪犯教育理念,构建科学化、社会化、个别化的罪犯教育体系是提高罪犯教育效能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监狱 罪犯 教育 行刑 罪犯教育理念 罪犯教育目的

一、 理想:提高教育效能,使罪犯复归社会是监狱罪犯教育的应然选择

开放的中国 ,迎来了政治的文明,经济的繁荣,思想和文化的进步。开放也使我国传统的教育改造受到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教育效能呈下降趋势。纵观世界监狱行刑发展的历史,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对犯罪人的惩罚、教育矫治,不能缺少人道、民主的内涵,必须体现人道、民主的价值,如此,才能建构现代的监狱教育 。

(一)人道、民主是监狱罪犯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

在世界行刑目的的嬗变过程中,教育矫正在监狱行刑制度的发展中越来越受重视。行刑理念的发展受到刑罚制度的影响,人类行刑制度经历了生命刑、肉体刑到 自由刑的变化;相应的行刑理念经历了报应主义到预防主义和折中思想的变化。在行刑史上,报应思想源于愚昧时代、智识未开的原始社会中“以牙还牙,以命还命”的复仇观念和行为准则。而后逐渐演变为宗教因果报应、道义报应和 法律 报应。法律报应盛行期间,西方资产阶级人道、民主、平等的启蒙思想对近代的监狱改良,给罪犯以人道待遇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报应主义片面强调对罪犯的惩罚作用,忽视对罪犯的教育矫正的弊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犯罪行为、犯罪人认识的深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l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西方许多国家的完成,自然科学的发展和实证主义 哲学 的影响,刑事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等认为国家不应只惩罚犯罪,还应该用刑罚来教育罪犯,教育是刑罚的本质。从此,矫正教育模式开始盛行,以教育和矫正罪犯,进罪犯改恶从善,回归社会为行刑目标。不仅适应人类社会文明的进程,而且极大推动了刑行的人道主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现代矫正制度的兴起,罪犯教育以人为本、人道、民主的理念也鲜明地反映在国际机构的相关文件上 1955年联合国《囚犯最低限度标准》第 66条第 1款规定:“应该照顾到犯人社会背景和犯罪经过、身心能力和习性 、个人脾气、刑期长短 、出狱后的展望,而按照每一个囚犯的个人需要,使用一切恰当办法,其中包括教育、 职业指导和训练、社会个案调查、就业指导、体能训练和道德性格的加强,在可能进行宗教照顾的国家也可包括这种照顾。”

(二)监狱罪犯教育目的是培养身心健康 ,重新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

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目的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也不是要使人已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存在,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人再使社会遭受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 在当今国际社会,刑罚执行不再是惩治罪犯的一元目的,而是多元目的共存。在我国自西周的“明德慎罚”开始到西汉儒家学说一统天下后,“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法律思想,均体现了刑罚和教化的相结合。近代受西方法律思想影响,清末法律大臣沈家本提倡监狱改良,主张监狱应以感化人为宗旨。当然由于时代和制度的制约,监狱罪犯教育目的、效果仍难以实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监狱 工作在毛泽东“人是可以改造的”,“我们的监狱是学校”等理论指导下,于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 l条明确提出“为了惩罚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 自己,成为新人”的监狱改造目的 在 1982年公安部颁发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96条中进一步规定:“把犯人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 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再一次结合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明确监狱教育的目的是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具体表现为转化罪犯消极错误的观念和犯罪的恶习,提高文化程度和认知能力,培养相应的职业技能。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监狱教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监狱教育个别化、社会化和技术化发展的趋势,监狱培养目标注重以罪犯为中心,培养身心健康,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将成为必然要求。

二、现实:制约监狱罪犯教育质量的原因

监狱罪犯教育作为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转化思想,矫正恶习,增长知识,培养技能和促进罪犯身心健康的任务。然而,不容回避的是,由于监狱生产和经营问题造成的无形压力,对罪犯犯罪思想、刑期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尤其是罪犯教育立法、内容手段和教育者的专业化等方面的不足,因而影响了罪犯教育效果。深入研究制约罪犯教育质量的深层原因,对于探索出我国罪犯教育走出困境的新途径十分必要。

(一)监狱罪犯教育受制于传统的行刑制度和理念

监狱罪犯的教育受制于刑罚制度和刑法思想的影响,罪犯教育工作往往呈现出与此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如受惩罚与报应思想的影响,罪犯教育中以惩代教现象突出,罪犯教育过程中重视“强制性”,轻视罪犯个体的主动性;受监禁制度影响教育带有很强的孤立、封闭的色彩,监狱同社会的交流较少;受劳动改造观念的影响,罪犯教育中以劳动代替罪犯教育,以劳动评价罪犯改造效果,在白天 8小时的时间以劳动为主,罪犯教育大部分安排在夜间业余时间进行,劳动与教育难以有机结合。此外监狱职能的多元化、民警多重角色的冲突等都影响罪犯教育目的的实现。

(二)罪犯教育缺乏针对性、适应性、科学性

罪犯教育的内容以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罪犯思想教育内容过于强调思想认识、理想信念的统一性、标准性和唯一性,世界观 、人生观、价值观等一系列内容脱离罪犯思想实际和当前社会实际,各监狱把上级的通知、指令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动力,习惯于按照上级部署开展大规模的活动,缺乏独立性、自主性和针对性,表面上看轰轰烈烈,实际上形式主义,收效甚微;文化教育教材滞后,内容、层次与罪犯年龄、文化程度不相适应;职业技术教育过于关注监狱生产发展的需要,忽视罪犯回归社会谋生就业的需要。

