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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8 01:19:01

共有产权房论文参考文献

房屋产权档案管理的不足和完善措施论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房屋产权档案管理的不足和完善措施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 近年来,社会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城市化进程的步伐逐渐加快,基础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在很大程度上也极大地促进了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商品住宅数量逐年增加,市场快速发生转变,也使得产权、产籍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难。因此,必须要针对当前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科学合理的现代化管理手段,才能够推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建设与发展。本文通过对当前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探讨了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措施,希望可以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些许借鉴。

关键词: 房屋产权;档案管理,规范化;现代化建设;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环境也在不断发生改变,也使得机遇与挑战并存,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不断深入推进,也对房地产行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与整体利用率大幅度提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市场发展需求不断扩大,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也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着人们对于房地产行业越来越重视,也对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标准,也促使档案管理工作逐渐朝着系统化与规范化的方向快速发展,因此,加强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收集与整合手段单一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相关经济活动也逐渐变得活跃,随着其规模不断扩大,也使得产权产籍档案材料大幅度增加,这些相关材料作为房屋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必须要进行妥善保存,当前,在实际工作当中,由于产权产籍档案数量不断增多,更改次数也显着增加,对于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而言,其工作量也大幅度增加,在很多情况下,没有过多的时间与精力去完成当前的档案管理工作,其次,收集与整合手段单一化,一般情况下主要是遵循传统档案统计与管理工作形式进行管理与执行,导致工作效率较低,工作人员无法及时将相关产权产籍资料进行存档,不利于档案的高效化管理。

(二)接收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通常情况下,房屋产权产籍档案材料涉及的内容较多,类型也比较多样化,使得其自身存在一定的特点,并且是以权属登记档案为核心重点,其中还包括拆迁、测量交易以及相关纠纷等资料文件。一般都是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专门的保存与管理。当前,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档案接收制度漏洞非常突出,随着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实施之后,大部分的档案主要是由之前的管理职能单位进行存档保管,且缺乏完善系统化的档案管理制度。

二、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日常管理业务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内容大幅度增加,也使得管理工作日益复杂化,传统电脑管理系统较为落后,已经无法有效满足当前的实际需求,导致整体工作效率不高,随着建筑物的不断增多,现有的航测图登记已经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因此,必须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系统,加强房屋产权产籍日常业务的管理与保存,严格审核与管理每一个流程,对房产材料加强管理,不断地创新与优化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质量,使其最大限度上满足实际的工作需求。

现代化互联网系统管理平台可应用于房产证办理环节,通过合理的流程为用户提供更多的便捷,使得用户能够进行简单高效的操作,同时也能够有效避免出现错误和漏洞的情况,为申请以及办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节约大量的时间。系统能够保障用户输入的快捷性,使得整个工作流程,从开始登记到办理都可以在网络上完成,操作流程简单,功能全面。从而有效替代传统的系统以及数据库,建立以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为核心的数据库管理系统,有效改善人工操作的不足和漏洞,促进了信息化的应用与发展。逐步实现以信息化、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房产档案管理体系。

(二)严格把控服务环节

为了有效解决与改善当前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使其逐渐朝着信息化与现代化的方向发展,首先需要做的便是做好相关基础性服务工作,在拓展相关业务建设过程中,要积极扩展服务内容,使流程逐渐科学合理化,进一步推进责任制的落实,完善相关服务工作内容,持续提供优质服务,更好的解决群众问题,并且仔细筛选群众意见与反馈,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可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电话,对相关投诉内容及时回复。

(三)加强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电子化管理

面对日益复杂化的房地产市场,变化非常迅速,产权产籍档案资料的数量也在逐年攀升,因此,档案存放工作量不断增大,查找次数也显着增加,再者,大多数的档案几乎都是纸质形式的,在保存管理、查询等过程中相对不变,尤其是对档案管理的成本也大幅度增加,查询工作量大幅度上升,人们获取信息的难度增加,其次,许多数据资源不能实现共享。无法对于一些比较陈旧的档案进行及时查询,如果没有进行妥善保管,很可能会造成档案被严重损坏的情况,所以,加快实现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电子化管理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完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法规

档案管理工作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管理工作量较大,工作内容烦琐,因此,必须要建立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环境,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当前,不管是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是个体之间或多或少都会存在诸多法律难题。所以,相关部门必须要针对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通过科学合理的'法律规范手段对档案进行收集与保管,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一定的监督与管理。这也是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手段之一,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档案加强管理。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强化组织每一个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意识,全面熟悉和掌握本职工作需要负责的档案材料,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定期学习培训。针对当前房地产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建立与完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计划与相关制度体系,从而进一步推动房地产档案的合理稳步发展,最大限度上保障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

(五)严格把控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归档工作

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涉及诸多单位和个体,所以,做好档案归档工作是极为重要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小的挑战,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和一般的文书档案之间有着很大的不同,无法按照普通文书格式进行,必须要针对房地产档案的具体特征进行归档工作。

归档范围:只要是记录房地产的发生、确认以及整个发展变化情况的,以文字、图样、声像等形式为主的材料都是属于房地产产权产籍材料归档保管范围,文件材料主要包括房屋平面图、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以及房屋许可证、相关合同、证明、协议、申请、司法文书等相关材料。

案卷整理: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通常情况下属于动态化管理的,所以,在整理相关案卷过程中,应当注重其内容、形式、时间等方面的联系,在文件材料归档时,要将正件、附件、图样说明等组合在一起,不能将其分开。不同单位以及不同所有权人的文件材料是不能放在一起的。

三、结束语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市场环境日益复杂化,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极大地挑战,因此,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迫在眉睫,已经逐渐成为当前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中极为重要的核心内容之一,与人民群众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任务艰巨,因此,一定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调整与优化,通过各方努力,从而进一步推动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参考文献

[1]张红.浅谈产权产籍档案在档案利用管理中的重要性[J].魅力中国,2016,11(25):11-12.

[2]张秀兰,王腾.浅谈房地产权产籍档案的管理[J].档案管理,2017,22(5):25-26.

[3]庄锦湲.浅议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数字信息化管理[J].科技展望,2018(09):9.

[4]李再林.岳阳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实现按图幅号编排上架管理[J].中国房地信息,2018,22(12):18,33-34.

[5]徐晶敏.信息化发展背景下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运行[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17):155.

[6]刘雪梅.对房屋产权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的探析[J].办公室业务,2013(15).

[7]张晨宇,李金林,汪涛.中国城市管理法制化评价研究[J].城市发展研究,2004(01).

[8]王昱.探究房屋产权档案的价值与管理[J].居业,2015(12).

[9]王晓丽.档案管理法治化水平提高策略分析[J].中华少年,2018(25).

[10]李缨,郑蕾.论档案管理法制化与人才资本的合理流动[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04).

[11]熊明高.中国城市管理法制化的路径选择-美国城市管理对我国的启示[J].行政与法,2011(05).

