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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系毕业论文范文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4-07-07 03:30:34

中文系毕业论文范文完整版

汉语言文学领域和信息化的结合,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培养全能型汉语言人才的重要途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汉语言文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汉语言文学教学中审美 教育 渗透

摘要:汉语言文学是中华民族的伟大瑰宝,可以有效地提升学生的个人人文修养和自我审美意识。在汉语言文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结合学生的实际学习能力和审美能力,将审美教育完美地融入汉语言文学的教学中。本文主要以审美教育为前提,详细地从四个方面来阐述了审美教育在汉语言文学教学中的有效开展和完美渗透,旨在更好的指导学生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关键词:审美教育;汉语言文学教学;渗透性

汉语言文学是高校课程中的重要科目之一,更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将审美教育融入汉语言文学教学活动当中,使学生能通过文学作品来提升一定的审美能力,从而感受中华 文化 的博大精深。

一、挖掘文本中的审美因素,培养学生的审美意识

汉语言文字本身就是一种美,而文学作品也带有自身的审美因素,它们是各个作家智慧与审美的结晶。在汉语言文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充分地去利用这一点,不能完全的进行“照本宣科”,教师要注意挖掘汉语言文学教学中的具体的内容和字眼,组织学生体会其中的内涵和延伸意义,观察作品中所使用的文学表现形式以及文学作品内在的结构,从而去挖掘作品中的审美因素,以此来吸引学生自主地去发现作品的美,从而情不自禁地产生审美意识,在这日积月累的过程中来提升自己的审美的能力。比如,在古代文学《唐诗三百首全卷》中李白的《行路难》中,诗人用“冰塞川”、“雪满山”来象征人生道路上的艰难险阻,大有比兴的意蕴。试想,一个怀有伟大政治抱负的人物,在受诏入京、有幸接近皇帝的时候,却不能任用,被“赐金还山”,变相撵出了长安,这不正是遇到了冰塞黄河、雪拥太行吗?后“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这句话,诗人更是借助云帆、长风以及沧海这样的意象,来描述出了诗人美好的愿景,忽隐忽现的云帆正在他心中的憧憬。教师就是要注意挖掘教学内容中的小细节,来培养学生的审美意识。

二、注重教学中的方式革新,激发学生的审美兴趣

若要在汉语言文学的教学活动中不动声色地渗透审美教育,首先教师要对汉语言文学教学的方式进行一定的创新;同时还要结合学生个人的认知水平和身心发展来展开教学,让学生自主参与到其中。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可以增加一些互动的环节,从而来调动学生的参与热情。我们的教学要把重心由听讲放到理解上,在课堂上可以随机安排学生进行部分作品初理解的分享与交流。只有在汉语言文学的教学过程中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才可以在潜移默化的影响中激发学生的审美兴趣。例如,在汉语言文学教学活动当中,可以通过将名人 故事 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等教学方式来融入汉语言文学教学活动中。像讲到新月派的现代格律诗的时候,谈到了《徐志摩诗集》,学生可能因为之前了解他因接受过西方的教育,擅长写一些浪漫的诗文,如《再别康桥》。但是理解还是浅层次的,那么我将徐志摩的一生在不同的时期遇到的不同女人而写作风格的不同变化一一呈现开来,徐志摩与张幼仪、林徽因、凌淑华、陆小曼四个女人之间的 爱情故事 以及作品的不同特征讲,学生听的也入迷,自然也会激发去自主阅读更多的格律诗歌。

三、利用作品内的作者情感,锻炼学生的审美鉴赏

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文学,也因为不同的作家给我们文学的世界带来了不一样的审美景观。汉语言文学中很多作品中所描述的场景或意境,无一例外都是作者真实的生活经历或者内心写照,带有着强烈的时代感。因此,教师在进行汉语言文学教学的过程中,不仅仅是解读作家的文学作品,而是要解读作家本身的情感。通过作品帮助学生走到作者所描述的意境中,去感受作者当时在写作时的某种情感。要体验到作者所要表达的文学内涵和深刻情感,就靠教师对于学生审美鉴赏的锻炼了,以此方可追求更深层次的美。比如,在1980年的中国文学就是倾向于对于历史的沉思,以至于整个时代的主旋律为审美中的沉思。通过作家创作的角度看出,历史的沉思以及政治的拨乱反正也正是赋予文学创作的心灵呼唤。像卢新华的《伤痕》,高晓声的《陈奂生上城》、柯云路的《新星》、张宇的《疼痛与抚摸》等,在这些作品当中,作家的感情是充分流露出来的。正是由于对人生解放的追求,以及对直面人生的审美沉思,才使得那个年代的作品富有了独特的意味和自身的特点。教师可以教学生从作者的感情入手,来锻炼审美鉴赏。

四、引导学生来自由想象,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

一定的文学作品其实都是作者内心思想感情的物化。很多教师在进行汉语言文学讲课的时候过于重视一些纯粹地理论性知识,忽视了学生的实际生活和自身实践,这样就导致了整个文学课堂的“满堂灌”现象和全班学生的“有口说不出”的尴尬境地。在汉语言文学的教学活动当中,教师一定要借助熟悉的实物或者情境,联系学生的日常生活,避免纯粹的理论呈现,使学生能够对汉语言文学产生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发散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想象能力,提升学生审美能力和观察能力,真正达到审美教育的目的。比如,在曹雪芹《红楼梦》中,其实有很多地方就是通过梦境来表现了主题和人物心理的场景,教师可以引导学生进行大胆的思维拓展,站在作者的角度进行遐想。像中间秦可卿将宝玉安排到自己卧室,然后宝玉就做了梦,梦中与可卿有了儿女之事。让学生通过这个场景来猜想秦可卿这个人物。就有同学说,这个人物应该是有原型的,是曹家实有的一个袅娜纤巧的人,而雪芹可能在少年时代也曾被她所痴迷,长大后通过理性的分析,出来了红楼梦中的可卿。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过:“没有美育的教育就不是教育。”所以,在学习汉语言文学的过程中,教师一定要充分利用文学的优势和特点,对学生进行一定的审美教育,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

参考文献:

[1]徐武生.浅谈语文教学中如何进行审美教育[J].现代语文:教学研究版,201(24)

[2]王尹华.汉语言文学教学与审美教育刍议[J].北方文学,201(52)[3]师会敏.美育视野中的文艺学课程教学改革[J].教育与职业,201(335)

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写作能力培养思考

摘要:写作能力是当今社会判断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一项专业技能以及进行日常学习的一个基本要求。本文将通过几个方面就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写作能力培养 方法 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汉语言文学;写作能力;关键问题

汉语言文学专业面向就业方向比较广泛,涉及教育、传媒、出版、文秘和行政管理等行业,社会需求量也相对较大,而这些岗位对就业人员的重要要求就是具备较强的写作能力,即便是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的今天,写作能力也不能被信息技术所取代,所以,加强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写作能力成为社会发展需求的一个必然趋势。

1注重教学的长效机制,开启写作系列课程

随着科技进步,我们越来越多的学生是在互联网的影响下成长的,而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显得难以适应当下的发展。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写作能力的培养,应该跟上社会发展的节奏,不能仅仅局限于大一对学生写作能力进行远达不到目的的加强培训课程,需要针对汉语言文学专业传统教学模式中仅开一门基础课、并只开一学期,在有限的课时内根本无法达到提高学生写作能力目的的方式作出改变,重新建立更具科学合理性的有效教学方案。注重将课堂的专业知识与课外知识相结合,设置写作系列课程,将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写作训练从大一一直贯穿到大四,形成具有长效机制的写作能力提高教学模式。

培养基础技能。

在大学的第一年,首先要培养学生“会写”的基础,培养学生基本的写作能力。这一阶段主要是讲授基本的写作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广泛阅读优秀作品的好习惯,在长期阅读中积累素材,拓宽自己的视野,加强学生对 文章 的理解和欣赏力。在这个阶段里奠定基本的写作理论,引导学生进行自由的写作训练,题材不限,形成长效训练机制。倡导学生组成兴趣小组,积极对写作技巧进行沟通交流,通过基础训练的积累和点评,奠定良好的写作基础。

进行技能训练。

在大学第二年,对学生的写作技能进行重点培养。教师可以设置专项训练,让学生们在其中对写作要求进行理解和掌握,比如:写作的基本内容包括什么样的文体?涉及怎样的写作风格?内容要以什么样的情绪呈现?接着训练学生对文章的猜想构思能力、应用分析能力、抒发表达能力、素材积累应用能力等。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进一步加强学生对不同文体的写作能力,包括应用文写作、新闻写作、文学创作等。

进行技能提升。

大学的第三年,要对学生进行时间的合理分配进行指导,在这个阶段中有效提升自己身的专业技能。通过前面两年对专业知识的认识和积累,通过拓展来提升自己对文学的鉴赏力。通过多种文体以及不断的写作练习,提升不同文体的写作技能水平,包括诗歌、小说、 散文 、戏剧等文学体裁的写作。要对自身所学到的专业知识进行充分利用,加强评论性文体的写作实践,通过多次的训练,不断提高自身对多种文体的写作能力,从实践中找到写作的技巧。

写作成果验收。

大四时大学的最后阶段,学生要利用好自己所学到的专业知识技能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老师通过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的反馈信息来评定学生是否具备较强的写作应用能力,例如:学生可以通过实习实践,对自身的应用文写作水平进行实战演练,最后以毕业论文的写作来考究学生的写作能力。老师可以推荐一些高素质的学生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在利于学术交流的同时留下有利的参考资料。

2灵活运用有效的教学方式,增加教学趣味性

全国各大高等院校中对汉语言文学专业写作课程所应用的教学方式不具备统一性,比较多样化,但其中大多数的教学方式都能够取得一定的成效。范例教学是多年教学实践得出能够有效提升学生写作能力的 教学方法 之一,那么什么是范例教学呢?就是把教科书中的写作理论与课堂讲授的内容进行有效地融合,让抽象的概念以实际应用的例子具象化。通过将枯燥无味的理论知识变为生动有趣的实际应用来讲授知识的教学方式来活跃课堂的氛围,充分调动学生的课堂积极主动性,扭转学生惯有的消极学习的状态。只有让学生主动进行学习,才能够达到提高课堂效率,提升学生写作能力的目的。例如:在进行基础写作和文学写作的授课时,应当注重将写作课程与其他文学课程进行融合讲解,在写作课程讲授中引入古今中外文学的精华知识,有效地结合文学与写作理论。具有很强规范性的写作中,无论是技能性较强的应用文写作,还是实践性强的学术论文写作,都应从经典的 范文 中提取相应精华和写作理论,在进行相应知识授课前使用适当的例文铺路,让学生对相关写作理论有感性认识,讲解结束后通过范文来印证写作理论,加深学生的理解和认知,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同时让学生写作更规范。

3建立写作评价体系,培养学生写作的积极性

对学生的写作进行客观的评价对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科学客观的评价不仅能够帮助教师得出写作教学过程中效果和问题的精确反馈,对今后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做出正确的判断,还能够让学生对自身的写作水平进行一定的了解,认识自己在写作中的优点和缺点,能够通过与老师的交流思考写作改进的方法,激发学生对写作的热情,在评价收到的信息中不断地完善自己。因此,科学客观的写作评价体系的设立是非常有必要的。写作课程也分多种,并且各有不同,那么对他们之间的评价也应当是存在差异的。写作评价体系设立完成后,要求教师和学生都按照相应标准对写作进行客观的评价,可以让学生进行 自我评价 ,分小组进行互相评价,以及教师综合评价。对评价的结果进行公布和点评讲解,对学生差异个体进行尽量全面的 写作指导 ,整体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让学生能够在点评和指导中对自身进行改进。

4结束语

总之,为了让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中,就要采取有利的方法来提高学生专业的基本技能,培养国家需要的人才,使学生具备较强的写作能力不仅能为学生就业铺就顺畅的道路,也能够提升学生自身的素养。

参考文献

[1]王林.基于系统论的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写作能力培养[J].唐山学院学报;2012(4):97-99.

