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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抢手

发布时间:2024-07-05 20:28:56

毕业论文抢手

找枪手写论文是不靠谱的。

写论文的四个基本步骤:

1、确定选题。

确定选题是撰写毕业论文的第一步,是面临的第一个挑战,它关系到整篇论文的好坏及价值。选题的确定要找到一种"如芒在背"或"如鲠在喉,不吐不快"的感觉,这样才是找到了真正有价值、有意义的选题。

2、资料搜集、整理。

撰写论文不是无凭无据的"信口开河",需要搜集大量的文献资料作为依据来佐证自己的观点,支持自己研究的实施。因此在确定了选题之后就必须开始有针对性的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同时,对于搜集到的资料、数据需反复推敲其科学性、典型性以及代表性,使文章更具有价值。值得一提的是,资料的搜集应贯穿整个论文写作的全部过程。

3、选择并应用研究方法开展科学研究。

科学研究是指以客观事实为对象,以科学方法为手段,遵循一定的研究程序,以获得科学规律或者新知识为目标的系统实践过程。论文的撰写须以研究为基础。概括而言,研究方法包含”量的研究”和"质的研究”两大类,经常会用到的有问卷法、访谈法、个案法、实验法、叙事法等。具体研究方法是人们在长期的科学研究中,不断总结、提炼而成的。

4、论文撰写及修改。

论文的撰写是指将作者的主张、观点以及研究过程及结果以文字、图表的形式客观呈现出来,是作者智慧的结品。论文的撰写过程一般包括提纲、初稿、二稿、终稿几个阶段。值得注意的是,好的论文是修改出来的,反复修改是优秀论文写作的法宝之一。

写论文需要注意:

1、论文引用怎么做?

发表的论文、书籍、期刊、杂志等。受知识产权和版权保护。如果要用别人的文章,需要引用。然后在文章最后用参考文献写出引用文献的来源和作者,直接使用别人的原文,没有任何引用,会被视为学术不端,会被检测系统检测为抄袭。

2、引用不是万能的,需要合理控制。

在知网,虽然引用不算抄袭,但是如果引用太多,学校是不会批准你的论文的。如果没有要求,学生把论文标为引用是没有问题的。在这种情况下,论文是没有意义的。导师说可以引用,但不能全部引用。我们要读别人的文献,适当引用你读过的,但引用过度就意味着抄袭。

3、要严格规范论文格式。

一般本科论文8k-1w字,硕士论文2万字以上,博士论文10万字左右。除了用词不同,写作步骤也基本相同。

最近西电两名学生找枪手代做毕设的事情闹得沸沸扬扬,很多网友都表示:“啊?这是可以说的吗?”确实,长期以来,代做毕设都属于灰色产业链,是不能拿到明面上说的。大家更为关心的也是双方这么做是否会被抓,只能说既然是能够存在的行业,就不会是违反刑法的,没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它与替考国考是不同性质的。

它虽然没有入刑,却是不合规的。从学校对两名学生的严厉处罚中可以看出,这种行为在学术和教育界都是十分恶劣的学术不端。前有翟天临博士毕业不知知网,后有毕业生找枪手代做毕设不给钱反讹钱,结果就是前者被撤销博士学位,后者暂停答辩,大概率要延毕,网传的保研更是不可能了。共同点是,都会被钉在耻辱柱上,甚至加剧其他勤勤恳恳用头发换毕设的学生的毕业难度。

经历过毕业季的朋友们都知道,毕业最胆战心惊的环节就是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了。一般像我们这样贫穷的大学生,是不会找枪手做这种事的。即使身边有找枪手的同学,也都是小心翼翼,因为一旦被举报,不但毕业无望,下一步所有计划都将泡汤,像这个事件中的学生的做法,真是活久见系列。

而且大多数学校的规定都是类似于【买卖同罪】的,也就是说一旦被发现,找枪手和做枪手的双方都会被处罚。这点比较类似于期末替考,被抓到双方都会被通报批评甚至记过处分,只不过代做毕设的处罚更为严厉,直接关系到毕业。