相关参考文献:1、[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76页 2、Peter Schlechtriem,《统一买卖法》(1986年版)。3、Fritz Enderlein,《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在CISG下的权利和义务》,Petar Sarcevic & Paul Volken出版社,1986年版。4、John O. Honnold, 《统一国际买卖法》, 3rd ed. (Kluwer 1999) 。5、Allen M. Shinn, Jr.《<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下的义务》,刊于1993年Minnesota Journal of Global Trade冬季号。6、Christian Rauda and Guillaume Etier,《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刊于Vindob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Arbitration,2000年第1期。7、Schwenzer,《<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论》,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9页脚注33。8、Yearbook,VIII(1977)。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土建专业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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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精神—迈向建筑现象学[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2;

2.杨·盖尔,交往与空间[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城市意向[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4.童林旭,地下空间与城市现代化发展,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5.刘晓晖、杨宇振,商业建筑[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6.曾坚、陈岚、陈志宏.,现代商业建筑的规划与设计[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2;

7.杨贵庆,城市社会心理学[[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0;

8.布恩(美),心理学原理和应用[M],知识出版社,1985;

9.魏伦杰,张卫华,关注城市地下商业建筑的安全性与舒适性[J].四川建筑,2007年第27卷;

,设计结合自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

11.高履泰,光环境的'剖析,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照明工程学报2000(04);

12.王紫雯、涂银霞,城市居住环境中的人文要素研究—以杭州市的人居环境调查为例,建筑学报,;

13.韩晶,张宇星,城市流线空间连续性设计的方法.规划师,2004,09:90-93;

14.童林旭,地下空间概论(一),地下空间,2004年3月,24(1):133-142;

15.童林旭,地下空间与未来城市,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2005年06月,1(3):323-328;

16.束昱、彭方乐,地下空间研究的新领域一一地下环境心理学、地下空间,1990,10(3);

17.王保勇,束昱,影响城市地下空间环境的因素分析,同济大学学报,2000,28(6):656-660;

18.陈秋琼,改善室内空气环境的几种方法,上海建设科技,2000,03;

19.[美]吉迪恩·S·格兰尼,[日]尾岛俊雄.城市地下空间设计,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20.赵景伟,城市化进程中的人居环境与地下空间利用.隧道建设,2008,28(2);154-157;

21.陈育霞,诺伯格·舒尔茨的“场所和场所精神”理论及其批判,长安大学学报,2003,20(4);30-33;

22.郭红、莫鑫,诺伯格·舒尔茨的场所理论评析,四川建筑,2004,24(5);

23.胡映东,场所精神的回归,山西建筑,2007,33(18):26-27;

24.费彦,现象学与场所精神,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学报,1999,16(4);25.李道增,环境行为学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26.刘力,商业建筑[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27.(丹)扬·盖尔、拉尔斯·吉姆松,公共空间·公共生活[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28.赵慧宁、赵军,现代商业环境设计与分析[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

29.鲁睿,商业空间设计[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30.张伟.,商业建筑[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1、腾智明,朱金铨编著.《混凝土结构及砌体结构》.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

2、黄棠.王效通主编.《结构设计原理(上册)》.中国铁道出版社,1999

3、邵全,韦敏才.《土力学与基础工程》.重庆大学出版社出版,1997

4、王祖华主编.《混凝土及砌体结构》.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93

5、王萍主编.《混凝土结构及砌体结构》.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6、李国强.《建筑结构抗震设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7、朱彦鹏主编.《混凝土结构设计原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

8、黄双华主编.《房屋结构设计》.重庆大学出版社,2001

9、陈树华主编.《建筑地基基础》.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03

10、侯治国主编.《砼结构》.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9

11、胡乃君主编.《建筑结构课程设计指导》.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2001

12、沈满生、苏三庆主编.《高等学校建筑工程专业毕业设计指导》.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13、贾韵绮、王毅红主编.《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课程设计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4

14、陈登鳌主编.《建筑设计资料集(1、2、3、8、9)》.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4

15、《新版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汇编》.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16、同济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东南大学、重庆建筑大学编.《房屋建筑学》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1]徐晋仙.建筑施工中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性[J].科技向导,2010,(26):73.

[2]李润成.编制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几点建议[J].山西建筑,2012,(6):74-75.

[3]李海涛.工程投标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J].技术市场,2011,(6):295.

[4]王革新.施工组织设计的作用与编制[J].甘肃科技纵横,2007,(1):54.

[5]聂迎春.浅谈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施工中的重要作用[J].科技创新指导,2010,(2):29.

[6]林瑞.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2007,(3):25.

[7]宋玮.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造价[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2007,(2):41.

[8]吴永昌.简述安全、质量、进度、投资之间的关系[J].经济师,2010,(6):233.

[9]陈兵.浅谈建筑施工组织设计[J].企业研究,2011,(20):183.

[10]齐新红.浅谈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其重要性[J].建工论坛,2010,(23):181.

[11]石爱萍.浅谈季节性施工的管理[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11):225.

[12]王坤.浅谈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点[J].探索经验,2010,(3):76.

[13]王清洲,刘淑艳.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成本的影响[J].山西建筑,2006,(13):21.

[1]王亚军.交通土建工程项目中的路基路面施工技术研究[J].西部交通科技,2016(4):43-45.

[2]史经会.基于交通土建工程路基路面施工的关键技术研究[J].江西建材,2016(12):143-144.

[3]张奕宝.交通土建工程路基路面施工的关键技术[J].价值工程,2015(9):151-152.

[4]梁飞.交通土建工程路基路面施工的关键技术分析[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5(17):65-66.

[1]陈剑勇.土建施工工程中的电气安装技术浅析[J].中国城市经济.2010(07)

[2]徐建文.浅谈水暖工程中土建的施工配合[J].山西建筑.2010(20)

[3]罗新刚.论建筑工程土建施工现场管理的优化策略[J].科技致富向导.2011(24)

[4]彭毅.电气安装工程与土建工程的施工配合[J].西部探矿工程.2005(S1)

[5]梁笑娴.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及技术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07)

[6]董服松.建筑施工中裂缝控制技术分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12)

[7]郭建功.建筑工程中的预埋件施工流程及要求[J].科技传播.2011(11)

[8]陈冉.浅析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原因及防控措施[J].科技资讯.2007(12)

房地产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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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参考文献范例

参考文献是学术论文的根系,是学术论文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以下是我搜集整理的关于房地产参考文献,欢迎阅读查看。

[1] Michailidis, G. and Taqqu, .. 2006, Estimating heavy-tail exponents through maxself-similarity, Preprint math/0609163.

[2] Handcock, . and . Jones, 2004, Theoretical Population Biology 65-75.

[3] Clauset, A., M. Young and . Gleditsch, 2007,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51-58.

[4]周春山,罗彦.近10年广州市房地产价格的空间分布及其影响[B]. 土地利用,2004.

[5]许晓辉.上海市商品房住宅价格空间分布特征分析[J].经济地理,1997(01): 80-86.

[6]王德.Hedonic住宅价格法及其应用[J].规划方法,2005.

[7]刘定惠,杨永春.基于GIS与Hedonic模型的成都市住宅价格空间分布特征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0 38(29): 1-6.

[8]野口悠纪雄.土地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9]曹振良,高晓慧等.中国房地产发展和管理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99-301.

[10]王子明.泡沫与泡沫经济非均衡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7-11.

[11]谢经荣.房地产泡沬形成、吸收与转化[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1, 8.

[12]Hamilton, , The Specification Test for Speculative Bubbles[J]. CuarterlyJournal of Economics, 1987, August: 32-34.

[13]Abraham, . Bubbles in Metropolitan Housing Markets [J], Journal ofHousing Research, 1996,7(2): 191-207.

[14]毛勇.对我国房地产市场泡沫的判定及预控机制研究[J].城市发展研究,2009 (2):74-77.