[2]徐渊.强化写作能力培养汉语言文学专业创新人才[J].学理论;2011(10):226-227.

[3]黄悠纯.汉语言文学专业写作能力延续性训练的探索与改革[J].湘南学院学报;2011(6).

汉语言文学教学优化策略

【摘要】新媒体时代背景下,汉语言文学教学既有发展机遇也存在发展困境。优化新媒体背景下汉语言教学发展的策略是:规范汉语言教学方式,引导学生正确看待网络流行语;基于网络平台提升学生对汉语言文学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多元性和多样化的合作式教育方式。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汉语言文学教学;发展困境;优化策略

汉语言作为人们交流、互动的重要载体,如今其发展已逐渐呈现 出国 际化的趋势。网络时代的到来,新媒体的出现,汉语言文学的教育体系,大学生文学素养的提升均具有了新的特色。本文就新时期汉语言文学的发展问题展开了研究与讨论。

一、新时期网络环境下汉语言文学发展的困境

1、网络流行语的冲击

网络流行语是在新媒体时代,网络日益普及的情况下,人们在日常工作、学习的基础上,在通过网络交流过程中逐渐形成并流行的语言。其主要在汉语言词汇的基础上,通过语法结构、用语习惯等的改变,从而形成了幽默诙谐的网络流行语。一方面,网络流行语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于汉语言的一种创新,将部分汉语言赋予了个性化的特点。能够更加形象生动的反映生活中、社会上的部分现象与问题。比如网络流行语“喜大普奔”,其是喜闻乐见、大快人心、普天同庆、奔走相告四个 成语 的缩略形式,体现了一种愉悦、激动的心情。网络流行语的传播具有新的特点,其表现出了跨越时空、数字化、网路化的特点。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们习惯于通过微信、QQ、微博等现代多媒体网络平台交流与互动,网络语言的出现使人们之间交流更加多样化与富有活力。[1]另一方面,网络语言的出现对于汉语言文学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与不利因素。因为网络语言的形成有时往往与严格的汉语言语法结构、造词规律有不符合之处,未遵循正确的汉语言用语规范。对于汉语言文学的发展具有消极的作用,尤其对于正处于学习、贮备知识的青少年而言,会对其使用正确汉语言的习惯产生一定的误导,在一定程度上更不利于 传统文化 的弘扬与发展。[2]

2、受众地位和作用的变化

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与以往相比较而言,使得受众地位和作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实践中,人们在交流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依赖于电子传媒载体,随着网络流行语的形成,人们使用汉语言的方式与习惯体现出更加随意的特点。在多媒体的影响下,部分人往往出现了提笔忘字的现象,传统博大精深的书法艺术与汉字魅力逐渐被人们忽视。长此以往,会影响到汉语言文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多媒体的出现,人们的在网络上发言的权利与用语方式受到很小的限度与制约,同时更多的年轻人已成为了主要的力量,汉语言受众地位与作用的变化,不利于正确汉语言 思维方式 与规范的形成,对于优秀汉语言人才的培养产生不利影响。

3、汉语言文学教学知识脱离现实生活

在新时期的今天,传统的汉语言文学教学方式已不能适应新的教学环境与内容。传统的汉语言文学教学方式仍然体现出了只重视理论知识、课本知识,缺乏课堂互动与实践性不强等特点。新媒体时代,大学生的阅读习惯与汉语言思维习惯由于受到多媒体的影响,都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与改变。在网络时代的今天,在汉语言文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注重汉语言与新媒体之间的融合,加强课堂上教师与学生互动的效果,注重新时期大学生正确汉语言文学思维方式与习惯的形成与培养。同时,培养学生系统理论知识的同时,注重分问题、解决问题实践能力的培养,将汉语言文学的教学与现实生活紧密结合。

二、汉语言文学传播在网络平台资源中的特征

1、运用网络教学资源的多样性和便捷性

在知识经济的今天,新媒体迅速发展,对于汉语言文学的教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首先,汉语言文学的教师要与时俱进,善于利用、搜集、整合有利于教学的各种网络资源,是汉语言文学的教学课堂更加的生动化与形象化。在课堂上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图片、数据等多种题材展现、分析汉语言文学所涉及到的各种人物特点、故事背景等,充分实现网络资源的优化与共享。同时,教师可以提出网络中比较 热点 的问题,从传统文化的角度,引导学生组成各小组展开讨论,交流。老师对于大家的观点进行点评与评析,加以科学的引导。是思想火花的碰撞,有利于大学生思维方式的培养,口语表达能力、思辨能力的锻炼与提高。

2、网络教学资源的可塑性

目前,我们可以通过网络上的教学资源,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来进行编排,这样就可以打破一定的结构顺序进行整合。换种角度看,就是可以作为一个汉语言文学知识的数据库而存在。如,我们可以加强汉语言文学口语知识的练习,将诸多名家口语集锦放在专门的地方,通过网络平台将自身所需的资料进行整合,最后才能更好地变成自身的知识库。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在汉语言文学课堂上进行相关的练习解读。[3]

三、优化新媒体环境下汉语言文学发展的具体策略

1、规范汉语言教学方式,引导学生正确看待网络流行语新媒体时代,面临网络流行语对于汉语言文学发展的影响。汉语言文学的教学应当规范教学方式,对于大学生普遍使用网络流行语的现象予以积极正确的引导。网络流行语的形成与发展呈现出良莠不齐的现象,符合汉语言规范、能够形象反映社会现象的网络流行语是对于汉语言的发展与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借鉴与学习,丰富日常用语。然后对于那些不符合汉语言规范、不文明的网络流行语应当坚决的杜绝,引导学生树立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意识,加强传统优秀文化的学习与弘扬。[4]

2、基于网络平台提升学生对汉语言文学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现阶段要想更好地促进汉语言文学专业的稳健发展,我们就必须要紧密依靠网络平台,打造现代化的汉语言文学。而且,汉语言文学教学模式的变化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当务之急,便是如何来促进多媒体 网络技术 为汉语言文学发展奠定基础,如何来促进学生知识的建构,这些方面都是显得越来越重要。

3、建立多元性和多样化的合作式教育方式

在传统的汉语言文学教学过程中,一般都是采用老师为主导,同时进行单方面的知识传播,这样对这门应用型很强的学科是非常不利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汉语言文学的发展。为此,只有在网络环境开放的情况下,逐步建立一个多元性和多样化的合作式教育,学生才可以通过网上将自身所遇到的问题反馈给老师,并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学习。网络时代新媒体的出现与发展,对于汉语言文学的发展提出了一定挑战。本文对于网络时代汉语言发展困境、特点的研究与讨论,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新时期汉语言文学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汉语言文学教师与学生的共同努力,首先教师要与时俱进,接受新事物并对新事物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认识、对待网络流行语、丰富汉语言文学知识。学生无论是在日常的学习过程中,还是生活用语中都应注重汉语言的规范性与规律性。

【参考文献】

[1]黄践.论汉语言文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J].吉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3)60-64.

[2]吴玉成.对目前党校汉语言教学培训中存在问题分析[J].考试周刊,2014(53)30-49.

[3]汤玫英.网络语言创新的动因及其不当取向.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0(04).

[4]高岭,土宁宁,马骏鹰.《汉语言文学专业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研究》课题研究 报告 [J].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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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专业学生需要具备的基本素养之一就是拥有审美能力,尤其是体现学生人文素养的文学审美。汉语言文学专业具有社会行业需求稳定、技术实力雄厚、就业范围广泛的特点,所以一直以来其都是高校中一个重要的基础专业。

汉语言文学毕业论文范文一: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创新能力提高策略

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各行各业对创新型人才都有非常大的需求。

但当前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仍缺少一定的创新能力,需要对其创新能力进行培养。

因此,需要对当前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在创新方面的问题进行改正,从而提升其创新能力。

1当前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基本现状

当前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基本状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第一,教学内容缺乏时代性。

当前一些大学不能根据时代发展变化,及时对教材进行调整,致使教学内容老套;第二,缺乏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意识。

当前一些大学教师仍是上完课就走,缺乏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不利于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2增强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创新能力的意义

增强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汉语言文学的利用与开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汉语言文学专业具有较为悠久的历史,但随着时间的推进,汉语言文学专业在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式等方面,都呈现出一定的问题,需要对其进行调整和改进。

提高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无异于为汉语言文学的发展添加了生机,给汉语言的利用与开发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第二,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

学生在养成创新意识以后,会有增强其实践的动力,进而在此过程中,使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得到锻炼。

3提高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创新能力的措施

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创新能力的提高,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对教学内容的丰富与完善,对教学环节的改进,以及增强学生创新意识,关注学生的感受三个方面着手,只有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养成了自主创新的意识,才能有效推动学生的实际行动,使其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

完善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教学内容

汉语言专业学生需要具备的基本素养之一就是拥有审美能力,尤其是体现学生人文素养的文学审美。

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审美能力,不仅关系到其对专业知识学习的敏感度,对其未来的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高级文秘需要具备的特质之一就有审美能力,因此加强对学生审美能力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

而在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专业课中,文学理论课是培养学生审美能力的主要课程之一,对于学生对于文学作品的鉴赏能力和创造能力具有重要影响。

这就要求教师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根据班级学生的兴趣爱好,选择恰当的`文学作品对作品中的语言运用、技巧的使用等进行鉴赏分析,进而增强学生的审美能力。

此外,教师还可以通过在班级组建讨论小组等形式,增强学生对该方面内容的兴趣,促使学生有意识的增强自身的审美能力。

丰富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教学环节

助理、教师等是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将来主要从事的职位,这就要求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然而在实际的汉语言文学教学中,对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却缺乏一定的重视,因此要求对其进行一定的改革创新,强化对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能力的培养,使其能够得到一定的重视,促使其具备工作中应具备的能力。

例如,现代汉语教师在上课时,不要仅仅局限在教材之上,而是应该在立足教材的基础上,超越教材。

由于大学中通常都会有来自于全国各地的学生,因此在发音上也会存在差异。

教师就可以利用这种情况,在将中国七大方言时,分别选取代表,让学生自己体会感受,各地方语言的不同,从而加深学生对该知识点的理解。

或者教师可以在班级组织一次作文比赛,针对学生中的病句等问题进行讲解,从而帮助学生增强对学生语言交际等能力的培养。

关注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感受

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需要较高的写作能力,写作能力不仅是学生专业能力的体现,更是对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反映。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的专业素养,从其写作水平就可以体现。

因此,学校在培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写作方面的力度一定要加强,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第一,提升学生的理论修养。

在培养学生的理论修养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丰富学生的阅读量等方式,增强学生的思想深度与高度,使其在阅读分析以后,理解文章的内涵;第二,加强学生的用词的准确度。

当前很多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存在词汇量贫乏,并且不能正确使用使用的现象,教师应该根据学生的这种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训练,从而改善当前这种状况,

