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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律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3 16:29:49

古罗马法律研究论文

古罗马国家建立有意大利半岛上,原是半岛西部台伯河东岸的一个小城帮。当罗马国家的版图只包括意大利本土的时候,如隶主统治集团利用贵族共和制的形式维持自己的统治,和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发展的同时,罗马法也形成并不断发展变化,它继承和发展了古化亚非国家和希腊国家的法律,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最终成了奴隶制国家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各国剥削阶级的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谓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奴隶主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将现行法规加以系统整理,并用汇编形式固定下来,借以维持其统治地位,当时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篡》和《新律》等部汇编,中世纪称之为《国法大全》,其卷 浩繁,内容丰富,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奴隶制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达最发达,最完备阶段,是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极为宝贵的文献立法资料。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将罗马法划分为四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关于罗马法的种种分类方法,在历史上有可借鉴之处,发生过重大影响。其中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最为完备,将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份,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们,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人法的基本任务是巩固社会上各阶级的不同地位,确保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同时也调整自由民内部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罗马法律中的人法将权利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在古化罗马,自然人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包括奴隶,在法律上奴隶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古化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根据市民法的规定,法律上发生的关系均属个人关系。到了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大量涌现。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一种是夫权婚姻,一种是无夫权婚姻。上古时候,婚姻的家庭的利益为基础,以承祭祀和继血统为目的,涉及宗教和人事关系。古化罗马所称的家庭是指在家父权支配下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孙子女,奴隶和牛、马、土地等,其重要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对所属成员和一切财产享有管辖和支配权力。随着社会、法律的进步,所有权、夫权、主人权先后从家父权中分化出来,家庭组织日益缩小,仅限于家长支配下的家属。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家父权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负有一定义务,如法定抚养,为女儿出嫁资,立遗嘱时要给法定继承人保留特定份额等等。物法在罗马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对后出民法的影响最大,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份组成。物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行使物上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由私人 设的,只有法律上所规定的物权才受到法律的保护,物权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直接行使于物上最完全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及永续性三个法律特征。继承被置于罗马法的物法中,充分体现出它的私有财产关系性质,是所有权的引申。继承方式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罗马法上没有专门的表示债的名词,在立法文献和法典中有过债的定义,《查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就是指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用法律来连接和约束的意思。与人法、物法相比,虽不如前两者那样发达完备,但它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许多方面的规定也比较详尽,提出的一些诉讼原则具有独特特点,对保证司法审判活动起了不少的作用。罗马法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进行的审查。罗马国家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在私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复杂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后来,随着奴隶制国家阶级斗争的日益加剧,时常发生值得保护的利益不能用一般的司法程序,方式来保护,于是,最高审判官又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命令来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或方法,而不能用一般的程序来进行审理,这种程序称为特别诉讼,它在罗马帝国后期成为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为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终于形成发达和完备的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保证了罗马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以实现;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也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高速和发达,尤其是它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及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对于后来欧洲许多酱主义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民法上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在整个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教会法中也不乏罗马法的影响,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罗马法的影响超出了欧洲,遍及亚、非、南北美各国,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法系,德国、法国等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先后制订了民法典。公元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蓝本,从结构、体系、内容、基本原则到法律术语均继承了罗马法,1900年德国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同样渊源于罗马法,具有“现代罗马法”之称,其他如比利时、荷兰、意大利、波兰、瑞士等国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就是英美等胃也不能排除这种影响,英国的契约原则,遗嘱制度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就连旧中国的立法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总之,罗马法法理精深,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措词确切,结论清晰,其在历史上的作用,影响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通过各种形式间接的促进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资本主义和货币关系户关系的发展,为后世调整和保护商品生产提供了贷鉴的现成形式。

罗马法的复兴是指罗马法的复兴,也是指罗马法的发展,或者是指罗马法的进步。 对于这一问题,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但是笔者认为这一问题主要是指罗马法在历史上的演变对后世法律产生了巨大而深远影响。 罗马法与民法。这两个法律制度在近代都曾受到过质疑。 第一,由于历史原因,在近代以来,民法、刑法对西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影响; 第二,自19世纪以来,随着西方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变化,这些理论观点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第三,在这些理论观点中,有的得到了法学领域里最先进学者的认可; 第四次世界大战后又有一批新的民法学人对他们进行研究。其中就包括一些具有卓越贡献并对民法有重要影响的学者如:美国法学家格老秀斯、法国法学家卢梭、德国法学家耶林等。

罗马法复兴背景主要是指欧洲的民族国家从中世纪的封建割据状态发展到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然后再经过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才最终完成统一的过程。因此,罗马法复兴的背景主要是指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罗马法复兴。 一战时期由于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导致战争中出现了各种新问题。比如:如何合理解决战前存在的奴隶制土地制度;如何解决战前城市和乡村之间存在冲突;怎样才能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一系列新问题。 由于这些原因,导致战后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所采用的法律方法与之前并不相同。在此期间,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诸如:土地私有化、废除奴隶制等改革措施。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人们开始重新审视自己原来所持有的法律观念,因此出现了对法律新认识、新观念和新方法的渴望。

罗马法的复兴与当时的社会状况是分不开的。 在当时的欧洲大陆,罗马法曾经遭到过人们的冷落,罗马法也一度被人们认为是封建社会、神权统治时期、封建专制时代所制定出的法律和制度。 到了近代时期,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建立,封建国家开始走向衰落并出现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工业企业大量增加而工人数量却急剧减少;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使他们对城市管理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为保护私有财产);社会分化加剧而造成阶层利益对立严重,出现新的不平等。 这样就迫切需要建立新的法律体系以调整人们之间和社会内部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而法律制度就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和实现社会体目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方式之一。 罗马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复兴起来。

罗马法的复兴,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罗马法的进步,是其法律制度的进步。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对法律思想观念、法律理论产生很大影响。