最近这件事情应该属于“黑吃黑”了,曝光出来的聊天记录:

都显示出这两名女生不仅仅是学术不端,而且人品上也有很大问题。非常经典的就是这两句:【对你来说是经济损失 可是对我们来说真的是没法毕业的事情】一时间让众多网友梦回琼瑶句式:【你失去的只是一条腿,而紫菱失去的,却是她的爱情啊!】

但是不要觉得产生离大谱的纠纷,枪手很无辜,虽然这件事情不违法,但是也绝不是被法律允许的。学术不端是不诚信行为,放纵学术不端也同样是不道德的。相关法律的完善也只不过是时间问题,所以千万不要存侥幸心理,给本本分分搞毕设的毕业生们留条活路吧~

医学硕士毕业论文抢手

有点拉,部分高校暗降本科论文标准了。1。学生就业压力大 论文拼凑蒙过关完成毕业论文是每个大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但近年来,毕业生忙着找工作,往往无暇顾及论文,部分毕业论文也出现“东拼西凑”的情况。一些大学教授私下向记者透露,评审论文标准正在悄悄降低。学生:找工作重于写论文4月,正是毕业生找工作的冲刺阶段,也是写毕业论文的时候。而记者发现,相当多的学生还没完成毕业论文。“实在不行,到时候上网多下载点资料,拼拼凑凑也就成”首都经贸大学大四学生小秦告诉记者,他们班目前还有一半同学没有落实工作单位,这段时间都在忙着面试、实习。很多大学生都无法安下心来写论文,因此各种各样的“写法”也就应运而生。在互联网上随意一搜索,就能看到很多代写论文的枪手帖。不少学生都认为,“找个好工作能让我受益一生,毕业论文写得好能怎么样?能过就行了。”教授:拼凑论文无奈评合格“没办法,现在学生就业压力这么大,我们指导老师也不好意思太催他们。毕竟不能耽误孩子找工作啊。”首都师范大学中文系某教授说。记者发现,部分大学暗中降低了对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某大学教授说,“不少本科生论文一眼就能看出是东拼西凑的,但我也就让他过了,评个‘及格’或是‘良’,不能让这么多孩子都不能毕业吧。”还有一些大学对论文字数要求降低,以前要求10000字,现在8000字就可以了。专家观点建议取消本科毕业论文“与其滥竽充数,东拼西凑,不如取消本科毕业论文。”有些教育学者提出了这样的看法。华中师范大学涂艳国教授建议取消本科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并非必不可少。在美国,不仅本科生不写毕业论文,连硕士生都不用写毕业论文。高等教育日益大众化,取消本科毕业论文可能是大势所趋。”首都师范大学教授陶东风建议,本科生应该学会写论文,但这种能力可以从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培养,比如在学期中增加小论文的训练。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认为,毕业论文应该改变形式,比如写调查报告,与社会实践联系得更紧密,这样学生就业也能从中获益。大学老师“百度搜索”发现学生论文是抄的“学生会用百度、GOOGLE,我也会用啊。”上海某大学的刘老师拿着一篇大四学生的毕业论文,一脸无奈。刘老师刚刚看完两篇春季班毕业生的毕业论文,其中一篇论文的选题不在自己的研究领域内,“说实话有些问题我也不太懂,于是就到网上查相关资料,没想到用百度一搜,第一条就是那篇论文的第一章,几乎没什么改动”。后来,刘老师又查了查论文的其他部分,发现还有不少内容也是从网上摘抄的。这让刘老师很为难,因为按照学校规定,毕业论文抄袭的不能毕业,可“总不能因为一篇论文就不让他毕业吧”。最后,在论文答辩的时候,刘老师和另外两位老师一商量,先让这位同学通过,但让他事后再把论文修改一下,“不能直接抄袭”,这位同学也老老实实地承认了抄袭的事实。“现在网络越来越方便,也让很多学生抄袭起来更方便了。不过,即使发现了,顶多也就是警告了事。”刘老师回忆说,其实毕业论文抄袭并不是这几年的事情,“在我们上大学的时候也很普遍,只不过那时候上网还不方便,大家一般都是到图书馆或资料室找一些专业书籍或专业期刊。临近论文答辩的时候,图书馆和资料室都是人满为患,大四的学生很多。为了防止抄袭‘撞车’,有些同学在摘抄了某篇文章之后,还会在上面用笔写上‘此文已用,请勿雷同’的字样;有些同学干脆就把那篇文章撕下来,‘以绝后患’;还有些同学就专门找一些冷僻的期刊,找一些老师都不会看的文章。”要求本科生写论文是标准过于严苛?“学生抄袭论文成习惯,学校要求却越来越高,你说这本科生的毕业论文究竟是不是鸡肋?”刘老师把这个问题抛给了记者。他给记者讲了一个笑话,两个同学偶然在火车上撞见,谈起了各自的论文,A同学说:“唉,糟透了,我的论文几乎全是粘贴过来的。”B同学说:“有什么啊,我的论文除了‘你’、‘我’、‘他’不是抄的外,剩下的全是抄的。”“虽然这个笑话有点夸张,但确实反映了一定的现实情况,让我们老师也没办法。”刘老师叹了一口气。早在2004年3月29日,本报记者的一篇《本科毕业论文掺水严重能否取消》就引起了高教界的一场大讨论,一方认为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低下,抄袭成风,而且本科生就业压力大,教师的时间与精力有限,建议取消本科生毕业论文;而另一方则认为,毕业论文是检验大学四年学习的最好方式,不应该取消。