[15]周建军.我国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因素及其合理性研究[J].商业研究,2009 (4): 93-96.

[16]胡洁,潘林.基于主成分分析的房地产指标研究[J].中国水运学术版,2006 (9): 188-190.

[17]何塞娇.我国房地产市场泡沫分析与测度[D].浙江工商大学,2008.

[18]欧阳琦?中国房地产泡沫实证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08.

[19]范东君.FDI对我国房地产价格影响的实证研究[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9 (2):82-88.

[20]徐国祥,王芳.我国房地产市场周期波动谱分析及其实证研究[J].统计研究,2010(10): 18-24.

[21]王宏新,厉召龙.我国房地产业的调整与复苏周期:1987?2009[J].产业经济,2010(6): 38-44.

[22]Koh Winston T H, Marianoa Roberto S, Pavlov Andrey D, Phang Sock Yong, TanAugustine H H, Wachter Susan M. Bank lending and real estate in Asia: market optimismand asset bubbles [J]. Journal of Asian Economics, 2005(15): 1103-1118.

[23] Ebrahim M S,Hussain S. 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asset valuation: The special case ofreal estate [J].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 2010 (34): 150-162.

[24]Roehner B M. Spatial analysis of real estate price bubbles: Paris, 1984 -1993[J]_ RegionalScience and Urban Economics, 1999, 29(1): 73-88.

[25]Saito H. The US real estate bubble? A comparison to Japan[J]. Japan and the WorldEconomy, 2003,15(3): 365-371

[1]黄新伟.德中房地产广告对比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2

[2]徐涛.及物性视角下的房产广告研究--以合肥近两年房产广告为例[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2(05)

[3]周秋荣.浅谈个人集资建房现状与发展前景[J].消费导刊.2009(12)

[4]李桔元.互文性的批评话语分析--以广告语篇为例[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8(10)

[5]朱永生.多模态话语分析的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J].外语学刊.2007(05)

[6]叶起昌.超文本多语式的社会符号学分析[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6(06)

[7]胡壮麟,董佳.意义的多模态构建--对一次PPT演示竞赛的语篇分析[J].外语电化教学.2006(03)

[8]唐孝云.中美房地产广告劝说策略的对比研究-修辞诉求的'角度[D].广西师范大学2011

[9]贾晓旭.中美房地产广告对比研究:批评话语分析视角[D].浙江工商大学2013

[10]曾蕾.动态多符号语篇的整体意义构建[J].外语艺术教育研究.2006(03)

[11]李海英.人际意义视角下的中美房地产广告对比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12]田海龙.语篇研究的批评视角:从批评语言学到批评话语分析[J].山东外语教学.2006(02)

[13]李爱民.房地产广告的语言修辞艺术[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2)

[14]励松青.社会符号学与广告话语分析[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2)

[15]雷启立.身份、市场及其他--从上海房地产广告看消费意识形态的建构[J].当代作家评论.2003(06)

[16]李战子.多模式话语的社会符号学分析[J].外语研究.2003(05)

[17]高航.房地产广告的创意及语言特色[J].修辞学习.2002(02)

[18]郑邦荣.改革土地出让金制度推动房价理性回归[J].上海商业.2009(07)

[19]皮文华,邱力生.我国房地产产业地位的理论分析[J].商业时代.2009(27)

[20]胡丹.多模式话语的社会符号学分析--则香水广告赏析[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7(03)

[21]胡瑾,曾蕾.学术会议英语演讲语篇多模式语言符号意义构建[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7(03)

[22]王伟强.浅析中文房地产广告中的意识形态--以批评性语篇分析理论为视角[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7(01)

[23]胡壮麟.社会符号学研究中的多模态化[J].语言教学与研究.2007(01)

[24]龚辉文.国外房地产税收政策发展近况[J].涉外税务.2009(08)

[25]邹伟,吴群,曲福田.不动产保有税资源配置效应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9(09)

[1]张小平,许立清,杨亮洁.西部中心城市城中村形成机制及改造策略--以兰州市为例[J].甘肃社会科学.2010(02)

[2]邱梦华.中国城市居住分异研究[J].城市问题.2007(03)

[3]易峥.混合式住区对中国大都市住房建设的启示[J].城市规划.2009(11)

[4]谢燕茹.城市居住分异的成因及解决思路[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09(05)

[5]黄怡.城市居住隔离的模式--兼析上海居住隔离的现状[J].城市规划学刊.2005(02)

[6]孙斌栋,吴雅菲.中国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研究的进展与展望[J].城市规划.2009(06)

[7]李志刚,吴缚龙.转型期上海社会空间分异研究[J].地理学报.2006(02)

[8]吴瑞芹.上海市居住空间分异的特征研究[J].特区经济.2009(03)

[9]徐菊芬,张京祥.中国城市居住分异的制度成因及其调控--基于住房供给的视角[J].城市问题.2007(04)

[10]邢卓.从商品住宅售价状况看天津居住空间分异现象[J].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报.2005(02)

[11]侯敏,张延丽.北京市居住空间分异研究[J].城市.2005(03)

[12]黄怡.城市居住隔离的模式--兼析上海居住隔离的现状[J].城市规划学刊.2005(02)

[13]熊剑平,刘承良,袁俊.武汉市住宅小区的空间结构与区位选择[J].经济地理.2006(04)

[14]杨永春,孟彩红.1949年以来中国城市居住区空间演变与机制研究--以河谷盆地型城市兰州为例[J].人文地理.2005(05)

[15]董晓峰,魏彦强.中国中西部河谷型城市人口容量研究--以典型河谷型城市兰州为例[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09(03)

[16]孙斌栋,吴雅菲.上海居住空间分异的实证分析与城市规划应对策略[J].上海经济研究.2008(12)

[17]李雪梅,张志斌.基于“精明增长”的城市空间扩展--以兰州市为例[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08(11)

[18]廖邦固,徐建刚,宣国富,祁毅,梅安新.1947-2000年上海中心城区居住空间结构演变[J].地理学报.2008(02)

[1]刘江涛.就住房二级市场若干问题采访建设部谢家瑾司长[J].中国房地产金融, 2001,(7).[2]谢家瑾.当前全国房地产市场现状和发展态势分析[J].浦东房地产, 2001,(4).[3]王炳.论我国房地产新政的现代性突破及完善.现代管理科学, 2007( 10) .[4]邹备战.中国房地产发展状况及原因分析. 经济金融观察,2007( 9) .[5]孙彬彬.外资进入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商业时代, 2007( 15) .

提供一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和经营取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供写作参考。[1] 成蹊. 当前房地产形势判断和2009年市场趋势分析[J]. 住宅产业, 2009,(01) . [2] 孟昭莉. 中国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J]. 中国中小企业, 2009,(01) . [3] 朱中一. 当前的房地产市场形势及发展趋势[J]. 中国房地信息, 2008,(12) . [4] 张宏. 美国次贷危机下的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03) . [5]次贷危机对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启示[J]. 中国建材资讯, 2009,(01) . [6] 易宪容. 当前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与对策[J]. 理论前沿, 2009,(03) . [7] 张金娟. 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问题及未来发展探讨[J]. 当代经济, 2009,(04) . [8] 肖元真,夏惠干. 2009年,房地产业持续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对策[J]. 上海房地, 2009,(01) . [9] 正直. 房市降价可回春——对房地产市场购销现状及房价发展趋势的分析[J]. 价格与市场, 2009,(01) . [10] 冯国亮. 绿色地产: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J]. 住宅产业, 2009,(01) .

