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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事务的论文题目有

发布时间:2024-07-04 23:21:56

关于法律事务的论文题目有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下面是我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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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商业秘密保护及其立法;

9、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

10、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

11、知识产权的间接侵权;

12、数字化图书馆时代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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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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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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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方面,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选题方向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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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法律事务

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你写好了吗?不妨来看看参考论文。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法视角解读食品安全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的形势十分严峻,近年来我国各地不断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民众的身心健康,甚至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虽然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不少,但真正落实到民法责任上的却难以在实际生产生活中执行,同时由于监管层面失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本文探讨了从民法视角追究食品安全责任人问题,解决食品安全受害者的补偿和赔偿等问题。

一、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

狭义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等用于使用的食物,必须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必须从食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都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必须不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广义的食品安全不仅包括食品的健康与可使用,还包括实物量的安全。本文主要探讨食物物质的安全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是指食品有毒害或食品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造成或可能造成包括急性、慢性危害的公民或法人因此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违法行为,并且当事人必须对相应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的不利后果和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中明确规定:如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食品对人身、财产或其它造成损害的笔下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民事责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可以获得相应的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金,还可以依法向食品生产商或食品销售商索赔,索赔金额为食品价款的十倍。

二、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局限性

(一)我国食品立法归责举证责任不明确

所谓归责原则是法律审批中根据相应的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导致的损害而造成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原则和造成侵权损害是的赔偿标准原则。当前我国对侵权的归责主要有无过错、过错和公平责任等原则。我国民法中对于食品安全的归责提出因食品、产品质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产品的制造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和义务。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食品生产者和食品销售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这种并存的归责原则容易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举证责任不明确,不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人的判定和食品安全责任人赔偿金额的确定。

(二)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赔偿范围不明确

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食品安全事件中的相关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民事赔偿的范围不明确。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法律条款唯有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和主体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总体上看该条法律条文十分笼统。对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通常遵循全面赔偿的原则,而食品作为侵权主体的中重要形式之一,应当适用民事责任的全面赔偿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食品安全的受害者往往因为申诉程序复杂,申诉过程中的交通费用、律师费、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等间接费用难以真正估量,法律上即使判决承担相应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主体赔偿相关损失,也不支持受害者索赔交通费、律师费以及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费用。从而造成了食品安全受害者维权成本过高,维权收益与付出、支出不成正比,因此导致许多食品安全的受害者只能忍气吞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了在民事侵权中进行精神赔偿的相关问题,但精神损失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难以确定,侵权双方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维权过程中各执一词,难以真正判定。

三、从民法视角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我国食品立法归责举证责任不明确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食品生产者和食品销售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这种并存的归责原则容易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举证责任不明确,不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人的判定和食品安全责任人赔偿金额的确定。欧美国家对于食品安全责任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的行为实施人一旦存在主观意愿上或由于疏忽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由于信息不对等,受害者通常无力证明食品存在安全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立法完善相应的举证,应当将举证责任归食品生产、经营和销售方,如果食品生产销售方能证明食品是安全可靠的则为胜诉。明确食品安全立法归责举证制度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和决心。

(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惩罚制度

对于食品安全的过错方,应当建立完善的惩罚机制,应当建立对消费者及受害者直接损失的赔偿以及间接损失的赔偿以及精神赔偿相结合的完善的赔偿机制。对于精神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和赔偿依据,完善赔偿范围。通过将实际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惩罚赔偿等有机结合的方式给食品安全受害者进行有效的经济补偿,同时给予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相应惩罚,为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拉响警钟。

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国际法研究

先发制人战略是美国在“”恐怖袭击事件后提出的新的国家安全战略,它源于联合国提出的集体自卫权理论。先发制人战略的提出在国际社会上引起广泛的争议,不同国家对其态度不一,因此先发制人战略的合法性在国际上始终得不到确认。实质上,在国际实践中,先发制人战略对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各国必须意见统一,从实践中严格限制先发制人战略的滥用,要明确自卫权理论,不脱离原有的自卫权制度;在国际社会上,必须加强联合国在集体安全体制上的作用,保障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的合法发展,不断完善先发制人战略。

美国政府实施先发制人战略已久,国际社会对其行为没有作出明确表态。先发制人战略的理念是防患未然,在危险即将到来或者即将受到外来侵犯时,预先行使自卫权,保护自身权益。它是以遏制和威慑为基础,但又具备主动自卫权。随着美国的使用,国际社会上许多国家也效仿美国,奉行先发制人战略,并且以此理念不断发起战争冲突,对国际社会原有的集体自卫权和国际秩序产生重大的冲击.笔者从先发制人战略的渊源和历史发展分析其实质理念;通过先发制人制度在国际社会上的实践,分析先发制人自卫权在国际实践上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自身的一些看法.