罗马在国家形成的初期,没有成文法典,只有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的习惯法。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而这种法律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又往往会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精确,无形中就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平民在罗马共和国早期就曾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编纂成文法。公元前450—449年颁布的罗马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就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取得的成果。《十二铜表法》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作了限制。此后,随着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继续,罗马进一步调整了公民内部的阶级关系,也不断促进国家立法工作的继续进行。从法律内容来看,公元前3世纪中叶以前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居住在罗马的异邦人不能享受此法的保护,被称为公民法或者市民法,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公民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的主体范围狭小,内容保守、形式主义色彩浓厚、保留大量氏族残余等。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公民法不足以解决帝国疆域内出现的各种复杂的问题。在罗马逐渐形成了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这就是有名的万民法。

古罗马语言研究论文

西塞罗不仅是学识广博的思想家,而且还是一个才华横溢的散文大家。罗马帝国时代的拉丁散文和拉丁诗是古罗马作家留下的宝贵的文学遗产。当时,拉丁散文的最伟大作家就是西塞罗。他的作品具备罗马文学的所有优点,是罗马散文的典范。甚至他的政敌、散文造诣也很高的凯撒,对他的文章风格也佩服之至。本书所选择的数篇内容,明畅华丽、晶莹澄澈,犹如西方文学宝库中的明珠。全书由商务印书局资深编辑徐奕春翻译。作者简介: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Marcus Tultius Cicero,公元前106年—43年)是古罗马最有才华的政治家之一,他不仅当过执政官、元老院元老、总督,积极从事政治活动,而且也是当时最伟大的演说家、哲学家和散文家。他的名字不仅与古罗马连在一起,而且与西方人文主义的历史连在一起。他在修辞学、法律、哲学、政治学和文学诸方面都有极大的成就。由于他的贡献,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人们几乎只是通过他才了解古希腊丰富的哲学和文化思想。他的政治思想对罗马法乃至后来西方的政治法律都有很大的影响。他把古罗马散文发展到了顶峰而成为古希腊罗马文化之父。他有博大精深的雄辩才华,他的演说铿锵有力,为后世树立了不朽的典范;他的论文通标明顺,善于运用辞藻,尤其是本书所选择的数篇内容,明畅华丽,晶莹澄澈,犹如西方文学宝库中的明珠。从本质上说,西塞罗是一位思想家。他的政治思想,是结合罗马社会的历史和现实对希腊各派学说加以改造而成的。他在《论国家》和《论法律》两部著作中分别对国家学说和法律理论作了系统的阐述。他认为,国家不是人为的产物,而是在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其根源在于人天生就有一种社会性,需要国家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以“共和国”的观念取代希腊人的城邦观念,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业”,是“共同拥有法律和各项权利,希冀分享共同利益的为数众多的人们的集合体”。西塞罗认为,国家政体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但这三种单一的政体很容易蜕变成暴君制、寡头制、暴民制。惟有将这三种政体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取长补短,融合成一种混合的政体,才能制约、均衡和调和各方面的势力,保持社会的稳定。西塞罗认为罗马共和国就是这种理想的政体。在《论法律》中,西塞罗根据斯多葛派的观点,认为自然法,亦即正确的理性,是真正的法律,是衡量一切是非的标准;上帝是自然法的制定者、解释者和监护者;成文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就称不上是法律。在他看来,自然法、理性和上帝是统一的,公正、善和成文法则是它的体现。所有的人在这种神圣的自然法面前都是平等的,但不是财产的均等,而是理性的共有。此外,西塞罗对法律的性质和罗马人的公平精神也有透辟的论述。他曾在一篇演讲词中说:“民法有什么特殊性质?法律的性质是不在外来影响之下改变,不在强力压迫之下屈服,不在金钱诱惑之下有腐化。”西塞罗的上述思想对罗马法乃至后来的西方政治和法律都有很大影响。