使学生在写作时可以做到用词精准简洁;第三,加强对学生语法的掌握。

当前很多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语法的过程中,仍不能有效的掌握其中的使用方法,需要教师根据班级学生对语法掌握的实际状况,采取有效地措施与方法,

加强对语法的学习,从而使学生在进行写作的过程中,能够灵活使用语句,降低出错率,进而增强学生的写作水平,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

综上所述,汉语言文学专业是各大高校都有的专业,其在高校中所占的比重也是不容小觑的。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汉语言文学专业在教学中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需要不断对其进行改进。

为此,各大高校应该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对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教学进行调整,通过对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的改变,增强学生的创新的能力,使其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为国家发展做出贡献。

汉语言文学毕业论文范文二:汉语言文学中语言的使用与意境

汉语言文学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文化沉淀,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精髓的传承载体,汉语言文学凭借自身独特魅力,逐渐受到广泛认可。

汉语言文学作品博大精深,其语言的使用与意境的揣摩是一个十分复杂、微妙的过程。

有鉴于此,加强汉语言文学中语言的应用于意境分析,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1]。

一、汉语言文学专业语言使用与意境分析的特点

事实上,汉语言文学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中所涉及的内容范围较广,无论是字词句亦或是语法修辞,均具有深入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值得一提的是,不同内容的文学作品,其语言使用与意境分析的特点也会有所区别,只有在全面了解其特点后,才能对其语言的使用与意境分析了若指掌,进而深入地体会到汉语言文学中蕴藏的内涵。

(一)汉语言文学的目的性特点

汉语言文学的学习旨在强化学生沟通技巧,并对经典文学作品有更深层次的解读,能够站在更加专业的角度对文学作品进行欣赏,从而促进汉语言文学的弘扬与发展。

在开展教学活动时,学生往往能够通过对汉语言文学语言应用技巧的练习,促进自身语言把握与分析能力的提升。

(二)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主体特性

就现阶段情况来看,参与汉语言文学学习的学生通常为文科生,这部分学生均对汉语言文学抱有极大兴趣。

在各高校中,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开展,重点针对文科专业的学生,对理科生并无硬性要求。

由此看来,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习主体,完全是可以确定的。

文科生在学习过程中,探析汉语言文学蕴藏的内涵其实是比较得心应手的,这是由于他们本身具有良好的文科基础,对字词句以及语法修辞等方面的推敲具有显著优势。

(三)汉语言文学专业具备的交际性

作为人类用于沟通交流的主要工具,随着交流经验的积累,人们的思维、思想等均将发生巨大改变。

与此同时,人们对于某一事物会有不同的看法,并通过语言的沟通与交流,表达情感,将汉语言的魅力传承下去。

如此一来,汉语言文学将会使更多的人受到感染,愿意从不同的途径去发现、探索汉语言文学的内涵与意义,共同促使汉语言文学日益渗透仅社会的方方面面中去。

二、汉语言文学中所呈现出的意境

古诗是我国汉语言文学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作为我国独有的重要文学,其相关课题研究引起了全世界文学爱好者的广泛关注。

古诗之所以能够获得如此广泛的好评,其中最为根本的原因并不是它在韵律上能够朗朗上口,而是在写作手法上,有着千变万化的特点,能使读者营造出清晰、真实的意境,使读者仿佛身临其境,看到作者所看到的情景,倾听作者听到的声音,感受作者在此情此景下的感受,体会作者的内心情感。

(一)意境的起源与作用

在古代,诗人未能使整首歌更具特色,通常会借助各种语言来营造一种气氛,使读者能够浮想联翩,这种气氛便是意境。

据了解,我国诗文主要通过一些诗句或词语来营造意境,作者当下想要表达何种情感,想要透过诗词传达什么样的中心思想,便会使用不同的方法来营造意境。

诗人所营造的意境,多半源于生活,是诗人通过观察与探索,再运用恰当的字词句来加以描述,并通过自己的感悟,使诗歌的整体情感得以升华。

语言运用越精妙,表达的情感便会越真切,读者也会犹如身临其境一般。

(二)意境烘托中心思想

将意境带入诗歌中,不但能够提升整首诗的美感,还能从侧面烘托出作者想要透过这首诗表达的内心情感,使整首诗变得更加鲜活、生动。

我国自古以来,便有以诗言志一说,因此我国许多著名作家均透过书写文章的方式,来刻画自己,表达自身的凌云壮志,如杜甫、礼拜一行人。

他们往往用诗歌书法自己的内心情感,亦或思乡之愁。

亦或怀才不遇,或用诗歌来表达自己的豁达,开辟自己的仕途之路。

一些作品通常会通过意境的描述,使内心情感更为深刻,进而烘托出文章中的中心思想。

(三)意境构建的常见问题

意境的构建在文学作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在构建意境时,学生往往会出现以下两方面问题,分别是“有境无意”和“有意无境”。

有境无意指的是文章中虽然自带意境,且美感度高,但却华而无实,并没有表露出真情实感,文章过于空洞。

有意无境则是指过于抒发自身情感,忽视了对情境的设置。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作者本身经验积累不够,缺乏丰富的实践作支撑。

三、汉语言文学中语言使用与意境分析的作用

(一)有助于培养学生语言文学素养

语言的生命力需要通过合理的使用才能得以充分体现。

良好的语言文学素养,是灵活运用语言的前提,因此汉语言的应用成就了汉语言的使用意境。

通常情况下,汉语言文学的学习,旨在强化沟通技巧,加强学生对相关作品的了解,学会从专业的角度对汉语言文学作品进行分析与鉴赏[2]。

汉语言文学中语言使用与意境分析,能在潜移默化中,帮助学生积累知识,培养语言文学素养,使学生能够加强对汉语言文学应用技巧的掌握能力,进而促进自身语言运用水平的提升。

(二)有助于增强学生文学作品鉴赏能力

人类的沟通与交流离不开预言帝使用。

此外,文学作品的鉴赏与分析,更是积累自身文化底蕴,提升修养的最佳途径。

在学习汉语言文学作品的过程中,不但要对汉语言的使用环境进行分析,还需对汉语言的使用意境进行深入了解。

倘若无法掌握汉语言的使用方法与意境,便很难进行深度阅读,无法充分体会到文学作品中,语言使用赋予作品的生命力[3]。

另一方面,每一部汉语言文学作品,均饱含着作者的思想感情,读者在鉴赏过程中,倘若只能凭借语言的分析,很难去领悟作品中蕴藏的深刻内涵,所以还要懂得去分析语言描绘出的意境,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投入地赏析作品,领悟作品的精妙之处。

(三)有助于提升学文笔书写水平

汉语言文学中语言使用与意境分析,往往能够提升学生对语言的运用能力。

汉语言文学的学习目标,不但涵盖对语言应用于意境的分析,其根本目的,还包括在提升学生语言运用能力的同时,培养学生文笔书写水平[4]。

有鉴于此,我们务必要站在客观的角度上,全面分析汉语言文学在语言使用与意境分析方面的作用,帮助学生在写作过程中,更好地透过文字的描绘与意境的营造,表达自身的思想情感。

四、提高汉语言使用与意境分析能力的有效方法

(一)拓展阅读量

作为学习语言的最佳途径,增加文章阅读量有助于学生快速掌握文章的重心思想。

在阅读量得以拓展的同时,学生思维活跃程度也会更强,对汉语言的意境分析能力也会有所提升。

阅读量的拓展,还能帮助学生积累鉴赏文学作品的经验,使学生逐渐形成结构清晰的阅读思维,能够在通读全文的情况下,迅速把握文章基调,善于发掘文学作品中,各类语言与意境的深层含义,最终能够对汉语言进行熟练的应用与分析。

(二)鼓励学生背诵经典文学作品

众所周知,一门语言的掌握。

法律系毕业论文完整版

这篇谈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还不错,你可以借鉴一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一)合同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二)成本分摊说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三)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 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四)登记说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一)日本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但是,对屋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二)德国德国1973 年7 月30 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 条第2 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三)法国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四)美国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做为独立的专有专有部分进行单独买卖。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 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 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 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即业主。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 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 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 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 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 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 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 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 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 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 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 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 没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 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外, 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 实践当中, 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将停车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 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当然, 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 我们应区别对待。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因此, 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 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此处不再赘述。(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 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 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 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 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 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我们知道, 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 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 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对于本次物权法立法内涵的分析及一些个人建议:我们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进行登记,则登记后的业主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都仅代表他们个人或组织,所以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就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情况是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呢?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是不是有多数人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该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无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有多数人对该事项不认可,则该事项必不属于“公共利益”。说到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已经很清楚了。所谓“公共利益”,必须要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大多数人认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数人不认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参见 王昌英著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1 04)。所以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公众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由此可以得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经过大多数人民认可的利益(相比于单一开发商来讲)所以应该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而物权法第76 条第2 款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所以我认为是错误的。并且长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王谨著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属的《物权法》分析)并且从国外的制度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发商利用自己占着卖方市场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约定变为法定,才能维护最根本的我国广大业主的利益。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张军斌.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2) 高富平.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探讨[J] .法苑,2002.(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1995,46(4) 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于物业管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11.(5) 邓光达.钟声.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04).(6) 王利明.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7) 杨明.小区停车位究竟属于谁[J/OL]载搜狐焦点房地产网.(8) 金凤.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归属[J] .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9) [德]鲍尔,使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 .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24-25.(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3.(11)崔建远,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论[EB/OL] .(1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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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下面我来告诉大家关于论文的格式,欢迎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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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采用四号黑体,设定为默认行距。“目录”二字要求居中。各个标题开头空两格并要注明在正文中的页码。标题至少应列明至二级标题。

2.内容提要及关键词

采用四号黑体,设定为默认行距。“内容提要”四字要求居中。关键词要另起一行并空两格,以3—5个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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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材与专著

要求注明名称、主编或编著者或著者、出版社、年月日。如:

1.孙文军、吴斌:《上市公司资本经营效果与风险》,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xx年7月;

(2)报刊及杂志

要求注明报刊及杂志的名称、所引用的文章名称及作者、年月日。如:

2.张炜、刘岸然:“广东民企期待第五春”,《南方都市报》,xx年1月12日

3.陈关亭:“上市公司财务敏感区间与项目的审计意见”,〈〈会计研究〉〉,xx年7月(第七期)

(3)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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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生成到 2级标题,目录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空两格 4号宋体,倍行距)

目 录(4号黑体、居中)

引言………………………………………………页码

第1章××××××××××…………………页码

××××××××× ………………………页码

第2章×××××××××……………………页码

××××××××× ………………………页码

结束语……………………………………………页码

参考文献…………………………………………页码

附录(可无)……………………………………页码

3.题目、摘要和关键词

摘要主要说明设计(研究)目的、方法、结果或结论。一般不少于150字。

每份毕业论文选取3-5个词作为关键词,排在摘要的下方。

题目、摘要和关键词打印在一页。内容小4号宋体,倍行距。

题目(3号黑体、居中)

摘要:(4号黑体、左对齐)……………………………………

关键词:(4号黑体、左对齐)…………………………………

4.引言(4号黑体、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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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是毕业论文的核心部分,占主要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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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4号黑体)(一级标题居中)

…… (小4号黑体)(二级标题左对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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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级标题空两格、小4号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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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可以包括调查对象、实验与观测方法和结果、仪器设备、原材料、计算方法、编程原理、数据处理、设计说明与依据、加工整理和图表、形成的论点和导出的结论等。

正文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计算准确、合乎逻辑、层次分明、语言流畅、结构严谨,符合各学科、专业的有关要求。