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和社会教育是罪犯教育的三大基本手段。在 实践中,罪犯教育手段更多的是依靠 经验进行,集体教育课堂化,一锅煮、流于形式;个别教育浮于表面,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有的是针对罪犯个体的劳动定额、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方面十分看重,甚至不顾罪犯个体的身体条件和技能情况而妄加批评、训I责;社会教育不能经常化、规范化,教育活动单向进行,很少倾听罪犯的心声;罪犯教育过程中急功近利,不遵循循序渐进、因人施教等教育 规律 ,只求到课率、取证率,忽视罪犯教育的实效。

(三)监狱罪犯教育工作者队伍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监狱教育队伍的建设是罪犯教育质量的保证,新中国几十年监狱改造历程中,监狱工作者在艰苦的 环境条件下创造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其坚定的政治立场、无私奉献的精神是监狱工作者宝贵的精神财富。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现代监狱教育追求人道、民主、效益的价值取向,实现对罪犯的再社会化,使其复归社会的目标。目前监狱教育者仍然是全警皆师,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专业人才,教育者缺乏现代的罪犯教育理念,对罪犯教育的认识不到位, 整天忙于保稳定 ,求效益,客观上已无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教育工作中去,更难以进行知识的更新。

(四)罪犯教育缺乏立法的支持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有关行刑方面的基本立法是 1994年颁布实施的《监狱法》,《监狱法》自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监狱法》条文过少,只有 78条,涉及教育改造的条文仅 13条,导致许多教育实践活动缺乏立法的支持。同时由于立法滞后,难以适应新时期监狱罪犯教育工作的需要,全国各省监狱 管理部门从各自情况出发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这些以实用为主的规章制度对教育工作的要求不规范不统一,各省各自为政,甚至有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严重制约了罪犯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超越:确立 现代 罪犯 教育 理念,建构监狱罪犯教育新体系

当前,我国监狱罪犯改造 工作正经历由传统、 经验模式到现代、 科学 模式的 历史 转型。刑罚执行、监狱理论研究的视野越来越多地关注监狱罪犯改造的理念、教育目的,通过罪犯教育促进罪犯改恶从善,重新复归 社会,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是监狱的应然选择。

(一)确立现代、科学的罪犯教育理念

坚持以培养身心健康,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为罪犯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在罪犯教育过程中树立人道、民主、效益的理念,明确以罪犯教育为中心,尊重罪犯,关心罪犯的身心健康。肯定罪犯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发挥教育者的 组织、引导和帮助作用。调动罪犯接受教育的主动性、积极性,达到罪犯教育过程双向良好互动。摒弃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观念,广泛吸收 自然 、社会和 心理等科学研究成果,解放思想,树立现代、科学罪犯教育理念,推进罪犯教育理论、制度、教育方法等的创新。

(二)罪犯教育体系的科学化、个别化和社会化

罪犯教育体系的科学化是指在科学地罪犯教育的理论指导下,罪犯教育的制度、工作模式和工作效果的评价达到较为理想的状态。因此必须深入研究罪犯的犯罪原因,科学的认识罪犯,对罪犯进行合理的分层、分类。积极探索罪犯教育的基本 规律 ,发现罪犯教育本身的内部 联系和运行轨迹。查寻罪犯教育制度、教育方式存在的偏差。运用科学的理论指导罪犯教育改造 实践工作,整合罪犯教育手段,积极吸收和借鉴西方监狱矫正的理念和技术,创新罪犯教育的方式方法,构建科学的罪犯教育评估体系,实现罪犯教育由传统、经验的格局 向现代 、科学的格局转变。

监狱教育工作社会化作为现代刑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我国也不例外,罪犯教育的社会化就是克服监狱工作的封闭性,加大开放力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将罪犯的 文化教育、 职业技术教育纳入社会教育大系统中,明确罪犯狱外学习制度,改变单一的教育者队伍结构,改变监狱呆板、单调的教育模式,改变单边输送、扮演道德权威和社会教育者的形象,大力宣传罪犯教育,让全社会关注监狱的罪犯教育。

罪犯教育的个别化即要求教育者从罪犯个体的具体情况出发,针对罪犯个体不同的犯罪原因、生活经历、社会背景、文化程度以及个性特点等采取个别教育。自罪犯人监开始与罪犯共同制定每一个罪犯的个别教育方案,规划刑期,确定切实可行的改造目标。提高民警个别教育的能力,不断探讨个别教育的有效方法。

(三)监狱罪犯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化、多元化

罪犯教育目的的实现,主要依靠监狱教育者去执行和体现,现代监狱的罪犯教育任务对监狱教育者的要求更高,在当前情况下,必须根据监狱人民警察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专业能力为标准实行科学的分类,并对其中的教育改造人员和罪犯心理矫治人员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和引进,促使罪犯教育工作队伍的专业化。

罪犯来自于社会,犯罪原因存在于社会,对罪犯实施教育离不开社会帮助,为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监狱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社会学、精神病学、社会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教师等,参与改造方案的制定、对罪犯的心理危机进行干预、对监狱民警进行业务培训和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等,实现罪犯教育工作人员的多元化。

(四)完善罪犯教育的立法

完善行刑立法,统一的行刑法制是我国推进监狱罪犯教育的必要保障。要根据现代行刑 发展 的要求,国家尽快制定一部比现行《监狱法》范围更广、规格更高,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统一、配合的《刑事执行法》,完善刑事执行法的内容体系;加快监狱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步伐,拓展罪犯教育中罪犯心理矫治的规定、社会教育规定、罪犯狱外学习和工作的规定等内容,明确罪犯的文化教育纳入社会公共教育体系等,以适应现代监狱行刑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的需要。

参考文献 :

[1]徐景峰.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活动与文献纵览[M].北京:法律 出版社,.