文艺复兴 古罗马文学指纪元前后繁荣于古罗马政权(包括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治下的文学。其主要语言是拉丁语。尽管古罗马共和国诞生于公元前510年(摆脱伊特鲁利亚王朝的统治),但按照惯例,真正意义上的古罗马文学则从公元前240年算起。 起源与概述 罗马城建立于公元前8世纪。在古罗马人生活的伊特鲁利亚以南、台伯河以西地区,包含文艺活动的拉丁朱庇特庆祭节的设立应该不迟于公元前7世纪。受伊特鲁利亚文明的影响,包括罗马人在内的拉丁人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乡土文化。 古罗马的文化主要是继承希腊文化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在希腊化时期,罗马就输入了许多希腊作品,加以翻译和摹仿。在公元前146年罗马灭亡希腊之后,更是将全部希腊神话、诗歌和戏剧据为己有,找了许多从希腊俘虏来的奴隶来做家庭教师,让他们编剧作诗,并研究各种科学,这使得古罗马文学染上了浓厚的希腊色彩。以神话为例,同希腊文化接触后,许多罗马的神祗便同希腊的神祗结合起来。如罗马人信奉的主神朱庇特便等同于希腊的宙斯,他的妻子朱诺则等同于赫拉。至于太阳神阿波罗和文艺女神缪斯等则直接进入罗马神话,连名字都没有变。 当然,古罗马文学也并非全是古希腊文学的仿造品,因为它毕竟是罗马社会的产物,其采用的语言是拉丁语。在西方学术界,古罗马文学被认为是广义的拉丁文学的一部分。与古希腊海洋民族不同,古罗马属于内陆民族,主要以耕牧方式生存,具有上古农民和牧民粗鄙、蒙昧、淳朴的特点。建国之后的古罗马崇尚武力,追求社会与国家、法律与集权的强盛与完美,其文学具有更强的理性精神和集体意识,具有庄严崇高的气质,却也缺少希腊文学生动活泼的灵气和无拘无束的儿童式的天真烂漫。古罗马文学在艺术上强调均衡、严整、和谐,重视修辞与句法,技巧上偏于雕琢与矫饰。 历史沿革 古罗马文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共和时代、黄金时代和白银时代。应该指出的是,“共和时代”是一个政治概念,而“黄金时代”和“白银时代”则是两个主要根据拉丁语言的发展和问题特征定性的名称。共和时代止于公元前30年,实际上也包含了70年的黄金时代。此外,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共和时代始于公元前510年,但作为一个与文学发展相关的名称,它的起始则从前240年算起。而尽管以罗马为首都的西罗马帝国覆灭于公元476年,学术界通常仍习惯于将公元2世纪中期(130-150)作为古罗马文学的终点。2世纪中期以后的拉丁语文学被定义为“后古典拉丁文学”,这一时期的拉丁语文学已经开始向中世纪基督教文学过渡,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古罗马文学了。 共和时代(前240年-前30年) 古罗马文学的正式形成与一位生活在公元前3世纪的叫做利维乌斯·安德罗尼斯库的希腊人密切相关。他是古罗马文学的奠基人,翻译了荷马史诗《奥德赛》和大量古希腊抒情诗。利维乌斯的功绩主要在于把古希腊文学中的某些精品介绍给了缺少书面文学传统的罗马人,把古希腊文学的某些主要形式移栽到了缺少骨干文学类型的古罗马。 诗歌 早期的古罗马诗人中颇多全能型作家。诗人埃纽斯(前239-前168)不仅改写和创作过悲剧,而且还写过戏剧和4至6卷讽刺诗。他的史诗《编年史》追溯罗马的历史,始于埃涅阿斯的经历,止于作者生活年代的战争,洋洋18卷篇幅,不过已基本散佚,仅剩不到600行传世。从文学史角度看,《编年史》摈弃了古老的神农格,采纳了荷马史诗所用的六步音长短短格。但在风格上,有明显的模仿荷马的痕迹。埃纽斯对古罗马文学影响深远,西塞罗、卢克莱修和维吉尔都表示自己曾受其影响,他被尊为“古罗马文学之父”。 喜剧 普劳图斯(约前254年-前184年)精通古希腊文,是共和时代最著名的剧作家。相传普劳图斯著有戏剧130部,但据考证仅有21部出自他的手笔,其他均系后人伪作。他的喜剧主要以希腊新喜剧作家米南德的风俗喜剧为蓝本改作,讽刺罗马社会的腐化风习。其主要作品包括《孪生兄弟》、《俘虏》、《商人》、《驴》、《蝗虫》等。 泰伦提乌斯(前190年-前159年)生于迦太基,本是奴隶,后来获释。他一生共写过六部喜剧,包括《婆母》、《两兄弟》等代表作品都是从古希腊新喜剧改编或翻译过来的。其喜剧结构严谨、语言文雅但欠生动,人物内心矛盾刻画细腻,人物形象自然。他的喜剧不如普劳图斯的滑稽有趣,在当时仅受到有教养的观众喜爱。泰伦斯对后世的喜剧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法国的莫里哀、英国的斯梯尔和谢里丹都曾模仿过他的作品。 