正文中使用的图、表、公式、计量单位应规范书写。

图号和图注在图的下面居中,用小 5号宋体加粗。图号用章序号编码,如:图是指第2章中的第1个图。图的主体部分居中排版,与上下文分开。

表的一般格式是数据依序竖排,内容和项目由左至右横读,通版排版。表号用章序号编码,如:表 是第2章中的第1表。表应有表题,与表号之间空l-2字,置于表的上方居中,用小5号宋体加粗,须全文统一。主体部分居中排版,与上下文分开,表中的内容和项目字号不大于图题的字号。

公式包括数学、物理和化学式。正文中引用的公式、算式或方程式等可以按章序号用阿位伯数字编号(式号),如:式( )表示第2章第1式,公式一般单行居中排版与上下文分开,式号与公式同行居右排版。

计量单位参照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执行。

单位名称和符号的书写方式,可以采用国际通用符号,也可以用中文名称,但统一采用一种,不要混用。

6.结束语(4号黑体、居中)

毕业论文的结论应当准确、完整、明确,概括说明毕业论文工作的情况和价值,分析其优点和特色,指出创新所在,性能达到何种水平,同时指出尚待解决的问题、设想、建议等。

最后一行致谢,应以简短的文字对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给予指导的老师表达自己的谢意。

7.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反映毕业论文的取材来源,是作者亲自阅读或引用过的。

参考文献按引用文献的顺序,列于文末,具体格式:

[1]作者名.文章名.杂志名.期数(杂志)

[2]作者名.书名. 出版社. 出版日期(书)

[3]作者名.文章名. 网址. 日期(网上资料)

(注:引用文献要多于3篇)

8.附录

某些重要的原始数据、数学推导、算法语言程序、框图、结构图、统计表、打印输出等可在附录中出现。所附图表须准确、规范,符合技术要求。

三、毕业论文装订顺序

封面—题目、摘要、关键词—目录—引言—正文—结束语—参考文献

注:每章结束后,另起一页(相临章的内容不能在同一页面内)。

论文正文格式

论文的正文是论文的核心部分,那么,论文的正文格式是怎样的呢?下面是我分享的论文正文格式,欢迎阅读!

论文正文的格式

1.论文正文包括引言和正文论述两部分。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1)提出-论点;

(2)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3)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4)结论。

2.论文中的序号层次及格式为:

1××××:3号黑体,居中

××××××××××××××××××××××:内容用小4号宋体。

××××:小3号黑体,居左

×××××××××××××××××××××:内容用小4号宋体。

××××:4号黑体,居左

××××××××××××××××××××:内容用小4号宋体。

①××××:用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

a.××××:用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

3.论文中的图、表、公式、算式格式

论文中的图、表、公式、算式格式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分别依序连编编排序号。序号分章依序编码,其标注形式应便于互相区别,可分别为:图、表、公式()等。

4.注释

注释是论文中对某1问题、概念、观点等的简单解释、说明、评价、提示等,如不宜在正文中出现,可采用加注的形式。“注”应编排序号,“注”的序号以同1页内出现的先后次序单独排序,用①、②、③……依次标示在需加注处,以上标形式表示。“注”的说明文字以序号开头。“注”的具体说明文字列于同1页内的下端,与正文之间用1左对齐、占页面1/4宽长度的横线分隔。论文中以任何形式引用的资料,均须标出引用出处。

5.结论

结论是最终的,总体的结论,不是正文中各段的小结的简单重复,结论应该准确、完整、明确、精炼。

电大毕业论文正文格式要求

(一) 毕业论文应做到观点明确,材料翔实,论证有力,结构完整,逻辑严谨,语言通顺。毕业论文的形式应为学术论文。调查报告、工作总结及文学作品等各类非学术的文章不能作为毕业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35字左右。

(二) 毕业论文应由学生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杜绝一切抄袭、剽窃行为。毕业论文应由以下项目构成

1. 目录 是毕业论文的必备项目。

2. 摘要 摘要是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摘要应是对论文内容的高度概括,不宜写得过长。一般限制在15-2字,不分段。

3. 关键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标示论文主要内容的词语。一篇论文应有3-5个关键词,以显著的字符令起一行,排在摘要下方。

4. 正文 毕业论文的内容和结构比较复杂,为使文章的脉络更为清晰,毕业论文的主体部分要加上小标题,标示各个部分的`内容要点。

5. 注释 毕业论文的注释一律采用尾注的形式。

6.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评定论文作者的研究状况及钻研程度的一个重要依据。所以毕业论文所列的参考文献的数目要不少于6部(篇)。

一、 内容项及要求

一份完整的毕业论文应当包括以下项目:封面、内容摘要、关键词、目录、正文、注释、参考文献。具体而言:

1.封面:封面既可以提供论文的有关信息,又可以起到保护论文资料的作用,封面所登载的内容主要有:

(1)题目:要用二号字标于显著位置。

(2)学生资料:包括论文作者姓名、学号、专业、教育层次、所属教学单位名称等。

(3)指导教师姓名

2.内容摘要:摘要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应当具有客观性和简明性,字数为2~4字。如果申请学士学位,还需译成不少于15字的英文内容摘要。

3.关键词:关键词是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标示论文主要内容的名词性术语。一篇论文应有3-5个关键词,以显著的字符另起一行,排在内容摘要的左下方。

4.目录:毕业论文要设目录,目录标题后要表明页码(一般标到二级标题即可)。

5.正文:正文至少应包括序论、本论和结论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在行文上可以不明确标示。正文的各个章节或部分应以若干层级标题来标识以使文章的脉络更为清晰。毕业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5字,不超过1字。

6.参考文献和注释

参考文献是作者写作论文时所参考的文献书目,一般集中列表于文末;注释是对论文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分为脚注和尾注,脚注位于该页的页脚,尾注位于文章正文内容的后面。参考文献序号用方括号标注,而注释用数字加圆圈标注(如①、②)。

二者均包括以下项目:

序号。参考文献用[1][2]方式,注释用①、②方式。

主要责任者(例如作者)。多个责任者之间以“,”分隔,只列责任者姓名,其后不加“著”、“编”、“主编”、“合编”等责任说明。

文献题名及版本。

文献出处。例如出版出版社及出版时间、期刊刊名及期号或者电子文献的可获得地址及发表时间等。

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结束。

论文正文格式的基本规范

1.页眉:宋体5号,居中;奇数页按照“第1章 绪论”的形式书写章号和章题目,章号和章题目间需空一格;偶数页毕业设计的学生书写“XXX大学XXX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的学生书写“XXX大学XXX学院课程设计”、项目制开发的学生书写“XXX大学XXX学院项目制开发”

2.大标题:黑体小3号,居中;段前30磅、段后30磅、行距固定值20磅,章号和章题目间需空一格

3.一级节标题:黑体4号;段前18磅、段后18磅、行距固定值20磅

4.二级节标题:黑体小4号;段前12磅、段后12磅、行距固定值20磅

5.三级节标题:黑体小4号;行距固定值23磅

6.正文部分:中文采用宋体小4号、英文采用Times New Roman小4号;段前6磅,行距固定值20磅,首行缩进2字符;一章结束后必须换页重新写下一章

7.页脚:阿拉伯数字

8.图:

1)图的标码须在图的正下方居中;宋体5号;段前6磅、段后6磅、行距固定值20磅

2)数据来源需写在图的左下方,宋体5号

9.表:

1)表的标码须在图的正上方居中;宋体5号;段前6磅、段后6磅、行距固定值20磅

2)数据来源需写在图的左下方,宋体5号

10.公式:

公式内容居中,公式标码括号括起写在右边行末,公式与括号间不加虚线

完整版论文

毕业论文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应考者完成本科阶段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那它的研究方法是什么呢?下面是由我整理的毕业论文研究方法模板,谢谢你的阅读。 毕业论文研究方法模板 本科专业(含本科段、独立本科段)自考生在各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都要进行毕业论文的撰写(工科类专业一般为毕业设计、医科类一般为临床实习)及其答辩考核。毕业论文的撰写及答辩考核是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文凭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衡量自考毕业生是否达到全日制普通高校相同层次相同专业的学力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由于许多应考者缺少系统的课堂授课和平时训练,往往对毕业论文的独立写作感到压力很大,心中无数,难以下笔。因此,对本科专业自考生这一特定群体,就毕业论文的撰写进行必要指导,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试就如何撰写毕业论文作简要论述,供参考。 毕业论文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应考者完成本科阶段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它是应考者的总结性独立作业,目的在于总结学习专业的成果,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文体而言,它也是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论说文。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可以分两个步骤,即选择课题和研究课题。 首先是选择课题。选题是论文撰写成败的关键。因为,选题是毕业论文撰写的第一步,它实际上就是确定“写什么”的问题,亦即确定科学研究的方向。如果“写什么”不明确,“怎么写”就无从谈起。 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公室有关对毕业论文选题的途径和要求是“为鼓励理论与工作实践结合,应考者可结合本单位或本人从事的工作提出论文题目,报主考学校审查同意后确立。也可由主考学校公布论文题目,由应考者选择。毕业论文的总体要求应与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相一致,做到通过论文写作和答辩考核,检验应考者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但不管考生是自己任意选择课题,还是在主考院校公布的指定课题中选择课题,都要坚持选择有科学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切实可行的课题。选好课题是毕业论文成功的一半。 第一、要坚持选择有科学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课题。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以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必须紧密结合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以促进科学事业发展和解决现实存在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选题要符合科学研究的正确方向,要具有新颖性,有创新、有理论价值和现实的指导意义或推动作用,一项毫无意义的研究,即使花很大的精力,表达再完善,也将没有丝毫价值。具体地说,考生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选题。首先,要从现实的弊端中选题,学习了专业知识,不能仅停留在书本上和理论上,还要下一番功夫,理论联系实际,用已掌握的专业知识,去寻找和解决工作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问题。其次,要从寻找科学研究的空白处和边缘领域中选题,科学研究 还有许多没有被开垦的处女地,还有许多缺陷和空白,这些都需要填补。应考者应有独特的眼光和超前的意识去思索,去发现,去研究。最后,要从寻找前人研究的不足处和错误处选题,在前人已提出来的研究课题中,许多虽已有初步的研究成果,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还有待于丰富、完整和发展,这种补充性或纠正性的研究课题,也是有科学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的。 第二、要根据自己的能力选择切实可行的课题。毕业论文的写作是一种创造性劳动,不但要有考生个人的见解和主张,同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由于考生个人的主观、客观条件都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在选题时,还应结合自己的特长、兴趣及所具备的客观条件来选题。具体地说,考生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综合考虑。首先,要有充足的资料来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缺少资料的情况下,是很难写出高质量的论文的。选择一个具有丰富资料来源的课题,对课题深入研究与开展很有帮助。其次,要有浓厚的研究兴趣,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题,可以激发自己研究的热情,调动自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能够以专心、细心、恒心和耐心的积极心态去完成。最后,要能结合发挥自己的业务专长,每个考生无论能力水平高低,工作岗位如何,都有自己的业务专长,选择那些能结合自己工作、发挥自己业务专长的课题,对顺利完成课题的研究大有益处。 选好课题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研究课题,研究课题一般程序是:搜集资料、研究资料,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最后是执笔撰写、修改定稿。 第一、研究课题的基础工作———搜集资料。考生可以从查阅图书馆、资料室的资料,做实地调查研究、实验与观察等三个方面来搜集资料。搜集资料越具体、细致越好,最好把想要搜集资料的文献目录、详细计划都列出来。首先,查阅资料时要熟悉、掌握图书分类法,要善于利用书目、索引,要熟练地使用其他工具书,如年鉴、文摘、表册、数字等。其次,做实地调查研究,调查研究能获得最真实可靠、最丰富的第一手资料,调查研究时要做到目的明确、对象明确、内容明确。调查的方法有: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调查的方式有:开会、访问、问卷。最后,关于实验与观察。实验与观察是搜集科学资料数据、获得感性知识的基本途径,是形成、产生、发展和检验科学理论的实践基础,本方法在理工科、医类等专业研究中较为常用,运用本方法时要认真全面记录。 第二、研究课题的重点工作———研究资料。考生要对所搜集到手的资料进行全面浏览,并对不同资料采用不同的阅读方法,如阅读、选读、研读。 通读即对全文进行阅读,选读即对有用部分、有用内容进行阅读,研读即对与研究课题有关的内容进行全面、认真、细致、深入、反复的阅读。在研读过程中要积极思考。要以书或论文中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与研究方法来触发自己的思考,要眼、手、脑并用,发挥想象力,进行新的创造。 在研究资料时,还要做好资料的记录。 第三、研究课题的核心工作―――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在研究资料的基础上,考生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根据选题,确立基本论点和分论点。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突出新创见,创新是灵魂,不能只是重复前人或人云亦云。同时,还要防止贪大求全的倾向,生怕不完整,大段地复述已有的知识,那就体现不出自己研究的特色和成果了。 根据已确立的基本论点和分论点选定材料,这些材料是自己在对所搜集的资料加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组织材料要注意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注意前后材料的逻辑关系和主次关系。 第四、研究课题的关键工作执笔撰写。考生下笔时要对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注意:拟定提纲和基本格式。 拟定提纲包括题目、基本论点、内容纲要。内容纲要包括大项目即大段段旨、中项目即段旨、小项目即段中材料或小段段旨。拟定提纲有助于安排好全文的逻辑结构,构建论文的基本框架。 基本格式:一般毕业论文由标题、摘要、正文、参考文献等4方面内容构成。标题要求直接、具体、醒目、简明扼要。摘要即摘出论文中的要点放在论文的正文之前,以方便读者阅读,所以要简洁、概括。正文是毕业论文的核心内容,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绪论部分主要说明研究这一课题的理由、意义,要写得简洁。要明确、具体地提出所论述课题,有时要写些历史回顾和现状分析,本人将有哪些补充、纠正或发展,还要简单介绍论证方法。 关于研究的毕业论文 以表征与意指实践为切入点的文化研究 摘 要:表征理论作为当代文化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在文化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实践,其中斯图亚特·霍尔对“表征”的论述堪称代表。“表征”一词是西方文学理论和文化研究的关键词,文化究其本质乃是借助符号来“表征”意义的人类行为。在霍尔提出“文化即表征和指意实践”后,表征理论为文化研究开辟了新领域。 关键词:表征 文化 意义 对符号学、表征、语言学等都涉猎不深的人来说,初次阅读斯图亚特·霍尔的《表征》不是一次轻松的旅行,再次阅读时总有种豁然开朗的感觉。虽然至今笔者也不敢说我就读懂了《表征》,但至少我对伯明翰学派的理解又进了一层。“表征”作为当代文化研究中的关键词之一,在文化研究以及实践中都极具关注度,以之为中心也形成了许多相关的理论,其中斯图亚特·霍尔对“表征”的论述堪称代表。 斯图尔特•霍尔编著的《表征—文化表象与意指实践》是本难得的好书,它是一部传播学和社会文化理论的教科书,认为文化是通过表征和意指实践构造出来的,它所使用的符号具有任意性,因而与外部的物质世界不存在符合的关系,它是一个解释的意义的世界。表征过程的所有参与方都卷入了意义的争夺,但这种争夺是通过话语的方式进行的。意义不可能是纯个人的,而是各方协商和表征运作的结果;意义总是有偏向、有优先方面的。本书先概述“表征运作与表征社会”的文化研究理论,甄选了五个专题的个案研究:战后平民主义摄影中的法国和法国性、他种文化展览中的诗学和政治学、“他者”的景观、展示男人味、文类与性别:肥皂剧个案分析等,个案的选取角度侧重虽有不同,但都是用来表达“表征”理论的重要的理论观察,本书的大量插图都是这一理论的精彩分析对象。 一、文化和表征的权利思考 霍尔从福柯的“话语”理论出发,探讨了知识与权力的关系,认为话语建构了意义以及有效的主体位置,而无所不在的弥散的权力是隐藏在意义背后的动力和深层原因。文化也是种种权力关系运作的场所,文化客体生产者不再具有独断的权力,受众可以通过自身的解读来行使其反抗的权力。话语主体是在话语内生产出来的,这一主体不能身处话语之外,因为它必须在话语中被主宰,它必须服从于话语的规则和惯例,服从于其权力的处置。我们之所以看不见主体是因为他们并未被直接表征,但他们的“缺席”被表征出来了。话语自身建构了使它因此而有意义和有效的主体的位置。个人也许在阶级、性别、民族方面各不相同,但他们只有在认同话语所建构的那些位置,使他们自己受制于其规则,并因而成为其权力/知识的主体,才会取得意义。 二、表征通过语言产生意义 表征是在我们头脑中通过语言对各种概念的意义的生产。它就是概念与语言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使我们既能指称“真实”的物、人、事的世界,又确实能想象虚构的物、人、事的世界。霍尔认为 “在文化产生意义过程的核心,存在着两个相关的‘表征系统’。通过在各种事物与我们的概念系统,概念图之间建构一系列相似性,这些符号被安排和组织到代表或表征那些概念的各种语言中。各种‘事物’概念和符号间的关系是语言中意义产生的实质所在。而将这三个要素连接起来的过程就是我们称之为‘表征’的东西。”“表征”通过符号的意指性实践来生产意义,构成了个体对于世界的意义系统,并且使得同文化中的个体以及不同文化的个体之间达成意义的交流,“表征”构建了我们的意义世界。霍尔对构成主义的两种途径——符号学和“话语”进行了借鉴研究,对表征、意义和语言之间关系的阐述借助于对索绪尔语言学、巴尔特符号学理论的批判性吸收,尤其受到了索绪尔语言学、巴尔特符号学关于语言/言语、表层结构深层结构的理论从几个方面的影响。 三、文化循环的模式 霍尔从马克思主义生产循环观出发,探讨了文化循环的模式,并将“表征”看作文化循环的主要环节加以论述。文化循环理论提出,“文化”生产就是符号生产。文化已经从原来要根据另外一些因素才可得到实体性解释的东西,现在变成了与社会文化基础或社会“深层”文化符码相关的原文化问题。表征意义事实上产生于几个不同的情景,并通过几个不同的过程或实践进行文化循环,以不同方式把它们结合进每天的日常定规仪式和实践活动中,以这种方式赋予意义。意义有助于建立起使社会生活秩序并得以控制各种规则、标准和惯例。因此,意义也是那些想要控制和规范他人行为和观念的人试图建立和形成的文化循环。 四、文化客体意义在表征过程中的争夺 霍尔认为,符号的意义总是在一个文化语境和另一个文化语境之间变动,意义不仅仅跟文化客体的生产者相联系,文化客体的接受者也参与了文本意义的生产。文化是一个解释和意义的世界,表征过程的所有方均参与了意义的争夺。我们不可能认为文化意义完全存在于文化的客观性之中,或是认为它仅仅存在于文化生产者的孤立意识中, 再也不能简单的认为接受者是文化意义的被动方,相反,接受者自己参与到文化运作之中,而且这种运作不仅仅是作为“接受者”的表征角色。诸如我们在阅读小说,欣赏电影的过程中,不再单纯的思考作者要表达的意义。 表征过程中的意义争夺是激烈的:一、文化客体的表征外相并不总能自行表现出其意义。因为不同的人会关注其不同的意义方面。人们往往外在的赋予表征现象以意义,而不是内在的理解表征现象的意义。二、意义 被赋予的本身,就是一个接受与再造的过程。三、知识储备和即时环境对意义的赋予有很大影响。对文化客体的解读不仅仅是被动的“领会”过程,相反,接受者基于各种有关的考虑,对文化客体生产者所赋予文化客体的意义有自己的自定义,这是种变相的争夺。 在批判吸收索绪尔、巴尔特等理论基础上,霍尔提出:文化即表征和指意实践,结合实践性的概括了“表征”的三种具体运作方式——反映论的、意向性的和构成主义的。从表征的概念、构成主义的途径、表征的意识形态论及表征的实践等方面全面阐述,从马克思到新葛兰西主义,拓展了“表征”与“接合理论”的关系。作为伯明翰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霍尔的研究在伯明翰大学当代文化研究中心传统的研究文化形式、文化实践和文化机构及其与社会和社会变迁的关系的基础上,还转向媒介的意识形态功能分析。