居住权房地产有关论文

处理房地产纠纷中行政与民事交叉问题的正当程序一、房地产纠纷中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诉讼 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并对民事主体争议的民事权益作出裁判的司法行为。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基础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判断并作出裁判的司法行为。房地产纠纷中既有民事行为又有行政行为,而且这两类行为相互关联、互为因果,有效的民事行为具有约束力;合法的行政行为具有公信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有效的民事行为的基础上。民事行为受私法调整,行政行为受公法调整,根据法的统一性原理,房地产权利关联的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目的与指向应当是一致的,产生纠纷后两类审判的结果也应当是一致的。完整的房地产权利属于对世权,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即具有排他性。因此法律规定房地产登记机关对房地产所有权、居住权、他项权登记进行公示,这种公示行为系行政确认行为,体现了浓重的行政干预色彩。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应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是有效的民事行为的相关材料。因此,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成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它的关联行为大多属于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必然存在一些纠纷,这些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是毋庸置疑的。显然,由于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关联性的客观存在,导致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也必然存在交叉,即民事审判会涉及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审判必将涉及民事行为。房地产纠纷中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诉讼主要存在以下形式: 第一,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是因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签定后在履行中产生纠纷,主要包括:一房多卖、房屋的面积分歧、房屋的性质分歧等。例如某开发公司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套房屋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张某,而后该开发公司为了融资,又将该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40万元卖给李某,且李某明知房屋已经出售便迅速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公司交付房屋,被告开发公司以房屋已经出售并办理所有权证为由,抗辩无法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此时,法院应当行使阐明权,告知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决撤销登记机关给李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本案中李某属于恶意取得,其民事行为损害了善意第三人张某,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房屋登记机关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继承纠纷诉讼。被继承人依法拥有的房地产在继承中常常发生纠纷。这种纠纷有些发生在权属转移登记之前,也有的发生在转移登记之后。如果纠纷发生在转移登记之前,那么就属于单一的民事诉讼;如果发生在转移登记之后,就存在两类诉讼的交叉。 第三,抵押合同纠纷诉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房地产的占有,将该房地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实践中,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作为抵押人主张抵押无效,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抵押权人便提供具有公信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他项权证。这样,民事审判必然面对行政行为。 第四,侵权诉讼。实践中,原告起诉被告侵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案件理所当然属于民事案件,但是,在审理土地侵权民事纠纷中会遇到《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具体行政行为,在审理房屋侵权民事纠纷中会遇到房屋所有权证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诉讼。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和规定。而和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发展相比,不动产的立法相对落后。由于多种原因,家庭成员相互之间权利意识淡薄,配偶之间对房屋大都以一方的名义进行权属登记,在和谐的家庭中当然不存在任何问题。然而,在夫妻感情出现危机时,夫妻中署名的一方便持证处分该房产,并办理转移登记。在离婚诉讼中就难免涉及财产分割争议,如何确认权属登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就成为民事诉讼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第六,析产诉讼。房地产权共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在共有中,以共有人的名义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房屋共有权证书》。但在民事诉讼中,常会遇到出资事实的判断和权属登记行为的认定问题。 第七,赠与纠纷诉讼。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除公益捐赠外属于实践性合同,即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不动产以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为生效要件。然而,随着二手房交易税赋的加重,一些人为了规避税收,便采取虚假赠与的手段,在民事诉讼中必将会遇到究竟是买卖还是赠与的判断以及权属登记行为效力的认定问题。 第八,互换纠纷诉讼。不同的房地产所有权人基于对房地产面积、位置、楼层、朝向、用途的不同考虑,常常进行差价或无差价交换。这种交换也是通过合同约定,然后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之后,可能因为差价、房屋质量、共有人异议等问题产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必将涉及权属登记行为效力的认定问题。 二、房地产纠纷中与民事行为有关的行政诉讼 第一,诉房地产登记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天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显然,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地产登记机关的法定职责。为了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国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时应当对原告申请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这些申请材料包括相关的民事行为,所以,该类行政诉讼就需要对相关的民事行为进行审查。 第二,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初始登记行为。房屋初始登记是指对于国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集体土地通过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后,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利进行登记。对房屋权属的初始登记是房屋登记机关的法定职责。房屋初始登记也是对与之相关的前置行为合法性的认可,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进行初始登记是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因为进行初始登记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便涉及两类诉讼的交叉。 第三,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转移登记行为。房屋转移登记是指在总登记以后,所有权发生继承、买卖、赠与、交换、分割、转让等法律行为之后,房地产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登记行为。转移登记一般是基于前述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如果因为民事行为产生纠纷而诉诸法院,可能是民事诉讼,也可能是行政行为。此时,民事诉讼如何对待转移登记行为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四,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行为。房屋变更登记是指在总登记以后,因房屋发生扩建、翻建、添建、改建、部分拆除、院落用地使用范围的增减、房屋的性质、房屋的面积以及家庭成员内部人员的变化,房地产登记机关依申请对上述项目的变动予以登记的行为。例如,某被拆迁房屋在补偿没有解决之前为拆迁人违法拆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中记载的房屋性质为住宅,被拆迁人申请登记机关将其房屋的性质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房屋属于经营性房屋,于是便进行了变更登记。之后,拆迁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变更登记行为。此时,被拆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如何处理好两类诉讼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他项权登记行为。房屋他项权登记行政行为是指房地产登记机关对于设定房屋抵押权等他项权利,应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行为。抵押权的取得是在抵押合同有效的基础上进行他项权登记,因此,房地产他项权登记是取得抵押权的条件。实践中抵押权人以主张抵押合同有效提起民事诉讼,而抵押人常常以抵押合同无效进行抗辩,于是就出现了抵押权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抵押合同有效,而抵押人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他项权登记。两类诉讼同时存在,处理好合同与登记的关系尤为重要。 第六,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注销行为。注销行为是指房地产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权属登记之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已经进行的权属登记行为进行否定的行为。例如甲公司用其自有的房屋设定抵押,向某建设银行贷款5000万元,房地产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抵押登记并颁发了他项权利证书。一个月后,甲公司伪造债务已经履行的证据并谎称他项权利证书丢失,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他项权利证书,房地产登记机关经审查便注销了他项权利证书。10天后甲公司又以该房产设定抵押,向某工商银行贷款5000万元,该工商银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查询并了解该抵押物没有权利负担,经申请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了他项权登记并颁发了他项权利证书。该工商银行于是便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一个月后,建设银行知道了上述事实后便向登记机关交涉,房地产登记机关于是撤销了注销行为。 第七,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撤销注销行为。房地产登记机关依职权或根据申请对违法的权属登记行为予以撤销,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恢复到违法权属登记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行政行为一经撤销,原则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始丧失效力,但如果自始丧失效力对于公共利益、整体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利时,也可以确定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如果因该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建设银行申请房地产登记机关撤销了注销行为后,工商银行认为自己的抵押权受到损害对撤销注销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三、我国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程序的多样性 涉及房地产纠纷的诉讼方式可能是行政诉讼也可能是民事诉讼,由于法律规定的两类诉讼的分工并非十分明确,作为法官也并非能够准确确定,因此,原告在进行判断时难免存在偏差。解决这种偏差,可以通过人民法院阐明权的行使,告知原告进行正当程序的救济,无论如何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原告的诉讼选择权,不能违背原告诉讼自主的意愿。无论原告选择民事诉讼还是选择行政诉讼,只要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都必须受理。 对法院受理这种房地产行政、民事纠纷争议重合案件后,适用哪种程序以及两种程序的先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各自为政,理论界也是见仁见智。其一,认为权属登记行为是相关民事行为的一部分,于是将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并以相关的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为基础认定权属登记行政行为合法,作出民事判决;其二,认为权属登记行为是相关民事行为的一部分,于是将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并以司法权优于行政权原理直接将相关的行政行为作为优势证据进行审查,甚至直接认定权属登记行政行为无效,作出民事判决;其三,采取先行政后民事的程序,如果原告先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先中止民事诉讼,等行政判决生效后,再恢复民事诉讼;其四,采取行政附带民事,在行政判决时一并对民事争议作出判决;其五,原告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院分别作出行政判决和民事判决。 笔者认为第一种做法是程序的“大民事”,对权属登记行为不予审查而直接套用,并在民事判决中予以确认,使得按照正当程序即行政诉讼审理可能会出现司法不统一,或者出现难以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局面。 第二种做法是程序和实体的“大民事”思想在作怪。完全通过民事审判解决房地产纠纷的局限性表现在房地产所有权通过登记进行公示,通过公示使该所有权具有对抗力,即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能力。这种登记是行政机关在对相关民事行为进行有效性确认的基础上的行政确认行为,该确认行为具有公定力。这样必然存在两类行为,也会因此产生两类诉讼,传统的处理方式普遍采取民事诉讼解决争议。然而,民事审判解决房地产纠纷具有局限性,表现在:(1)将权属登记的行政行为作为证据进行审查,与将该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存在冲突,有时甚至出现同一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与行政判决相矛盾,造成司法混乱,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正当程序原则。(2)不能将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纳入诉讼,在房地产权属登记损害赔偿诉讼中一般为多因一果,房地产登记机关违法登记也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在“责任政府”理念的传统下,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是执政者最为宝贵的资源,理所当然,登记机关应当为其违法行为“埋单”,但民事诉讼无此功能。(3)不能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前述第三种做法具有合理性,笔者支持该种观点,因为它可以保证司法统一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责权一致和司法权优先原则得到全面贯彻。该做法即使法律不作任何修改,在法律逻辑上也没有任何障碍,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是否确凿是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是否确凿的审查必然包括对相关民事行为的审查。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才是正当程序。 第四种做法在立法的层面上应当属于上策,它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司法统一原则和公正效率原则,也可以解决民事案件办不完、行政案件不够办的问题,有利于有限司法资源在法院内部的有效配置,是立法的发展方向。就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即行政附带民事判决。目前,对于涉及权属登记的行政案件进行行政附带民事审理没有法律依据。 第五种做法容易出现相互矛盾的司法判决,无论在目前的司法中还是在将来的立法中都是不可取的。

