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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系血亲继承问题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6 14:51:57

旁系血亲继承问题研究论文

一、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指的是什么人1、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关系。直系血亲的直接血缘关系是指出生关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二、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及于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吗1、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及于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对特定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仅对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因此,继承人因法定事由丧失对某一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但依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2、继承权的丧失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既可发生于继承开始前,也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但因继承权的丧失是使继承人失去继承的资格,因此,继承权的丧失应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因继承权的丧失,涉及继承人的继承资格的被依法剥夺,因此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的,应由人民法院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人民法院在遗产继承中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继承权的丧失溯及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肥水不流外人田”万贯家财的大家庭更是如此,所以古代多数是近亲结婚,我想不光是门当户对也是为了保护财产。而现代依旧还存在这种现象,有的应该是为了财产还掌握在自家人手上,而有的应该是纯粹的爱情,可是用科学眼光看待这个问题,近亲是不能结婚的。有一个男网友提出困惑“与女友属于四代旁系血亲,可以经过哪些途径了解对后代的影响。”对于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好着手的。近亲结婚会增加隐性遗传病患病率,所以崇尚科学的现代是不支持近亲结婚的,四代旁系血亲虽然不及古代的那般近,可是到底是亲戚,若想永结同心结为夫妻还是需要慎重考虑。年轻人总是一腔热血、激情似火,更何况现在男多女少想得到一个如意的伴侣太难了,较为开放的现代也少出现棒打鸳鸯的想象,若没有违背伦理世人更多的是成全。谈恋爱都是爱得死去活来,若真正喜欢必定需要长远打算,就如属于四代旁系血亲,纵然爱到无法自拔也需要冷静思考,若结为夫妇对后人有何影响这个问题。

现代科技发达、医疗水平显著提高,所以可以借助现代科技了解近亲结婚对后代人影响。除了可以用现代科技查看遗传信息,预算患遗传病的概率,其实也可以借鉴其他的近亲夫妇,看看他们所生的小孩是否康健,其他水平是否也都正常。其实有没有发现古代哪怕是嫡长子,还会害怕被那些庶出兄弟夺去继承权,因为通常嫡子都是正妻所生,而正妻多数是奉父母之命迎娶的,多半就是自家姐妹所以生出的孩子,难免有一些缺陷,比如智商低于常人、身体有缺陷等等,所以大可以参考这种近亲结婚的例子,慎重考虑要不要结婚,隔岸的桃花总是美的,有些人有些情这辈子注定是拿来回忆的,我们要对后代负责所以做出的决定要慎重。现在医疗技术高超,可以借用现代科技,或者借鉴其他近亲结婚例子以及法律咨询等途径,都可以了解近亲结婚对后代的影响。

如果你和你的女朋友是四代旁系血亲的话,那么最好是去医院或者是专门的检查机构去检测一下你们的基因,或者是咨询医生。

可以通过去医院进行检查,两个人的基因来确定是否对下一代有影响,还可以通过了解双方前几代的身体状况,家族遗传疾病等。

胎儿继承权问题研究论文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是因为胎儿是特殊继承权利主体。继承权基本上是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依法应享有继承权。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所以,遗嘱应当给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未给胎儿预留遗产继承份额的遗嘱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律分析:1,继承权是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属性的权利,继承中的遗嘱继承是法律行为,法定继承是事实行为。

2,区分在于是否需要意思表示产生,变更或消灭关系即产生法律后果。对于事实行为,不需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求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可。

3,因此,关键在于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时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对于胎儿有特殊的胎儿利益保护,在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下如法定的“遗产继承”和“赠与”等,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4,但是,胎儿娩出后是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总结:胎儿只有在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下才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继承,且娩出必须是活体;在其他情形或者是娩出为死体的则不可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在胎儿娩出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的最基本类型是“自然人”,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尚未出生,不属于民法规定的“自然人”,故不是民事主体。《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么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胎儿终会出生成为自然人,他的生存需要一定的物质资料,称为“胎儿预留份”

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论文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的范围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可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作为一种财产,继承人可依法继承,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遗产都可以继承,除《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以内的遗产可依法继承外,下列遗产不能继承: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不能继承。 2、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 3、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空间等使用权。 4、承包经营权。《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5、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在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2、 在进行遗产继承的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遗嘱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 2、法定继承中实行优先顺位继承的原则 3、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的原则 4、照顾分配的原则 5、鼓励家庭成员及社会成员间的扶助的原则