其研究内容涉及范围很广,包括绝大多数的文化领域,如:大众文化及与大众文化密切相关的大众日常生活,分析和批评的对象涉及影视、广播、广告、畅销书、漫画、流行歌曲,乃至室内装修、休闲方式等。伯明翰学派和霍尔表征理论研究,作为文化研究的基础和重要学术理论,将一直散发其独具特色的魅力,吸引文化研究有志者前赴后继的钻研探讨。 参考文献: [1][英]斯图亚特.霍尔编、徐亮, 陆兴华译,表征—文化表象与意指实践,商务印书馆,2003. [2][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著、周晓虹,徐彬译,文化:社会学的视野,2004 作者简介:徐嘉(1983-)女,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方向:文化产业、传媒文化。 看了“毕业论文研究方法模板”的人还看: 1. 毕业论文的研究方法怎么写 2. 大学毕业论文格式模板 完整版 3. 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模板 4. 完整版论文格式模版 5.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以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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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护理专业的人员的需求量逐渐增加。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护理专业论文,供大家参考。护理专业论文 范文 篇一:《试论提高护士水平》 1材料 曾有一位产妇说:“我在分娩时,自己很痛苦害怕,可两位助产实习护士 说说 笑笑,聊个没完,我怕她们不专心,误了我的事,说了她们几句,她们也很生气”。 约的实习护士因为语言使用不当,惯用专业术语引起的,使患者困惑不解,产生交流障碍,甚至误解,影响相互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为护士与病患的纠纷埋下隐患。 由于现今我国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从而造成实习护士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健全,为医疗事故埋下了隐患。 2护理存在的问题 根据以上三个材料,反映出当今实习护士护理工作面临了许多的问题,也了解了护士在护理工作中的不足。 自身整体素质 缺乏同情心,态度冷漠 同情心是人际沟通的基础,也是人际沟通的基本原则之一,特别是在医院,实习护士良好的同情心对护患关系的建立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需要交流的相关信息量过少 患者及家属首先接触的是护士,患者及家属的心情非常焦急,迫切想知道跟住院治疗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如病情、用药、治疗 措施 、预后、责任医生及责任护士的姓名、业务水平等。 缺乏过硬的专业技术 由于实习护士刚从学校出来,所以很少面对面的接触病患。护理工作的专业性较强,在护理工作中常见到这样的情况,尽管我们态度和蔼,但对患者的疑问由于解释得含糊其辞,操作技术不熟练等,也引起患者的不信任甚至反感,影响护患关系。 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全面 护理文书存在的法律问题 实习护士初次使用护理文书时,还存在很多的不理解。如:医护记录不一,护理字迹潦草,陈述不详细,护理记录内容不准确,重点不突出以及延续性差。医嘱开具时间与护士执行时间不一致,随意涂改,代签名,回顾性记录等,都使护理记录失去真实性,完整性。这种现象为医疗纠纷埋下隐患,造成无力举证而败诉。 渎职的法律问题渎职 实习护士在工作时严重不负责任,不执行各项 规章制度 和护理常规,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伤害的违法行为。如:不执行查对制度,导致患者给药途径不当,错换漏输液体。不执行巡视制度,氧气导管不通,患者液体外渗造成肢体肿胀,患者病情变化未及时发现,使患者失去最佳抢救机会。 侵权的法律问题 实习护士工作过程中,由于护理不当,技术水平低或工作不负责,忽视患者权益,给患者的健康带来损害甚至死亡的差错事故,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力的侵犯。同时,患者有权利了解所患疾病的治疗及护理方案,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患者。如:在未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就擅自进行医疗操作及某种检查,将构成侵犯知情同意权。假如广大医护人员对此还不引起警觉,其危害将大大增加。 3改进措施 进行岗前培训 通过有计划、有目标、有针对性地对新上岗护士进行岗前培训。培养 爱岗敬业 、无私奉献的服务意识,可以帮助她们尽快地适应新的环境,引导新护士热爱护理专业,并按照专业标准和规范进行护理实践,为患者提供有效的临床护理。 提高护理服务理念 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塑造护理人员的良好形象,注重仪表、审美等综合能力的培养,美化护理人员的言行、举止,把以“病人为中心”的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同时,提高实习护士观察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让被动护理变为主动护理,不断加深对“三分治疗,七分护理”内涵的理解[4]。 强化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组织护理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请法律专业人员来院办讲座,把学到的 法律知识 和具体案例相结合,加大管理力度,规范护理行为,对已出现的护理差错进行分析,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忠于未然,就能杜绝或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加强学习,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护理记录属于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就是说,护理记录也将同病历一样,作为法庭证据加以采纳。护理人员应从执法的高度,提高对护理记录的认识,对护理文件书写遇到的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规范护理记录。 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 在临床工作中,护士必须做到懂法,明法,遵法,明确自己在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充分认识到护理行为时刻都受到法律的制约,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的各项操作规程,尽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履行告知义务 患者同意是医疗护理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是医疗护理行为合法性的前提。因此,护士应将每项操作的目的,风险因素告知患者和家属,特殊治疗,护理,检查,应征得患者的同意,必要时履行签字手续。这既是尊重患者的权力,也是护理自我保护的需要。 4小结 护士工作任重道远,提高护理水平、减少护患纠纷是我们每一个护士的责任和义务。护理人员有必要提高护理质量、更新观念、提高业务水平;同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的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从而保障护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护理专业论文范文篇二:《试谈关于产后出血的护理》 一、产后出血原因分析 产后出血是造成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我院临床资料分析,造成产后出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子宫收缩乏力 子宫收缩乏力是发生产后出血最主要的原因。在正常分娩情况下,胎盘从子宫剥离时少许出血是很常见的,但是当胎盘完全从子宫剥离并排出后,流血便会迅速减少。但一些产妇由于待产及分娩过程中精神过度焦虑或疲劳等,造成子宫收缩乏力,血管闭合不好,就可发生较大出血。多胎妊娠、巨大胎儿、产程延长、各种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以及多次流产后导致子宫纤维受损、羊水过多使宫腔压力增高导致子宫肌纤维过度伸展等,也易出现子宫收缩乏力而发生产后出血。 (二)胎盘因素 胎盘因素引起的产后出血俗称“衣胞不下”,也是一种常见的产后出血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最常见的是胎盘不完全剥离,即因部分胎盘未从子宫壁上剥离导致剥离面出血;二是胎盘剥离后不能及时排出,即胎盘已从宫壁完全剥离,但因子宫收缩乏力使胎盘不能排出导致出血;三是刮宫史产妇子宫蜕膜发育不良、胎盘绒毛植入子宫肌层,导致胎盘粘连、胎盘植入,常会引起出血;四是使用催产素不当,使得子宫痉挛性收缩造成已剥离的胎盘嵌顿在子宫腔内,也可引起阴道出血。 (三)产道裂伤 多数发生在阴道手术分娩后,胎儿太大、使用产钳生产、产道明显水肿或静脉曲张、难产、急产等,都会增加产道裂伤的可能。我院近3年临床中有8例患者有不同程度的妊高症,由于全身小动脉痉挛,组织缺氧,血管脆性增加,分娩时在软产道撕裂后引起阴道壁血肿;其他还有急产,外阴阴道炎,宫颈管坚韧等导致组织损伤和血管撕裂,接生者的不当操作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四)凝血功能障碍 产妇如患有血液病,表现为血小板减少、贫血、缺乏凝血因子等,也易引起产后出血的发生,我院23例产后出血患者中,有8例有不同程度的贫血。 二、产后出血的预防急救对策 (一)坚持预防为先,对症采取预防措施 1、子宫收缩乏力所致产后出血预防 一是由于产后出血多发生在异常产及时性有并发症的孕产妇,因此产前应认真筛选出高危孕产妇,做好监护,在分娩前做好产后出血抢救准备。二是分娩期间要加强监护,注意产妇休息与营养补充,关心产妇,加强心理护理,排空膀胱,防止产程延长,产妇衰竭导致产后子宫收缩乏力。如果必须使用降压、镇静药的情况下,用药要适度,避免过量而影响子宫收缩。三是合并双胎、羊水过多、滞产、前置胎盘、胎盘早剥、重度妊高症、经产妇既往有产后出血史者等易发生产后出血的产妇,在胎儿前肩娩出后,可立即使用催产素促进子宫收缩。 2、胎盘因素所致产后出血的预防 一是抓“早”,结合妇产科治疗、孕期检查等广泛开展健康 教育 ,避免多次人流,早期发现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等产后出血诱因,动员产妇提前入院待产,在分娩前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急救措施。二是抓“准”,产程中,准确判断胎盘剥离征象,胎盘未剥离前耐心等待,避免过早挤揉子宫、牵拉脐带,胎儿娩出后可肌注催产素刺激宫缩,促使胎盘及时剥离排出。二是胎儿娩出半小时后胎盘仍未剥离者,首先给予静脉滴注催产素加强宫缩,胎盘仍未剥离,可重新消毒会阴,排空膀胱,实施人工剥离。四是发生胎盘嵌顿引起出血的,可实施麻醉使狭窄环放松,人工取出胎盘。需特别注意的是,不论以上何种情形,在胎盘排出或人工取出后,均应仔细检查有无胎盘、胎膜或副胎盘残留,如有,应及时清宫,并使用抗生素,预防感染,避免后期出血。 3、产道裂伤所致产后出血的预防 软产道裂伤所致的产后出血,有效的止血措施是及时准确修补缝合。胎儿娩出后仔细检查软产道,包括宫颈、阴道及会阴,特别是宫颈,有裂伤及时缝合。一是宫颈裂伤的处理。严重的宫颈裂伤可延及穹窿及裂口甚至伸入邻近组织,应该先实施消毒,然后暴露宫颈,用卵圆钳并排钳夹宫颈前唇并向阴道口方向牵拉,顺时针方向逐步移动卵圆钳,直视下观察宫颈情况,若发现裂伤即用肠线缝合,缝时第一针应从裂口顶端稍上方开始,最后一针应距宫颈外侧端处止,若缝合至外缘,则可能日后发生宫颈口狭窄。二是阴道裂伤的处理。阴道裂伤需注意缝合至底部,避免留下死腔,注意缝合后要达到组织对合好及止血的效果,缝合过程要避免缝线穿过直肠,并采取与血管走向垂直则能更有效止血。三是会阴部裂伤的处理。可按解剖部位缝合肌层及粘膜下层,最后缝合阴道粘膜及会阴皮肤。 4、凝血功能障碍所致产后出血的预防 一是产前应及时询问病史,如有提前入院待产,进行血小板、出血时间、凝血时间等实验室检查。二是凝血功能障碍是一种较少见的引发产后出血的原因,一旦发生产后出血,在排除子宫收缩乏力、胎盘因素、软产道裂伤等原因后,即可确定为疑似凝血功能障碍。在明确诊断后,应积极输新鲜全血、血小板、纤维蛋白原或凝血酶原复合物、凝血因子等。三是由于凝血功能障碍性产后出血是产后出血处理中最难治的特殊类型,除了按常规的产后出血处理步骤和 方法 进行外,要注重保护重要脏器功能,才能提高抢救的成功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二)坚持护理原则,及时采取护理措施 产后出血尤其是暴发型大出血,极易引起产妇休克,所以一旦发生产后出血,护理人员一定要沉着冷静,一边有效采取保暖、吸氧、积极促进宫复等措施,一边 报告 医师实施抢救工作。一是迅速协助医生实施抢救,及时有效地给予止血,着手查找出血原因,抽血急检血型,交叉配血,做好输血及必要时手术的准备,保持呼吸道通畅,对失血过多的及时给予吸氧,防止缺氧。紧急情况下迅速建立双静脉通道,在短时间内有效地给产妇补充失血量。二是严密观察产妇的脉搏,血压,呼吸及子宫复旧情况,精确测量出血,详细作好特别护理记录单。三是休克纠正后,应安慰产妇安静休息,鼓励并协助产妇进食,同时密切观察产妇的血压,脉搏,宫底高度,宫复情况和阴道出血量,特别是产后两小时内,待产妇情况正常后方可送回病房。四是回病房后,应指导产妇及时排空膀胱,防止膀胱胀大影响子宫收缩复旧。产后一日内,仍应严密关注产妇的一般情况,指导产妇保持外阴清洁,预防感染,保持营养丰富的饮食,防止产后出血导致的贫血症状。 护理专业论文范文篇三:《浅谈精神科护理学教学效果欠佳原因》 护士职业是我国医疗体系里重要的组成部分,伴随着现代生活方式的转变、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日益加重,社会对护士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我国目前的护士资源仍有部分靠五年制护理专业学生来补充,学生在学校的学习过程是成为一名优秀护士的基础,精神科护理学是护理专业的一门专业课,因此如何学好这门课程不仅关系到学校的教学期望,更重要的是为学生的临床工作提供理论基础。 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精神,护士岗位实行准入制度,护士必须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才能申请执业注册。自2011年起,护士的执业资格考试由原来的四个科目改变为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考试涉及临床工作初期的是护士可能遇到的各种常见疾病的护理,其中就包括了精神障碍这一类新增的疾病类型。但在护士职业资格考试的结果中发现,精神障碍的相关考点五年制的学生大多没有得分。这个现象不得不令教育工作者去深思,究竟哪些原因使得学生精神科护理学学习效果较差。笔者结合多年的教学 经验 和临床实践,分析原因如下: 一、学生基础良莠不齐 五年制护理专业的学生是初中 毕业 后进 入职 业院校学习的群体。