房地产企业绩效管理的现状与问题摘要:系统阐述了房地产企业中绩效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几点问题。结合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特征,提出了房地产企业应该采用的对策建议。关键词:房地产;绩效管理;问题0引言20世纪90年代以来绩效管理的思想和方法在世界范围内被众多的公司所采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作为我国21世纪的支柱产业的房地产也不例外,但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时间较短,对绩效管理的研究相对欠缺。因而科学分析绩效管理的现状,找出其症结及原因,对房地产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房地产企业的市场竞争正从资源占有竞争、产品销售竞争、资金实力竞争转变为企业综合素质的竞争。企业综合素质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竞争的核心是人才创造与管理机制的竞争。绩效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本文系统阐述了房地产企业中绩效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特征提出房地产企业应该注意的几个特殊方面。1房地产企业绩效管理的现状依据房地产企业的业务种类,专业化程度,以及企业规模、发展战略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战略多元型、战略专业型和专业项目型3种类型房地产企业,它们在绩效管理方面呈现出其各自不同的特点。战略多元型房地产企业对于绩效管理相对于其他两种类型企业要重视的多、这恰恰体现了这类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特点;战略专业型房地产企业对于绩效管理的每一项工作任务都比较重视,这也体现了他们稳中求发展的行业战略;专业项目型房地产企业则在薪酬制度、绩效考核方面非常重视,但对于员工的个人发展规划、福利制度等任务的重视程度不够,这也恰恰反映了这类小型房地产企业的短期项目盈利性战略[1]。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对绩效管理都非常重视,在绩效管理方面的具体做法如下:(1)绩效指标目标的制定和沟通。大部分企业基本上是由公司高层为部门负责人制定绩效指标的,在这些企业中,有一半以上的企业,其高层管理者能根据公司业务规划,统筹制定部门负责人的绩效指标。企业在为部门负责人制定绩效指标时还是比较全面的。(2)绩效跟踪和监控。所谓绩效跟踪和监控指企业在员工执行绩效任务时,不断了解其绩效完成情况,即可以为绩效评价收集信息,又可以及时发现绩效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帮助员工纠正偏差,保证企业绩效目标的最终实现。根据大量资料发现有很多企业在绩效数据的获取方面不够深入。(3)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是指用组织使命和整体战略把组织管理过程各要素整合起来,以结果为导向的一系列计划、管理、监测和检查程序。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评价指标和标准,评价指标是绩效评价的载体,即通过指标显示绩效水平。通过调查发现,房地产企业对于考核人的评价不够全面,绩效指标数量不充足。(4)绩效反馈和结果的应用。绩效反馈工作非常重要,它不仅是企业与员工相互沟通的重要方式,也是激励员工的重要手段。同时,绩效反馈为绩效结果的应用奠定了基础。能够向被考核人指出不足之处的企业占到了一半,但在这些企业当中,能够针对被考核人不足之处提供相关培训的企业却很少。2房地产企业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绩效管理认识上存在的问题(1)绩效评价等同于绩效管理,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错误观点。绩效管理强调管理者和员工之间持续的双向沟通过程。在此过程中,管理者和员工就绩效目标达成协议,并以此为导向,进行持续的双向沟通,帮助员工不断提高工作绩效,完成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是对员工一段时间的工作、绩效目标等进行考核,是前段时间的工作总结,同时考核结果为相关人事决策(晋升、解雇、加薪、奖金)等提供依据。绩效考核只是绩效管理的一个环节,是对绩效管理的前期工作的总结和评价,远非绩效管理的全部,如果只把员工钉在绩效考核上面,必然要偏离实施绩效管理的初衷,依然解决不了职责不清、绩效低下、管理混乱的局面,甚至有越做越糟的可能。许多企业往往只看到了绩效考核,而忽视了对绩效管理全过程的把握。(2)实施主体角色错位。企业一些管理层都认为绩效管理是人力资源部的事情,由人力资源部来做是天经地义的。管理层只对绩效管理作原则性的指示,剩下的工作全交给人力资源部门,做得好与不好都是人力资源部门的事情了。这种认识是一些企业绩效管理得不到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人力资源部设计绩效管理实施方案,提供有关绩效管理的咨询,组织绩效管理的实施。人力资源部作为企业中的绩效管理专家,在企业实施绩效管理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扮演着一种顾问的角色;高层管理的支持和鼓励对绩效管理的推行起决定性作用;部门管理层执行绩效管理方案,并对员工的绩效提高进行指导,同时对员工的绩效水平进行反馈。员工是绩效管理的主人,拥有绩效并产生绩效。应该说,企业内所有员工的参与程度也对绩效管理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员工的全身心地参与,科学的绩效管理更是无从谈起。因此,让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理解与认同自身在绩效管理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实施绩效管理的最起码的基础。绩效管理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1)绩效评价方案设计的非科学性。绩效评价方案设计的非科学性主要表现在考核目的不明确,考核原则不一致。在考核内容、指标设定以及权重设置等方面表现出无相关性,随意性突出,常常体现长官意志和个人好恶,且绩效考核体系缺乏严肃性,任意更改,难以保证政策上的连续性和一致性。(2)考核结果无反馈。考核结果无反馈的表现形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考核者主观上和客观上不愿将考核结果及其对考核结果的解释反馈给被考核者,考核行为成为一种黑箱操作,被考核者无从知道考核者对自己哪些方面感到满意和肯定,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考核者担心反馈会引起下属的不满,在将来的工作中采取不合作或敌对的工作态度,也有可能是绩效考核结果本身无令人信服的事实依托,仅凭长官意志得出结论,如进行反馈势必引起巨大争议;第二种是指考核者无意识或无能力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者,这种情况出现往往是由于考核者本人未能真正了解人力资源绩效考核的意义与目的,加上缺乏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民主的企业文化,使得考核者没有驾御反馈绩效考核结果的能力和勇气[2]。(3)重考核、轻沟通。在整个绩效管理过程中,沟通是贯穿始终的。一是在绩效目标与计划制订时,管理层需要与员工就目标设定进行沟通并达成共识,最终使得目标成为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绩效纽带,同时承担着主管对员工的绩效期望与员工对主管的绩效承诺[3]。二是在绩效管理与实施的过程中,沟通就显得更为重要,它直接影响到绩效是否能顺利完成,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管理层在员工完成绩效的过程中,随时与员工保持动态的沟通,及时发现员工所需的资源支持与业务辅导,并及时提供;而员工在这个阶段也需要就绩效完成的情况以及所需的资源与业务支持向管理层及时反馈,以获取必要的支持[4]。三是在绩效评估环节,沟通的作用具体表现在管理层与员工之间就员工的本期业绩完成情况达成共识。四是沟通在绩效反馈时也非常重要,管理层与员工双方对本期绩效完成情况的理解与看法需要达成一致,更重要的是如何改进不足、形成提升绩效的计划,并就下一个绩效期间的目标达成初步共识[5]。总而言之,管理者与员工持续不断的双向沟通是一个企业绩效考核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也是企业进行科学绩效管理的灵魂所在。适当的沟通能够及时排除绩效管理过程中的障碍,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整体绩效;同时也能提高员工参与的积极性,减少考核过程中的阻力,保证考核客观、公正进行。随时保持沟通和反馈,让员工了解考核的目标、执行状况、考核结果等,这样不仅可以激发员工的信心和斗志,也可以使员工的个人绩效与部门绩效相一致、企业内各个部门长短期目标协调平衡发展。3对策建议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包括生产过程的经营管理,以及流通过程的经营管理两个部分。房地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从土地选址与可行性分析开始,历经项目立项,征地,勘察设计,前期工作,施工建造,到房屋建成竣工验收,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收期长,风险高,管理环节多,工作关系也相当复杂,中等规模的房地产开发时间一般都在一年以上[6]。目前有相当多的房地产企业考虑到成本、管理等因素,实施了纵向一体化战略,开始涉足房屋建筑和装饰等业务领域。近几年来,随着需求的多样化,人们对物业管理的要求日益提高。(1)房地产企业员工的绩效管理是差异性和针对性的统一。房地产企业绩效管理的对象不仅包括各种层次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而且还包括制造过程的生产人员,流通过程的营销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等不同工作性质的员工,其素质参差不齐,工作差异大,目标各异。因此,房地产企业的员工绩效管理过程中,应根据工作性质细分工作人群,考虑每一类人群的工作特点,求“异”存“同”,体现差异性。(2)房地产企业在实施员工绩效管理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准确地识别和明确客体,并在此基础上注意利益分配方式的多样化。房地产企业工作环节复杂,要求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者不能只根据销售结果这一表面现象轻易下结论,而必须分清和识别其结果是哪些人员的成绩。另外,房地产企业各经营业务性质相异、经营复杂的特点也要求其分配方式的多样化。(3)房地产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强调高度的可靠性,保证激励措施可以兑现,保证约束方法可以使责任心不强甚至营私舞弊的企业员工承担责任风险。房地产企业投资大,风险高,生产周期长,一个环节出了差错,纠偏措施难以挽回企业在项目开发上的损失,有时对企业的危害可以说是一损俱损。从管理者、员工角度看,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奖励相对较高,单项奖金数额较大,所有者处于某种原因往往拖欠发放,造成被奖励人员心理不平衡,影响其工作的积极性。4结束语绩效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有效提升绩效管理水平才能使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房地产企业必须结合行业特征和本企业的特点,以及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建立起有利于企业长期战略发展的绩效管理体系,为企业走得更高更远奠定坚实的基础。参考文献:[1]姜亚峰.房地产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探析[J].人力资源,2004(3).[2]赵筠.绩效管理的问题及解决之道[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2(8).[3]任宏,李红立.绩效管理在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05(9).[4]顾琴轩.绩效管理[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5]陈虹.国内企业绩效管理现状调查[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3(10).[6]旷开萃,刘菊红.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研究[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5(4):1-4.