一、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含义

(一)美国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的形成。二战后联合国为了维护世界和平,在《联合国宪章》中创立了新的集体安全体制,世界各国不能随意使用武力,而且每个国家都享有自卫权,各个国家在受到他国的侵害时,可以使用武力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前提是必须受到他国的侵犯。“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正是来源于《联合国宪章》的第51条对于国家自卫权的规定,在规定中对于国家自卫权的行使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才能行使自卫权,先发制人自卫权对自卫权的前提进行曲解,形成了一套自身的理论。学者对于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一直没有明确的态度。此后德国、日本、英国在一些争端中也运用了这一体制,并且联合国没有明确的反对。美国政府在这种前提下,为了加强其国际地位,变相的利用自卫权理论,肆意发起战争,变预防性自卫为预防性战争,逐渐形成了先发制人自卫权战略。

美国事件更是加快了先发制人战略的形成。事件动摇了整个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恐怖主义被整个国际社会所认知,它改变了长久以往国际对恐怖组织的态度,国际社会在此之后声明,每个国家都可以行使武力反击恐怖组织和保护支援他们的国家,这是自卫权在国际社会上的重大改进,也是先发制人战略被广泛使用的由来。事件也影响到了美国安全稳定的国内秩序,美国政府认为,保守的防御不如激进的攻击,提前消灭危险才能更好的保护国家的安全,此后美国一直围绕“自卫权”不断的发起冲突,以求维护美国的国家安全以及大国地位。美国总统布什提出的“邪恶轴心”策略是先发制人战略的体现,此后布什在西点军校的毕业典礼上发表讲话,表明了美国将采取“先发制人”战略。2003年3月,美国发起伊拉克战争,这是先发制人战略的经典实践,当联合国安理会问责美国时,美国政府解释认为伊拉克窝藏有大量武器并且供给恐怖分子,将会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这个解释,联合国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反对,只是要求美国赔偿伊拉克一部分损失,这更加增强了美国实施先发制人战略的底气。

(二)先发制人自卫权的概念。先发制人战略的内容是:“以强大的军事实力为后盾,以国家核心利益为尺度,以绝对安全为目标,采取一种超前性和进攻性的战略态势,在恐怖主义势力和敌对国家对美国形成实质性威胁之前将其摧毁。”[1]先发制人自卫权同传统的自卫权不同,在矛盾冲突和恐怖组织日益见长的情况下,传统的自卫权不允许擅自发起战争,对行使自卫权需要的合法性根据要求越来越高,先发制人自卫权也是随着国际情况的改变而出现的。根据先发制人战略,国家发起战争不需要太多的合法性根据,只要有事实证明外部行为将会对本国产生威胁,即可实施先发制人自卫权,将危险消灭在摇篮。它是一种以本国为中心的自卫权,脱离了传统自卫权的规定,在战争与和平中,先发制人战略是主战方,其欲以战争来解决所有的争端。实际上,先发制人战略只是被曲解成了一种发起战争的策略,大国利用先发制人战略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争取国际社会上更多的好处,实现自身在国际上的大国地位。先发制人战略应该成为预防性自卫战略,而不应该成为预防性战争战略。

二、先发制人自卫权对国际社会的挑战

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钻法律的空缺,规避联合国的规定,有目的的为美国霸权主义服务,凌驾于国际法之上。一些大国也采取霸权主义,以“自卫权”为借口,随意侵犯别国的主权。可见,先发制人战略已经对传统的自卫权形成挑战,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挑战。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石,它被国际社会上各国所公认,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具有普遍的意义。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上来看,对外各国必须遵守国际规则,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实施行为,不得擅自侵犯他国的主权完整和国家利益。对内各国享有最高的统治权,有权要求他国停止侵害自身主权。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是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每个国家的军事实力、国情不同,如果使用武力得不到控制,国际社会将会陷入一片混乱之中。然而,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的核心是在危险到来之前,使用武力将危险消灭,这可以理解为每个国家可以自己臆想本身并不存在的危险,从而发起战争,达到其他的目的。实质上,如果使用“先发制人”战略,每个国家都可以肆意发起武力攻击。这显然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赤裸裸的挑战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对国家自卫权的滥用。每个国家都拥有主权,因此每个国家都享有维护主权的权力,这就是国家自卫权。自卫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自保,但是以自保为借口使用武力侵犯别国主权是违反国际法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普通的自卫权已经无法为国家安全所服务,如果必须在战争开始以后才行使自卫权,那将毫无作用。因此,适当的放松对自卫权的限制是合法的,但是在实践中,片面的强调预防性自卫是合法的,那也会带来很大的危险。联合国在在宪章中也明确规定:因行使自卫权而采取的措施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理事会,而且这些措施并不影响安理会维持和恢复和平的一般责任。然而,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大国为了本国的地位与利益,利用“先发制人”战略,私自扩大自卫权的使用范围,先发制人自卫权严重的超出了自卫的范围,滥用国家自卫权,给国际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

(三)对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破坏。联合国集体安全机

制,又称集体安全保障,是众多国家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的集体相互保障。在集体安全保障下,侵略者进攻集体安全体系中任何一个国家即被视为侵犯所有国家。二战后,战争给人们的心里留下阴影,联合国为了维护世界的和平,在《联合国宪章》里规定了集体安全体制,成员国内国家不能私自发起战争。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制止不法行为,产生重要作用。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实施不经过联合国的同意,私自行使自卫权,并且对他国使用武力。美国撇开了国际法,以自己的意志专断独行,利用其在大国地位随意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早已被遗忘,其他国家也难以对美国产生威胁和对其行为的限制,这给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带来重大的破坏。

三、在国际法框架下确立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合法发展及完善

(一)明确“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来源于国家自卫权,它是对自卫权进行扩大解释。一些学者认为自卫权是自然权力,每个国家都可以独立的使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限制的话,自卫权也可以成为发起战争的武器。因此,实施“先发制人自卫权”必须经过联合国安理会的同意。“先发制人自卫权”在美国的手里是非法的,但是在国际实践中有必要运用到它,问题决定于事实情况,如果一个国家确实将要遭受危险,先发制人自卫权在这种情况下是避免严重威胁的唯一方法。[2]在现代敌对行动的条件下,一个国家总是等待武力攻击已经开始后才采取自卫权,这是极其不合理的。由以上的观点可以得出结论,先发制人自卫权并非总是危害国际社会,而是要明确规范它的理论,为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社会的安全体制所服务