有的学生是自主选择进入职业院校学习,希望能学习职业技术获得谋生技能。有的学生是听从父母的意愿来职院校学习,希望能通过学校的教育尽早进入社会工作。而就社会的大形势而言,就读职业院校的学生可能学习成绩都不够理想。在教学的过程中,学生的基础问题就会涌现出来。护理专业的学生同时也要学习所有的医学基础课程,比如生物化学、生理学、组织胚胎学、微生物与免疫等。在初中课程中,学生们初步接触过化学、物理、生物等课程,对于医学基础课程的学习还是有一定帮助的。如若基础打不牢,那么建立在基础科目上的专业课程的学习也会有一定的问题。而《精神科护理学》也是专业课中的一门,也需要例如生物化学,生理学这些课程作为基础才能掌握精神疾病相关知识。 学生的基础虽然有差别,但在教学的过程中,我们每一位教师应该考虑到所有学生的需求,不断的改善 教学方法 、教学手段,帮助每一位学生理解掌握工作中需要的知识点,提高教学质量。 二、教学手段相对单一 现代生活日新月异,科技也在不断进步。无论是基础教育还是高校教育,多媒体的教学手段屡见不鲜。通过多媒体PPT、影像资料的展示,可以将每一节课的教学的重点,难点精确的讲述给学生,借此来向学生们说明疾病的相关知识,但是就目前实际来看仅仅是单一的传统教学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护理的要求。精神疾病护理的学习不仅仅需要理论知识,还需要像其他专业课程例如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护理学一样进行一定的实训和见习课程,通过实训和见习将课堂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以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技能。精神疾病作为相对特殊的一类疾病,实训课程可以教授一些常见精神疾病的护理技能及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法,避免以后在工作中遇到此类疾病不知所措。见习课程可以让学生真正的接触到精神类疾病,直观认识精神疾病,加深对于精神疾病的学习和掌握。此外,学生的想法也是多种多样的,教师还可以设置一些教学情景让学生们以短剧表演的形式来学习精神疾病患者护理的过程。为了帮助学生在课余时间继续学习精神疾病相关知识,还可以与时俱进的增加一些先进的教学手段,如在学校的网站上上传教学课件或微课视频,将学习过程中得知识点展现出来方便所有人的学习。另外,有条件的老师可以建立个人微信公众平台,利用现在普遍的智能手机随时随地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问题。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精神科护理学》的教学手段也应该不断的更新,适应学生学习的需求,真正将职业教育的优势凸显出来。 三、师资水平参差不齐 现代科学的发展导致了生物医学技术的不断革新,从而使我们对许多疾病的生物学问题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有识之士提出了医学模式应该向“生物――心理――社会”三合一的模式转变,这种新的医学模式,在精神病学中显得最恰当、最适用,也最需要。 同时,越来越多的人主张精神病学不仅要研究传统意义上的精神疾病,也要(或者是更要)关注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和行为问题;精神病学不仅要服务于精神病院之内,也要(或者是更要)着眼于全社会的心理健康。但我们课程体系下的精神 疾病知识 相对落后,外出培训机会较少,图书馆书目相对更新慢,甚至部分教师怠于继续深造学习均导致了精神科护理学的相关教师师资水平常年保持不变。更为严重的是很多教授《精神科护理学》的老师本身就没有真正的接触过精神疾病,只能靠书本的知识来讲解精神疾病的相关知识,缺乏一定的经验和实践技能。 对于每一位教师而言,如若知识结构不更新,教学方法不改进,就如一潭死水永远没有生气。那么学生的学习热情也可能会因为教师的不思进取而逐渐的消磨殆尽。希望每一位教师不要停滞不前坐井观天,而要不断通过提高自我素质来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四、学校管理体制落后 五年制护理专业学生入校时年龄较小,在学校学习的时间也相对较长。在这个过程中也是他们重要的成长和蜕变过程。学校认为五年制学生没有成熟的心智和自我约束的能力,甚至对于是非的明辨能力也相对较弱。学校有时为学生及家长考虑,对五年制护理专业学生的管理普遍较为严格,甚至相对刻板。基本还是按照义务教育的管理模式,按时上早自习,晚自习,没有自我的空间去图书馆,阅览室或电子阅览室扩充自己的知识,甚至扼杀了学生培养自我学习的能力。在生活上或许五年制的学生们还学要老师及学校的督促和监督,但在学习上应该给与学生一定的空间。《精神科护理学》也是一门相对而言较难的课程,仅仅依靠老师上课教授的知识点是没有办法很好的掌握精神疾病相关知识,这就需要学生自觉地去查阅相关资料来解决一些问题。古语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老师的职责是教,学生的目的是学。但怎么学也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渗透给学生的,这才是教育的主旨所在。 现阶段的教育背景下,“60分万岁”的观念已经落伍,职业院校学习的所有知识都需要转化为技能运用到实践工作中去。如何提高五年制护理专业学生学习精神科护理学学习效果也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帮助学生增强基础知识,丰富教学手段,提高师资力量,改善学校管理制度是提高五年制护理专业学生改善精神科护理学效果的有效方法。希望对五年制学生《精神科护理学》的学习情况改进有所帮助,期望对教育工作者的教学改革有所启发。 猜你喜欢: 1. 护理毕业论文3000字范文 2. 护理专业毕业论文免费范文 3. 关于大学护理专业毕业论文参考 4. 有关护理专业毕业论文范本 5. 浅谈护理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认真写好一篇论文,对自己的专业知识会有更好地理解。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 毕业 论文2000字 范文 ,仅供参考!毕业论文2000字范文篇一:《分析对会计政策选择问题的思考》 摘要:本文针对会计政策选择的概念、遵守的原则、改革的思路进行认真的理论阐述,指出会计政策选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会计政策选择;会计核算体系;思考 一、会计政策选择概述 国际会计准则将会计政策定义为“在编制会计 报告 时,管理人员所采用的原则、基础、法规和程序。但在使用中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用最能恰当地表明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政策。”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 方法 。” (一)会计政策选择的概念 会计政策选择是会计主体一种有目的的、在会计政策中进行挑选的行为,它既包括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初次发生时的初始会计政策选择,也包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更原会计政策,即对以往选定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因此,会计政策的选择是一种行为、一个动态的过程,贯穿于企业从会计确认到计量、记录、报告诸环节构成的整个会计过程。同时,会计准则中的真空地带——即没有规定的一些超前、特殊的经济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之处,也属于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此时企业拥有完全的选择权。企业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会产生不同的会计信息,将导致企业各个关系集团之间不同的利益分配结果和决策行为,进而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结果。因此,企业各相关利益集团都很重视和关注会计政策的制定和选择问题。 (二)会计政策选择产生的原因分析 1.会计政策选择会产生一定的经济后果。所谓经济后果,是指不论有效证券市场理论的含义影响如何,会计政策的选择会影响公司的价值。从本质上说,经济后果就是认为企业的会计政策及其变化是有影响的,虽然可能不影响企业现金流量,但却能影响企业的价值及其股票价格。会计规范制在制定准则或规章时,要考虑制定会计规范的成本;会计规范使用者要考虑会计政策的选择所带来的经济影响。因此,会计规范是规范制定者和各利益集团相互斗争、相互妥协的产物;是在相互平衡妥协的基础上暂被利益各方认同的准则。 2.会计准则的不完全性。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合约,它的制定并不是纯技术性的,而是各利益相关方相互间多次博弈的结果,在不断地博弈过程中,一次又一次地打破均衡,从而不断完善修订准则。因此,会计准则是一种不完全的合约,这就为企业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提供了可能性。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企业的会计处理“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也为会计政策选择提供了空间。 二、会计政策选择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在我国,会计政策一般是国家或政府为规范会计运行,对其运行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所做出的制度安排。从而达到在社会各个主体之间合理地调节和分配社会收益,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因此,所有政策的选择必须遵循国家的意志,各个会计主体必须严格地遵循宏观会计政策的原则和程序,做出符合其规范的选择,不能超越国家规范而滥用会计政策。 (二)公允性原则 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和会计准则的不完善,给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提供了很大的发挥空间。我们一定要注意利益协调而不是损人利己。 (三)一贯性原则 为了使企业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企业选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该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也要灵活理解和运用,如果已经选用的会计政策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就应该从经济环境和自身经营情况出发,重新选择最能恰当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政策。 (四)成本效益原则 任何选择都是有成本的,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应权衡操作及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与效益。在考虑自身经营特点和基本会计信息质量得到保证的基础上,企业应选择便于理解和实施的会计政策,并尽可能地降低操作成本。 (五)谨慎性原则 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不应该抱有投机心理,而应采纳谨慎的态度,合理的核算企业的或有事项,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也不低估负债和费用,从而尽可能的降低企业风险和经济业务的不确定性。 参考文献: [1]刘叔申,王林。论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会计政策[J].会计研究,1996,9. [2]李姝。基于公司治理的会计政策选择[J].会计研究,2003,7. [3]徐维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状况的分析[J].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 毕业论文2000字范文篇二:《护理毕业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心理护理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心理护理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已得到普遍认可并广泛应用于临床护理实践。心理护理作为现代护理模式的重要组成,应贯彻临床护理全过程,遍及护理实践的每一个角落。做好心理护理,掌握、提高交流技巧,做好心理疏导。 论文关键词:心理护理 育龄妇女 语言 语言作为人类最重要的交往工具,是信息传递最强有力的手段,它可以直接地及时地交流信息,沟通情感。但有时不恰当的语言表达,往往会产生误导,产生适得其反的作用。为了减轻紧张、焦虑情绪,在手术等候期间,患者可以借助优美、流畅的轻音乐,得到适当调整和放松。整个手术过程中患者有任何不适或需要,可随时向巡回护士提出。掌握交流技巧,碰到患者提出的问题无法及时正确回答,有时解释不当,会加重患者的心理负担。另有的护士则不善言辞,与育龄妇女交谈时总觉得无话可说。为了使大家掌握交流技巧,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平时晨会抓紧各方面知识训练,模拟心理问题,寻找最佳语言表达方式。掌握交流技巧,取得信任。在不断实践基础上,不断完善。 常年以来,心理护理问题在我们指导站非常普遍而且十分突出,应引起医务人员、育龄妇女、家属、亲友和社会的足够关注。正确对待和认真解决心理问题,并尝试从各自的角度,调动育龄妇女的积极心理因素,防止不良心理反应的发生,营造和谐的诊疗心理环境,向有利于康复的方向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睦家庭、共享健康快乐的美好人生贡献爱心和力量。育龄妇女到我们指导站,我们护理人员应当做到热情地接诊,亲切而又耐心地询问,悉心体贴关怀周到,建立良好的关系,使育龄妇女感到医护人员可信,医护人员可以让她们信任和放心,同时对育龄妇女来说又是在精神上得到支持、鼓舞和依靠的力量,使育龄妇女感到放心,从而获得安全感。 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后遗症患者随着病情变化,有时高兴、有时悲伤、有时满意、有时失望;紧张、焦虑、忧愁、愤懑、急躁、烦闷等消极情绪也经常出现。有些后遗症患者,由于长期的疾病折磨,人的性格也会发生变化,比如以往那种兴高采烈、生机勃勃的形象不见了,代之以动作迟缓、情感脆弱、谨小慎微、被动依赖、敏感多疑,处处以自我为中心等表现。这些后遗症患者会过分关注自己的机体感受,过分计较病情变化,一旦受到消极暗示,就迅速出现抑郁心境,有时还可产生悲观厌世之感。为了减少四项手术后遗症,我们护士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语言亲切、医疗操作技术要娴熟、工作作风要严谨,使她们取得对我们的信赖。在日常护理中,要加强基础护理、心理护理、给予她们更多的安慰和鼓励,使她们在良好的心理配合下,接受手术。另外,幽雅的环境、舒适的治疗条件,也能减少生理和心理上的不适感觉。因此,为她们创造一个和谐、舒适、安全、安静的环境就显得非常必要。 