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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论文的参考文献大约篇

发布时间:2024-07-04 21:05:32

中医论文的参考文献大约篇

一般情况下

专论性文章的参考文献为1到3条;综合性参考文献原则上不超过15条

论文参考文献大约需要多少篇

本科论文的参考文献一般需要加十条。

根据不同的杂志的具体要求而定。一般国内期刊上综述类文章20-30篇参考文献居多,如果作者的文章原创度相当高,参考文献不超过10条为好,参考文献数量太多,可能显得很啰嗦,也可能受到部分期刊版面的限制,不同单位对参考文献的要求也会不同,比如有些院校的毕业论文要求20篇参考文献,其中不少于7篇外文文献等

本科毕业论文一般要求参考文献近5年15到20篇,其中要有不少于7篇的外文文献。一篇论文引用多少参考文献还是要根据所在单位或者目标刊物的具体要求。硕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一般应不少于40篇,其中外文文献一般不少于20篇。博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数一般应不少于100篇,其中外文文献一般不少于总数的1/2;参考文献中近五年的文献数一般应不少于总数的1/3,并应有近两年的参考文献。

没有统一标准。各高校、各期刊的要求都不尽相同。

期刊论文参考文献大约需要多少篇

(一)确定论文提要,再加进材料,形成全文的概要论文提要是内容提纲的雏型。一般书、教学参考书都有反映全书内容的提要,以便读者一翻提要就知道书的大概内容。我们写论文也需要先写出论文提要。在执笔前把论文的题目和大标题、小标题列出来,再把选用的材料插进去,就形成了论文内容的提要。(二)原稿纸页数的分配写好毕业论文的提要之后,要根据论文的内容考虑篇幅的长短,文章的各个部分,大体上要写多少字。如计划写20页原稿纸(每页300字)的论文,考虑序论用1页,本论用17页,结论用1—2页。本论部分再进行分配,如本论共有四项,可以第一项3—4页,第二项用4—5页,第三项3—4页,第四项6—7页。有这样的分配,便于资料的配备和安排,写作能更有计划。毕业论文的长短一般规定为5000—6000字,因为过短,问题很难讲透,而作为毕业论文也不宜过长,这是一般大专、本科学生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所决定的。(三)编写提纲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编写要点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详细提纲举例详细提纲,是把论文的主要论点和展开部分较为详细地列出来。如果在写作之前准备了详细提纲,那么,执笔时就能更顺利。下面仍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介绍详细提纲的写法:上面所说的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都是论文的骨架和要点,选择哪一种,要根据作者的需要。如果考虑周到,调查详细,用简单提纲问题不是很大;但如果考虑粗疏,调查不周,则必须用详细提纲,否则,很难写出合格的毕业论文。总之,在动手撰写毕业论文之前拟好提纲,写起来就会方便得多。

一般十篇以内百度学术可以找到参考文献,输入关键词,在输入年份,就能找到相对应的参考文献。如果不知道参考文献格式要求,可以百度搜,参考文献自动生成器。直接按着填就出来了。 百度搜索参考文献自动生成器,按着里面填,点生成参考文献就出来了。 参考文献标准格式参考文献类型:专著[M],论文集[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A]电子文献类型:数据库[DB],计算机[CP],电子公告[EB]电子文献的载体类型:互联网[OL],光盘[CD],磁带[MT],磁盘[DK]A: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可选)[1]刘国钧,陈绍业.图书馆目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期刊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1]何龄修.读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1998,(3):167-173.[2]OU J P,SOONG T T,et advance in research on applications of passive energy dissipation systems[J].Earthquack Eng,1997,38(3)::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原文献主要责任者(可选).原文献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7]钟文发.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A].赵炜.运筹学的理论与应用——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C].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报纸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8]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E:电子文献[文献类型/载体类型标识]:[J/OL]网上期刊、[EB/OL]网上电子公告、[M/CD]光盘图书、[DB/OL]网上数据库、[DB/MT]磁带数据库[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版或获得地址,发表更新日期/引用日期[12]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8]万锦.中国大学学报文摘(1983-1993).英文版[DB/CD].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作者.题名[D].所在城市:保存单位,发布年份.李琳.住院烧伤患者综合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福州:福建医科大学,2009. 其他的:作者.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沈平,彭湘粤,黎晓静,等.临床路径应用于婴幼儿呼吸道异物手术后的效果[J].中华护理杂志,2012,47(10):930-932. 作者.书名[M]. 版次.出版地: 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胡雁.护理研究[M].第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38. 作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丁文祥.数字革命与国际竞争[N].中国青年报,2000-11-20(15). 作者.题名[EB/OL].网址,发表日期/引用日期(任选).世界卫生组织.关于患者安全的10个事实 [EB/OL].其他: [R]、[P]、[A]、[C]、[Z]等。