黄金时代(前100年-17年) “黄金时代”即拉丁语和广义的拉丁文学(包括修辞、历史和哲学)发展史上的古典或辉煌时期,涵盖两位著名人物的活动年代,即“西塞罗时期”(前70-前30)和“奥古斯都时期”(前31-14)。这一时期的罗马进入了大规模扩张阶段,并于公元前27年结束了共和制政体,建立了帝国。古罗马帝国在奥古斯都(即屋大维)治下(前31-14)进入前所未有的繁荣时期,拉丁语文学和艺术也出现了空前的繁荣。 屋大维统治时期采取了稳定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使得一度动荡的古罗马社会呈现出和平稳定的景象。屋大维本人十分重视文化建设,他笼络文人墨客为自己的文化政策服务,这一时期的大文豪维吉尔、贺拉斯、奥维德等都曾是他的御用作家。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这一时期的文学作品缺乏共和时代的哲学探索精神和政治辩论热情,而更多的肯定现存秩序所带来的和平生活和强大国力。文学风格也不及前一时期遒劲豪放,但技巧却更趋成熟,追求形式的完美。 诗歌 卢克莱修(前99年-前55年)生于共和国末期,唯一的传世之作《物性论》(一译《论自然》)共六卷,每卷千余行,是一部哲理诗。全诗着重阐述伊壁鸠鲁的哲学思想和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表示物质不灭、凡人不必惧怕死亡的生活观。卢克莱修是古罗马文学史上著名的智者,维吉尔曾称羡慕他知晓事物的起因,是个“幸福的人”。 卡图鲁斯(前84年-前54年)生于意大利北部维罗那一个富有的家庭,经常出入罗马上流社会,是黄金时代成就最高的抒情诗人。他是坚定不移的共和派,曾公然反对过恺撒,曾创作过许多辛辣的讽刺短诗。卡图鲁斯的诗作现存116首,他善用警句式的语言表达浓郁热烈、复杂微妙的感情。他的抒情诗对后世欧洲许多伟大诗人都产生过影响。 贺拉斯(前65年-前8年)出生于拍卖商家庭,是和卡图鲁斯齐名的抒情诗人。他幼年受过良好的教育,通晓拉丁语和希腊语,能诵荷马史诗原文,并到雅典学过哲学。他的代表作品包括《长短句集》17首和《闲谈集》18首。前者表明作者反对内战,幻想黄金时代到来的思想;后者则讽刺罗马社会的恶习。但贺拉斯最著名的作品是后期的《歌集》(一译《颂歌集》)和《诗艺》。贺拉斯的抒情诗改造了希腊抒情诗的格律,构思巧妙,语言优美,优雅庄重,以有意、爱情、诗艺为题,融哲理和感情于一路,不少人竞相模仿。《诗艺》则是古罗马时期文艺理论上的最高成就,被古典主义文学视为经典。 维吉尔(前70年-前19年)是古罗马最伟大的诗人,其史诗《埃涅阿斯纪》是西方文学史上第一部文人史诗。维吉尔出生于农民家庭,其抒情诗充满浪漫的田园风光。代表作品包括《牧歌》、《农事诗》和《工作与时日》,主要抒发对爱情、时政以及乡村生活的种种感受。然而,维吉尔成就最高的作品却是史诗《埃涅阿斯纪》。全诗计12卷,长达近万行,是遵照奥古斯都的旨意创作出来的。史诗讲述特洛伊王和女神维纳斯所生之子埃涅阿斯到意大利建立新王朝的故事,歌颂罗马祖先建国的功绩和罗马的光荣。诗人把埃涅阿斯写成恺撒和屋大维的祖先,因而肯定了屋大维的“神统”。维吉尔在创作《埃涅阿斯纪》的时候虽有意摹仿荷马史诗,但全诗强调使命感、责任感,洋溢着严肃、哀婉和悲天悯人的情调,是典型的罗马风格。在语言特色和艺术手法上,《埃涅阿斯纪》辞藻华丽,行文略显呆板。维吉尔对后世的影响是巨大的。但丁认为维吉尔最有智慧,最了解人类,因而在《神曲》中让他作为地狱和炼狱的向导。斯宾塞的《仙后》和弥尔顿的《失乐园》也有模仿《埃涅阿斯纪》的痕迹。 黄金时代的另一位伟大的作家是奥维德(前43年-18年),年轻时曾在罗马学习修辞。不过成年以后,他却并没有按照父亲的意愿成为诉讼师而是成为一位诗人。他的代表诗作包括《爱情诗》49首以及《爱艺》和《古代名媛》。然而奥维德最著名的作品则是神话诗《变形记》,以史诗格律写成,包括250个神话故事,集希腊、罗马神话之大成,为后世文学家提供了重要的材料和创作灵感。《十日谈》、《坎特伯雷故事集》等故事集都在框架上模仿《变形记》。此外,但丁、莎士比亚、蒙田、莫里哀、歌德等大文豪的创作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他的影响。 黄金时代的抒情诗人还包括普洛佩提乌斯(前50-前15)和提布鲁斯(前54-前19)。前者以抒写感情细腻的爱情诗而著称,而后者则擅长描写淳朴的田园风光。 散文 古罗马的散文发源于加图(前234-前149)的演说文,繁荣于“黄金时代”,即共和国末期和屋大维执政时期。这一时期罗马的政治斗争、阶级矛盾一场激烈,统治阶级的法律体系已经开始形成,这就使得许多政治家热心于雄辩术的研究,致使散文这一文体得以迅速发展。 