法律继承应为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直接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一种继承方式。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第9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3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14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15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比较抽象的方法评价你的问题就是,这问题问的比较抽象。具体来说,就是你这问题中的条件给的不够……,法律继承的范围……往大了说可以包括已有的任何法律,往小了说可以是一个原则,可以是一个法律概念,甚至是一句法条。至于法律继承的原则……有的可以说“师夷长技以制夷”,有的可以说“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或者打官腔说秉承“科学、民主、自由”什么的。你一定想问我为什么不正经答题而是否定你的题目,原因就在于你给的题目有股“应试教育”的味道。实际上目前国内对于法律继承的研究不足,缺乏权威的研究成果,自然谈不上“范围”“原则”之类教科书式的语言了。顺便问一句,你是准备写论文么?不妨从某个法律原则的继承入手谈这个问题。

法律分析:法定继承一般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规定遗产继承人的基础下由法律直接规定其继承顺序、分配原则。法定继承并不是所有有血缘关系的人都可以是法定继承人的,法定继承还分级,一级继承人没有或放弃继承权才能第二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毕业论文题目

就写关于 遗产继承问题吧案例:工商局职工A家境贫穷,患有尿毒症,家中负担不起医药费,申请了单位的救济,单位向全国公职单位发起倡议,筹集3个月后筹齐40W捐款,但是在2个月的时候,A病情恶化,死亡。关于40W余款的继承问题。发生了争执。1患者A的妻子认为是她的,她是第一继承人,家中也确实需要这些钱2工商局说:这些善款是他们筹集的,但是患者A死亡,钱的目的无法达到就得归工商局所有。你就辩论这个吧利用你大学的知识

毕业论文的题目在学术论文等文章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起着画龙点睛的作用。下面我将为你推荐艺术类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大全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你!

1、 论美术教育中的思想品德教育类

2、 美术课中的欣赏教学类

3、 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是搞好美术教学的关键

4、 关心学生成长着力实施美育

5、 “线”在美术作品中的功能与审美特征

6、 丰富学生的绘画想象力

7、 注重培养儿童的艺术感觉和自我感觉

8、 小学美术教育未来趋势透视

9、 《……》教学案例的启示

10、 农村初中美术课如何培养学生的美术兴趣提高创新能力

11、 小学审美启蒙教育和创造能力的培养

12、 试论美育的经济功能

13、 中外小学美术教育比较研究

14、 美术教学中培养学生创新意识的尝试

15、 儿童美术创造力的培养

16、 中学美术教育基础教学方法新探

17、 美术课堂教学的优化

18、 美术教学中的情意教育

19、 中学美术教学中人体艺术欣赏初探

20、 对于传统色彩学的新认识

1.中国画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类

2.中国现代花鸟画或山水画、人物画艺术类

3.中国当代山水画与传统山水画比较或花鸟、人物

4.中国当代人物画的创新与继承或山水、花鸟

5.论唐代中国画的变革类

6.对南齐“谢赫六法”的新释

7.中国人文画论         8.禅宗对中国画的影响

9.诗境与画境

10.中国画论新鲜

11.中国画的欣赏美学

12.中国画的意境美类

13.中国诗与中国画的融通类

14.中国画的艺术语言研究类

15.论中国画的寒荒境界类

16.论中国画的线类

17.现代中国画革新的美学反思类

18.中国画的空白艺术类

19.中国画色彩问题研究类

20.中国画的提款与题跋类

1. 对现代艺术设计的再思考

2. 传统绘画艺术与现代艺术设计

3. 艺术设计的科学性——材料、技术与功能之关系

4. 标志设计与图形艺术的结合

5. 浅论设计中的功能和审美取向

6. 色彩设计与广告宣传效果融合

7. 艺术特性在广告中的把握

8. 造型设计与空间的利用

9. 现代室内设计的发展趋势

10. 浅析家居装饰中的表现艺术

11. 色彩在景观中的应用

12. 室内设计中的绿色生态设计

13. 办公空间设计中人性化的探讨

14. 传统建筑文化在现代空间设计中的应用

15. 商标标志设计之我见

16. 现代包装设计的文化观

17. 包装设计中人文思想的再思考

18. 设计风格在品牌传播中的作用

29. 中华元素在品牌设计中的运用

20. 浅析品牌包装设计

知识产权继承制度研究论文

你可以到书店买一本《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研究》,此书是国家商标局国际处“文学”在博士毕业论文基础修改而来的,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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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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