看你的文章的具体需要,

一般都是一两篇就够了。

各类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数量要求

写论文不能手头上有什么文献就算数,没有就不算数,因为学术的发展不是以咱们知道与否来决定的,因此一定要去查找文献

现在博士、硕士论文以及本科论文参考文献数量一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数一般应不少于100篇,其中外文文献一般不少于总数的1/2;硕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一般应不少于40篇,其中外文文献一般不少于20篇。参考文献中近五年的文献数一般应不少于总数的1/3,并应有近两年的参考文献。

本科毕业设计主要参考文献要求10篇以上, 其中外文文献2篇以上(指导教师认定为特殊类型的论文,可以不列外文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必须是公开出版、发表的(含网上下载)着作或期刊(论文),统一放在文后,并按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进行自然编号,序码加方括号。

依据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着录规则》(GB/T7714-2005),中文参考文献书写格式为:

专着:[序号] 作者名. 书名[M]. 出版地: 出版单位, 出版年:引文页码。

期刊:[序号] 作者名. 题名[J]. 刊名,年,卷号(期号): 所引用的文献在期刊中的起止页码。

报纸:[序号] 作者名. 题名[N]. 报刊名,年-月-日(版次)。(示例:2009-01-01(1))论 文 集:[序号] 作者名。题名[C]//论文集作(编) 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单位,出版年:所引用的文献在期刊中的起止页码。

电子文献:[序号] 作者名.电子文献名[DB/OL].(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获取或访问路径(即网址)。

学位论文:[序号] 作者名.题名[D].授予单位所在地:授予单位,授予年。

专利:[序号] 申请者.专利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公告日期。

外文参考文献编排格式:按语言所在国学术界通行的.格式。

参考文献作者三名以内的全部列出,四名以上的列前三名,中文后加“等”,英文后加“et al”.作者姓名不管是外文还是汉语拼音,一律姓在前名在后(如Hardy Thomas.)。外文姓不可缩写,名可缩写;如作者为二人以上,第一位作者的格式为先姓后名,后用逗号,其他作者均按先姓后名,但名后不加标点,最后一名作者名前要加and,最后用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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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参考文献是不是越多越好,多少比较靠合适?

有人认为参考文献引得越多代表作者比较注重引文问题,并尊重了其他作者的成果,而有的人说引得越多,代表文章的水分也越多,也就是变成所谓的从引文里拼拼凑凑了,其实这些都没什么道理,适度即可,能说明自己的问题即可。

举个特殊的例子,比如综述,引的文献不少吧?你能说人家的水分大?反过来也一样,综述引文献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吧。再者,后面这说法还有问题:结果讨论部分如何拼凑呢?

论文参考文献数量一般是多少?

一般来讲,不限篇数,特别是你题目上写要读多少期刊,更没有要求。对这个问题的要求,不在篇数而在其它方面:

1、你所写专业里的经典文献你有没有读过,特别是一些经典的综述文章,你一定要读当然也应该引用.

2、你研究的专业里最新的文献看过没有,最好近五年的文献看了,再写文章.