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并对民事主体争议的民事权益作出裁判的司法行为。

夫妻共有财产论文参考文献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44、论夫妻财产制度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51、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52、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53、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分析5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55、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56、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5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58、夫妻关系中“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9、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60、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及其物权变动效力61、法律文本翻译中的词性转换62、1950年代侨区的“妇女解放”63、伊斯兰教法中的待婚期制度研究6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65、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66、我国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在婚姻法中的保护研究67、中共党人婚姻自由思想实践研究68、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69、我国夫妻房屋归属问题探析70、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评析71、我国《婚姻法》立法及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7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究73、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谈女性权益保护74、对《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解读75、《红楼梦》婚姻法文化解读7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立法问题探析7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房产归属研究7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79、《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视角下夫妻财产制探究80、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研究81、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82、论我国女子权利保护的完善83、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4、从中蒙婚姻法看两国传统文化差异85、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研究86、婚姻观的影响因素研究87、建国初甘肃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8、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89、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90、中国婚姻法学三十年知识图谱91、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92、法律移植中的本土化建构9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相关规定之评析94、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95、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96、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7、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98、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99、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100、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01、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问题102、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件135、论夫妻财产制及我国婚姻法相关制度之完善136、我国90年代婚姻家庭观念若干热点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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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2、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3、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5、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8、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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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在个人成长的多个环节中,大家都写过论文,肯定对各类论文都很熟悉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房地产论文主要参考文献,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主要参考文献(研究综述:作者,题目,杂志,卷号,页码)

[1]兰纪平.房地产与泡沫经济[N].检查日报,(3543).

[2]李木祥.中国房地产泡沫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41—49.

[3]刘继海.浅析房地产泡沫[J].中国房地产,2007,(7):32-33.

[4]徐滇庆.泡沫经济与金融危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8—10.