(二)借鉴WTO中有关保障实施的行使条件。WTO的保障实施的行使条件是指一成员只有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 方可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而国家自卫权也类似于此,它是指在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危险即将来临之时,可以行使自卫权来保护国家的主权完整。WTO的保障实施条件与国家自卫权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只不过一个是经贸问题,另一个是国际安全问题,但是这并不妨碍先发制人自卫权的效仿。危险有两种状态:一种是已经到来,另一种是即将到来,如果这两种威胁都成为了现实,那么带来的损害将非常的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合理的防范这两种类型的危险?只有采取自卫权,类似与经贸领域的采取保障措施,只不过国际安全上的措施有国家自卫权和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区分。对于国家自卫权,国际社会都会同意行使合法的自卫,对危险给予消除或者尽可能的减少损失。对于先发制人自卫权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有限制的实施,因为对于未来的危险应当给予一定的预防,只不过要谨慎的行使,避免先发制人自卫权的滥用从而对另一国造成侵害。因此,先发制人自卫权可以得到运用并且有利于国际社会的稳定,但是必须得到监督。

(三)联合国建立相关程序制约先发制人自卫权。随着先发制人战略不断被使用,使国际秩序处于严重动荡之中,给国际社会带来全局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和完善先发制人战略,大多数国家在事实的基础上,针对现在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都认为必须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和建立相关的联合国保护程序,必须加强联合国和安理会的作用,强化安理会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加强其在维护国际和平上的权威,从而制约先发制人自卫权。如我国明确提出“互信、互利、平等、协作”新的八字安全观,主张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德国总理也明确表示必须加强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性,一些主张使用先发制人战略的国家也主张加强联合国的作用。俄罗斯总统普京也提出,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来处理国际事务,遵守规则,从而做到维护世界和平。一些联盟和国家集团对于先发制人自卫权都提出了自身的主张,但是都强调联合国的重要性。