3、你投稿的期刊所发表的文章你看过没有,建议也要引上一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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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论文参考文献15篇

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一般需要15篇左右。

依据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着录规则》(GB/T7714-2005),参考文献书写格式为:1、专着:[序号]作者名。书名[M].出版地:出版单位,出版年:引文页码。2、期刊:[序号]作者名。题名[J].刊名,年,卷号(期号):所引用的文献在期刊中的起止页码。3、报纸:[序号]作者名。题名[N].报刊名,年-月-日(版次)。(示例:2009-01-01(1))论文集:[序号]作者名。题名[C]//论文集作(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单位,出版年:所引用的文献在期刊中的起止页码。4、电子文献:[序号]作者名。电子文献名[DB/OL].(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获取或访问路径(即网址)。5、学位论文:[序号]作者名。题名[D].授予单位所在地:授予单位,授予年。6、专利:[序号]申请者。专利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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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美容与化妆美容的呼应美探析摘要]目的:广泛取其精华,不断完善美容医学专业的教学及临床应用,从而提高美容医师的审美情趣。方法:总结各学派的审美标准,整理相关行业的实践经验,探析医学美容与化妆美容的呼应美。结果:取化妆造型之长,补美容医学之短,使人类更贴近于自然美,从而引领唯美新时尚。结论:医学美容与化妆美容的内呼外应之美,是最时尚的求美指南。我们提倡求美者走“健美-化妆-整形”这条求美之路,来寻求属于自己的个性美。[关键词]呼应之美;本质特征“呼应”一个熟悉而又经久不衰的字眼,她是文学鉴赏中最常用的一项指标。由前文埋下的伏笔,到后文的悬念被诠释就是其中的一种手法,她不断地渗透到各个领域(美容、军事、医药学、工程学、IT、艺术等)。如化妆艺术中常用呼应的造型手法原则;美术中也运用明暗关系、色彩的晕染、渲染来体现人物、环境与角色的呼应。虽然各行业中的呼应是大同小异,但是又各具特色。总之,他们的目的都是“烘云托月,表现主题”。那么,究竟整形泰斗与化妆大师之间,是怎样有机结合、内外呼应地将人的健与美发挥的淋漓尽致的呢?这有待于我们去探究,为了使该专业能与国际接轨,满足众多新世纪求美者的需要,我们从多方面作出了探索与研究。众所周知,医学美容是着眼于人体的骨骼结构、肌肉走势、皮纹的走向,来通过医学手段和美学方式相结合的实施手段来达到和谐统一的美,是一种“内呼”效应;而化妆美容则是立足于外部五官的长势通过素描学中的明暗关系、色彩的层次晕染、服饰的装扮来产生视错觉(幻觉)的典雅、时尚、唯美的真实美感,是一种“外应”的结果。她们两者的内呼外应、相得欲彰的联系,将是我们美容医学界探索、研究及应用的新课题。1相互呼应殊途同归:医学美学与化妆美学,一源于整形外科,一源于美术艺术,两者逐渐向医学美容领域渗透,最终独立,共同以人体美为研究对象,殊途而同归。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类必然有美化自身、改变容颜的要求。在社会交际中,容貌美者容易赢得更多的信赖和倾慕,给人以愉快的视觉形象,从而有利于人际间进一步交谈和情感领域的开拓。