[5]刘春雨.房地产泡沫的危害与防范措施[N].科技咨询导报,2007(14).

[6]尹中立.社科院研究员尹中立再谈房地产泡沫界定3大底限[N].北京晨报,2004-10-28.

[7]朱仁友.房地产泡沫累计支撑力的动态变化及房地产价格的近期走势[N].广西大学学报,2007,(4).

[8]赵文.我国房地产泡沫市场泡沫现象分析[J].南开经济研究,2003,(2):60-79.

[9]张丽英.对房地产泡沫的几点思考[N].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5-03-24.

[10]陈龙.中国房地产泡沫的历史及现状[J].经济体制改革,2005,(2):35-39.

[11]厉伟,孙文华,但承龙.房地产泡沫的产生原因,形成机制及对策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6,(4):185-196.

[12]徐莲.我国房地产泡沫产生原因的文献综述[J].科技信息,2007,(7):20.

[13]张丽华,孙涛.借鉴日本房地产泡沫,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环境[N].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

[14]吴玉珍.对于房地产泡沫经济的探讨[N].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5-02(25).

[15]杨帆,李宏谨,李勇.泡沫经济理论与中国房地产市场[J].管理世界,2005,(6):64-75.

[16]查尔斯·P·金德尔伯格.泡沫[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306.

【拓展内容】

房地产论文范文

摘要: 在房地产行业如火如荼的发展当中房地产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因此房地产企业如何通过有效的营销手段和策略来保证房地产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房地产企业的营销手段和策略与房地产企业市场核心竞争力有着直接的关系。基于此,文章就房地产企业在营销当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目前的营销现状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营销创新策略,以期为我国房地产企业更好的发展提供有价值参考。

关键词: 新形势;房地产营销;策略创新

1、房地产市场营销概述

房地产是一种财产和权力,从物质形态上来讲指的是土地和房屋,房地产不仅属于客观存在的一种物质形态,其财产和权力也在法律范畴。房地产业还是一种独立的产业兼具生产和服务的功能,涵盖开发、建设、经营、租赁以及和房地产有关的中介等服务内容。房地产业的开发宗旨是创造经济价值为目的的,其经济活动领域也较为广泛包括土地开发利用、地产经营、房屋开发建设、房屋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物业管理、房地产金融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房地产市场。虽然房地产是一种商品,但是房地产这种较为特殊的商品是以土地为基础的,不仅有着较为明显的土地固有特性,还具有承受性、不可移动性、差别性以及不可灭性。营销战略是为房地产企业实现特定的营销目标、保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而设计的行动纲领和总体的目标规划。通过战略规划,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使企业的营销活动在可接受的风险限度内,与市场营销环境所提供的各种机会取得动态平衡。随着房地产行业与市场营销的充分结合,房地产市场营销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逐渐成为了引领房地产经济发展的必然导向。从房地产市场营销的定义来讲,房地产市场营销过程实际上就是房地产企业实现经营目标和获取经济利益的过程。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市场营销时主要是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和潜在意愿,来向消费者提供办公、居住场所以及与场所有关的服务的。房地产市场营销并不是简单的推销而是一种全程营销其营销活动将会贯穿整个房地产的开发过程。另外房地产营销的目的是完成销售任务其活动中心是实现商品的最终交换。

2、新形势下的房地产营销问题

产品定位不合理

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当中虽然采取用了很多的促销手段和推出了很多的优惠政策,但是产品消化速度仍不尽如人意,并没有激起广大消费者的购买热情。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房地产企业在产品市场营销进行前并没有充分的对市场进行摸底和考察,导致产品存在着一定的瑕疵不能紧跟市场需求的变化,从而造成了楼盘销售滞后的情况。以产品定位例;开发商在产品设计阶段,并没有对消费关心的项目布局、景观和楼层等因素给予充分的重视,而是一味的强调楼盘的形象和理念,较高的产品定位不仅没有契合消费者的需求反而导致了房屋定位的虚高和面积的大而不实,因此虚高的产品定位也就造成了房地产企业在市场竞争当中很难稳固自身的地位和位置。特别是随着房价的日高不下,人们在购房上更加的理性,如果产品长时间的积压得不到释放,势必会对空置房带来很大的影响,进而阻碍房地产企业在市场当中健康长远的发展。

品牌意识不强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成熟和广大消费者的理性消费意识的增强,提升产品品牌竞争力也就成为了房地产企业在发展当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品牌不仅是产品“精神价值”的体现,而且还能让消费者在购房当中对产品产生认同感,从而主动去为产品买单。但是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当中真正在做品牌的企业却很少仅仅只占到1%。很多企业并不能保证企业的品牌价值有足够的核心竞争力,而是依托前期成功项目的品牌优势,大肆的推加产品的数量,并没有把产品的质量搞上去,进而造成了消费者的流失和产品的失信。

营销模式落后

我国房地产企业营销模式较为传统其营销模式并没有紧跟时代发展的脚步,仅仅依靠广告轰炸式营销策略不仅不能达到最终的宣传效果和目的相反到削弱了企业在市场当中的竞争力。一些房地产企业为了在市场上扩大营销不惜在广告上花费巨额的投入甚至是打政策的擦边球,虽然提高了消费者的关注度但是消费者考察后并不买账,定位虚高的广告营销手段甚至还引起了消费者强烈的不满情绪。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房地产企业在营销前并没有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考察,其制定的营销策略不仅不能够与消费者和市场形成有效的需求关系,同时也阻碍了消费者产生购买的意愿,进而造成产品的成交量出现严重下降。所以,房地产企业只有打破传统营销模式的束缚,不断优化营销模式才能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才能得到健康长远的发展。

3、房地产企业营销创新策略

注重市场定位

市场调研是房地产企业的营销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如果房地产企业不注重营销前的市场调研工作,企业在市场销售过程当中就得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来填补这项空白,进而影响企业在销售当中效果和目标。所以,房地产企业做好市场营销前的市场调研工作十分重要,房地产企业只有做好营销前的市场调研工作企业才能在市场营销当中占据主导地位,才能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创新营销理念

房地产营销和其他企业的产品营销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因为房屋建筑与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所以在房地产营销当中房屋建筑的质量问题才是广大业主关心的重点。对此,房地产企业在制定创新营销策略时,一定要严格把控房产的质量,确保房产质量符合规范标准和要求。传统房地产营销模式之所以没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主要是房产企业管理层在营销过程当中太过注重价格,并没有按照市场发展规律充分考虑业主的真实需求和想法,这种过于注重价格的营销模式虽然可以短时间内获取一定的利益但是很难实现利益的长远。所以房地产企业的决策层应从传统营销理念当中解放出来,转变思维,通过对营销策略的创新,把价格营销转变为质量营销,契合广大消费者的实际需求,从而用高质量、高品质的产品来满足消费者的意愿和获取更广阔的市场。

树立品牌意识

房地产企业在制定营销方案时除了要以市场为导向外还要充分结合市场的实际需求。因为,营销的落地点是在市场上,所以房地产企业的相关营销人员在方案制定前一定要对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结构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避免房地产企业在市场营销当中出现方向模糊和目标不明确的问题。首先,是要对市场的基础情况进行考察,以便于为后续建设各类房屋提供重要依据;其次,方案制定应以客户需求为基准。只有了解和掌握了客户的实际需求房屋的规划和建设才能让客户满意才能得到客户的认可。所以,作为房地产企业的`决策层,企业在制定市场营销方案时应以企业的品牌效益为重,按照市场供需关系和周期变化,科学合理的制定出短期、中期、长期的营销计划,通过营销方案的合理规划为房地产企业打造出一个品牌过硬,形象良好的知名企业。