法律事务 毕业 之后,未来的路可能充满了快乐与汗水,也有烦恼与辛酸,那么你要怎么去写法律事务 毕业 自我鉴定 呢?下面由本我精心整理的法律事务毕业 自我鉴定 范文 ,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法律事务毕业自我鉴定范文篇一 我叫XX,是法律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在求学的这四年期间,我始终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目标,以自我的全面发展为努力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刻苦学习,点滴积累,努力实践,逐渐掌握了适应社会发展的技能。 在思想上,我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多次参加了义务劳动和社会活动。我积极组织并参加学校和班级的集体活动;我具有良好的吃苦耐劳精神及与他人良好合作的团队精神。后被发展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参加了“邓小平理论研究小组”及党校学习班,现已毕业。 大学四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校期间,由于各门功课成绩优良,曾多次获得学院二等奖学金。 理论与实践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 实习 报告 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 经验 。 我是一个正直忠诚、勤奋求实的人,不断追求人格的自我完善,我的性格乐观自信、温和开朗、稳重宽厚,因此,我人际关系和谐,适应环境能力较强。我的 兴趣 爱好 广泛,音乐和美术启发了我的创造力和 想象力 , 排球 和体育舞蹈培养了我的团队精神和协作感。 在今后的工作与生活中,我将一如既往地努力学习,迎风激浪,为未来的扬帆起行做好准备。 法律事务毕业自我鉴定范文篇二 光阴似箭,两年的电大的学习生活悄然从指间滑过,在两年的学习和生活中,我一直在思想上、学习上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回望过去的日子,不禁让我感慨万千:这一段时光不但让充实了自我,而且也让我结交了许多良师益友;这段岁月不仅仅只是难忘,而是让我刻苦铭心。年华虽逝坚,带不走的记忆却历历在目。 在思想上,我持明礼诚信、爱国守法、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和作风,勇于追求真理,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我不但遵守学校的各项 规章制度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而且各方面表现优秀。我怀着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注重个人道德修养,且乐于助人,关心国家大事。 学习上,通过良师的教导和自身的刻苦学习,我已掌握如何运用 法律知识 进行工作,也养成了认真对待学习和工作的好习惯!我圆满地完成本专业课程,并具备了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而且乐于与同学分享 学习经验 ,并能即使帮助同学解决疑难问题。平时我还阅读了大量文学、心理、营销等课外知识而且理论联系实际,使我的工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在生活上,我崇尚质朴的生活,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的作风。此外,我平易近人,待人友好,所以一直以来与人相处甚是融洽。而且在阶段,我踏踏实实的工作,充分运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今后,我将再接再厉,不断地完善自我,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工作者,做一个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相信这些经历和积累都将成为本人人生道路上的宝贵财富。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本人将继续保持并发扬严谨治学的作风,兢兢业业,争取取得更大的成绩。两年的锻炼,给我仅是初步的经验积累,对于面对未来,迈向社会的我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面对过去,我无怨无悔,来到这里是一种明智的选择;面对现在,我努力拼搏;面对将来,我期待更多的挑战。战胜困难,抓住每一个机遇,相信自己一定会演绎出精彩的一幕!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热爱法学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在几年的学习生活中,系统学习了法理学、行政法模块、经济法模块等专业知识,通过实习积累了转丰富的工作经验。 大学几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课余时间我努力 学习英语 ,提高自己的英语能力,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我相信扎实的 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在法学专业课之外我又辅修了许多跨专业选修课,它们使我获得了丰富的文学,社会学,英美 文化 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法律事务毕业自我鉴定范文篇三 在XX大学几年的生活,我学会了勤奋,学会了坚强,学会了坚持,学会了诚实。在大学的学习与初中的学习不同,大学的学习是为了工作,为了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而初中的学习是为了升学。所以在XX大学的学习,我变得更有自信。对专业课的学习需要多练,不能空想,我比以前增加了动手的能力,.我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上遇到许多挫折,面对着这些,我选择了勇敢去面对,而不是退缩。我在XX大学结交了很多朋友,交友的首要原则是诚实守信,我做到了,我希望我的诚实可以结交到更多的朋友。 在学习方面,自我进环院的第一天起,我就没有忘记我来环院的目的--学好知识,学会做人。在环院,我以拿到奖学金为短期目标连获学院丙等奖学金两次;我以学习更多知识为目标参加了全国长线自考并已过多门。虽然我在有些方面得到了肯定,但我真正实现自我价值还需要更加努力,读到到老,学到老也就成了我最基本的思想。课余时间我经常利用网络带来的便利,关注最新科学技术动态;尤其是有关本专业的知识。使自己始终紧跟世界最新发展潮流和时代的步伐。因此我学习熟练掌握Windows、Office等软件的操作和安装系统,熟悉网页设计;一直以“一专多能,全面发展”来严格要求自己,勤奋拼搏、刻苦好学。踏实并系统地学习所开的课程知识,并取得了优异成绩。 在工作方面,本人在学生会工作的日子里,我学会了为人处事。在协会的实践中我知道了事业的伟大和一个人的付出与成就。在大学生的 社会实践 活动中我得到了找工作比较难的启发,启发我要克服困难勇于直前。 在日常生活中,以积极的态度和与同学们的相处极为融洽,受到同学们的欢迎;同时自身的交际能力随之增强,作为一名有志青年,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全面贯彻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并且已向党组织靠拢。 法律事务毕业自我鉴定范文篇四 我是xx大学xx学院法学专业xx届的学生。大学四年的生涯当中,我一直认真学习,积极、上进,为把自己培养成优秀的大学生而奋斗,在学校领导老师们的悉心栽培下,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大大小小的缺陷,主要情况表现如下: 专业与自学。入学四年来,我一直都很重视自己的专业学习。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在校期间,由于各门功课成绩优良,连续三年获得学校三等奖学金,并且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我不满足于自己主修的法学专业,在课余时间注重其他知识的摄取,选修了会计学双学位,增长了会计学知识。我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较好,大二就通过了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在学好理论的同时,注重与实践相结合,寒暑假期间多次到法院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周记,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思想与能力。“学问未必全在书本上”。学好书本上的东西是远远不够的。在我的思维中,学历与能力并重。所以,我很注重在全方位锻炼自己。大一开始,我就担任了班级的学习委员、学校信息部干事、学院自律会干事、宣传部干事等学生干部职务。在任职期间,对待工作,一丝不苟;对待同学,尽力帮助。做到公私廉明,积极发挥桥梁作用。虽然由于双学位的学习,我主动放弃了当副部的机会,但是我仍然在其中学到了很多。在大四课业负担较轻的时候,我又担任了班级副班长的职务。这也让我更加清楚,我能够合理的分配时间,既不会过分强求自己,但也绝不会放松警惕。 爱好与特长。我的爱好比较广泛,最喜欢软排、 乒乓球 这两项体育活动。不激烈但对耐力有一定的要求是我觉得这两项活动比较适合我的原因。因此从高中到大学,我选修的体育项目都是软排,乒乓球一般作为我的课外活动。另外我也喜欢 唱歌 ,我认为好的音乐可以给人前进的动力,安抚受伤的心灵,平复过于激动的心情,使人保持愉悦,而良好的状态正是一个人正常学习工作所必须的。 在这些过程中,我的思想发生了大的改变,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为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我阅读了许多名人传记,从伟人的经历中获取养分,更进一步地充实自己。我又学习了为人处世伦理哲学,以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所有这些,使我越来越深刻地感觉到人生追求的意义。在人生旅途中我开始学会正确地评估自己,学会一分为二看待问题,学会定义自己的人生目标。 猜你喜欢: 1. 法律自我鉴定范文 2. 法律专业毕业自我鉴定 3. 法学毕业自我鉴定 4. 法律专业毕业生自我鉴定 5. 电大法律专业毕业自我鉴定 6. 律师自我鉴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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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法律事务自选论文题目

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方面,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选题方向供您参考:

驳论是就一定的事件和问题发表议论,揭露和驳斥错误的、反动的见解或主张。驳斥错误的、反动的论点有三种形式:①直接驳斥对方的论点。先举出对方的荒谬论点,然后用正确的道理和确凿的事实直接加以驳斥,揭示出谎言同事实、谬论与真理之间的矛盾。有的文章,首先证明与论敌的论点相对立的论点是正确的,以此来证明论敌的论点是错误的。②通过批驳对方的论据来驳倒对方的论点。论据是论点的根据,是证明论点的。错误和反动的论点,往往是建立在虚假的论据之上的,论据驳倒了,论点也就站不住脚了。③通过批驳对方的论证过程的谬误(驳其论证)来驳倒对方的论点。驳倒了它的论证中关键问题,也就把谬论驳倒了。驳论文的驳法有三种:反驳论点、反驳论据、反驳论证。反驳论证相对于前两者更高了一个层次。