1 四项手术、术前的心理与心理护理 无论手术何等重要,也不论手术大小,对育龄妇女都是较强的紧张刺激。如果意识到了这种紧张刺激,就会通过交感神经系统的作用,增加肾上腺素和去甲肾上腺素的分泌,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有的临上手术台时还可出现四肢发凉、发抖、意识域狭窄,对手术环境和器械等异常敏感,甚至出现病理心理活动(如:心情紧张就有可能出现人流综合征)。 因此,术前的心理护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此应当进行术前心理咨询。咨询应由专业的医生和护士进行,耐心听取患者的意见和要求,向家属详细说明手术经过,阐明绝育手术是很小的手术,尤其要对手术的安全性做好充分的说明,决不能向患者强调什么千分之一的危险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的咨询对患者获得安全感极为重要,还要依据不同的育龄妇女用恰当的语言交代术中必须承受的痛苦。输卵管结扎术是在局麻下做的下腹部手术,就应告诉育龄妇女术中牵拉脏器时会感到不适和疼痛,届时应有思想准备,并行深呼吸,努力放松,可以减轻疼痛等。另据研究报道,术前焦虑程度对手术效果及预后恢复的快慢也有很大的影响。资料表明:有轻度焦虑者,效果较好;严重焦虑者,预后不佳;而无焦虑者,效果往往更差。这是因为,无焦虑的患者由于对医生或手术过度依赖,过分放心,对生理上带来的不可避免的痛苦缺乏应有的心理准备。另有手术的环境和气氛也极为重要,所以手术室一定要整齐清洁,床单无血迹、手术器械要掩蔽。一个手术室内最好只摆一张手术台,不宜几个手术台并排摆列,以免产生消极暗示。手术室医生和护士的举止言谈也十分重要,因为他们一进手术室就失去了对自己的主宰,一切痛苦大小甚至包括生命如何,全都由医生和护士掌握了。所以,医生和护士都应端庄大方、态度和蔼、言语亲切、使患者产生安全感。术中医生、护士都应时刻注意患者的情绪变化,如患者心理过度紧张时应及时给予安慰。器械护士必须手疾眼快地配合手术,医生之间要全神贯注、紧密合作,以减轻患者的痛苦。手术室内不应闲谈嬉笑,也不要窃窃私语,应尽量减少、减轻手术器械的碰击声,避免给患者的一切不良刺激。在术中一旦发现病情变化或发生意外,医护人员要沉着冷静,不可惊惶失措,以免给育龄妇女造成恐怖和紧张[1,2]。 2 四项手术、术后的心理与心理护理 育龄妇女经过手术,这时她们渴望知道自己的真实情况和手术效果。医生护士应以亲切和蔼的语言及时告知手术效果,进行安慰和鼓励,告诉她们手术进行得很顺利,只要忍受几天痛苦,在正确的医疗护理下,很快就能恢复健康了。这时可能产生新的疑虑,怕伤口裂开,发生意外(因为现在的输卵管结扎手术外层皮肤不缝合)。这时就要告知如何适当进行活动、注意事项及健康指导,让她们听喜欢的音乐等。同时医生和护士应当传达有利的信息,给予鼓励和支持。 帮助育龄妇女克服抑郁反应。个别育龄妇女术后平静下来之后,会出现一些抑郁反应,主要表现有:不愿说话、不愿活动、食欲不振及睡眠不佳等状况。患者的这种心理状态如不及时地排解和调整,必将影响其及时下床活动,而不能尽早下床活动将会影响呼吸系统、循环系统及消化系统等功能,容易产生营养不良、静脉血栓或继发感染等。所以要努力帮助这些育龄妇女解决抑郁情绪。要准确地分析其性格、气质和心理特点,注意她们不多的言语涵义,主动关心和体贴她们,总之,使她们意识到既然已顺利手术,就要争取早日恢复健康。 3 体会 为了减少四项手术后遗症,我们护士要严格遵守诊疗和护理操作规程,还应根据不同服务对象应用不同的心理疗法,积极做好心理护理工作,常言道“言为心声”,语言是人与人进行情感交流最直接的方式,作为护理人员,应该充分利用语言,把一片爱心传递给育龄妇女,根据其心理问题逐一认真、正确的解释指导,从而获得理解和信任,解除或减轻术前焦虑情绪,保证手术顺利进行,充分体现“一切以育龄妇女为中心”的工作宗旨,符合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现代医学模式的需要。通过我们的努力余杭区四项后遗症患者逐年减少,3年(2006、2007、2008年)未增加一例。 参考文献 1 李 小寒 ,尚少梅.基础护理学,第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 2 周郁秋.护理心理学,第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 毕业论文2000字范文篇三:《试析知识经济时代下的 人力资源管理 》 长期以来我国对人才的重视相对缺乏,没有养成良好的人力资本意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的人力资源管理面临诸多挑战。知识经济又称人才经济,因人才是知识的重要载体,加强对人才的合理开发与利用至关重要,为此应将人力资源管理提升到战略高度,注重对人才的培养、选拨、管理,改变传统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注重创新发展。 一、知识经济与人力资源概述 (一)知识经济 对于知识的概念并不陌生,主要是指认知与技能,是人类通过学习与实践所形成的对客观世界的认识,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活动中知识的地位逐渐提升,而这种知识占据主导地位的现象则被人们称之为知识经济。伴随科技水平的突飞猛进,以科技为核心的知识经济形态逐渐成为全球经济的主流形式,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成为事实。 (二)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是劳动者具备的能力与素质的总和,其中能力是基础性资源,包含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挥出来的体力与智力,将会对经济活动带来重大的推动作用;素质则是交易性资源,其包含的内容较多,涉及到劳动者的信誉、道德、社会关系等,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会具有良好的信誉与社会关系,并且职业道德水平较高。人力资源管理就是对基础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对交易性资源进行提升的过程,通过管理活动使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得以充分发挥,帮助组织更早的实现发展目标。 二、人力资源管理在知识经济时代下面临的挑战 (一)高新技术日新月异 科技是知识经济的核心,基于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高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各种信息化产品不断推陈出新,沟通并非只有面对面交流这一种形式,如何适应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追赶技术进步已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大挑战。利用高新技术产品,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加便捷,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更加高效,极大的提高了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 (二)知识全球化增大了竞争压力 近几年来,全球化日渐突出致使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大,相关研究表明,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组织拥有的“知识”越多,所具有的竞争优势就越大,就越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人力资源是知识资本的重要体现,知识全球化要求对人力资源管理进行创新,只有创新经营方式与管理模式,才能保证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促使“知识”、“人才”创造更多的价值。 (三)优秀人才纷纷走向国际 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优秀人才在组织中有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将直接关系到组织的综合实力,然而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经济水平相对偏低,很多优秀人才纷纷走向国际舞台试图发挥自身价值,这就造成国内人才稀缺。如何发掘并挽留人才成为当前人力资源管理中面临的重大挑战,管理者需要创新人才招纳机制,同时完善激励制度等,为人才的留用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人才的高素质要求 知识经济时代下对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基础知识结构上不仅要具有扎实的学科知识,还要对其他多种知识有所涉猎,比如经济、法律、管理等科学;在能力素质上,既要有着较高的心理素质,具有坚强的意志与永不言败的决心,同时随机应变能力要强,在信息量与日俱增的时代保持敏锐的感知力;除此之外,优秀的人才会与时俱进、不断创新,重视学习的重要性,通过学习掌握更多的专业技能,并面对竞争发挥自己的创新能力。知识经济时代下优秀人才判定标准的提高,将增大人力资源管理难度,在招人、留人、用人、管理人等诸多环节提升工作难度。 三、人力资源管理在知识经济时代下的创新发展建议 (一)管理意识中体现“以人为本” 知识的主要承载者是人,因此应以“人”为中心,注重对人才的发掘、培养、利用,学会在管理中尊重人才。在知识经济时代中,组织要充分利用知识对人才进行合理配置,在生产经营与决策制定等过程应重视人才,通过对人力资源的配置与监督,调动人才的主观能动性。同时,在管理中应重视人才的需求,为人才提供培训、学习的机会,满足其基本的技能需求;领导需要加强对人才的关心,通过巡视与基层劳动者进行交流,做到关心鼓励员工,及时掌握员工的心理需求,并根据员工业绩制定相应的奖惩。“以人为本”的管理意识将利用人才的招聘与留用,尤其是在物质生活水平得以满足的新时期,人们对心理需求的关注大于薪酬与奖金,尊重、关心、激励必将成为人才管理的重要法宝。 (二)组织结构朝扁平化发展 我国传统的组织管理模式采用的是多层次结构,被人们形象的比喻为“金字塔”型,组织决策通过最高层逐渐向下级渗透,因为组织结构层次过多,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往往出现较多的阻碍。当前,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在组织中被广泛运用,各部门之间信息传递十分便捷,这也决定传统管理形式必将改变,扁平化组织结构已成为必然。所谓扁平化组织结构,主要是指从决策层到最低层组织层次减少,组织普通员工可就全局问题进行谏言,通过团队合作与新型共享发挥人才作用的结构形式。组织结构的朝扁平化有利于人才更好的发挥其能动作用,管理效果更加显著。 (三)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传统的管理模式更加注重监督与控制,具有的上下等级十分明确,上级下达任务,管理者对人才尽心监督,劳动者按照规定的模式进行劳作。该种管理模式不存在尊重与平等,将人力资源同其他物质资源一同对待,极大的限制了劳动者才能的发挥,打击了员工的积极性。为此在知识经济时代应对管理模式进行创新,为员工提供一个施展才能的平台,以柔性化的管理方式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到组织发展之中,由领导者实施指导作用,管理者采用先进技术对人才需求进行分析,以全新的管理模式促进人才潜能的发挥。 (四)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人才的留用离不开激励机制的作用,只有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才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在实际的工作中更具创造力,要想健全激励机制应从多方面入手:第一,改善组织的工作环境,工作环境是否舒适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是否能够留住人才,只有将组织环境加以改善,为员工提供合理的薪酬与福利,才能增加人才留用的概率。第二,奖惩制度的制定。具体明确的奖惩制度可对组织成员进行行为规范,为组织员工考核提供主要依据,使其感受到组织的公平公正,从而提升员工对组织的认同。第三,做好沟通与交流工作。沟通与交流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良好的沟通会引导员工与组织发展相融合,员工作出个人行为时会充分考虑组织利益,同时也能够及时获知员工的需求,尽可能满足组织成员物质与心理多方面的需求。 (五)加强组织 文化 建设培养团队精神 作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组织文化会对组织的发展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通过长期的积累,组织成员会对文化价值产生认同,为此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管理应将组织文化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只有组织员工对文化价值形成认同,才能提升自己的归属意识,在实际的工作中将组织发展与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与此同时,知识经济时代注重合同探究,组织成员个人的力量必将有限,应加强对团队精神的培养,促进员工之间的信任程度,通过协作创新共同完成经济活动。 四、结语 综上所述,科技知识高度发展的新形态下,组织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成为关键所在,然而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的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挑战也相应的增加,比如说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知识全球化、优秀人才纷纷走向国际、人才的高素质要求等等,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人力资源管理的难度。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组织应从多方面进行创新,增强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当前较为有效的创新 措施 有管理意识中体现“以人为本”、组织结构朝扁平化发展、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加强组织文化建设培养团队精神等等。 猜你喜欢: 1.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语 2. 2017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网络专业毕业论文5000字左右 4. 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5. 毕业论文优秀范文 6. 毕业论文承诺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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