中央电视台主任化妆师徐晶曾说“:化妆……,能够拂拭掉心灵的尘埃,能够唤起女性心理和生理上的潜在活力,以愉快的心情投入到学习和工作中去”。甚至有人说“:容貌也是一种无形的生产力”。正是这种现实社会的需要,人们利用医学手段,来重塑容颜,美化人体;利用美术及艺术的色彩与线条,高光与阴影,造成视错觉,来美化容颜,修饰人体美,二者共同达到藏缺扬优的目的。整形外科学这样一门以诊治畸形为目的的学科,逐渐向美容领域渗透,最终独立出一门学科-美容外科学;美术艺术也逐渐向美容领域渗透,独立为一门学科-化妆造型学。各有所长:化妆美学是一门实用美学,通过丰富的化妆材料、运用基本底、高光、阴影(暗影)的明暗关系来修饰不理想的容貌,使之接近“三停(庭)五眼”的标准,是在人的客观条件基础上的美化,再润上色彩衬托,起到藏缺扬优的视幻觉美,以此来充分展示自己长处的魅力美学[1];而医学美学是一门以医学原理和美学原理为指导,运用医学手段和美学方式相结合的实施手段来研究、维护、修复和重塑人的健与美,以增进人的生命活力美感和提高生命质量为目的的新兴美学学科[2]。两定义告诉我们:由于美容手段不同,各具优势,其美容效果也各有所长。通常将人体美分为生命活力美和人体形式美,对人体形式美的张扬是化妆美容的长处;对人生命活力美的流露是医学美容的优势。人们已公认的容貌美标准为:端正的五官,形态正常的眉、眼、鼻、唇、颏;轮廓清晰,富有立体感的面型;健康红润的颜面皮肤;自然闭合的双唇,微笑不露牙龈,侧貌鼻、唇、颏突度适宜;面部双侧对称,颧颊及腮腺咬肌区无异常肥大或凹陷;牙列整齐,牙齿洁白,咬合关系正常等。标准中包含了形式美和生命活力美两方面。要改变容貌的形态、轮廓,使之符合美学要求,非医学美容莫属。虽然化妆美容也有类似的效果,但只是色彩、阴影产生的视错觉,这错觉与要建立在一定的形态结构之上,且尚需一定的距离,不可能将鞍鼻妆饰成高鼻梁。但对皮肤色泽、弹性、湿润及容貌动势这些都能表现人的生命活力因素进行张扬或夸张,非化妆美容莫属。医学美容是重塑人体美,化妆美容产生的是修饰人体美。例如单睑,给人的印象是眼小、疲惫、迟钝、臃肿的感觉。美容医师根据受术者的要求、脸形、性格、职业设计出各种重睑:较宽的重睑、适中的重睑、较窄的重睑、广尾型重睑、平行型重睑、新月型重睑,并施行重睑成形术以改变上睑的形态,从而增进人的容貌美,并维持较长时间,这是化妆美容无法做到的。但化妆美容也有其优势,一是可重复性,二是对人的生命活力美的张扬。在中国化妆美容界,公认且富盛名的“化妆造型三剑客”-毛戈平、吉米、李东田,他们的妆型和妆色都各具风格,也称为中国三大派别。唯美、典雅、经典而贴近生活的美女是毛戈平大师的化妆风格;时尚、惊艳、五彩斑斓、魅力四射的女人味是吉米大师的指南;前卫、时尚、狂野、诱人的妆型是李东田大师的路线。这些唯美、典雅、时尚、狂野、惊艳……的字眼,都是大师们对人体形式美各方面进行张扬和引领。相互呼应:呼应,在词海中的解释是:一呼一应,前呼后应,声气相通,文章结构和内容的前后照应。医学美容与化妆美容的呼应美主要表现在美容手段与美容效果上的互补和目的的一致性。如鼻梁低者,先行隆鼻术,使鼻梁加高到合适的高度。一般手术切口采用:前鼻孔侧切口,鼻小柱基底部切口,蝶形切口,剥离鼻背到鼻根部,将雕塑好的L形假体放在鼻背筋膜与鼻骨骨膜之间,术中还须对假体进行适当修整,直到满意为止,最后缝合切口。术后无需特殊固定,1~2个月恢复正常,在2个月内应避免戴眼镜、日光曝晒及暴力冲击。隆鼻术一般选在身体发育定型后进行,男性在17~25岁,女性在15~22岁。隆起的鼻梁如果再配以化妆与之呼应,将会锦上添花。即在清洁皮肤、修眉后,打底以遮盖瑕疵,然后用高光膏,涂在鼻根至鼻尖,反复提亮,以达到理想的鼻型和鼻根高度。一个完美无缺,符合美学规定的鼻子就诞生了。医学美容与化妆美容交相呼应,魅力无穷。所以,时下,笔者建议全球爱美者选用健美-化妆-整形的程序去探寻适合自已个性美的方案,这必将成为一种理性化的求美时尚,随着中国第一人造美女(郝璐璐)的出炉,整形美容再次热遍大江南北。2呼应之美呼应美感:审美是人的独特的意识活动,是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的互动、交错、影响,从而获得审美愉悦的活动[3]。审美愉悦就是美感,他是审美活动与其它意识活动的区别。