西塞罗(前106年-前43年)是这一时期最著名的散文家。他年少时曾学习哲学和法律,并做过一段时间律师。43岁进入政界任执政官,后任西西里总督。内战时期他追随庞培反对恺撒,维护贵族元老派的立场,后来在政治倾轧中被刺杀。 西塞罗的主要散文成就是演说词和书信。他的书信现存约900封,主要包括《致阿提库斯书》16卷、《致友人书》16卷。这些书信反映共和国末期的社会生活,描绘形形色色的政治人物,风格接近口语。其演说词传世58篇,分为法庭演说和政治演说两类。西塞罗的散文注重材料的程式组织,句法考究,词汇丰富,段落对称,音调铿锵,被成为“西塞罗句法”。他的演说具有很强的鼓动力量,有时甚至不惜用侮蔑和歪曲事实的手段来感染观众的情绪。 西塞罗对拉丁语散文的贡献非常之大,他确立了拉丁语文学语言“准确、流畅、清新、雄浑”的原则。其散文风格对后世影响深远,成为欧洲诸民族散文的楷模。他的政敌恺撒甚至曾公然称赞他:“你的功绩高于军事将领,扩大知识领域比之于扩大罗马帝国的版图,在意义上更为可贵。” 恺撒(前102年-前44年)是奥古斯都的养父,古罗马历史上有名的军事家、政治家、独裁者,于前44年被共和派刺杀。他在散文上的贡献主要包括历史著作《高卢战记》七卷和回忆他和庞培之间战争的《内战记》三卷。其散文语言简洁凝练,朴实无华,体现了和西塞罗迥异的风格。 此外,历史学家萨卢斯特(生卒年不详)和李维(前64-17)也发展了拉丁语文体。 白银时代(17年-130年) 屋大维死后的一百年间,史称罗马文学的“白银时代”。这一时期罗马在政治上不断衰弱,内部矛盾日趋激烈,其文学发展的特点是宫廷趣味日趋浓厚,崇尚文风的花哨和滥用修辞,使得文体显得逼挤、臃肿。这一特点在2世纪前半叶达到高潮。贵族青年以公开朗诵空洞无物的诗歌为时髦,文学更成为少数人的消遣。白银时代成就最高的文学样式是反映奴隶主下层思想的讽刺文学和反映旧共和派不满情绪的作品。 诗歌 卢肯(39年-65年)是白银时代最出色的诗人之一,创作了继《埃涅阿斯纪》之后最优秀的史诗《法萨利亚》。马提阿利(40-104)则是这一时代最优秀的碑铭体诗人,主要诗作是《碑铭体诗集》(一译《警句诗集》)12卷,1500余首。其风格短小精悍,含蓄突兀,富于机智和幽默。朱文纳尔(60-127)则以讽刺诗著称。他长于借古喻今,诗风严峻而尖锐,其诗句“即使没有天才,愤怒出诗句”已经成为名言。19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高涨的年代,朱文纳尔的作品受到人们极大的重视,席勒、雨果和别林斯基都曾给予他很高的评价。 在抒情诗方面,斯泰提乌斯(45-95)几乎是唯一有成就的诗人,擅长描写有闲阶层生活情趣。 戏剧 塞内卡(4年-65年)是古罗马最重要的悲剧作家,他受斯多葛哲学影响,精于修辞和哲学,并曾担任过著名暴君尼禄的老师。他主张人们用内心的宁静来克服生活中的痛苦,宣传同情、仁爱。他一生共写过9部悲剧和1部讽刺剧,多半取材自希腊悲剧。其作品风格崇高严肃,夹杂大量的道德说教,使得其笔下的对话和人物都缺乏真实感。其代表作是悲剧《特洛伊妇女》。塞内卡晚年因参加元老院贵族反对尼禄暴政而被尼禄赐死。 散文 这里的“散文”并非现代文学上所讲的狭义上的散文,而是泛指拉丁语文学中的“散文体”,和诗体相对,包括散文、小说、传记文学和编年史等。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欧洲文学史上“小说”这一体裁就诞生于古罗马时期。彼特隆纽斯(生卒不详)的《萨蒂里卡》是传奇式小说,现存两章残篇,广泛记录了意大利南部半希腊化城市流行的享乐生活。书中人物语言符合方言特点,文笔典雅,机智风趣。尽管其形式和传统意义的小说还存在差别,但学术界还是倾向于将它看作欧洲文学史上的第一部流浪汉小说。 然而公认的“小说之父”却是阿普列尤斯(124年-175年),他出生于北非的军官家庭,曾漫游各地,研究过哲学和幻术。他最著名的作品是小说《金驴记》,用自叙形式写成,是西方文学史上第一部产生了深远影响的长篇小说。 在编年史和传记文学方面,代表人物包括塔西佗(55年-118年)、普鲁塔克(46年-120年)和苏维托尼乌斯(69年-140年)。 塔西佗是共和贵族派的最后一个代表,主要著作包括《历史》和《编年史》。这两部著作虽然都是历史著作,却具有强烈的文学性,其历史观源于“个人创造历史”,其中对历代帝王将相的实录描写非常真实且具感染力。普鲁塔克的代表作品是《希腊、罗马名人传》,记载从半神话人物一直到1世纪的罗马皇帝的生平,莎士比亚、歌德等人均曾从中取材创作。但这部著作在史实上有诸多失真的地方,从19世纪之后影响力逐渐减弱。苏维托尼乌斯则著有《罗马十二帝王传》,记述了罗马社会及自恺撒到图密善共12个皇帝的概况,行文朴实流畅,是古罗马文学中难得的不事辞藻的作品。此外,他还著有《名人传》,后世对古罗马文学家的生平的了解几乎都出自此书。