[2]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 法制出版社,.

文章为自己减刑表达的观点:

对工作和生活多一份执着和热情,对他人多一些理解和宽容,对挫折和打击多点辨证的思考

他在监狱中进行了论文答辩,而且他的论文内容是相当的新颖。也给人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减刑假释论文范文

法律分析: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服刑人员,他们是犯下过错误。但是他们用他们的行动在获得别人的尊重。我们可以写信鼓励他们的。下面我整理了致服刑人员的一封信,欢迎阅读。 致服刑人员的一封信篇一 各位社群服刑人员: 你们好!市司法局组织大家集中进行了中华传统文化教育,特别邀请张发老局长上了一堂非常生动的人生励志课,相信你们一定受益匪浅。张发老局长任省监狱管理局局长期间,在省司法厅党委的支援下,把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引进监狱,使无数狱中囚子在跌入人生低谷之时,重又找到人生的方向。很多家庭从中受益,当他们看到自己的亲人在跌倒之后重又振作起来的时候,他们比任何人都充满了对监狱领导和监狱民警的感恩之情。是呀,有什么能比挽救一个失落的灵魂更弥足珍贵的呢!现在,张发老局长虽然已经退休,但仍然每个月有三分之二的时间,应邀在全国各地讲传统文化,他希望通过自己的讲解能够唤醒每个服刑人员,使每一个服刑人员能够重拾信心,从而承担起应该承担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 各位社群服刑人员,我局组织大家集中进行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就是希望通过集中学习、集中教育,让你们明白学会做人和做事,对一个人成就幸福美满人生的重要性;也让你们明白树立基本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对一个人赢得家人和社会的尊重是多么的重要。我希望通过集中学习、集中教育,唤起每一个人—一个有思维、有尊严的人,应有的基本良知和责任感。从而促使你们努力改造,将自己改造成为一个积极向善的,一个有道义感的,一个守纪律的,一个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为达成这一目标,在此,我对全市的社群服刑人员,提三点希望和要求: 一是要懂得感恩,加倍珍惜。在过去的生活中,你们因为思想上的冲动、认识上的糊涂、行为上的过激和不理智等等,出现了违法犯罪的行为。“一失足成千古恨”,不但给社会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还给自己、家人和亲属带来了身心的创伤,给自己子女造成了心理阴影,你们也受到了相应的法律惩罚,也流下悔恨的泪水、有了心灵的反思。现在,党和 *** 本着以人为本、宽大为怀,采取社群矫正这种轻微惩戒的办法,让你们远离铁门、铁窗,和家人团聚在一起,重见阳光,重见欢笑,重新回归社会生活。你们要扪心自问, *** 为什么要这么做?这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 *** 、社会各界和家人亲友都没有抛弃、嫌弃你们,对你们一直寄予厚望。特别是基层司法所的干警,精心加强对你们的监管、帮教,不歧视,不另眼相看,积极创造条件为你们改造新生,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劳动。你们必须要懂得感恩,加倍珍惜在社群服刑的机会,要正确认识自己,摆正位置,认罪服法。古人曾说“浪子回头金不换,梅花经冬香满园”,你们要相信,只要勇于自新,认真改过,诚实劳动,向善守法,你们的明天一样会更加美好。 二是要端正态度,引以为戒。社群矫正是刑罚执行一部分,彰显的是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体现的是党和 *** 人道主义精神的本质和内涵。虽然“没有高墙、没有电网”,但是你们一定要认识到,这并不意味可以放任自流,为所欲为。接受社群矫正,就要求你们必须严格遵守《社群矫正实施办法》、《省社群矫正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什么时点报到、什么时点汇报思想动态、什么情况要请假,这都是明文规定的,必须严格遵守。在日常监管中有个别服刑人员不服从监管、日常报到不自觉、个别服刑人员不请假私自外出等等,在这里我告诫你们,这种表现是再次徘徊在高墙外,非常危险!必须端正态度,悬崖勒马、回头是岸。改了,就能成为新人,不改,有可能再次犯错。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大社群矫正工作力度,加大考评奖惩的力度,对那些不服从改造,不服从监管,不遵守纪律的,我局将维护法律的尊严,该警告的及时警告,该上报的一律上报,该收监的一律收监,绝不心慈手软,决不姑息迁就。在此提醒你们,目前全市共有19名社群服刑人员不服监管被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服刑人员梁某某,于2007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进行社群矫正,此人忘乎所以,胆大妄为,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严重违反社群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并被加重了处罚。 三是要加强学习,自重自强。