中国古代有四大美女,传说她们美丽无比,分别有羞花、闭月、沉鱼、落雁之美称,即是美感,是古人对她们进行审美产生的美感。审美意识活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包括感知、理解、想象、联想、情感等[4],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理解、联想,而以联想尤为重要。医学美容与化妆美容的呼应能引发人产生无限的遐想。如果将美容领域看成为一个王国,站在美容学的高度对美容王国进行审视,笔者认为,医学美容与化妆美容的呼应美就像一座金壁辉煌的宫殿,医学美容好似宫殿的结构、框架、造形,化妆美容好似宫殿的装饰、色彩、气势,两者相互呼应,给人以金壁辉煌之美感。如果将美容领域比作一个美丽的花园,在我看来,医学美容与化妆美容犹如花与叶,花因叶绿而五彩缤纷,叶绿因花艳而生机盎然,置身其中,宛若仙境,心旷神怡。对于医学美容与化妆美容的呼应之美,也许有人会想起美丽的苹果,颜色红艳,外形完美,肉质可口,内呼外应,惬意与食欲油然而生。近期,一股较强的“韩流”在国内登陆,国人无不因韩国影星的美艳而惊羡,由艳羡而仿效,准确地说,“韩星之美”应属于医学美容与化妆美容的呼应美的表现。本质特征:美作为人类可以反映到的事物的一种属性,本质上是一种关系属性,是一种非物质性的客观存在。众所周知,医学美容是运用医学手段和美学方式相结合的实施手段来达到和谐统一的重塑美,是一种“内呼”效应;而化妆美容则是通过素描学的属性来产生视错觉(幻觉)的修饰美感,是一种“外应”的结果。探析呼应美的本质,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该事物的本质,就客观性来说,本质是事物之所以成为自身的独有的规定性(或曰特有属性的集合);就人的认识来说,本质是对这种独有的规定性的正确反映;寻求美的本质,也就是要寻求美之所以成为美的本质的独有的规定性。诚然,医学美容和化妆美容的呼应美与美学是一种子属关系,也是非物质性的客观存在,譬如现在盛行的“唯美、净化心灵,美化他人、美是自然的人化、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比”等观点,事实上,都是审美主体对人体美独有的规定性反映。换言之,也就是人类在驾驭美容学中的特有反映。医学美容是以治疗手段为目的,而化妆美容则是以修饰方法为目的,自然也就存在本质上的自身属性。呼应美,也是一种可以找到固定层面的一种事物的属性,她具有自身稳定的独特的规定性,其本质最终是能被人类揭示的。所以,呼应美探析的成果将会给美容领域/产业注入新的生命活力,点燃全球最亮的一次美容火花。[参考文献][1]毛戈平.毛戈平化妆艺术[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100-150.[2]郑振禄,何伦.医学美学概论[M].长沙:湖南科学出版社,1997:]护肤纠错,留住美丽容颜[J]. 八小时以外, 2007, (07) . [2] 黄立娃,高媛,陈敏. 美容化妆学实验教学初探[J]. 长春医学, 2006, (02) . [3] 黄毅,彭力,王昌辉. 美容中医学教学方法与手段的研究[J]. 长春医学, 2008, (02) . [4] 秀芬. 家制美容猪蹄肴[J]. 东方食疗与保健, 2007, (05) . [5] 张平,刘宁,曹刘静,李黠,陈翩. 盛唐时期的美容理念及美容方法初探[J]. 甘肃中医, 2007, (05) . [6] 毛忠南,李占虎,贾建兵. 经络美容法治疗黄褐斑120例[J]. 甘肃中医, 2009, (03) . [7] 魏华,黄倩. 简谈中药美容[J]. 海峡药学, 2008, (04) . [8] 刘吉凤. 《美容中医学·绪论》的教学体会[J]. 中医药导报, 2009, (01) . [9] 张小龙. 中医药中的美容[J]. 环球中医药, 2008, (02) . [10] 沈志荣. 珍珠粉美容6问[J].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08, (04) .