而2005年年底北京大学新出台的《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又把本科生论文推向争议焦点,该校规定:本科生论文中存在抄袭事实,且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50%者;已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中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30%者;被使用的他人观点构成该学术违纪作品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者;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和替他人撰写论文者都将被开除学籍。当时有专家在媒体上表示,北大对本科生论文执行的标准过于严苛,在本科教育阶段,学生的任务主要在于掌握和运用基础知识,反映到论文写作上,往往需要引用一些现有的学术理论作为自己的论证依据,有时对于基本理论的引用可能还会占据相当的篇幅,但并不能简单地认定存在抄袭嫌疑。对于大多数普通本科论文而言,能够把观点论证得有理有据,且表述流畅,应当就可以评为合格。本科生写论文,也许更需要有“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的精神。大学生培养目标不同各校应对毕业论文区别对待记者就本科生毕业论文一事采访了多位正在写论文的大学生和已经毕业的大学生,听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复旦大学医学院预防医学专业大五的张睿正在做本科毕业论文,他列出了毕业论文的三大好处:其一,借论文的实践机会提早进入学校和社会、理想与现实的磨合期;其二,可以将自己的职业和学业关联起来;其三,了解如何进行一件创造性的工作,“论文的写作其实大多数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创造过程,我们今后工作中的业务、专业,无论和现在的论文有多大的关系,至少其工作步骤、模式、论文写作的格式等是一样的,所以能在老师的专业指导下完成一点东西不是更加好吗?”而至于论文抄袭,张睿认为“那只是一种现象而已”。上海外贸学院的谭老师毕业于复旦大学哲学系,说起自己的本科毕业论文,至今还记忆犹新。大四考研失败后,谭老师边找工作边开始准备毕业论文。由于一直比较喜欢逻辑,喜欢维特根斯坦,就找了系里教《逻辑哲学论》的老师做导师。“开题准备写《逻辑哲学论》的意义,导师说好啊,但题目大了,难。当时不知天高地厚,哪在乎老先生的提醒”。3周后,谭老师拿着洋洋洒洒8000多字的论文去找导师,导师给了12个字:文笔优美,逻辑不清,建议修改。郁闷的谭老师再次询问导师,又得12个字:选题过大,基础不足,最好重写。谭老师当即汗颜,“先生说的是对的。本科四年读下来,学校并没有给自己太多压力,考试也容易过。社会学、政治学等等读了一大堆,却多为泛泛。真的想自己写一份术业专攻的文章,却止于肤浅了。”不过,谭老师也耻于去抄一篇论文。最终,谭老师格式化地写了一下逻辑学的发展历程、各流派贡献、对今日的引领意义,论文算是过了。谭老师说,毕业论文让自己对自身有了新的认识:基础不扎实,学术功底浅,不具备研究的能力,还需要多读多看,“本身是想搞学术的,但毕业论文却给自己一个非常大的打击―――学术来不得虚浮。真的很感谢先生给自己逻辑学论文的评价”。上海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系的研究生鲍贤清现在正在做硕士生毕业论文,他认为,随着研究生教育的“本科化”,本科教育的“职业化”,“是否应取消本科生毕业论文”这个话题摆在面前也就不奇怪了。“现在流行‘草根’,每个问题就像一株小草。当你提起一株,带出的是很多泥土。而本科毕业论文,带出的是一连串的无奈。”鲍贤清解释,“为缓解就业压力,扩招之举是第一个无奈;生源扩招了,师资力量滞后,难保教育质量是第二个无奈;4年时间一晃而过,升学压力变成了就业压力,此为第三个无奈。”复旦大学副校长周鲁卫教授认为,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要求,说到底是对大学培养不同人才的要求。大学的定位不同,对人才培养的目标也不同,有些是培养精英人才、研究型人才,有些则是培养就业型人才。根据不同的培养目标,对毕业论文的要求也应该有所不同,“不可能让所有的大学生都写出有创新、有学术价值的毕业论文”。周鲁卫教授告诉记者,自己目前还亲自带本科生写论文,确实有些同学会因为就业问题影响做论文的时间,但他认为,本科生毕业论文是大学生从学校到社会中的一个桥梁,无论毕业后是从事研究工作还是到企业上班,都是非常有价值的,“现在经常有人说大学生说话不负责任,做事不负责任,而认真完成一篇毕业论文就可以让他明白如何对自己的事情负责任”。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俞振伟副教授则认为,本科生的毕业论文不能“一刀切”,要根据学校定位、专业特点加以区分,“比如文科专业,很难让一个本科生提出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学术观点,但却可以做一项非常有意义的调查报告,或者对一个学术流派进行一次梳理,重要的是做论文的这个过程对大学生来说非常有意义。”