在《依靠学习走向未来》一文中指出:“只有加强学习,才能增强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才能使领导和决策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避免陷入少知而迷、不知而盲、无知而乱的困境”。借此机会,我要明确地告诉各位社群服刑人员要加强学习,只有通过强化学习意识,自觉去学政治、学法律、学政策、学技术,才能不断增强综合素质,才能为今后的生活与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希望你们认真把握正确的教育改造方向,把遵规守法作为重新做人的起点,把刑期当学期作为重塑自我的关键点,把学习先进典型作为完善自我的着力点,诚实劳动,勤劳致富。如秀英街道的服刑人员王某某,于2004年因盗窃罪被判入矫,但他积极改造学习,通过自己的勤劳的双手努力诚实劳动,努力经营,通过承包养猪,成功走向上致富之路,重拾做人尊严,受到乡邻敬重。 各位社群服刑人员,《弟子规》有一句话“过能改,归于无,倘掩饰,增一辜”。意思是:无心之过称为错,若是明知故犯,有意犯错便是罪恶。知错能改,是勇者的行为,错误自然慢慢的减少消失,如果为了面子,死不认错,还要去掩饰,那就是错上加错了。“知过能改,善莫大焉”,知过能改,是向善的开始。《易经》上说的“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书经》上讲“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2013年11月26日在山东考察时讲:“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必须加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形成向上的力量、向善的力量。只要中华民族一代接着一代追求美好崇高的道德境界,我们的民族就永远充满希望。”“向上、向善”是我们每一个中国人,每一个炎黄子孙应该一生为之追求的目标。 各位服刑人员,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风风雨雨,坎坷和磨难终将过去,阳光必将驱散阴霾。希望你们一定要好好,珍惜在社群服刑的机会,坦然面对现实,用实际行动赢得社群的承认和尊重,从今天做起,彻底告别昨天,做好今天,迎接新的明天! 祝:各位社群服刑人员早日融入社会,共筑美好明天! XXX 致服刑人员的一封信篇二 某某您好! 你的来信我已经收到,我一篇,后来我又一篇。对书信的内容了解一部分。先还是告诉你们家里的一些情况。11月26日,你的母亲到我的办公室来坐了一阵子,唠唠叨叨好大一会我才明白,原来她是要我转告你,你姐姐与你交流的内容有些是不真实的。说你姐姐的想法有点自私。你妈妈让我转告你,你姐姐的话是不能够完全相信的。你妈妈的意思是你一旦刑满,要回到自己的家里,三庙是你的家。你们爸爸妈妈都买了社保,领取工资了。你和你姐姐一人都有一套房子,姐姐修房出的钱是要多一些。如果姐姐要说小话,他们也有能力偿还姐姐修房垫付的钱。所以你的妈妈让我告诉你,不要有心理压力。金联,一个知识面很广泛的人,他的内心是敞开的,他对问题的看法也是清楚地,你不会因为姐姐对你交流了什么而有负气和自卑的想法吧?有也是正常的,只是要放下。家是最温馨的港湾。你不回家伺候家中老父老母而是远离他们,这不是正常人该有的想法和做法。你姐姐也到我办公室你来过,我觉得你姐姐比较强势,他对你父亲的评价和要求比较负面和苛刻。我当着你父母的面批评了她。你比如说他要你父亲出去打工,我立即对你的姐姐产生了负面看法***先一阵子的好感转化为平常***。所以说一个正常的人说话做事情要符合人世之道,社会之道,伦常之道。不是这样,他人就会改变对他的看法和评价。我们这些常人往往又受他人的看法和评价来影响自己的心情和生活。我们需要正面的评价而不是负面的想法,常人都是这样的,只有圣人不受情绪的影响。其实,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 关于你给我的来信中提到---“《时间》如果是在我这里---”的问题,那我还是很幸福的告诉你,时间果真还在我这里,一直伴随着我。在当下,在此时此刻,在临在。在微笑,在爱,在感恩,在谢谢,在对不起,在原谅。在心花怒放中,在情感释放里,在指尖里,在书信里,在字里行间的孔隙俄里,在黑色的键盘上,在寂静的夜幕里。时间就在我这里,片刻也没有离开过我。不在过去,不在未来,不在开头,不在结尾,不在昨天,不在明天,不在上一个时钟,也不在下一个片刻,就在这儿,在当下,此时此刻。我们总认为下一个片刻比现在更美好,其实,下一个片刻是错觉。时间也在你那里,在你的眼睛里,在你的手里,在你的心里,在字里,在字与字之间,在滔滔的情绪里,在室内,在窗外。此刻,你也可以幸福的告诉我:时间是在我这里。金联,请你再看一遍,“时间”无时无刻不是在你那里。 说到时间,我就想到古时候一个关于时间的故事。有一个 *** ,很想念他居住在楚国的朋友。想得实在受不了的时候,于是,一大早就出发看朋友去了,他涉过几条河,翻过几座山,来到朋友的窗前,已是黑更半夜,他看到朋友在窗前阅读的身影,这个 *** 没有敲门,一阵子转身离去了。过了几周他又开始想念他的朋友,这个 *** 又涉过几条河,翻过几座山,来到朋友的窗前,他看到朋友在窗前来回走动的身影, *** 还是没有敲门,一阵子又转身前离去。如此往返上百次,有人就问他:既然你如此想念你的朋友,你为何不敲门和他见上一面呢?这样来回跑来跑去不是很浪费时间吗?这个 *** 说,我没有浪费时间,在来回的过程中,时间一直跟随着我,我们已经见面了,难道还不心满意足? 文泽强 致服刑人员的一封信篇三 各位服刑人员: 你们好! 你们写给我的信全部收到,感谢你们对我的关心和挂念! 