毕业 论文是每位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作业,是对自己四年的学习生涯的一次 总结 ,答辩成功后即可毕业。要想写出一篇优秀的毕业论文,少不了论文拥有一个新颖的题目。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律相关的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婚姻法毕业论文题目

1、中国婚姻法 文化 考论

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3、秦汉家族法研究

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

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

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

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

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

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

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

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

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

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

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

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

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

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

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

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

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

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

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

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

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

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

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

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

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

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

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

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

44、论夫妻财产制度

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

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

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

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

民法学术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2、论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

3、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4、宪民界分论

5、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

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10、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11、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12、广义民法物研究

13、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4、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

15、公、私法交错中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研究

16、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17、冲突法的正义问题研究

18、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

19、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20、民法本位论

21、中日民法近代化比较研究

22、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

23、论民法上的占有

24、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25、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26、民法自然债研究

2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28、《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

29、日本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研究

30、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

31、近代中国民法原则研究

32、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33、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34、民法与忠孝-明治民法对家制的塑造

35、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6、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37、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38、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39、民法和市民社会关系重构研究

40、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

41、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42、个人信息权及其民法保护

43、论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分析

44、试论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

45、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46、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

47、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研究

48、民法平等原则新解

49、医患关系的民法规制研究

50、论我国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51、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52、论民法之公平原则

53、论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54、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55、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56、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民法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5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58、论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民法保护

59、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60、当代中国民法中的人文关怀思想研究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题目

1、 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 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

3、 网络刑法知识转型与立法回应

4、 论公司正义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6、 中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法律立场和策略:以气候正义为视角

7、 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 反思 --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

8、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

9、 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

10、 “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

11、 中国宪法上国家所有的规范含义

12、 法官责任制度的三种模式

13、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14、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若干思考

15、 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

16、 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

17、 网络诽谤的争议问题探究

18、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

19、 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20、 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21、 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

22、 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

23、 论行政审批的分类改革与替代性制度建设

24、 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向

25、 论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拓展

26、 事实因果与刑法中的结果归责

27、 论我国刑法不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及利弊

28、 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

29、 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

30、 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

31、 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

32、 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

33、 论刑事庭审实质化

34、 我国网络信息的政府治理机制研究

35、 行贿犯罪执法困局及其对策

36、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

37、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

38、 指导性案例法源地位再反思

39、 行为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

4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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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写出一篇优秀的 毕业 论文,少不了论文拥有一个新颖的题目,论文题目足够有吸引力能够顺利答辩评审老师。那么关于法学相关专业的论文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2021法学相关专业的论文题目与选题方向,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刑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1、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

2、论中国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

3、中立的帮助行为

4、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体系与完善思路

5、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6、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7、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检讨与完善

8、论《刑法》第383条之修正

9、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10、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11、刑事立法:在目的和手段之间

12、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3、也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

14、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

1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制裁思路

16、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以律师为视角的评判

17、《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控制策略视野评判

18、从业禁止制度的定位与资格限制、剥夺制度的体系化

19、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化评析

20、刑法中“致人死亡”的类型化研究

21、论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的判断

22、旅游型海岛的犯罪现象:鼓浪屿案例研究

23、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24、共谋射程理论与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

25、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

26、违法相对性理论的崩溃

27、论共犯关系脱离的具体认定与法律责任

28、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

29、自首与立功竞合时该如何认定问题研究

3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性质与界限

31、外来人口、户籍制度与刑事犯罪

32、犯罪竞合中的法益同一性判断

33、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34、刑法总则的修改与检讨

35、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研究

36、义务犯理论的 反思 与批判

37、结果的推迟发生与既遂结论的质疑

38、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理念检视与路径转换

39、克服正当防卫判断中的“道德洁癖”

40、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理论流变与研究进路

41、行贿受贿惩治模式的博弈分析与实践检验

42、论我国想象竞合的规则及其限制

43、客观归责论再批判与我国刑法过失论的完善

44、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

45、刑法职业禁止令的性质及司法适用探析

46、传统与现代:死刑改革与公众“人道”观念的转变

47、新刑法工具主义批判与矫正

48、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路径选择及评析

49、论间接结果及其扩张刑罚功能之限制

50、立法论视角下嫖宿幼女罪废除之分析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1、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2、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

3、法治社会建设论纲

4、“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

5、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

7、软法研究的多维思考

8、地 方法 治建设及其评估机制探析

9、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

10、论法律视域下社会公权力的内涵、构成及价值

11、法教义学的应用

12、论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

13、“善治”视野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

14、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15、全面推进法制改革,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法学解读

16、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论纲

17、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18、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

19、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理论问题

20、论协商民主在宪法体制与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21、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

22、共和国法治认识的逻辑展开

23、我国上位法与下位法内容相关性实证分析

24、媒体负面报道、诉讼风险与审计费用

25、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法民关系”

26、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

27、社科法学及其功用

28、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

29、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

30、“失败者正义”原则与弱者权益保护

31、逻辑与修辞:一对法学研究范式的中西考察

32、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33、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

34、建构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

35、全球化时代比较法的优势与缺陷

36、“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与出路

37、论社会权的经济发展价值

38、法治精神的属性、内涵与弘扬

39、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

40、法学研究及其 思维方式 的思想变革

41、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

42、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考

43、立法与改革:以法律修改为重心的考察

44、法律 教育 的起源:兼议对当下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启示

45、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反思现代社会中程序与法治的关系

46、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

47、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

48、中国法治评估进路之选择

4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纲领--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认知与解读