写手1.按照职业习惯分为专业写手和兼职写手,前者主业撰稿,后者有其他工作作为主业;2.按照工作性质可分为:作家;自由撰稿人;枪手(论文写手居多,一般跟中介合作,专门撰写专业本专科毕业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职称论文等);

所谓写手就是自由撰稿人的俗称呗,当然你在某家杂志发过文别人就会说某某杂志的写手XXX,而不会说某某杂志的自由撰稿人XXX

简单的说就是写文章的,没有作家那么专业,但是比较接近了。比如你要出一个同人志,那么其中写文章的就是写手了。 找写手当然就是邀请他们写文喽。

抢毕业论文手机还是电脑

可以考虑去网吧写,或者到学校的机房写。

写毕业论文是买电脑还是平板?答案如下:电脑,写毕业论文是买电脑

都可以的。从尺寸来看,平板要小很多,重量自然也会轻很多,因此平板会更加方便,轻轻松松装进背包里,也不会太沉,更加方便移动中使用。电脑上写论文对于查询文献,整合资料,制作图表,相对方便。写论文最好用电脑,不但方便,而且还可以在网络上查到很多有用的资料

不嫌麻烦你就用手机写

毕业论文抢导师

本科生开口和老师双选可以找到导师的联系方式进行沟通。本科生毕业论文选导师,主要看老师的研究方向,影响力以及对学生的态度,所以如果想选某老师作导师,可以从以上三个方面去发挥,比如某老师,您好。我是x专业x班的xxx同学,我对您的研究方向非常感兴趣,也一直观注这方面的热点问题,希望我毕业论文能选您为指导老师,得到您的指导。。

1、每个导师都有自己的专业研究领域,简单了解一下自己是否感兴趣!2、看导师的性格,如果想认真完成毕业设计就选择一个严肃的,如果想容易一些,就选一个平时好说话的。3、看导师的个人魅力,毕业设计期间要频繁接触导师,你要是原来就很厌他,那么这半年估计自己心情都不会好!