将失足的你们改造好、管理好、教育好,使你们早日新生,成为对社会和人民有益的守法公民,是我们监狱民警的工作和职责所系。我没有想到,我的点滴付出,能够得到你们如此高的评价,事隔这么久了,你们还念念不忘。你们身处监狱这样一个特殊的环境,能有这样的想法和行动,说明你们思想上又进步了,懂得了感恩,我感到很欣慰!但我仅仅是一名普通的监狱管教民警,和其他民警一样只是做了一名民警份内该做的事。如果说要感谢的话,要感谢的是党和国家!党和国家没有忘记你们,为你们提供了越来越好的改造条件;如果说要感谢的话,要感谢的是恩施监狱的全体民警!是全体民警的共同努力,为你们营造了良好的改造环境;如果说要感谢的话,要感谢的是社会!社会并没有抛弃你们,为你们的今后的新生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如果说要感谢的话,要感谢的是你们的亲人!你们的亲人没有嫌弃你们,他们在默默地支撑着你们,日夜盼着你们回家团聚,享受天伦之乐…… 人生自古无坦途。面对人生中的种种困难和挑战,每一个男人必须选择坚强。目前,我的身体状况正在恢复中,但我常用一本书中的一句话——“男人,立起来应是一座山,倒下应是一座碑。做,就要做一个坚强的男子汉。”——来鼓励自己,笑对生活中的暂时困难,顽强的与病魔做斗争,我想很快回到工作岗位,做自己喜欢做的工作,在与你们的相处中寻找人生的价值!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只要你们自立自强,从头再来,美好的生活会再呈现于你们眼前,不要放弃,更不要自弃,人生无论长短,只要我们努力,只要我们下定了重新做人的决心,“朝闻夕死吾何恨”?弄清楚你真正想要的东西,珍惜眼前重塑自己的机会,以往在人生的岔路口曾经迷失了自己,现在应鼓足勇气,洗去不好的东西,自尊、自立、自强,用行动证明自己与过去不同!人生短暂,我们应该珍惜自己,珍惜所有与你们结缘的亲人、朋友,坦然面对现实。人的一生中其实只有三天……昨天、今天、明天。让大家都从今天起,做好过好三天的准备,告别昨天,珍惜今天,憧憬奋斗明天,你们的人生生活一定是美好的! 2011年只有短短几十天了,我们又将迎来新的一年,大家都要问问自己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自己是否从内心、从思想、从行动上改造了自己,我相信你们都会这么做的。半年、一年、二年……你们都会重归社会,回到你们温暖的家,那里才是你们的人生生活。所以,在这里,在这个冬天里,我希望你们及时扫除心灵里的积雪,并默默地许下迎接春天的心愿,然后合指真诚地表示一下你们对亲人的祝福,让亲人早一日感受到你们对他们的回报和感激! 最后,希望你们把刑期当学期,用真诚的心做事,用感恩的心做人,在新的改造征程上取得更大的进步! XXX 致服刑人员亲属的一封信篇四 服刑人员的家人、亲戚、朋友: 沂水县将判了刑的犯人送到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改造。地址:微山县欢城镇,通讯地址:微山县201信箱XX分箱。 你们的亲人判刑入狱,你们在家中一直牵挂,总是想***、托关系、不惜花钱找人,使你们的亲人在里边能受到某种照顾,这种心情、想法可以理解,但是你们错了。离沂水县600里以外的监狱,沂水人到那里根本找不着关系,找不着人。于是,你们当中的一些人由于某种原因,就联络上了在监狱附近居住的煤贩子、做生意的,这些人根本不是监狱的干警,使不上劲,也起不到任何作用,白花了钱,奉劝大家不要再找他们,不要听这些煤贩子、做生意的花言巧语,给他们的钱都打了水漂,千万不要上当! 其实大家根本不用托关系找人,不用花钱。监狱方面及干警都是公正执法,对犯人文明管理,人性化管理,实行狱务公开。犯人的安全生产劳动条件、环境都是一流的,确保犯人的安全,不必要为他们担心。在会见的时候,打电话的时候,写信的时候,嘱咐你们的亲人在里头自觉遵守监规,,听 *** 队长的话,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好好干,都会得到不同程度的减刑,提前回家。没有必要,也不用花钱托关系找人。 我说的都是实情、实话,请一定相信我! XXX 年月日 致服刑人员亲属的一封信篇五 致服刑人员家属: 为深入推进“平安监狱、法制监狱”建设,全面贯彻狱务公开制度,充分争取服刑人员家属支援监狱工作,更好得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端正改造态度,萨拉齐监狱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开展了致在押1643名服刑人员亲属的一封信活动。 监狱党委对此项活动高度重视,要求相关科室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并抽调专人对 *** 进行起草、修改,完善。并要求在最短时间内发出。 致服刑人员家属的信中不仅细致的说明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做好服刑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而且争取家属协助配合监狱做好帮教工作,讲明监狱在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严厉打击私藏、使用手机、现金等违禁品的行为,帮助服刑人员走上正确的改造道路。重点对服刑人员在狱中的饮、食、起、居、就医、职业技能培训、减刑假释、购物、拨打亲情电话做了详细的环节介绍。信中还提醒服刑人员家属提高警惕,谨防社会不法分子以任何身份、任何理由,利用对服刑人员的关爱之心行。 目前,萨拉齐监发出的1643封信件已收到回复过半,服刑人员家属纷纷表示感谢党和 *** 对他们亲人的教育和管教,表示会全力配合监狱做好帮教工作,令他们的亲人重新做人,早日获得新生。 XXX 年月日