浅析斯巴达教育古代希腊最强大的的城邦中,雅典第一,斯巴达第二。 斯巴达的教育以培养凶悍的军士著称于世。 斯巴达是公元前8世纪左右建立的古希腊奴隶制最大城邦国之一,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和异邦的侵袭,斯巴达把每个城邦变成了一个大军营,每一个斯巴达人都将通过长期严格的军事体育训练而成为士兵。所谓城邦,就是一个国家,它以城市为中心,周围是乡镇。斯巴达位于希腊半岛南部的拉哥尼亚平原。拉哥尼亚三面环山,中间有一块小平原。“斯巴达”原来的意思就是“可以耕种的平原”。约在公元前11世纪,一批叫做多利亚人的希腊部落,南下侵入拉哥尼亚,他们毁掉原有的城邦,在这里居住下来,这就是多利亚人的斯巴达城——不过它既没有城墙,也没有象样的街道。斯巴达人就是指来到这里的多利亚人。 斯巴达人在征服拉哥尼亚的过程中,把原有的居民变成奴隶,称作希洛人。公元前8世纪,斯巴达人又向邻邦美塞尼亚发动长达10年的战争,最后征服了美塞尼亚,将多数美塞尼亚人变成奴隶,并为希洛人。希洛人被固定在土地上,从事艰苦的农业劳动,每年将一半以上的收获缴给奴隶主,自己过着半饥半饱、牛马不如的生活。有一首诗中写道; 像驴子似地背着无可忍受的负担, 他们受着暴力的压迫; 从勤苦耕作中得来的果实, 一半要送进主人的仓屋。 斯巴达人经常对外发动战争,因此希洛人的军役负担十分沉重。希波战争期间,斯巴达人一次就征发了3.5万希洛人随军出征。他们被迫去打头阵,用自己的生命去探明敌方的虚实,消耗敌方的兵力。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希洛人忍受不了斯巴达人的残酷剥削和野蛮暴行,经常举行武装起义。再加上希洛人在数量上比斯巴达人多得多,斯巴达人就用一种叫“克里普提”的方法来迫害和消灭希洛人。克里普提是秘密行动的意思,史诗中记载:“长官们时常派遣大批最谨慎的青年战士下乡,他们只带着短剑和一些必需的给养品。在白天,他们分散隐蔽在偏僻的地方,杀死他们所能捉到的每一个希洛人。有时,他们也来到希洛人正在劳动的田地里,杀死其中最强壮最优秀者”。在斯巴达和雅典的一次战争中,2000希洛人立下战功,斯巴达人答应给他们自由,把他们带到大庙中给神谢恩。但他们被埋伏在大庙中的奴隶主屠杀了。希洛人作为所有斯巴达人的公共财产,个别斯巴达人无权买卖希洛人,但可以任意伤害希洛人。在节日里,斯巴达人常用劣酒灌醉希洛人,把他们拖到公共场所肆意侮辱。希洛人既使没有过错,每年也要被鞭笞一次,目的是要希洛人记住自己的奴隶身份。为了维持对希洛人的压迫与剥削,镇压希洛人的反抗,斯巴达人需要一只强壮的军队。斯巴达人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政治制度,整个社会过着军事化的生活,孩子们从小受到的教育就是军事训练。为了防止斯巴达人内部贫富分化,斯巴达人不许从事工商业,不用金银做货币,而用价值低廉的铁币。斯巴达人除了军事外,不得从事其它生计。斯巴达人崇尚武力精神,整个斯巴达社会等于是个管理严格的大军营。在斯巴达,国家实行全民皆兵的制度,斯巴达人不从事任何生产活动,而是全力以赴地投入军事训练以备战争,因而他们的教育宗旨就是锻炼强壮的体魄、坚韧的毅力和顽强的精神,培养合格的军人。围绕这一宗旨,他们实行严酷的人种淘汰:斯巴达的男孩子在婴儿时要由烈酒验洗选拔出来,从小训练他们不怕黑暗、不怕孤独、不爱哭、不急躁的性格。 男孩子七岁前,由双亲抚养。 男孩七岁后即进入国家组织的少年团,接受严格艰苦的训练。他们要求对首领绝对服从,要求增强勇气、体力和残忍性,他们练习跑步、掷铁饼、拳击、击剑和殴斗等。为了训练孩子的服从性和忍耐性,他们每年在节日敬神时都要被皮鞭鞭打一次。他们跪在神殿前,火辣辣的皮鞭如雨点般落下,但不许求饶,不许喊叫为了培养其吃苦精神,训练中让他们光头、赤脚、单衣、洗冷水澡、睡粗苇席;为培养其毅力,实行鞭打制度;为训练其敏捷与机智,让他们去行窃,如果行窃时没有被抓住,就会受到赞扬和奖励,否则会被看成是愚笨而受罚。斯巴达男子在18—20岁时接受正规的武装军事训练,参加实战演习,以培养其适应战争环境的能力。20岁时成为正式军人,一直服役到60岁,在这期间结婚的男子只能偷偷地与妻子相会。他们平时整日在军营生活,丧失了个性的活泼与自由,把一生都献给了军营。常年累月的顽强训练,培养出了他们坚忍不拔的精神和为国效忠的品质。在军事训练同时,斯巴达人还向儿童灌输斯巴达人高贵、希洛人低贱的观点。教官常在儿童面前任意侮辱和鞭打希洛人,甚至带他们参加“克里普提”活动,直接屠杀希洛人。男孩到12岁,编入少年队。他们的生活更严酷了,光头赤脚,无论冬夏只穿一件外衣,平时食物很少,但鼓励他们到外面偷食物吃。如果被人发现,回来要挨重打,因为他偷窃的本领不高明。传说有一个少年,偷一只狐狸藏在胸前,狐狸在衣服内咬他,为了不被人发现,他不动声,直至被狐狸咬死。 满20岁后,斯巴达男青年正式成为军人。30岁成亲,但每天还要参加军事训练。60岁时退伍,但仍是预备军人。斯巴达女孩7岁仍留在家里,但她们不是整天织布做家务,而是从事体育锻炼,学习跑步、竞走、掷铁饼、搏斗等。斯巴达人认为只有身体强健的母亲,才能生下刚强的战士。斯巴达妇女很勇敢和坚强,她们不怕看到儿子在战场上负伤或死亡。一个斯巴达母亲送儿子上战场时,不是祝他平安归来,而是给他一个盾牌,说:“要么拿着,要么躺在上面。”意思是说,要么拿着盾牌光荣胜利归来,要么光荣战死被别人用盾牌抬回来。 斯巴达人轻视文化教育。青少年只要求会写命令和便条就可以了。斯巴达人要求他们的子弟语言简明,直截了当,从小养成沉默寡言的习惯。他们的说话就象军事口令一样。有一次,一个国王威胁斯巴达国王,要斯巴达听从他的命令,否则把斯巴达夷为平地,斯巴达国王的回答是:“请!”这种简洁的回答后来被称做斯巴达式的回答。同样,斯巴达人轻视文学艺术、自然科学。斯巴达城里,几乎看不到一座宏伟的建筑物,斯巴达人也没有制作出一件精致的艺术品传到后世。斯巴达人实行“二王制”。两个国王只有在打仗时才拥有无限的权力,一个国王充任统帅,一个国王留守国内。平时,一切重大问题都由30个人组成的“长老会议”决定。有5个执政官协助国王处理政务。一切有关城邦的重大事务,均由长老会议作出决定。然而,名义上还要由公民大会通过,方可有效。斯巴达在长期的对外战争中,不断加剧对希洛人的压迫和剥削。英勇的希洛人多次举行起义。约公元前640年,希洛人发动长达十几年的武装起义。公元前464年,斯巴达境内的希洛人再次起义。他们英勇顽强,直逼斯巴达城下,坚持了长达10年的斗争。斯巴达人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给了起义军自由。斯巴达的统治也因此受到沉重的打击。公元前4世纪中叶以后,斯巴达一天天走向衰亡。尽管斯巴达教育有着不足,但是就斯巴达的教育体系,就最切近的目标而言,它是非常成功的。几个世纪里,公民们都是富于服从、节俭和自我牺牲精神的。普鲁塔克说,他们象蜜蜂一样,只为公共利益而行动;他们渴望荣誉,行动中带有近乎疯狂的热情,除了他们的国家别无他念。坚定不移的最高价值观念,对痛苦和艰辛无怨无忧地忍受,为整体生存不变的献身精神,这些都是斯巴达人所特有的。在许多希腊城邦丧失独立,以及他们的风俗和观念解体后很久,斯巴达人还拥有相当程度的自主。许多年间。斯巴达人始终保持精神观念的统一,即使置身于个人主义泛滥,社会分崩离析的形势下,仍然如此。