违约金论文的参考文献

就业协议书 一、就业协议书怎么用 应届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须签订由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该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关系,办理报到落户手续的依据,学校凭毕业生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派遣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关系。如果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毕业后的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就可能会被派回到生源地。因此,毕业生在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后,就可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上除了用人单位盖章外,还需由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盖章。 毕业生到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等单位工作时会碰到一个具体问题——这些法人实体没有上级人事主管部门。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到各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来解决该单位接收毕业生人事关系的问题。只要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和公章到有关人才交流中心免费办理人事代理开户手续,就业协议书的鉴证、档案的接收、进榕落户、党组织关系、甚至驾驶员安全组关系等,都可由有关人才交流中心来为用人单位接收和办理。 二、离职别忘了解除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书除了作为学校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外,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毕业生应比较慎重。在对用人单位有一定了解,确定要留下来工作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小李,在去年5月份找到一份工作,他见很多同学都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就不假思索地与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把协议书反馈到了毕业学校。在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小李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不去上班了。8月份当小李找到一份新工作时,新单位提出要与他签订就业协议书,此时,小李遇到了麻烦,学校已根据就业协议书将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到了小李的原公司,该公司要求他支付一笔不小的违约金。 由此提醒毕业生,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又觉得不适合这份工作,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并持证明回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找到新单位,可到其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改派手续,把自己的档案、户口等人事关系改派到新的用人单位。 三、违约金不超过一个月工资 从2005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如毕业生出现违约情况,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这对于在求职中处于弱势的毕业生来讲是个好消息,用人单位对违约金再也不能“漫天要价”。 这个规定维护了毕业生的利益,但也希望毕业生能讲诚信,不要频繁流动。毕业生在就业之初频繁的流动,对自身的职业生涯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某大学2005届毕业生小陈,正在准备1月份的考研,在校内的一次招聘会上他被一家名企相中,小陈为不错过机会,便与单位签订了协议书,同时也不放弃读研究生的准备。他在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中,加上了“如本人考上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该协议效力终止。”毕业生还可以把协议期内工资的多少、违约时是否交纳违约金等易产生纠纷的条款附加上去。同时毕业生需明确,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的使命才告完成。