毕业论文选导师:

1、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仔细思考自己有没有在学习过程中十分感兴趣想要探究的问题,最好与自己的所学专业相关。不然很可能找不到愿意带你的老师,或者开题时会有很多麻烦。

2、如果没有什么兴趣,就回想一下大学四年里上过的专业课中,有没有比较喜欢的老师,从TA教的专业课中选取一个题目。尽量找自己能谈得来的老师,且最好是职称级别高一些的,比如院长、教授、副教授级别的,往往对你的指导更加上心,易出好论文,也更容易通过答辩。

3、跟导师讨论,索取研究方向。导师们如果有正在研究的课题内容,那是最佳,这样很可能他已经有一定的原创成果,会给你很大的帮助,运气好碰到急性子的老师,可能会辅助你完成;如果没有,导师也会有自己的研究方向,会给出一些方向供学生选择,选择时,最好选资料丰富的,自己有些了解的研究方向,不然写起来会很艰难。

4、题目需要深度而不是宽度。越具体就越容易深入,尤其是文科类论文。反之,题目覆盖面越大,内容越容易写得假大空,如果是本科论文1万多字的话,泛泛的题目根本无法细化深入,不易出好文章。

5、选择导师时,最好选带人少的导师,会受到很多指导。还有就是一定要提早联系导师给你留名额,切忌等到选题开始再联系导师。

入户抢劫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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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 1. 论信用卡罪 2. 集资罪研究 3. 论保险罪 4. 论合同罪 5. 取出口退税罪研究 6. 论偷税罪 7. 走私罪研究 8. 论虚假广告罪 9. 缓刑适用实证研究 10.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11. 监督过失责任论 12. 刑法学视域下的克隆人及其立法 13. 应设立“性贿赂罪” 14. 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刑法责任--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 15. 重刑化的弊端与我国刑罚模式的选择 16. 罪责的社会化与规范责任论的重构--期待可能性理论命运之反思 17. 网络流行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及其对策思考 18. 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与防治 19. 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救助 20. 社会化与社会控制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 21.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探析 22. 虚假诉讼罪:概念界定与学理分析 23.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二) 1. 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论医疗事故罪 3. 论抢劫罪 4. 贷款罪研究 5. 《刑法修正案(九)》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 6. 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 7. 企业犯罪预防中国家规制向国家与企业共治转型之提倡 8.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9. 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解释 10. 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 11. 《刑(九)》有哪些变化 12. 大数据技术在预防官员贪腐犯罪中的应用 13. 民营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探析--以“刑民界分”为切入点 14. 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以美国法为范例的借鉴 15.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几点思考 16. 网络金融犯罪及有效的防控策略研究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三) 1. 缓刑制度研究 2. 论假释制度 3. 论数罪并罚制度 4. 论罚金刑 5. 死刑问题研究 6. 持有型犯罪研究 7.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8. 论洗钱罪 9. 论非法经营罪 10. 奸淫幼女类强奸案中主观“明知”的审查认定 11. 利用木马程序删改数据进而窃取钱款之定性 12. 签发空头支票支付债务的行为定性 13.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14. 开封联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15. 本溪开展打击食品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16. 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司法保障 17. 烟纸店的法律故事 18. 困境与出路:罪刑法定司法化再解读 19. 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研究 20. 浅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虐待罪的规定 猜你喜欢: 1.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 2.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3. 刑法学相关毕业论文 4. 2017法学论文选题

国家法律对 抢劫罪 的司法解释: 一、关于“入户 抢劫 ”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 盗窃 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 管制 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 证据 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 轻微伤 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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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对同一受害人又有抢劫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10、公安部关于打击盗窃、抢劫汽车犯罪活动的通告 11、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打击盗窃、抢劫汽车犯罪活动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论转化型抢劫的构成(你自己再修改一下,字数基本吻合)一、案情被告:林某,男,17岁。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2003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2004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二、分岐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根据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三、评析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 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强暴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203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这是本案的关键点。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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