古罗马论文参考文献

罗马帝国时期在西部地区诞生了基督教,关键词是基督教、信徒自由。

罗马帝国时期在耶路撒冷地区诞生了基督教,关键词是忍让,信仰主

公元1年前后,罗马帝国东部的巴勒斯坦行省( 英语:Palestine,包括今天以色列、巴勒斯坦、约旦三国)地区诞生了基督教(Christianity)。基督教原本是犹太教(Judaism)的分支,起源于当时犹太人聚居的西南亚地中海东岸的巴勒斯坦地区,由耶稣(Jesus)创建,和犹太教其他支系一样信仰上帝耶和华(基督教读法是:Jehovah),他们的经典同样是《圣经》(Holy Bible),只不过是区别于犹太教《圣经·旧约》(the Old Testament)的《圣经·新约》(the New Testament)。

关键词:巴勒斯坦;基督教;耶稣

下面讲一下基督教诞生的过程和怎样被罗马帝国定为国教并取代罗马原始宗教的地位。

“‘基督教宗教产生于公元1世纪地中海东岸的巴勒斯坦地区。该地区隶属于罗马帝国政治控制、希腊文化在公共层面上占主导地位的区域,但同时它又是以色列民族长期生存和生活、希伯来宗教和文化传统在民间广为流行的区域。基督宗教与希腊哲学的遭遇并展开的对立、冲突与融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中上演的’。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基督教产生于中海东岸巴勒斯坦地区,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基督教产生于希腊文化的公共性,从政治的角度来看基教的产生于罗马帝国,从宗教的角度来看基督教则产生于犹太教。‘耶稣的一生,直到他逝世,是一个生活在犹太人中的犹太人。他的思想和教训是在犹太人的世界观中形成的,他的门徒也是作为犹太人来接受这些思想 ’。耶稣出于在一个犹太人家庭,他的门徒也全都是犹太人。而对于犹太人来说, 他骨子里就隐藏着有对本民族传统宗教文化的影响。而基督教作为一种新型的宗教出现,在这其中又是怎样演绎的呢?为什么基督教要从犹太教分出来?其历史背景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犹太教产生于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的一种闪族宗教,后来逐渐发展为一神教。犹太人最初被称为希伯来人 ,意思是:“从河那边来的”。后来被上帝呼召来到迦南(今以色列、巴勒斯坦一带)。历史从一个人开始,到一个民族,最后到一个国家。亚伯拉罕生以撒,以撒的儿子是雅各,雅各共生了12个儿子。由于迦南地发生饥荒希伯来人迁移到埃及,在错综复杂的历史演化中希伯来人沦为埃及人的奴隶长达430年之久。最后他们在上帝藉着摩西的带领下出埃及,回到迦南地雅各的12个儿子以后后代形成十二支族,原来在巴勒斯坦分居,后来统一成一个国家,扫罗作王四十年。之后由犹大支派中的大卫担任国王。所罗门担任国王期间达到鼎盛。所罗门死后,他的儿子罗波安继承王位。由于他及一班年青的大臣所施行的苛刻政策,北部10个支族的人分离出去,单独成立以色列王国,并推举尼八的儿子耶罗波安为王;犹大支族和便雅悯支族联合成立了犹大王国。以色列王国不久即被亚述人消灭,犹大王国坚持了几百年,后来也终于被巴比伦帝国攻占。以色列民族被虏到巴比伦帝国成为奴隶。波斯帝国消灭巴比伦后。犹太人被允许回犹太区,重建耶路撒冷圣殿,后来相继沦为希腊和罗马帝国的属民。到了公元1世纪,撒马利亚人和犹太人是没有来往的。耶稣死后不久,

犹太人起义反对罗马人,耶路撒冷被罗马大军攻破,圣殿被拆毁,犹太人被迫流落到世界各地,自称为犹太人。”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早期基督教的演变及发展》

参考文献:

杨锐《论早期基督教与罗马帝国》,复旦大学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

李江勇《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早期基督教的演变及发展》,四川神学院2011年本科毕业论文

中东地区,基督教。耶稣,基督教

中国古代法律研究论文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其杰出的代表之一就是唐律。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国及东南亚地区的法制史上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唐朝继承发展了封建社会“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强调社会风气需要礼教与刑罚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礼教对法律的指导作用。唐朝法律体系的核心《唐律疏议》就是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的,它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礼。它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在唐律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很详细。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制定的完成的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法典,其讲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未一体,反映了唐代律学的统一和发达。唐律共十二篇,篇目结构比较简单,律令简约也是唐朝统治者立法的原则之一,各篇律条的排序有着内在的逻辑性,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完整的解释,即“疏议”部分,这部分是中国古代律学之精华的体现,它对律文所做的解释,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代表着中国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它从结构上包含律文和相应的法律解释两部分,内容清晰且便于适用;唐律的条文涵盖广泛,疏而不漏,全面维护着唐朝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对律文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这一部刑律之内。 唐律是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制定的,而隋律则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据秦汉以来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则加以整理,对社会关系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唐代的另一部重要的法典就是《唐六典》——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这部文献与《唐律疏议》一样,对后世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巨大影响。它是中国现存最古老的一部行政法典,它的编纂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制定,不仅是唐文化的珍品,对唐朝政治的稳定、对唐朝国家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而且对后世各朝代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与文化的发展,都产生深远影响,使我国古代封建行政体制能超乎寻常地、稳定地沿续千余年。《唐六典》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使得行政法典成为与封建刑律并行的两大基本体系,这不仅是我国封建立法史上的创举,是中国行政法制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之一,在世界中世纪法律制度史上也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 法律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和愿望的体现,隋朝统治者的暴政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的历史给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稳定专制统治体系。唐太宗李世民在唐初国策制定中是一位关键人物。他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有了较深刻和明智的认识。他强调要保持长治久安,就要实行开明统治,重视法律,刑法要宽平、简约,强调德主刑辅的治国手段。立法活动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唐初统治者,为了恢复经济、稳定局势、巩固统治秩序,在总结前朝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刑罚体系——封建制五刑(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历来为后世各朝所称赞。 唐前期,以修定律令格式作为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到了唐后期,“编敕”成了唐后期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成为根据形势需要调整法律的主要形式。唐后期的法制,既是唐前期法制的继续,又非前期法制的照搬。在唐后期,敕的地位日益重要,它不仅跻身正式法典,而且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也远远超过律、令、格、式,而后者则大多成为具文。 综上所述,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长期居于世界法律发展过程的领先地位,并影响周边国家,成为东亚广大地区的主导性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制度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形态,形成中华法系的特色,奠定了中华法系的理论基础。