50、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

电子商务法论文题目

1、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专题研讨--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

2、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3、 电子商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4、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

5、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制研究

6、 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7、 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

8、 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设想

9、 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

10、 借鉴美国立法 经验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11、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构建

12、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

13、 假货治理在电商时代遭遇的法律困境及其应对

14、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接轨与中国特色

15、 出口导向下跨境电商的法律风险防范

16、 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警告的规制

17、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

18、 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法律体系及监管问题研究

19、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法的互动关系研究

20、 电子商务平台性质与法律责任

21、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机制的构建

22、 浅议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

23、 电子商务法律救助体系构建研究

24、 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25、 浅析网络消费者权益之法律保护

26、 论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法律的冲突与协调

27、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

28、 中国电子商务纠纷在线治理研究

29、 消费者网购现状与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

30、 中国电子商务信用法律体系的完善

31、 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及规范化建议

32、 电子商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33、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3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护

35、 网络购物维权的困境及法律救济

36、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评析

37、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构建及应对方略

38、 GATS中的电子商务法律规则研究

39、 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探究

40、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分析

41、 法律视角下电子商务退货运费险费率问题

42、 浅析电子商务领域犯罪及其对策研究

43、 电子商务中信用炒作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4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45、 法律视野中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

46、 中国电子商务法治时代来临

47、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48、 现行电子商务法规机制研究

49、 大学生网购纠纷及对策研究--以在杭高校为例

50、 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问题

51、 浅析电子商务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52、 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53、 法律视角下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54、 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的法理分析

55、 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

56、 国际经贸电子商务对中医药贸易实务的影响及相关问题研究

57、 论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路径

58、 C2C交易模式下的物流法律纠纷

59、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机制分析

60、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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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事务专业论文格式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模板

导语: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模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摘要: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本着强制性、广覆盖性和公益性的原则,我国自2006年7月1日以来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相配套的措施没有到位,致使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交强险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提出了完善交强险的相应对策。

论文关键词: 交强险,问题,对策

一、前言

2006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其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从而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可见,交强险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障的一个特殊险种。作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其人道主义立场和保护交通事故弱势参与者利益的制度价值不容怀疑。交强险实施两年以来,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但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笔者通过实习,认识到保险人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因交通事故纠纷引起的民事、刑事关系中。本文结合实习中看到的关于交强险纠纷的案例,首先分析了我国交强险实施中的问题,然后给出了完善交强险的建议。

二、交强险制度实施结果证明一盈四亏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会对相关主体产生极大的影响,经过2年多的实施,仅仅有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中的受益,而交强险的实施却无法在其它主体上产生同样的效果。甚至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未受益。

(一)受害人问题总结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每一事故责任限额制,死亡伤残的责任限额低,并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对每一限额分项,进一步降低了受害人的保障程度。由于交强险针对的是每一起交通事故,而不是事故中的每一个受害人,在多人多车的交通事故中,所有受害人在责任限额中分摊,使得受害人的保障程度进一步降低。我国交强险的制度设计是其不足部分由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为补充,但是很多的因车主或汽车驾驶人,一方面因为缺乏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业三者险,使得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问题总结

被保险人普遍反映相对于交强险提供的保障,交强险的保费过高,即车主或驾驶人承担了较高保费,而得到了低保障,被保险人的风险并没有全部转移。从交强险的实施情况看,目前交强险限额低引发的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受害人的实际索赔额与交强险限额的差额由谁负担?高收入者自身有经济赔偿能力、风险意识较高,一般通过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而低收入者,如摩托车,二手车所有者,他们自身经济赔偿能力低,更需要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但因为自身风险意识不高加上承担不起高保费,使得这些人中买商业三者险的比例并不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可能得不到赔偿。

(三)保险监管机构的问题总结

《交强险条例》确定了交强险费率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和交强险业务的独立核算模式,保监会主要对这两方面实施监管。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支付代理人的交强险的手续费不超过4%,但因保险公司左手做交强险右手做商业车险使得保监会难于分清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这就决定了保险监管部门需要投入极大的精力监管费率的厘定,监督交强险业务经营成本和利益是否与其他保险业务混同。保监会疲于监管但效果不佳。

(四)保险公司的问题总结

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经营中获益。如保险公司可以获得现金流,保证资金链的平稳运转,可以吸引投保交强险的客户继续在自己的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或其它车险,扩大市场份额,并借以盈利。但是不盈不亏原则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积极性不高,没有动力去创新。经营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计算机系统更新,财务方面单独核算等,要投入大量成本。同时各保险公司还面临经营交强险的法律环境恶劣,保险责任被法院随意扩大,保险公司经营三者险的风险加大等问题。

(五)法院的问题总结

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交强险诉讼案件多,判决执行难。法院大多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减少保险公司的豁免权,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都将诉讼费用,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误工费等间接费用,受害人伤残鉴定费等也判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四种垫付情形,但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判由保险人承担的。而保险人根据《交强险条例》并不想承担上述费用,一方面使得法院的判决执行难,另一方面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不满。受车主赔偿能力限制,很多时候由于加害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或者加害人在受到刑罚时不愿进行经济赔偿使得受害人的损害得不到补偿,不利于社会安定,也不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三、完善交强险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受害人范围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乘客的伤害排除在外。理论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专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维护而设立的,其着眼点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取得及时有效的补偿, 在法院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车上乘客或正在上车或下车的人视为第三者。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受害人的范围扩大至含有本车上的乘客,这能更好的转嫁车主或驾驶员的风险,提高他们的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保障。