创新营销模式

虽然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已经取得非常大的成绩,但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房地产行业仍旧存在很多的问题,尤其是在营销模式的创新方面,我国房地产的营销模式仍旧很单一和过于传统,单一和传统的营销模式不仅严重的制约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同时也影响了我国房地产企业在市场当中的创新能力。在传统营销模式当中房地产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主要是通过产品宣传、推广和直销的形式取得的。但是传统营销模式的单一性和落后性导致大部分房地产企业不仅没有实现预期的目标而且还造成了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下降,严重威胁到了房地产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已经网络技术的应用不仅为我国房地产企业营销策略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而且通过互联网平台的还能进一步扩大和加强房地产在产品宣传上的范围和力度,为房地产企业营销创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另外,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房地产企业还可以自行开发企业的专属网站,这样企业就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化的操作平台,定期的将房产信息发布到企业的网站上,客户通过网站进行选房、购房等一系列活动不仅节约了时间也提高了房地产交易的效率,企业也从中获得知名度和影响力。总之,随着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到来我国房地产企业在制定营销策略的理念上一定要与时俱进,紧跟时代脚步,不断优化营销手段,在满足企业发展和创新需求的同时,通过营销创新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房地产产业调控的常态化,房地产企业要想在机会和挑战面前获取更多的发展空间,就必须要把企业的营销策划创新放在企业发展的首位。营销策略有利于使房地产企业营销活动有整体的规划和统一的安排,有利于提高房地产企业对资源的利用效率,能够增强企业营销活动及其他活动的稳定性,既是房地产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也是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重要途径。因此,制定正确的营销策略,是房地产企业制胜的重要法宝,对于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赵婧.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建议和思考[J].工程技术研究,2016,(8):256.

[2]王冠一.大数据在房地产营销中的应用[J].上海建设科技,2017,(1).

[3]李恩会.宏观调控政策下房地产营销策略研究[D].石河子大学,2013.

[4]吕思琪.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影响[J].工程技术研究,2016,(6):170.

房地产营销策略论文

自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房地产业得到飞速发展,取得了日新月异的辉煌成就。房地产业的长足发展,不仅提高改善了城镇环境和居民住房条件,还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柱型产业,为中国的和平稳定崛起做出了巨大贡献。下面是我整理的房地产营销策略论文,欢迎阅读参考!

关键词 :房地产;营销策略;创新

一、新形势下的房地产营销问题

(一)产品定位不合理

一些企业对产品的前期市场调研作用不重视,调研结果不够细致精确,往往在产品成型销售时才发现,自己开发的楼盘或多或少存在美中不足的地方,纵然在销售过程中采取众多优惠措施,仍难以抓住消费者购买欲望,致使产品消化速度变慢。房地产开发者在产品设计之初,忽略每个房地产项目的布局、景观、楼层等消费者关心的因素,片面追求楼盘的形象、概念,致使产品定位脱离消费者需求,产品不是定位虚高就是房屋面积大而不当,不能满足消费者的购房需要,无法与其他企业产品展开竞争。尤其是在近年来房价飙升的情况下,市民购房回归理性,这种产品销售不出去,将最终导致空置房的问题产生,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品牌意识不强

伴随房地产市场的逐步成熟,消费者购房更加理性,品牌对一个产品的影响就显得更加重要,品牌能赋予一个产品“精神价值”,让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产生对产品的认同感,愿意为产品买单。然而在中国房地产企业中,有近90%的只做产品,10%的在做企业,只有1%的企业在做品牌。一些房地产企业不能保障品牌价值的核心竞争力,即企业在打造一个成功项目后,依托前者的品牌效应,盲目加推产品数量,忽略产品质量,最终失去消费者的信任,使得“品牌效应”迅速衰落,昙花一现。

(三)营销模式落后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采用的营销模式过于传统、落后。大部分房地产企业进行广告轰炸,其目的是想通过大力宣传达到快速营销。可现实恰恰相反,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营销效果,反而,降低市场竞争力。甚至,有部分房地产企业为了营销加大广告成分,掺杂一些不实或违法成分,造成消费者实地考察时眼镜大跌,令消费者产生一种厌烦心理。房地产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对消费者定位含糊不清,所制定出来的营销策略与现实大相径庭,满足不了消费者的真正需求,导致消费者失去兴趣,降低成交率。在新形势下,营销模式的落后是阻碍房地产企业营销的主要原因,不利于房地产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营销模式一定要打破传统,推陈出新。

二、房地产营销策略创新方法

(一)注重市场定位

从市场营销过程中可以看出,一个企业如果忽略前期市场调研,那么这个企业就必须在销售过程中投入大量精力来弥补前期的失误,这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还影响产品的销售情况。做好前期市场定位则能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所谓不打无把握之仗便是这个道理。做好前期市场调研,瞄准产品市场定位,从消费者实际需求出发,了解消费者对产品的户型、大小、价格等实际需求,以市场需求来做产品策划,最终达到消费者欢迎,实现畅销、热销的目的。

(二)加大品牌建设

品牌代表了一个产品的品质,而品牌的认知程度代表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肯定,把一个品牌做大做强,将大大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把品牌做大做强,从长远发展角度来看,符合企业的利益追求。因此,企业要保持品牌策略发展的持续性,培养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同感,企业既要有广告推广、促销活动等方式让消费者熟知品牌,又要用产品的质量让消费者认可品牌。通过品牌建设,让消费者体会到企业对产品的严谨态度,对消费者的诚意,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创新营销模式

传统的营销模式是广告宣传、产品推广和直销,这些模式已无法适应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据研究发现,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大爆炸的`新时代,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为房地产企业营销创造了有利条件。房地产企业进行营销时,利用互联网开创房地产营销新“舞台”。通过网络营销可以加强产品的宣传和推广,也可以改变传统营销模式中的一些弊端。消费者在网络“舞台”可以进行更多资料的查找,解决在各大楼盘来回颠簸的困扰。网络营销既能有效的锁定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网络“舞台”更好的摸清客户需求,制定精确的方案,提高营销成效。总之,在房地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灵活运用多种营销手段,来应对消费者的多元化,创新化,发挥营销的更大价值,推动房地产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我国房地产调控成为一种常态,在这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新形式下,营销策略创新将要首当其冲。因此,房地产企业要从市场定位、品牌意识和营销模式等方面着手,不断探索出更多科学、合理、有效的营销策略途径,为房地产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房地产事业的发展开拓更广阔的空间。

参考文献:

[1]章晓东.宏观调控政策下房地产营销策略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6(08).

[2]李国蓉.房地产营销策略影响因素探析[J].经营管理者,2016(36).

1.汤炎非,杨青著.可行性研究与投资决策.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5-72.李竹成主编.房地产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北京:团结出版社,20013.潘蜀健主编.房地产项目投资、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139~141 4.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编.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5. 宋春红.论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J].基建优化,2006,(2)57-59. 6. 刘秋雁.房地产投资分析[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刘志平,王学孝.房地产开发可行性研究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2001,(9)33—. 何继志.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评估要点 [J].中国国际咨询,2003,(8)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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