以下是一篇关于合同违约的论文,是从法律敎育网上摘录下来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文章摘要]: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因为违约金是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原则;同时因为违约金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公权力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保障合同正义性。平衡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原则的适用,违约金调整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以公权力干预调整为例外补充。违约金的过高或过低的比较标准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违约金的调整幅度体现着惩罚的程度和合同实质正义,因此违约方受到惩罚的程度应当同其过错程度相关联。 [关键词]:违约金、违约金过高、违约金过低、实际损失、违约金调整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从该条第一款规定看,违约金属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应当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约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从第二条看,违约金条款可以调整,体现了司法干预原则;但是对于违约金过高应该调整到什么程度才为允当,该条只是规定适当调整,究竟什么程度属于“适当”,笔者理解一是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以期望更好地实现合同正义;二是违约金的调整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只有在违约金明显妨害合同正义时才予以调整。正是因为对违约金调整特别是对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尺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存在多种标准,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有调整到守约方实际损失的130%的,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两倍的,有调整到未履行合同标的以下的等等,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违约金调整的参照标准、调整幅度大小的参照因素、调整的限度、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等进行探讨,以期对违约金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一、违约金的性质。 所谓违约金,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事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做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①。《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规定在民事责任中;《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以上规定,违约金首先体现补偿性,当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守约方给予补偿;但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是违约行为的发生,而不是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发生;违约金正是因为不以损害发生和数量的多少为依据,使得违约金的支付免除了守约方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为违约金具有明晰确定、简单易行的特点,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其次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在违约行为发生,而守约方未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表现出显著的惩罚性,通常的情况下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都是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害的。正是因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当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于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时,守约方还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再次违约金具有担保性质,它担保合同的全面履行,没有全面履行的就要承担违约金,从此意义上讲违约金和合同定金具有相似的作用,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二、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 所谓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民事主体在不违背法律、不妨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社会公序良序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自由首先从合同的效力上讲,当事人的约定具有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从具体表现形式上讲,当事人应依法决定是否缔约、选择缔约伙伴、确定合同内容、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权利②。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原则的实施,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合同存在;没有合同自由原则的实施,合同正义也难于存在,因为合同正义产生于平等竞争的市场;同时合同自由是建设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基础,在我们建立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的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应该继续得到弘扬、确立、巩固。违约金条款首先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在没有守约方证明显失公正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合同的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公正的,因此应当以支持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为原则。合同正义,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并保障合同的内容符合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要求③。笔者认为合同正义关键为合同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主要为合同相对方对价的公平。合同正义主要以合同自由保证;同时在合同主体实质不平等时,以社会公权力对合同私权利进行干预,以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实现实质公正。合同体现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私权利的处分,因此公权力的干预应当为例外、补充的形式。民事主体实质不平等是产生合同实质不公正的根源,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在认定合同主体存在实质不平等,违约金体现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显失公正的条件下公权力才有干预的必要。违约金条款的无效应当和合同无效采纳一样的标准;对违约金“过高”的程度认定总体上应采纳:一是违约金标准会比较严重影响合同正义,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二是违约金失去了其固有意义,其已经不再是促进合同履行的工具,而成为了合同当事人追求的目标。 三、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适用。 在约定的违约金过低的情况下,守约方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还可以主张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部分的赔偿。在此情况下守约方也可以在证明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的前提下不主张违约金,直接主张赔偿损失就可以得到救济了。但笔者认为合同上既然约定了违约金,守约方应当按照违约金主张,当违约金过低的时候,在证明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时主张将违约金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等在逻辑上更为允当,只在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主张损失赔偿。实际上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更倾向于这样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过低的调整标准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损失就是守约方因对方违约导致的履行合同收益的减少,具体数额为合同全面履行的收益减去违约状态现状的收益的差额即在正常履行合同后的净收益;具体而言:(一)履行利益受到在签署合同时可遇见损失原则的制约。违约方应该以社会理性人的标准遇见到损失,它不仅应该遇见到损失的类型,也应该遇见到损失的数额;守约方的损失是其正常经营范围内的正常损失,其身份以外的偶然损失不属于可预见的范围④。但对于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时明知守约方会发生的损失,不管是否在守约方经营范围以内,应该属于可遇见的范围之内,如出借人出借资金为向他人借入,违约金标准在借款合同违约金标准之内的违约金损失。(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此应该减去守约方没有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扩大的损失。(三)履行利益须减去守约方因对方违约得到的收益。(四)履行利益还须减去守约方因不履行合同少支付的相关费用。 四、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那么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呢?笔者认为应当参照以下具体因素:(一)参照合同标的。如果合同的标的属于特种物的,违约金标准可以采取较高的标准;如果合同的标的属于种类物的,违约金标准可以采取较低的标准;如果合同标的属于具有精神意义的物,则可对违约金的标准更开放一些。(二)参照合同主体的实质地位。对于公用事业、垄断企业、提供供不不应求商品和服务的企业等处于实质优势地位的经营主体提供格式违约金条款或准格式违约金条款,因为合同相对方不具备平等协商的力量,应当对优势合同当事人提供、相对方当事人很难协商的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当的程度。具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三)参照合同性质。合同是交易的形式,对于交易内容为生活必需品、服务为生命、健康、身体基本保障提供服务的合同,应当基于尊重基本人权的原则,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违约金应该体现补偿性,舍去惩罚性的功能;对于当事人平等的经济合同应体现对当事人的约定的尊重,以不调整或少调整为原则。(四)违约金调整的幅度应当体现惩罚性。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其主要意义在于促进合同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标准应该体现一定的惩罚性,应当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一定幅度。(五)参照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根据《合同法》合同责任属于严格责任,只要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笔者认为违约责任既然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在人民法院以公权力进行干预的时候,违约金条款就不仅仅属于合同条款的私法性质,更应该考虑的是人民法院以公权力进行干预的条件,因此违约方的过错应该成为公权力予以调整的重要参考因素。因为违约金调整的幅度体现着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强度,对于不同的过错应当体现不同程度的惩罚,才能罚当其错,体现公权力干预的公正性。在具体判断违约责任的时候,应当考查合同双方在违约中存在的过错,以及过错大小⑤。当违约方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应当适当调整,保持对恶意违约方的惩罚;当违约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应当着重体现补偿性,减少惩罚性;当守约方利用优势地位在自己不可能违约,以追求对方违约金为目的的情况下应当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当的标准。(六)违约金的最低和最高限度。违约金的最低限度为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的损失;但是对于一般的合同,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违约金和定金都具有担保合同全面履行、惩罚违约行为的性质,所以笔者认为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可以参照定金的最高限度执行。对于违约行为自履行义务开始之日发生并处于连续状态的,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应当以标的数额为基数;对于部分履约部分违约的,应当以未履行部分的标的额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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