1. 论西周的宗法制度 2. 论秦朝法制的得失 3、论汉文景帝刑制改革4. 论汉律关于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的规定 5. 论“春秋决狱” 6. 论“十恶” 7. 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 8. 论唐朝的司法制度 9. 论唐朝的监察制度 10. 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11. 论明清的文字狱 12. 论封建法制对贵族官僚特权的维护 13. 论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 14. 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15. 论魏晋南北朝的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及其历史地位16. 评清末的预备立宪 17. 五刑沿革考论18. 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19. 论隋《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20. 论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21. 评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22. 论《唐律》的指导思想 23. 论唐宋到明清三法司职权的变化及其意义。24. 论秦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25. 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26. 法家法治理论研究27. 论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28. 儒家法律思想评述29.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 30. 论汉初刑罚制度改革的内容及其意义31. 清末修律与礼法之争32. 论明代法制中的“重典治国”精神

关于罗马经济法研究的论文选题

古罗马国家建立有意大利半岛上,原是半岛西部台伯河东岸的一个小城帮。当罗马国家的版图只包括意大利本土的时候,如隶主统治集团利用贵族共和制的形式维持自己的统治,和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发展的同时,罗马法也形成并不断发展变化,它继承和发展了古化亚非国家和希腊国家的法律,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最终成了奴隶制国家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各国剥削阶级的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谓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奴隶主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将现行法规加以系统整理,并用汇编形式固定下来,借以维持其统治地位,当时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篡》和《新律》等部汇编,中世纪称之为《国法大全》,其卷 浩繁,内容丰富,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奴隶制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达最发达,最完备阶段,是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极为宝贵的文献立法资料。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将罗马法划分为四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关于罗马法的种种分类方法,在历史上有可借鉴之处,发生过重大影响。其中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最为完备,将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份,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们,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人法的基本任务是巩固社会上各阶级的不同地位,确保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同时也调整自由民内部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罗马法律中的人法将权利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在古化罗马,自然人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包括奴隶,在法律上奴隶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古化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根据市民法的规定,法律上发生的关系均属个人关系。到了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大量涌现。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一种是夫权婚姻,一种是无夫权婚姻。上古时候,婚姻的家庭的利益为基础,以承祭祀和继血统为目的,涉及宗教和人事关系。古化罗马所称的家庭是指在家父权支配下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孙子女,奴隶和牛、马、土地等,其重要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对所属成员和一切财产享有管辖和支配权力。随着社会、法律的进步,所有权、夫权、主人权先后从家父权中分化出来,家庭组织日益缩小,仅限于家长支配下的家属。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家父权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负有一定义务,如法定抚养,为女儿出嫁资,立遗嘱时要给法定继承人保留特定份额等等。物法在罗马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对后出民法的影响最大,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份组成。物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行使物上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由私人 设的,只有法律上所规定的物权才受到法律的保护,物权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直接行使于物上最完全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及永续性三个法律特征。继承被置于罗马法的物法中,充分体现出它的私有财产关系性质,是所有权的引申。继承方式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罗马法上没有专门的表示债的名词,在立法文献和法典中有过债的定义,《查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就是指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用法律来连接和约束的意思。与人法、物法相比,虽不如前两者那样发达完备,但它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许多方面的规定也比较详尽,提出的一些诉讼原则具有独特特点,对保证司法审判活动起了不少的作用。罗马法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进行的审查。罗马国家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在私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复杂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后来,随着奴隶制国家阶级斗争的日益加剧,时常发生值得保护的利益不能用一般的司法程序,方式来保护,于是,最高审判官又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命令来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或方法,而不能用一般的程序来进行审理,这种程序称为特别诉讼,它在罗马帝国后期成为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为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终于形成发达和完备的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保证了罗马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以实现;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也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高速和发达,尤其是它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及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对于后来欧洲许多酱主义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民法上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在整个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教会法中也不乏罗马法的影响,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罗马法的影响超出了欧洲,遍及亚、非、南北美各国,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法系,德国、法国等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先后制订了民法典。公元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蓝本,从结构、体系、内容、基本原则到法律术语均继承了罗马法,1900年德国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同样渊源于罗马法,具有“现代罗马法”之称,其他如比利时、荷兰、意大利、波兰、瑞士等国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就是英美等胃也不能排除这种影响,英国的契约原则,遗嘱制度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就连旧中国的立法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总之,罗马法法理精深,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措词确切,结论清晰,其在历史上的作用,影响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通过各种形式间接的促进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资本主义和货币关系户关系的发展,为后世调整和保护商品生产提供了贷鉴的现成形式。

《罗马法的复兴对法律的影响论文》是一篇关于罗马法的复兴如何对当代法律产生重大影响的论文。本文将分析罗马法的复兴对法律的总体影响,以及它如何改变当代法律的特点和功能。首先,本文将探讨罗马法复兴对法律体系的总体影响。罗马法复兴使当代法律体系具有以宪法为核心的结构、以判例为基础的灵活性、以历史为根据的持久性等不同特点。其次,本文还将描述罗马法复兴如何促进法律发展进入新时代。罗马法复兴有助于改变传统的审理方式和防止法律滥用,并为法律的解释和发展开辟新的方向。最后,本文将对罗马法复兴如何改变法律的功能进行分析。罗马法复兴使得法律不仅可以用来保护国家的秩序也可以用来维护公民的权利。本文的内容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罗马法复兴在法律发展中所带来的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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