网络里的范文检察院,司法局,司法所比你还熟悉。全国各地人员都在抄写,你觉得是意义吗?最后被撤销缓刑一样把你撤销假释。

男子因交通肇事被判缓刑,在社区矫正期间,无视法律规定,最终被法院撤销缓刑判决。记者今日从蔡甸区检察院获悉,男子代某因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近日被收监执行。

2018年底,男子代某因交通肇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武汉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缓刑期间,代某需要按期到辖区司法所报到,上交心得体会以及思想汇报,并参加相应的社区劳动。

但代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思想汇单一重复,内容摘抄网络,在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处分、对其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

蔡甸区检察院依法审查监督时认为,代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应当对其收监执行,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派员出席听证会并发表检察意见。

最终,蔡甸区法院裁定撤销对代某宣告缓刑两年的执行部分,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今年5月,蔡甸区司法局配合公安机关将潜逃多日的代某抓获归案。

近日,蔡甸区检察院派员对交付执行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代某被宣告收监,经过疫情检查后被送至监狱收监执行。

蔡甸区检察院表示,该案的办理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起到了良好的宣传和震慑作用,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今后将细化工作举措,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更好地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论文增减字可以查重吗

首先,一般的查重系统对检测灵敏度设置了一个阀值,该阀值为5%,以段落计,低于5%的抄袭或引用是检测不出来的,这种情况常见于大段落中的小句或者小概念。对段落抄袭千万不要选一篇文章来引用,尽可能多的选择多篇文献,一篇截取几句,这样是不会被检测出来的。 知网论文检测的条件是连续13个字相似或抄袭都会被红字标注,但是必须满足之前提的条件:即你引用或抄袭的A文献文字总和在你的各个检测段落中要达到5%。 引用超标的计算方式是按章计算,引用于抄袭的临界就在3%之间。一旦你超标,即使你标注了引用也无济于事。有些人将引用的上标放在了句号后面,这是不对的,应该在句号之前

会。论文查重主要是看一句话里面的重复率,一般来说一句话里面只要超过13个字相同就会被认为是重复。但是实际上可能不到13个字也认为重复。会被所以最好是用自己的话把你参考的观点重新解释一遍。

论文查重主要以下几个方面来:检测论文的段落于格式、 检测数据库 、 检测章节变换、 检测字数匹配,一般的只要高于20个字数匹配一致就会被认定为抄袭,你这样7个字改一下虽然查不出来但是会相当的麻烦。建议你使用PaperPaper进行论文查重检测,这个平台检测严谨,可根据相识片段的分布和相似文献的重复度进行查找和修改。

随着毕业季的临近,论文的查重是必不可少的,不同的学校对论文查重率有不同的要求。如果大学生没有通过论文查重,他们就不能参加答辩。对于论文查重是有要求的,有些内容不需要查重,如目录、参考文献等。因此,论文查重对于即将毕业的学生尤为重要,那么论文查重是如何查的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一下查重的一些技巧,一起来了解一下!论文是怎样查重的?1.检验报告中有三种颜色的字体来标注你的论文。红色表示论文中有抄袭的部分,黄色部分表示部分相似。另一种是绿色,表示没有检测到抄袭或类似的地方,这样我们就可以修改标有红色的区域。2、一般论文检查时只检查文字部分,word域代码、图像等自动忽略不参与论文检查。论文查重检测的抄袭判断依据是连续相似的13个字符。因此,增字少字都能为您降低查重率。4.一般论文中的表格也会被测试。如果你的毕业论文有大量的数据表,这些部分是你抄袭的,最好以图片的形式插入,这样一般就不会发现雷同了。参考文献的引用也算在重复率上,在不超过论文检测系统设置5%的阀值的情况下即可,最好在引用时用自己的话术进行转换。因此,每个单词的转换都会降低你1%的雷同率。