(二)提高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大幅度提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可以实现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最充分的救济,符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也符合当下以人为本的国家政策和法制理念。虽然我国交强险把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至12万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额在40万左右,加上医疗费用也飞速增涨,我国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而且我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实行分项原则,死亡限额为11万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降低了保障程度,而且责任限额是对每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赔偿限额,若事故中涉及多个受害人则各受害人要对本来就低的限额分摊,使得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更低,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提高人身伤害赔偿限额,或者考虑取消分项限额制度,改变目前交强险在多车事故、多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障不足的局面。

(三)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索赔权

目前,除英国外,各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已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我国交强险应借鉴国外交强险做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从而可以简化法律关系,节省诉讼成本,强化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如果受害人不得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仅向被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被保险人赔偿后,再向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求偿辗转费时,经常遭到被保险人的故意推托,特别是被保险人被判刑服刑时,即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再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极为不利,不利于实现交强险的初衷。在交通事故人身索赔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大都是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可见法院认可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索赔权,为了避免保险人的不满,益在交强险条例中直接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享有直接索赔权。

(四)实行费率厘定自由化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实践表明它仅不能降低交强险费率,反而使保险费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对投保人意味着保险费的提高(如果考虑到保险责任的减少,则保险费将显得更高),对受害人(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着交强险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对保险公司意味着没有利润可以分配,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意味着疲于监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强险不盈不亏的费率厘定模式。笔者建议可以引入英国交强险费率厘定的自由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使交强险费率合理化。竞争性的交强险费率不仅可以降低费率减轻投保人负担,而且因为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降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程度,保险公司也可以获得合理的经营利润,同时保险监管机构也会避免疲于监管交强险的行为。

(五)完善相关法律,保证交强险的顺利实施

由于法律适用性的不明确、各方利益出发点的不同以及对条款理解的差异等,交强险的实施过程中面临许多争议。如保险公司认为该赔法院却判决不赔的;公司认为该拒赔,法院判决赔付的;一审判赔或不赔,二审改判的;不同法院对同类情况作出不同判决的(鉴定费与出租车的份儿钱等各法院存在较大差异);法院超限额判赔的(不顾交强险限额分项和针对的是每一事故)等等。各法院判决的不统一对于保险人和事故当事人来说都是极其不合理的。有的判决中法院认为道交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交强险条例,且现行法律并未对两者的适用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优先适用道交法。但笔者认为交强险条例和条款的出台晚于道交法,是对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且其规定也更全面、更细化、更专业。因此,我国亟待出台相关法律,完善交强险的法律,明确道交法与交强险条例的适用规则。对于交强险条款中一些界定模糊的问题(垫付与追偿情形是否适用),保险业应尽力和司法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的见解,以维护交强险执行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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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目的与要求 认真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步、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学质量的全面检验。详言之,在教师指导下,使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法学中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研究,并能明确、恰当、充分地表述研究的成果,开始学习、初步掌握分析和解决某一专门学术问题的方法,锻炼撰写论文以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写论文,就是要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掌握了方法,将来写什么都可以。 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有三个方面:(1)从理论探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清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2)论文要能反映出学生的理论水平与业务水平和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见解,材料要充实,坚决反对大段摘抄、整篇抄袭、请人代写等不良现象。(3)论文要能系统地阐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所包括的主要问题,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确、文理通顺、逻辑严谨、结论合理,符合学术规范,体现学术思想。二、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和论证角度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如法律专业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门课程。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虽然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 其次,选择具体的论文题目。应该是本学科中带有基本性质的某个重要问题的某一重要侧面或某一当前疑难的焦点,解决了这一点,有推动全局的重要意义。大题目容易写得很肤浅,没有价值,小题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三、法学毕业论文的准备工作(一)搜集材料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够就写不出好文章。读的书看的论文很少,知识贫乏,是没法写论文和提出新的见解来的。 如何搜集资料?可以围绕论文的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去图书馆、书店,查找有关的专著、论文集、主要法学期刊以及最近几年的统编教材,也可以在网上搜索、查找法学论文。搜集材料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思考钻研、形成论点的过程。(二)提炼材料,确定论证的主题和方法在提炼材料的过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同意别人的论点,但自已有独特的感受,可从新的角度补充新的理由,丰富别人的论点。二是不同意别人的见解,可以展开争论,但必须注意忠实地引用原文,说明自己的理由。三是受了别人的启发,在别人见解的基础上产生新见解,或者别人没有讲到,自已有见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创见。 论文的主题,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灵魂。法学论文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基本观点。主题应力求做到以下五点: 一要正确,符合法理和客观规律。 二要新颖,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人云亦云。 三要直白,不要隐讳。法学论文的主题越直白明确越好,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让读者云山雾罩,看后不知道说的是什么。 四是主题要贯彻始终,在文章中不能改变,应围绕中心和基本观点去写。 五是主题要简明,理论要深厚。 论证方法是说明主题的基本方法。一般来说,法学毕业论文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即确立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和适用性。有时,也适当运用驳论的方法,如针对某个问题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对它们进行评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从具体的论述方法来看,一般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三)拟写法学毕业论文提纲 拟写提纲的主要好处是帮助自己从全局着眼,构建论文的基本骨架,明确层次和重点,简明具体,一目了然。论文定稿后,修正或保留的提纲就变成了目录。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把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而不是毫无层次、毫无逻辑联系地罗列和堆砌在一起。四、法学毕业论文的初稿(一)运用逻辑思维 写学术论文,逻辑上有两种科学方法,一个是演绎,一个是归纳。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个别);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个别)到一般。依靠逻辑思维所产生的分析能力,对他人的观点作出补充、发挥、纠正、批驳,就自然会形成自已的新观点,写出自己的毕业论文,就不会只是停留于抄录他人现成的观点和材料。(二)主题突出,论点鲜明 (三)结构严谨,层次分明 (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五)文字表述清楚准确、简练流畅五、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和规范要求(一)法学毕业论文格式 打印使用B5纸,便于存档,装订线在左面。论文打印一般用宋体。文章题目用3号黑体,题名应简明、具体、恰当,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内容,一般不超过20个字。正文内标题末不用标点符号。 一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小3黑体。 二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4号黑体。 三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和小4黑体。 四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不用黑体。 正文用小4号宋体。这样,文章就眉清目透,井井有条。 当然,这种分题也不是绝对的,要结合实际,该怎样分,就怎样分,但要遵循分题的规则。此外,分成几级题目也是可以变通的,例如不用 “1、2、3……”,改用“一是、二是、三是”或“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也是可以的,但是,无论用什么,都要层次清楚。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为:封面;题目;摘要;关键词;目录;引言;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 封面的作用在于使别人知道这是一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是指摘录下来的要点,主要是表述本文的主要观点,一般为100—200字。摘要的写作方法,我认为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一两句话简要概括论题的意义,二是将 毕业论文论文几部分内容表述为阐述论文观点的一段话。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一般应选3—8个。(二)法学毕业论文注释 现代学术视注释为学术规范与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术论著和文章中,注释不是装饰品,它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引用他人成说,注示出处,既表示相关论说非作者独造,并对他人成果给予应有之尊重,又可为读者提供该领域的文献信息,以便利后来之研究。 二是反映了作者观点与其他学者观点的联系与区别,或者是对作者自己观点的进一步说明,因而,也是正文不可缺少的补充部分。三是大量的引文意味着作者的研究的确是在前人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及所积累的资料基础上进行的,不是凭空捏造的。 注释要写得规范。最规范的,就是《法学研究》的注释方法:分为著作类、论文类、文集类、译作类、报纸类、古籍类、辞书类、港台著作、外文类等九个类别,并有注释例;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等等。详细的内容请看《法学研究》上的注释体例和文章的注释方法。 为提高刊物质量和文献信息计量、评价与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术成果在网络化、数字化条件下的交流与传播,教育部2000年1月颁发了《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其中注释主要用于以文章篇名、作者等及文内某一特定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说明,注释序号用带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参考文献置于文本,采用顺序编码制,在引文处按引用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并列举了其格式,详情请看《河北大学学报》(社科版)或其它中文社科学术期刊。 写法学毕业论文,上述两种注释方法,可选择一种使用,但不能交叉使用。六、法学毕业论文的修改定稿、答辩初稿完成以后,应再三修改,审查是否符合要求。大到问题是否提得鲜明中肯,论点和论据有无说服力,结构层次是否严密合理,小至文字的修饰加工,有无废话,语言表述是否简洁准确,通顺流畅,符号使用是否恰当,等等。自己修改后,再交给指导教师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为了使毕业论文能真实地反映学生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建立论文答辩制度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措施。答辩是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毕业论文的全面检查。答辩首先由学生本人简要介绍论文的写作目的和思路、主要观点、创新之处,然后由答辩委员会向答辩人提问,让作者略作准备做出回答,从而进一步考查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是否有深广的知识基础,创造性的见解和充分扎实的理由。答辩提出的问题,不管作者当场是否能作出完善的回答,都是对于作者一次很好的帮助和指导。