论文参考文献可以用刑法

论文的参考文献一般是书籍、期刊、报纸、网页等等纸质书刊或数字媒体,引用法律法规的话,在引用处加圈1、2、3.……然后在页下方将法条内容列出即可。

四、讨论我国的受贿罪法律完善对策(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刑法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使刑法理论上争论不断,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把这个规定取消,至少有如下优点:1.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任何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来描述,但并非每个事实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社会危害性及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那些事实才是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达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①]受贿罪的危害或受贿罪本质不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于收受贿赂行为本身。[②]因此,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收受贿赂行为即对廉洁性产生危害,具有了受贿犯罪本质特征,能够构成受贿罪。至于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或行为,是不能够决定或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仅是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的差异。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的受贿行为都侵犯了犯罪客体,从犯罪本质考虑,该行为即构成受贿罪,根本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因此,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的要求,而且使立法更加简明扼要。2.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目的的要求从受贿罪立法初衷看,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受贿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力的异化,防止职务行为廉洁性受到侵害。而我国现行立法认为仅此还不能认定受贿罪,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立法这样规定显然不能很好的实现立法目的,不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从目前政策来看,这样规定也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基本精神不符,与人民群众要求更是格格不入,只有取消这一要件,才能理顺这些关系,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立法中无视这一因素的存在和作用。众所周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刑罚设置的主要依据,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仅取决于在客观上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而且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本文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非在立法中无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因素,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为“他人谋取的合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应当获得的利益,无需违背职责即可实现,其侵害的还仅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为他人谋取的非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不应获得的利益,相对人若要实现利益,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必然要违背职责,这样行为人在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同时又破坏了职务行为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无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还是在主观恶性上都重于前者,对其量刑从重或加重设置是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如美国刑法将贿赂罪分为轻型贿赂罪与重型贿赂罪,其划分标准就是以是否存在“枉法意图”,“枉法意图”与我国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似,有“枉法意图”即为重型贿赂罪,其刑罚设置明显重于无枉法意图的轻型贿赂罪。[③]3.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有利于打击受贿行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取消这一规定可以使法网更加严密,使那些收受贿赂又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腐败分子无法逃脱制裁。同时,取消这一规定能够减轻司法机关在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上、及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因果关系上的困难,有利于加大打击受贿犯罪的工作力度。有人担心,取消这一要件,会混淆受贿罪与亲友间馈赠的界限,可能会导致扩大打击面。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贿赂归根到底是建立在公职人员的职务权力的制约性基础之上的,是职权的衍生物,因此,亲友间馈赠无论是在缘由上还是在数额上都与受贿罪截然不同。(二)贿赂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对的受贿罪规定中,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财物”一词外延过窄,其不足前面已作阐述。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前文已作出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建议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意义如下:1.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更符合受贿罪本质从贿赂罪的本质来看,非物质性利益同物质利益一样,都是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利益。收受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一样,都会侵害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而且,“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是当前犯罪的新特点,是犯罪手段翻新的具体表现。如前所述,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通行做法都将“贿赂”扩展到“一切不正当好处”,我国采用这种做法,不仅是遵守国际义务的要求、顺应了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深入的要求,而且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受贿罪是以权谋私的犯罪,其本质是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收受或索取的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毫无疑问地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一样的。在人的需要和欲望多元化的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能满足以权谋私者的心理、生理、物质或者精神需求。如果我们一方面打击受贿犯罪,另一方面却把贿赂限制在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上,势必会放纵犯罪。因此,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正因为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能够体现受贿罪的本质及其危害性,所以,把它们包括在贿赂范围之中是合理的。2.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能够使立法更加科学从立法上考虑,将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到刑法规制之中,取决于这种行为的“客观性、惩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所谓“客观性”,是指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现实生活客观存在的现象,或者虽然当前尚不存在,但根据科学预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确有可能出现的现象。如果现实不存在,将来又根本不可能出现,现行法律便没有必要作出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贿赂的内容已经不再仅限于财物。公职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接受公款旅游、色情消费等变相“权利交易”的现象不断出现,产生了一个“权钱交易、权益交易”的特殊阶层,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如果这种现象不受刑律惩处,将有损法律的严肃性。[④]所谓“必要性”,是指客观存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到了必须用刑罚规制、否则不足以预防、惩治和遏制的地步,但现行刑法又无法适用的情况,应当在立法中考虑,将其纳入刑法规定中。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法制有待于健全。各个领域,尤其是行政、经济领域暗箱操作等现象比较普遍,这给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厚实的土壤。尽管我国当前加大了反腐力度,但贪污受贿行为屡禁不止。从司法实践看,甚至在同一个地方受查处的领导有“前仆后继”的现象,而且腐败涉嫌金额还不断攀升。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索取或收受“财物”会受到惩处,财物之外的贿赂则被认为名正言顺。人们的需求并不是单项的,物质外利益的一时满足,可能转而促使行为人贪求更多的物质,以便再次或多次满足前次的非物质享乐,物质与非物质性利益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交迭,滚雪球式越滚越滚大。