要求:概括地、不加注释地摘录本论文的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或简洁的介绍本论文阐述的主要内容及取得的进展。...书眉排式"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或"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设计"用5号字居左排,论文题目或设计题目用5号字居右排;书...http://

关于法律论文的题目有哪些

要想写出一篇优秀的 毕业 论文,少不了论文拥有一个新颖的题目,论文题目足够有吸引力能够顺利答辩评审老师。那么关于法学相关专业的论文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2021法学相关专业的论文题目与选题方向,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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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

56、 国际经贸电子商务对中医药贸易实务的影响及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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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用论行政事实行为论《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意义与完善路径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论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当场击毙"正当化研究我国偷渡犯罪刑法立法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立法研究论刑法中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论刑法在反恐中的作用与局限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研究人体器官犯罪研究我国宪法指导下的刑法理念研究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思考邪教组织的传播与治理浅析网络赌博的现状与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研究故意杀人罪在中国的死刑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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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如下:

1、法制在我心中。

2、法律让我茁壮成长。

3、人人遵守交通法。

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5、情大?法大?

6、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大学生。

7、法制伴我行。

8、知法、懂法、守法。

9、那些年,我们一起打过的官司。

10、法制教育让我成长。

征文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ēng wén,指某个办事部门为了某个活动公开向社会征集有关的文章。该类文章没有题目、题材、格式的限定,与作文大体上一样,但更好写,因为局限少了很多。可以根据举办方的活动写些相关文章。征文启事的写作,关键是要做到内容清楚。

征文简介

征文一般是某个活动、作文比赛等需要,作者将稿件递给征文活动主办者后,作者的作品就可以参与比赛,但是著作权的一部分也相应给了征文活动主办方。

1、引证成文。

2、验证文才。

3、向人征求诗文。

4、今指报刊、杂志等为某一主题而公开征集诗文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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