所以有必要修改现行刑法中不合理规定,将贿赂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好处”,将一切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都囊括进来。所谓“可行性”,是指适用刑罚方法惩治贿赂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实施的可能性。作为贿赂的利益都是客观实在的,在司法实践中是可能和能够加以具体认定的。无论贿赂的内涵如何变化,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能够作为贿赂的,不论是物质、物质性利益还非物质性利益,必然都具有实用性这一特点,它一方面能够满足受贿人的物质上、精神上或其它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能为行贿人换回某种好处,从这两点来认定是否接受了贿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⑤](三)设置受贿罪独立的法定刑,合理确定“数额”在受贿罪刑罚中的地位现行刑法典没有受贿罪的独立法定刑的规定,刑法典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法定刑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此种立法是不科学的,受贿罪从行为特征到保护法益均不同于贪污罪,应该拥有独立的,能正确反映行为危害大小的法定刑。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从犯罪本质看是不同的,贪污罪一定侵犯了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可以衡量其危害程度,“计赃定罪量刑”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受贿罪是贪利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的是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贿赂的多寡不影响其用权换利的本质特征,所以它的法定刑设置应该和罪质相匹配,将受贿罪的法定刑依照与其直接客体完全不同的贪污犯罪显然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立法以具体的数额来划分受贿罪量刑的标准,结合收受贿赂还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要件,所告知社会成员的是受贿是数额犯,且不为他人谋利的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不是犯罪。受贿罪中的这两个因素,宣示了侵害了社会根本利益的行为可能不受刑罚处罚。立法通过“情节”、“数额”、“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限制了刑罚适用的范围,造成受贿罪法网不密。当然受贿罪刑罚的一旦趋密,会客观上扩大犯罪的范围,但“密而不厉”的刑罚设计是符合现代刑法要求的,可以从刑罚方式多样化、非刑罚方法以及严格限制重刑上兼顾“密”和“不厉”的双重要求,从而也顺应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现行刑法典对受贿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反之,在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中,立法没有规定任何情况下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从宽情节。这种实际对国家工作人员网开一面的立法规定,与受贿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此类特殊身份犯应该从重处罚的这一普遍原则相背离。有观点认为,现行立法对贪污贿赂罪的起刑数额之规定与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之数额标准严重失调,不能体现刑罚的公平。[⑥]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从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看,即使贪污受贿不满5000元且情节较轻,也被立法认定为犯罪,而且从罪状描述看,受贿罪无数额的规定,反之,对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立法是做数额较大的成罪要求。之所以有以上观点,是来源于“两院”有关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而现行受贿罪立法刑罚量刑幅度过宽,不能够很好的对应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笔者认为依据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责任,可以紧缩量刑幅度,对几类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受贿犯罪明确“重罚”外,对普通受贿犯罪可以采用短期监禁刑,并根据受贿罪的职务经济犯罪特点,多采用罚金刑和资格刑,使得罚当其罪。鉴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根据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为其叙明新的罪状并设立独立的法定刑,立法中取消“数额”、“情节”的具体规定,从而严格限制司法解释对立法的扩张性解释,明确告知社会成员本着从严治吏的精神,国家对受贿行为不论数额均作刑法上之否定;而对于需要裁判者加以主观判断的因素,如“数额”、“情节”和其他影响罪行等级,可以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四)严格限制受贿罪死刑适用的范围有观点认为,我国对受贿等经济犯罪规定死刑,是一种不符合刑罚的效益观念的选择,成了一种以剥夺价值大的权益为代价保护价值小的权益的手段,如此分配的死刑不但明显的构成成本大于收益、投入大于产出的选择,而且给国民培植了诸如财产与生命可以等价的观念,从而人为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因而对受贿这样犯罪的死刑应予废除。[⑦]笔者认为,如果单从死刑本身看,它既不能杜绝或减少犯罪的发生,也不能因其残酷而就此遏止住“行恶”之动机,从来就没有因为严刑峻罚人类就改恶从善,因而不是受贿罪的死刑不符合刑罚之效益,而是死刑本身就是非理性的。笔者认为在短时期内取消受贿罪死刑缺乏背景条件:我国刑法分则十章中涉及死刑罪名有70个(不包括选择性罪名),而其中两章职务犯罪中有死刑规定为2个即贪污罪和受贿罪,反观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就有17个,如果只单独取消受贿罪的死刑,对官员的贪污腐败深恶痛绝的人民群众很难认同;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危害后果,也有导致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的,而在读职罪中并无极刑之规定,公众感情很难接受我国死刑适用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单单对职务犯罪网开一面的做法,所以受贿罪死刑的保留是一种“补漏”。笔者认为,受贿罪死刑的废除必须与我国总的死刑政策相匹配,在现阶段不宜单独废除受贿罪之死刑。那么,现行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是否合理?依照贪污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刑法典将受贿罪死刑的范围确定为“受贿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笔者认为,这一标准无论从刑罚效益还是司法实践看都是弊大于利,且超过了一般预防的限度。将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外延定在10万元,即使仅从当前的社会生活条件看,也是不合理的。从法律追求看也有悖于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历史趋势,10万元作为受贿罪死刑适用的“准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不大,造成受贿可能处以极刑的条件—涉案数额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使得该罪死刑缺乏严格的限制条件,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又无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领域中的死刑风险处于不确定状态,罪行的严重性与法定刑的幅度已无比例关系,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现时存在受贿千万未处极刑,而受贿百万却被判死刑的情况,又造成公众的质疑。如果说受贿涉案金额对死刑无影响,但为何立法明确规定对死刑无影响的数额条件,反而对有实质意义的特别严重的情节不加以规定。参考文献:1.张旭:《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2.马长生:《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3.毕志强、肖介清、汪海鹏、张宝华:《受贿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1版。494.范春明:《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5.林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1版。6.孟庆华:《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第1版。7.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8.高明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9.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10.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1.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13.肖扬:《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14.杨兴国:《贪污罪贿赂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用问题解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1版。--------------------------------------------------------------------------------[①]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第135页。[②] 刘系琳:《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18页。[③] 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版,第128页。[④]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24页。[⑤]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1页。[⑥] 何承斌:《贪污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25页。[⑦]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l版,第534、539页

不算的,毕业论文有个抄袭率的检查,你参考的那些没事,但是全屏参考那肯定过不了不是。

这个你要查阅报纸,最好是法律类的,还有就是政府解密文献要去你们省图书馆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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